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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金钰(6000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6-23 5152.02 0 0.10 0.13 0
2020-06-22 5156.32 55.11 0.10 0.13 0
2020-06-19 5189.46 122.39 0.10 0.14 0
2020-06-18 5310.53 118.74 0.10 0.14 0
2020-06-17 5348.38 260.86 0.10 0.14 0
2020-06-16 5299.72 179.61 0.10 0.14 0
2020-06-15 5235.12 141.28 0.10 0.14 0
2020-06-12 5381.39 194.04 0.10 0.14 0
2020-06-11 5448.38 266.58 0.10 0.15 0
2020-06-10 5256.99 429.45 0.10 0.1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0-09-30 1 其他 2 19183.03 18.151
2 信托 1 10463.00 9.900
3 基金 6 7865.30 7.442
2020-06-30 1 其他 2 20948.03 19.821
2 信托 1 10463.00 9.900
3 基金 6 7865.30 7.442
2020-03-31 1 其他 2 20948.03 19.821
2 信托 1 10463.00 9.900
3 基金 6 7865.30 7.442
2019-12-31 1 其他 2 20948.03 19.821
2 基金 7 10660.44 10.087
3 信托 1 10463.00 9.900
2019-09-30 1 其他 2 20958.03 19.831
2 基金 6 10939.15 10.351
3 信托 1 10463.00 9.9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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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4-22 4.90 5.27 -7.02 480.00 2352.0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2019-04-19 4.89 5.26 -7.03 615.00 3007.35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2019-04-18 5.05 5.38 -6.13 1000.00 5050.0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2019-04-17 5.22 5.61 -6.95 600.00 3132.0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九分公司

2018-11-09 5.35 5.35 0 49.00 262.1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长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小木桥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09 5.94 5.35 11.03 192.11 1141.14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汤喆,赵宁,中国蓝田总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钰: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宋孝刚,尹梦葶,曹霞,杨媛媛,赵宁,高国旭,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钰: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万安娃,刘福民,刘雅清,周凡鹭,姜平,孙敦标,张兆国,张文风,彭卓义,李春江,王志昊,陈香兰,雷军
公告日期 2020-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钰: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尹梦葶,曹霞,杨媛媛,赵宁
公告日期 2020-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钰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汤喆,赵宁,中国蓝田总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ST金钰: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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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22

处罚对象:

