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4 月 28 日,东莞蜂联收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19]153 号),东莞蜂联因销售经检验不合格
的电源适配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决定责令东莞
蜂联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366.70 元,罚款 3,360.00 元。
上述事件发生后,东莞蜂联立刻下架了相关产品,积极安排罚款缴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明报告期
内,未发现东莞市蜂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
处罚信息记录。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现蜂助手存在被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