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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3013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2931.89 455.34 0.38 10.89 0.12
2024-04-26 2881.12 332.54 0.26 6.98 0
2024-04-25 3053.04 466.83 0.39 10.37 0.13
2024-04-24 2786.05 167.06 0.26 6.83 0
2024-04-23 2886.30 175.67 0.26 6.45 0
2024-04-22 2942.28 308.70 0.26 6.48 0
2024-04-19 2955.45 319.88 0.26 6.73 0
2024-04-18 3109.45 777.45 0.40 10.75 0
2024-04-17 2797.55 156.37 0.40 10.80 0
2024-04-16 3063.38 398.62 0.40 9.0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802.63 29.865
2023-12-31 1 其他 4 363.09 16.361
2 基金 89 70.77 3.189
3 QFII 1 28.64 1.291
2023-09-30 1 其他 5 505.41 22.774
2 上市公司 2 56.52 2.547
3 券商 1 32.53 1.466
4 QFII 1 22.44 1.011
2023-06-30 1 其他 2 135.91 8.063
2 上市公司 3 45.61 2.706
3 基金 118 10.89 0.646
4 QFII 1 10.24 0.608
2023-03-31 1 其他 1 124.32 7.375
2 上市公司 3 59.22 3.513
3 基金 4 36.72 2.178
4 QFII 1 14.22 0.84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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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5-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
发文单位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5号)
发文单位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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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11

处罚对象: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3月4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昆山尚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因昆山尚为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昆山尚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尚为已按照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下述整改工作:(1)针对违规项目进行整改,通过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复查;(2)拆除厂内搭建围墙,清理保持消防车通道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因此,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昆山尚为“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行政处罚处以5,000元的罚款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最低档的处罚金额。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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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11

处罚对象: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3月4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昆山尚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5号),因昆山尚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昆山尚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尚为已按照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下述整改工作:(1)针对违规项目进行整改,通过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复查;(2)加强厂内消防设施巡检,及时更换损坏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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