汤喆,赵宁,中国蓝田总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83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田),1989年3月6日成立,
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2003年5月8日成立,地址为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
    汤喆,男,1977年8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时任中国蓝田常务副总
经理。
    赵宁,男,1981年1月出生,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时任兴龙实业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 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蓝田、兴龙实业及赵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兴龙实业、汤喆、赵宁均提出了申述、
申辩意见,其中汤喆还要求听证。2020年11月19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
事人汤喆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中国蓝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蓝田、兴龙实业及赵宁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月31日,中国蓝田同赵宁、王某琰夫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
议约定赵宁、王某琰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金钰)控股股东兴龙实业100%股权(其中赵宁持有98%,王某琰持有2%)
转让给中国蓝田。
   协议签订后,中国蓝田向兴龙实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
章程、《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2019]003号)等资料以供信息披露使
用。《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中写明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投资人为农业部”。随后,兴龙实业董事长赵宁向东方金钰董秘办提供了上述
资料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发布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
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称中国蓝田为“农业部
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查明,中国蓝田已于1999年与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脱钩,并无股权
投资关系。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发布,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蓝田作为收购
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其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收购事项中,中国蓝田未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其早已与农业农村部无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
务副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
十八条之规定,赵宁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兴龙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拟发生的股权转让、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上述收购事项中,赵宁、兴龙实业未勤勉尽责地
核实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
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二、中国蓝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宁、王某琰将其合计持有的兴龙实业100%股
权转让给中国蓝田。兴龙实业作为东方金钰控股股东,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
份。转让完成后,中国蓝田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份,符合2005年《证
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或者向证监会申请
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收购人应当自达成协议或做出类
似安排后的三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或者在达成收购协
议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蓝田在上述
收购事项中,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月28日该股权转让协议被终止,始终未依法
及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中国蓝田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
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工商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中国蓝田总公司
营业执照、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备忘录,以及相关函件、相关人员笔录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兴龙实业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一,兴龙实业系由赵宁控制的
企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系由赵宁筹划实施,兴龙实业按照股东的指示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违法故意。其二,在交易所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向上市公司
及相关各方发出问询函后,兴龙实业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敦促中国蓝田提
供相关资料,因中国蓝田不配合导致未能落实监管要求。在确认无法按期核实
相关情况后及时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终止了股权转让事项,消除了不
良影响。兴龙实业请求减轻处罚。
   当事人赵宁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一,股权转让协议已明确约定中国
蓝田作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本人在协议签订后已经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违法故意。其二,在交易所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向上市
公司及相关各方发出问询函后,及时组织核查并多次与中国蓝田沟通交涉,但
因中国蓝田不配合导致无法落实监管要求。对此,经与上市公司协商,先后两
次披露了延期答复问询函的公告,并在确认无法按期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终止
了股权转让事项,消除了不良不影响。赵宁请求减轻处罚。
   当事人汤喆在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会中提出,其一,中国蓝田事实上并未
完成与农业部脱钩程序,在法律上仍隶属于农业部,故不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
载。其二,《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各方初步共识,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
就要约收购报告书作出提示性公告或向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并作出提示性公告
的前提条件。其三,汤喆仅在中国蓝田任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并非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综上,汤喆请求撤销上述两项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对于兴龙实业。第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之规定,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事项中,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负有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无法代替或减
免控股股东的法定义务。第二,兴龙实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且在股权转让协
议中盖章,理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第
三,中国蓝田拒绝配合并非法定减轻责任的事由;对于其公告终止股权转让事
项等情节,我局已经在量罚中综合考量。
   其二,对于赵宁。第一,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赵宁作为实际控制人,负
有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赵宁虽及时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予以了公告,但并未依法审慎履行对收购人调
查核实,以及真实、无误地披露相关信息之义务。第二,中国蓝田拒绝配合并
非法定减轻责任的事由;对于其公告延期答复、公告终止股权转让事项等情
节,我局已经在量罚中综合考量。
   其三,对于汤喆。第一,经查明,中国蓝田已于1999年底与农业部完成脱
钩。中国蓝田未主动、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能否认其与农业部脱钩的
事实。中国蓝田作为收购人,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未向上市公司提供有关
其企业性质、股东的完整、准确信息,致使东方金钰提示性公告中受让方基本
情况披露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中国
蓝田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要约收购义务。第三,中国蓝田任职文件显示,汤喆为
中国蓝田常务副总经理,并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在案证据显示,汤喆
全程参与本次收购事项,并在前期期走访、召开会议、协议签订等重要事项中
起组织和主导作用,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所述,对兴龙实业、赵宁、汤喆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经过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
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国蓝田总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兀罚款。
   二、对中国蓝田总公司未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以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
款。
   合计对中国蓝田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汤喆给予警
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四、对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湖北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22日

*ST金钰: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7

处罚对象:

宋孝刚,尹梦葶,曹霞,杨媛媛,赵宁,高国旭,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8号 
───────────────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金钰,A股证券代
码:600086; 
赵  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裁; 
杨媛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  霞,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尹梦葶,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 
 
高国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宋孝刚,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张兆国,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安娃,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福民,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卓义,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志昊,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雷  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  平,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雅清,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文风,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春江,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凡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香兰,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孙敦标,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
构销售和采购资金流。 
-3- 
 
一是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
于或流经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47,930.19
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普某腊、保某、李
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6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
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
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
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6名名义客户的翡翠
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资金
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是虚构采购交易。为使资金顺利从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
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某
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6名名义供应
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6名名义供
应商支付81,818.12万元采购款,其中39,789.59万元通过中转
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
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采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二)2016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
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
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伪造采购合同
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20,104.02 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
-4- 
 
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
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三)2017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
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
合计29,487.1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
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
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
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导致
虚增利润总额18,448.2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
59.70%。 
(四)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上半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
段,虚构与普某腊、凤某、张某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公司2018年3月形成应
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
易,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
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
-5- 
 
