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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3013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13853.24 945.96 0 0 0
2025-12-03 13588.77 362.72 0 0 0
2025-12-02 13646.50 741.03 0 0 0
2025-12-01 13554.72 573.48 0 0 0
2025-11-28 14669.70 1729.40 0 0 0
2025-11-27 13849.00 581.56 0 0 0
2025-11-26 13947.02 662.12 0 0 0
2025-11-25 14835.57 769.70 0 0 0
2025-11-24 15077.66 971.87 0 0 0
2025-11-21 14981.32 610.8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637.30 23.416
2 基金 11 277.55 10.198
3 上市公司 1 29.59 1.087
2025-06-30 1 其他 5 569.05 21.174
2 基金 59 278.52 10.364
3 保险 2 258.09 9.603
4 QFII 1 26.95 1.003
2025-03-31 1 其他 4 514.15 19.131
2 基金 6 362.82 13.500
3 保险 2 258.09 9.603
2024-12-31 1 基金 121 839.41 31.233
2 其他 5 609.41 22.676
2024-09-30 1 其他 6 710.54 26.438
2 上市公司 1 13.51 0.5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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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2 112.00 127.32 -12.03 3.33 372.96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牛市口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5-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
发文单位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5号)
发文单位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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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11

处罚对象: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3月4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昆山尚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因昆山尚为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昆山尚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尚为已按照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下述整改工作:(1)针对违规项目进行整改,通过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复查;(2)拆除厂内搭建围墙,清理保持消防车通道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因此,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昆山尚为“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号”行政处罚处以5,000元的罚款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最低档的处罚金额。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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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11

处罚对象: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3月4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昆山尚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5号),因昆山尚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昆山尚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尚为已按照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下述整改工作:(1)针对违规项目进行整改,通过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复查;(2)加强厂内消防设施巡检,及时更换损坏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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