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 海泰发展公告编号:2026—008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12026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编号:津证监处罚告知〔2026〕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
烁: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至 2022 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
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
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
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
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2013年5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3年6月至2021
年 5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2022年4月至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2015年9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7年5月至2022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
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
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
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董建新是海泰发展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2)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
(3)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4)对任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5)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6)对王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7)对杨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扫描发送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邮箱,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
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
形,但触及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
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预
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