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 号)和《市场
禁入决定书》(〔2020〕13号)已就上述违规事实对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公司发展现
状的重要信息来源,尤其是年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年
度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应当根据规则要求保证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连续多年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涉及金额巨大,
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多个主要科
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年度报告
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知
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分
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
规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时任副总裁尹梦葶分管财务工
-6- 
 
作,知悉并参与违规行为。上述人员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裁高国旭等主管
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规行为;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
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
孙敦标,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副总裁彭卓义、雷军、姜平、王
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公司
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提出,一是纪律处分认定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定的基础
事实,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列举
的事实,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结论。二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制
定年度或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也是上市公司的普遍操作,但从未对外披露,不存在为完
成上述业绩指标而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的动机。公司行业地位
高、议价能力强,也不存在无法对外实现原石销售而不得不通过
虚构销售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三是翡翠原石交易具有特
殊的行业惯例,案涉交易存在的名义交易对手方与实际交易对手
方不一致、交货方式均符合行业惯例。为适应业务开展需要,公
司存在通过公司管理的关联方或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账户实现
资金收付的情况。姐告宏宁使用的19个银行账户系基于业务需
-7- 
 
要,并非为了进行财务造假。案涉采购、销售交易均有翡翠原石
出库,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事项是真实的,销售交易也符合确
认收入的条件。 
赵宁提出,一是每年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是为了充分
考虑翡翠原石行业的特殊性,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持续发展,并
不存在财务造假的动机。二是由于翡翠原石交易的特殊性及风险
性,一直亲自负责翡翠原石的采购及销售,公司其他人员并不知
悉采购和销售的真实情况。对于这些真实的供应商和客户,大部
分是由其或委托人进行洽谈,谈妥之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记
账,相关财务人员并不知悉翡翠原石的真实采购和销售情况。三
是一直非常注重公司合规经营,重视内部控制,坚决防范和禁止
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日常经营中大力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 
宋孝刚提出,一是违规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认定缺乏深入了解,其没有直接分管财务工
作,没有分管所有现金收支,没有在采购付款单据签过字。二是
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其不是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要人员,不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 
彭卓义提出,已勤勉尽责,不具备财会背景,未发现年度报
告有不规范之处,在定期报告履职过程仅能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信任作出判断。 
万安娃、张兆国提出,一是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
报告均是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并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二是公司
的翡翠原石经营有其特殊性,由于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翡翠原石
-8- 
 
买卖没有相应的发票等,难以入账和计税,认定的“销售和采购
虚假记录”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三是公司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为
了满足规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未告诉独立董事,作为专门查
错鉴证的审计机构也未发现。独立董事没有充分而重要的证据,
不能不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四是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做到了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控建设等行为及问
题进行了关注。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的违规行为,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和《市场禁入
决定书》(〔2020〕13 号)中查实的事实,已有明确结论。公司
及责任人所称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相关交易均并非财务造
假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即便翡翠原石交易确实存在特殊性,上市公司从事交易
行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不存在财务造假动机、特殊行业惯例等,不影
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赵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知悉并
参与违规行为,起到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应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承担责任,其所称没有造假动机、注重合规经营等申辩
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宋孝刚作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是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并在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其应对
-9- 
 
公司财务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不能以并非直接负责采购、销售、
财务工作为由推卸其保证财务数据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法
定责任,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其职责范围、在违规中发挥的作用
等因素。彭卓义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应当积极履职,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以审计机构意见代替个人判断,
其未能提供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对所称已经勤勉尽责、信赖
审计机构意见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
娃分别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成员,应当审慎核查公司财务信
息并独立发表意见,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能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也未能提供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
审计机构已出具标准审计意见、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等不能成为
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
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赵宁,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高国旭,时任董事兼
财务总监宋孝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
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副总裁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时
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
鹭、陈香兰、孙敦标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认定赵宁10年内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杨媛媛、曹
霞、尹梦葶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 
 
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ST金钰: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7

处罚对象:

万安娃,刘福民,刘雅清,周凡鹭,姜平,孙敦标,张兆国,张文风,彭卓义,李春江,王志昊,陈香兰,雷军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8号 
───────────────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金钰,A股证券代
码:600086; 
赵  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裁; 
杨媛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  霞,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尹梦葶,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 
 
