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67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48222195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当事人:叶绍云,女,1963年11月生,住址为江西省萍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绍云内幕交易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美尔雅
)
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叶绍云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叶绍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情况
美尔雅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郑某,美尔雅间接控股股东
中纺丝路(天津)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丝路),与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华安)围绕上市公司美尔雅签订《中能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纺丝路(天津)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和郑某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的事项,为《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终止。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美尔
雅
时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
段某
为法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
二、叶绍云内幕交易“美尔雅”情况
(一)叶绍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段某的关系
叶绍云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段某的母亲,近亲属。
(二)
叶绍云控制“刘某姣”账户交易“美尔雅”
“
刘某姣
”
账户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下单手机号为叶绍云日常使用的手机号码。刘某姣系叶绍云外甥媳妇,叶绍云承认借用
“
刘某姣
”
账户并操作买卖了
“
美尔雅
”
股票。
叶绍云控制
“
刘某姣
”
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美尔雅股票
101,400
股,成交金额
699,280
元,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全部卖出。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面亏损。
(三)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姣”账户交易“美尔雅”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第一,
“
刘某姣
”
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间高度吻合。第二,借用他人账户放大资金全仓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美尔雅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
认为,叶绍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
提出
相关
申辩意见
,经复核,对当事人的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
决定:
对叶绍云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