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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6001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90170.95 953.41 94.72 706.61 4.73
2024-04-29 90467.24 1614.76 91.36 683.37 3.00
2024-04-26 90781.95 450.40 98.38 714.24 7.00
2024-04-25 91199.17 450.97 94.73 681.11 0.69
2024-04-24 91482.57 404.71 98.74 697.11 4.26
2024-04-23 91421.92 567.10 94.75 663.25 1.61
2024-04-22 91201.22 513.05 99.05 706.23 5.44
2024-04-19 91190.19 588.25 93.94 678.25 1.93
2024-04-18 91475.15 732.25 96.03 683.74 3.44
2024-04-17 91617.72 659.07 104.33 744.92 8.9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10950.13 4.255
2 基金 1 2239.42 0.870
2023-12-31 1 其他 5 10283.02 3.996
2 基金 142 7361.56 2.860
2023-09-30 1 其他 3 10834.27 4.210
2 基金 4 1526.64 0.593
2023-06-30 1 其他 5 10309.39 4.006
2 基金 162 9858.05 3.830
2023-03-31 1 其他 4 6644.12 2.582
2 基金 8 574.29 0.2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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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1 8.04 8.93 -9.97 1350.00 10854.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长江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1 8.04 8.93 -9.97 1360.00 10934.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长江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1 8.04 8.93 -9.97 1367.00 10990.6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长江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26 8.74 8.76 -0.23 390.00 3408.6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4-20 9.22 9.25 -0.32 737.45 6799.29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04-19 9.30 9.33 -0.32 1067.40 9926.82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强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聂德林)〔2021〕17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聂德林
公告日期 2021-03-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发科技: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凯军,袁志敏,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6-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发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袁志敏
公告日期 2019-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志敏、王宗明)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宗明,袁志敏
公告日期 2019-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江)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永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聂德林)〔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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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1-04

处罚对象:

聂德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7号
当事人:聂德林,男,1973年8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聂德林内幕交易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聂德林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聂德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4日,在交易中间人协调的基础上,金发科技与美国红岩公司召开网络远程会议,对口罩采购合同进行初步商谈。金发科技参与人员有董事长袁某敏及营销中心总经理吴某等人。
5月6日晚,吴某通过企业微信致电美国金发(金发科技子公司)总经理聂德林,请聂德林对采购合同买方(美国红岩公司)的企业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包括口罩每周供货量和价格等条款在内的交易框架协议初步文本发给聂德林。聂德林确认收到文本,安排人员对美国红岩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于当天汇报了尽职调查结果。
5月7日至8日,采购合同双方就交易框架协议内容继续进行沟通,包括商谈付款和交货方式等核心条款,并达成一致,确定了中英文版本。金发科技参与讨论的人员有吴某等人。上述框架协议经公司相关高管复核后通过电子邮件回传给美国红岩公司。
5月16日,金发科技收到美国红岩公司在交易框架协议下的具体采购订单,订单金额为97,500万美元。
5月17日,金发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议案》,确认采购订单。当日下午,金发科技向上交所申请公告。
5月18日,金发科技披露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综上,金发科技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红岩公司签订口罩采购合同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4日至18日,吴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聂德林因所任公司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5月6日晚上。
二、聂德林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情况
李某丽曾系聂德林家保姆,其名下“李某丽”证券账户于2006年3月16日开立;王某玲系聂德林配偶的姐姐,其名下“王某玲”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5日开立。“李某丽”账户和“王某玲”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的资金均来源于聂德林,通过聂德林或其亲友账户转入,由聂德林实际控制和决策,下单委托使用的手机号是聂德林本人手机号。
2020年5月7日至15日,“李某丽”账户合计买入“金发科技”85,300股,成交金额964,087元;“王某玲”账户合计买入“金发科技”89,426股,成交金额990,413.44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账户未卖出“金发科技”,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获利358,404.1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购买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聂德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聂德林依法处理“李某丽”账户和“王某玲”账户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58,404.19元,并处7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0月29日
抄送: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金发科技: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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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24