高国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宋孝刚,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张兆国,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安娃,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福民,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卓义,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志昊,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雷  军,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  平,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雅清,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文风,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春江,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凡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香兰,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孙敦标,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
构销售和采购资金流。 
-3- 
 
一是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
于或流经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47,930.19
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普某腊、保某、李
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6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
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
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
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6名名义客户的翡翠
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资金
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是虚构采购交易。为使资金顺利从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
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某
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6名名义供应
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6名名义供
应商支付81,818.12万元采购款,其中39,789.59万元通过中转
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
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采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二)2016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
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
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伪造采购合同
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20,104.02 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
-4- 
 
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
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三)2017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
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
合计29,487.1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
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
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
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导致
虚增利润总额18,448.2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
59.70%。 
(四)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上半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
段,虚构与普某腊、凤某、张某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公司2018年3月形成应
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
易,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
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
-5- 
 
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 号)和《市场
禁入决定书》(〔2020〕13号)已就上述违规事实对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公司发展现
状的重要信息来源,尤其是年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年
度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应当根据规则要求保证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连续多年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涉及金额巨大,
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多个主要科
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年度报告
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知
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分
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
规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时任副总裁尹梦葶分管财务工
-6- 
 
作,知悉并参与违规行为。上述人员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裁高国旭等主管
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规行为;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
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
孙敦标,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副总裁彭卓义、雷军、姜平、王
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公司
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提出,一是纪律处分认定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定的基础
事实,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列举
的事实,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结论。二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制
定年度或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也是上市公司的普遍操作,但从未对外披露,不存在为完
成上述业绩指标而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的动机。公司行业地位
高、议价能力强,也不存在无法对外实现原石销售而不得不通过
虚构销售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三是翡翠原石交易具有特
殊的行业惯例,案涉交易存在的名义交易对手方与实际交易对手
方不一致、交货方式均符合行业惯例。为适应业务开展需要,公
司存在通过公司管理的关联方或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账户实现
资金收付的情况。姐告宏宁使用的19个银行账户系基于业务需
-7- 
 
要,并非为了进行财务造假。案涉采购、销售交易均有翡翠原石
出库,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事项是真实的,销售交易也符合确
认收入的条件。 
赵宁提出,一是每年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是为了充分
考虑翡翠原石行业的特殊性,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持续发展,并
不存在财务造假的动机。二是由于翡翠原石交易的特殊性及风险
性,一直亲自负责翡翠原石的采购及销售,公司其他人员并不知
悉采购和销售的真实情况。对于这些真实的供应商和客户,大部
分是由其或委托人进行洽谈,谈妥之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记
账,相关财务人员并不知悉翡翠原石的真实采购和销售情况。三
是一直非常注重公司合规经营,重视内部控制,坚决防范和禁止
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日常经营中大力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 
宋孝刚提出,一是违规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认定缺乏深入了解,其没有直接分管财务工
作,没有分管所有现金收支,没有在采购付款单据签过字。二是
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其不是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要人员,不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 
彭卓义提出,已勤勉尽责,不具备财会背景,未发现年度报
告有不规范之处,在定期报告履职过程仅能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信任作出判断。 
万安娃、张兆国提出,一是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
报告均是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并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二是公司
的翡翠原石经营有其特殊性,由于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翡翠原石
-8- 
 
买卖没有相应的发票等,难以入账和计税,认定的“销售和采购
虚假记录”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三是公司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为
了满足规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未告诉独立董事,作为专门查
错鉴证的审计机构也未发现。独立董事没有充分而重要的证据,
不能不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四是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做到了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控建设等行为及问
题进行了关注。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的违规行为,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和《市场禁入
决定书》(〔2020〕13 号)中查实的事实,已有明确结论。公司
及责任人所称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相关交易均并非财务造
假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即便翡翠原石交易确实存在特殊性,上市公司从事交易
行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不存在财务造假动机、特殊行业惯例等,不影
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赵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知悉并
参与违规行为,起到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应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承担责任,其所称没有造假动机、注重合规经营等申辩
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宋孝刚作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是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并在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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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不能以并非直接负责采购、销售、
财务工作为由推卸其保证财务数据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法
定责任,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其职责范围、在违规中发挥的作用
等因素。彭卓义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应当积极履职,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以审计机构意见代替个人判断,
其未能提供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对所称已经勤勉尽责、信赖
审计机构意见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
娃分别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成员,应当审慎核查公司财务信
息并独立发表意见,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未能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也未能提供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
审计机构已出具标准审计意见、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等不能成为
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
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赵宁,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高国旭,时任董事兼
财务总监宋孝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
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副总裁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时
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
鹭、陈香兰、孙敦标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认定赵宁10年内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杨媛媛、曹
霞、尹梦葶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 
 
