(四)2021年7月,浙江实朴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1、具体过程
2021年6月16日,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在浙江实朴检查时,发现浙江
实朴危化品仓库中间库内设置的排风扇、电脑均为非防爆电器,且部分插座不符合防爆要求、电线未按要求套管,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
2021 年7 月1 日,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杭滨)应急管理罚
[2021]A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浙江实朴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
可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浙江实朴作出
罚款1.5万元并责令改正的处罚。
浙江实朴及时规范了上述行为,并于2021年7月5日缴纳了罚款。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发行人及浙江实朴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对危险
化学品室和试剂间的非防爆排风扇、电源插座插头进行撤换,安装防爆的排风
扇、插座插头。(2)将危险化学品室的防爆空调的电源插座转移至危险化学品
室外,同时对铺设的电线进行穿管。(3)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张贴危化品安
全周知卡。(4)对危险化学品室、试剂间内停用的电器进行拆除。
3、该违法行为未产生人员伤亡,未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导致民事纠
纷或刑事立案侦查,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浙江实朴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行为未产生人员伤亡,未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未导致民事纠纷或刑事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
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6日,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浙江实朴因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于2021年7月1日被处以
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浙江实朴已整改了违法行为,并已缴纳罚款,该
案件已结案;浙江实朴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自2019
年6月6日(浙江实朴成立之日)起,未发现浙江实朴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受到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浙江实朴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导致严重环境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浙江实朴及时规范了相关行为并经
处罚机关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因此,浙江实朴该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