处罚对象:

宁凯军,袁志敏,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26 号
───────────────
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金发科技, A 股证券代
码: 600143;
袁志敏,时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宁凯军,时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
130 号)查明的事实,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
同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东金发)于 5 月 16 日收到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关于 KN95
口罩的采购订单,合同金额 9.75 亿美元; 双方签订了《货物买
卖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广东金发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出售
KN95 口罩,并约定买方收到广东金发提供的形式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广东金发支付订单金额 40%的前期款项。 2020 年
5 月 23 日、 6 月 11 日,公司 2 次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
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称,买方因资金归集及大额支付流程的原因,
将迟延支付相关前期款项,公司复函同意延迟支付申请并督促买
方尽快完成支付。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特
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称,因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前期款项
且未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予以有效回复,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
合同》终止。根据公司公告,上述合同金额 9.75 亿美元,合同
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另经查明, 2020 年 7 月 10—11 日,买方向公司发来电子邮
-3-
件表示要取消上述口罩订单。 后续, 公司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是
否继续履约,但买方一直未予回复。
经监管督促,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特别重
大合同终止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仍未披露前期已收
到买方拟终止合同的相关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7.5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袁志敏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表示, 不存在刻意隐瞒重大合同进展
信息的主观故意。重大合同签订时,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依据规
则披露公告。重大合同签订过程中,公司已充分提示风险,不存
-4-
在隐瞒重大不确定性的主观恶意。买方向公司发送邮件协商取消
订单时,相关效力尚需进一步确认,公司认为此时披露重大合同
拟终止进展公告的条件尚未成熟。
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事项发生后不存在故意继续隐瞒
重大信息的行为。在收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
合同终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问询内容
进行认真分析与核实,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回复。同时, 在工作函
回复过程中,公司仍在积极与买方进行沟通,等待买方进一步确
认取消订单的通知, 但却一直未得到准确回复,并无事后故意隐
瞒行为。
三是公司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时任董事会
秘书未通过披露临时公告配合减持。在披露重大合同至披露合同
终止公告期间,有关责任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相
关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存在减持行为。有关责任人牵头制作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发生。
四是本次事项未对广大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在公司首次披
露《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披露
《关于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
票价格并未出现《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价格波动一直比较平稳。
五是本次交易的取消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减
轻处罚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参与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去。公司积极
-5-
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防护服原材料等生产供应,有力支持国
家抗疫行动。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 新冠疫情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有关防护用品的
重大合同, 涉及金额巨大, 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属于市场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合同
履行过程中的重要进展事项,并围绕相关进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
的风险提示,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认定的违规事实,公司在 2020 年 7 月 10—11 日收到买方拟取
消合同订单的邮件,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合同重要进展事项,但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
不具有隐瞒重大不确定的主观故意,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二是,合同是否继续生效不影响进展公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
行。 公司在收到买方拟取消合同订单的邮件后, 应当根据信息披
露及时性的要求,第一时间披露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并进行充分
风险提示。 在公司披露合同终止公告后,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明确
说明知晓买方拟取消合同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间, 但公司仅概括性
描述了与买方的沟通情况,未确切披露前期已收到买方拟终止合
同的具体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合同效力尚需进一步确
认、 出于谨慎性原则未予披露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6-
三是,经核实,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
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中,对合同交易对方履约能力风险、
境外目的地国家地区疫情发展变化风险、交易销售和履约进度等
不确定性风险进行了提示。 2020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
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称,尚未收到占订单金额
40%的前期款项, 并再次对合同履行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提
示。 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再次披露重大合同进展公告称,因
买方经延期仍未支付前期款项,此次交易可能存在无法继续履行
的风险。 对于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初及后续进展公告中, 多次通过
特别风险提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正常履行存在的重大不
确定性进行揭示并向市场与投资者提示了相应风险, 已酌情予以
考虑。
此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时任董事会
秘书未通过披露临时公告配合减持、在披露合同终止公告后公司
股票价格走势平稳、未对投资者及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为抗击疫
情做出贡献等异议理由,与本案违规事实不存在直接联系, 不予
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7-
长袁志敏、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金发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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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6-25