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ST金钰: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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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7

处罚对象:

尹梦葶,曹霞,杨媛媛,赵宁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08 号
───────────────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金钰, A 股证券代
码: 600086;
赵 宁,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裁;
杨媛媛,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 霞,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尹梦葶,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
高国旭,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宋孝刚,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张兆国,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安娃,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福民,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卓义,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志昊,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雷 军,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姜 平,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雅清,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文风,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春江,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凡鹭,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香兰,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孙敦标, 时任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
构销售和采购资金流。- 3-
一是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 19 个银行账户,将来源
于或流经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 47,930.19
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普某腊、保某、李
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 6 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
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
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
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 6 名名义客户的翡翠
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 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资金
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是虚构采购交易。为使资金顺利从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
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 2016 年至 2017 年伪造与李某
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 6 名名义供应
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 6 名名义供
应商支付 81,818.12 万元采购款,其中 39,789.59 万元通过中转
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 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
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采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二)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
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 14,169.09 万
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伪造采购合同
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20,104.02 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 公司- 4-
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4,169.0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65 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9,504.09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
润表利润总额的 29.60%。
(三)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
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
合计 29,487.1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
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
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
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61,714.1 万元。
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 29,487.1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1,038.9 万元,导致
虚增利润总额 18,448.2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
59.70%。
(四)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上半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
段,虚构与普某腊、凤某、张某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 12,000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 公司 2018 年 3 月形成应
收账款 7,720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
易,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2,000 万元,虚增营
业成本 4,100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 7,720 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 5-
额 7,900 万元,占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 211.4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62 号) 和《市场
禁入决定书》(〔 2020〕 13 号)已就上述违规事实对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公司发展现
状的重要信息来源,尤其是年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年
度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应当根据规则要求保证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连续多年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涉及金额巨大,
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多个主要科
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 年度报告
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 2014 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知
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分
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
规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 时任副总裁尹梦葶分管财务工- 6-
作,知悉并参与违规行为。 上述人员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 时任副总裁高国旭等主管
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刘福民, 时任
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
孙敦标,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副总裁彭卓义、雷军、姜平、王
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 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公司
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 2014 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提出,一是纪律处分认定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定的基础
事实,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列举
的事实,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结论。 二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制
定年度或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也是上市公司的普遍操作,但从未对外披露, 不存在为完
成上述业绩指标而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的动机。 公司行业地位
高、议价能力强,也不存在无法对外实现原石销售而不得不通过
虚构销售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的情况。 三是翡翠原石交易具有特
殊的行业惯例,案涉交易存在的名义交易对手方与实际交易对手
方不一致、交货方式均符合行业惯例。为适应业务开展需要,公
司存在通过公司管理的关联方或其他无关联第三方的账户实现
资金收付的情况。 姐告宏宁使用的 19 个银行账户系基于业务需- 7-
要,并非为了进行财务造假。案涉采购、销售交易均有翡翠原石
出库, 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事项是真实的, 销售交易也符合确
认收入的条件。
赵宁提出,一是每年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是为了充分
考虑翡翠原石行业的特殊性,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持续发展,并
不存在财务造假的动机。二是由于翡翠原石交易的特殊性及风险
性,一直亲自负责翡翠原石的采购及销售,公司其他人员并不知
悉采购和销售的真实情况。对于这些真实的供应商和客户,大部
分是由其或委托人进行洽谈,谈妥之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记
账,相关财务人员并不知悉翡翠原石的真实采购和销售情况。三
是一直非常注重公司合规经营,重视内部控制,坚决防范和禁止
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日常经营中大力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
宋孝刚提出,一是违规事实缺乏法律依据, 对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认定缺乏深入了解,其没有直接分管财务工
作,没有分管所有现金收支,没有在采购付款单据签过字。二是
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来看,其不是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要人员,不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
彭卓义提出,已勤勉尽责,不具备财会背景,未发现年度报
告有不规范之处,在定期报告履职过程仅能基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信任作出判断。
万安娃、张兆国提出,一是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年度
报告均是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并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二是公司
的翡翠原石经营有其特殊性,由于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翡翠原石- 8-
买卖没有相应的发票等,难以入账和计税,认定的“销售和采购
虚假记录”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三是公司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为
了满足规范的行为,具有隐蔽性, 未告诉独立董事,作为专门查
错鉴证的审计机构也未发现。独立董事没有充分而重要的证据,
不能不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四是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做到了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内控建设等行为及问
题进行了关注。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的违规行为,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62 号) 和《市场禁入
决定书》(〔 2020〕 13 号) 中查实的事实,已有明确结论。 公司
及责任人所称证监会尚未作出最终结论、 相关交易均并非财务造
假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即便翡翠原石交易确实存在特殊性, 上市公司从事交易
行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不存在财务造假动机、特殊行业惯例等,不影
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三是赵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知悉并
参与违规行为,起到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应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承担责任,其所称没有造假动机、注重合规经营等申辩
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宋孝刚作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是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并在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其应对- 9-
公司财务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不能以并非直接负责采购、销售、
财务工作为由推卸其保证财务数据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的法
定责任,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其职责范围、在违规中发挥的作用
等因素。 彭卓义作为时任副总经理, 应当积极履职, 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能以审计机构意见代替个人判断,
其未能提供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对所称已经勤勉尽责、 信赖
审计机构意见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
娃分别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成员, 应当审慎核查公司财务信
息并独立发表意见,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未能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也未能提供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
审计机构已出具标准审计意见、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等不能成为
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7.2条、第
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赵宁, 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高国旭, 时任董事兼
财务总监宋孝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
时任董事刘福民, 时任副总裁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 时
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 时任总裁张文风, 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
鹭、陈香兰、孙敦标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认定赵宁10年内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杨媛媛、曹
霞、尹梦葶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0-
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一月三十日