处罚对象:

袁志敏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46
债券代码:136783           债券简称:16 金发 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4 月 11 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袁
志敏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8037 号)。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临 2018-008)。
    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收到董事长袁志敏先生报告,袁志敏先生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8 号)。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 2019-006)。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董事长袁志敏先生的通知,其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3 号,处罚结果如下:
    袁志敏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
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
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袁志敏先生及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法所得 327,294.99 元,并对袁志敏先生处以 589,130.98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
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
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1
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针对袁志敏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事项。目前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志敏、王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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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6-19

处罚对象:

王宗明,袁志敏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志敏、王宗明) 
〔2019〕63号
 
当事人:袁志敏,男,1961年3月出生,时任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田北街。
王宗明,男,1984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袁志敏、王宗明内幕交易“金发科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宗明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袁志敏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3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志敏、王宗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在2014年以来开始了解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但一直没有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2016年2月3日左右,袁志敏让金发科技董事会秘书宁某军准备员工持股计划的介绍材料。2月4日,宁某军电话联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赖某玲,询问市场上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约定春节后赖某玲到金发科技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宣讲。当日,赖某玲通过电子邮件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项目建议书》发送给宁某军,建议金发科技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并提供了两种方案设计。
2月15日下午,赖某玲等人到访金发科技,向袁志敏、宁某军等人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宣讲。宣讲结束后,袁志敏请广发证券按三年期制定一个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此方案的时间表。
2月16日下午,金发科技召集广发证券、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在金发科技办公楼会议室开会,讨论出具金发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时间问题,广发证券介绍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分工。2月16日至19日,中介机构按照分工准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职工代表大会等材料。
2月19日下午收市后,袁志敏确定启动员工持股计划,安排停牌事项,金发科技证券事务代表曹某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月22日起停牌。
2月19日晚,赖某玲向袁志敏等人介绍将于2016年2月20日(周六)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讲的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月20日上午,金发科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赖某玲对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发放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通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于2月22日下午17点前提交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参会人员同意并签署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月22日,金发科技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回收员工签署的参与持股计划的认购意向函和风险提示函。
2月23日至25日,中介机构起草并完成员工持股计划定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安排签署《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月26日,金发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及其摘要等13项议案。
3月1日,金发科技公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对象为袁志敏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其拟设立并管理的广发原驰·金发科技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资产管理计划拟由金发科技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同日,“金发科技”复牌。
金发科技于3月1日公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3,928,961股(含153,928,961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2,560,000,000股)约6.01%,若非公开发行成功,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12月21日,金发科技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156,784,786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12%)。因此,金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有重大性。