*ST金钰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26

处罚对象:

汤喆,赵宁,中国蓝田总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61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宁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0]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蓝田总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汤喆、赵宁:
    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龙实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国蓝田、兴龙实业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月31日,中国蓝田同赵宁、王瑛琰夫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
议约定赵宁、王瑛琰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金钰)控股股东兴龙实业100%股权(其中赵宁持有98%,王瑛琰持有2%)
转让给中国蓝田。
    协议签订后,中国蓝田向兴龙实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
章程、《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2019]003号)等资料以供信息披露使
用。《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中写明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投资人为农业部’。随后,兴龙实业董事长赵宁向东方金钰董秘办提供了上述
资料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发布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
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称中国蓝田为‘农业部
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查,中国蓝田已于1999年与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脱钩,并无股权投
资关系。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
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证
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蓝田作为收购人,负有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其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上述收购事项中,中国蓝田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早已与农业农村
部无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汤喆,
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
五十八条之规定,赵宁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兴龙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拟发生的股权转让、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上述收购事项中,赵宁、兴龙实业未勤勉尽责
地核实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二、中国蓝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宁、王瑛琰将其合计持有的兴龙实业100%股
权转让给中国蓝田。兴龙实业作为东方金钰控股股东,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
份。转让完成后,中国蓝田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份,符合2005年《证
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或者向证监会申请
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收购人应当自达成协议或做出类
似安排后的三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或者在达成收购协
议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蓝田在上述
收购事项中,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月28日该股权转让协议被终止,始终未依
法及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中国蓝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
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工商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中国蓝田总公司
营业执照、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备忘录,以及相关函件、相关人员笔录等证
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经过2014年修正的第二百一十三条的
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国蓝田总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中国蓝田总公司未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以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
款。
   合计对中国蓝田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汤喆给予警
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四、对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
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
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
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郑孔铭,电话 027-
87460043,传真027-8746002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湖北省武汉市
珞喻路540号湖北证监局,430079,郑孔铭收)。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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