金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决议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并没有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因此,金发科技筹划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具有未公开性。
综上,金发科技筹划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3日,于2016年3月1日公开(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袁志敏在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情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3日。
二、袁志敏与王宗明共同内幕交易“金发科技”的情况
(一)袁志敏、王宗明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系
王宗明承认其和袁志敏关系比较好。王宗明的姐姐王某慧与袁志敏有密切关系,二人同在广州市工商联,王宗明在王某慧实际控制的广州睿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袁志敏与王宗明有多次通讯联络。
(二)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
1. “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的资金来源于袁志敏。
2015年12月21日,袁志敏向上海本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某明借款,2016年1月28日,袁志敏给朱某明发送短信,提供“王宗明”“李某玲”“王某慧”“汤某”的银行账号,1月29日至2月2日,上海本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3,200万元直接或者通过“汤某”“王某慧”“李某玲”等账户汇入王宗明银行账户。
2016年2月2日,袁志敏致电王宗明,当日,王宗明和李某玲同时以本人名义开立了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月3日,王宗明将前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并向袁志敏发送短信:“老板你好、昨天转给工商联450万、股票账号上各1,350万和1,400万,共计3,200万”,袁志敏短信回复王宗明:“好”。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买入“金发科技”的资金全部来自于袁志敏。
2. 王宗明操作“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交易“金发科技”。
“王宗明”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2日在广发证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6年2月3日至15日买入“金发科技”1,663,600股,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9,826,638.00元,占其账户资金的70.19%。
“李某玲”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2日在广发证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6年2月3日至15日买入“金发科技”957,300股,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5,645,050.20元,占其账户资金的50.5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李某玲”两个账户买入“金发科技”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均一致,王宗明承认上述两账户一直由其操作。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宗明操作上述两个账户买入“金发科技”2,620,900股,占该期间两个账户股票资产的100%,成交金额15,471,688.2元,以“金发科技”复牌日(2016年3月1日)收盘价(6.04元)计算,上述两账户账面盈利327,294.99元。
(三)“王宗明”“李某玲”两账户买卖“金发科技”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2016年1月29日至2月2日,袁志敏向朱某明借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2月2日袁志敏致电王宗明,“王宗明”“李某玲”证券账户开立,并转入资金。2月3日左右,袁志敏让宁某军准备员工持股计划的介绍材料。涉案账户集中于2016年2月3、4、5、15日买入“金发科技”,占该期间其账户股票资产的100%。
综上,涉案账户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集中单项买入“金发科技”等明显异常行为,其交易“金发科技”情况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发科技相关会议材料及公告、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涉案账户,二人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二人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的异常性。袁志敏、王宗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袁志敏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2月3日;第二,袁志敏向王宗明的转账并非提供用于交易股票的资金,而是清偿债务;第三,袁志敏没有与王宗明共同内幕交易的故意,既不控制涉案账户,也不知悉王宗明的交易且没有因其交易获利,不构成内幕交易;第四,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内幕信息形成日的确定不准确影响违法所得计算,且应该以实际违法所得或者听证会后确定日期计算账面所得。
王宗明提交如下陈述意见:第一,袁志敏向王宗明转账并不是安排内幕交易资金,而是偿还债务;第二,发给袁志敏的有关资金划转情况短信内容系复制粘贴了发给老婆的信息,加上“老板你好”后发给袁志敏;第三,买入“金发科技”是自己决定的,交易与内幕信息时间重合的异常是与还款资金到账时间的巧合;第四,“金发科技”交易结果是亏损,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袁志敏、王宗明均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第一,关于内幕信息起始日,袁志敏是内幕信息决策人,结合董事会秘书指认2月3日左右接到袁志敏的安排,2月4日早上中介机构人员将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发回董事会秘书的客观事实,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月3日并无不当;第二,关于袁志敏与王宗明之间的资金往来,当事人所谓的偿还债务并无证据支持,而在案证据显示袁志敏提供账户给朱某明供其转入资金,王宗明在将账户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后向袁志敏汇报并得到回复,可以证明资金是袁志敏决策安排的,王宗明申辩的短信内容系复制转发、袁志敏笔录中不知王宗明为何向其发送短信汇报资金去向与其回复确认信息相矛盾,不符合常理,同时,在短信中还有一部分资金划入广州工商联的内容,单凭王宗明申辩所述系袁志敏还钱当天又向其借450万不能证明,也不合常理;第三,当事人提出的没有共同内幕交易故意及异常交易等系“巧合”的申辩,无法解释其异常交易情况,而结合二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多次通讯联系、2月2日袁志敏致电王宗明与当日相关账户开立并转入资金的异常性、涉案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的异常性及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足以证明本案实为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具体操作,二人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第四,本案违法所得计算符合我会一贯计算方法,截至我会计算截止日,涉案账户股票尚未卖出,依照公开日计算收益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袁志敏、王宗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王宗明”“李某玲”账户下非法持有的“金发科技”,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处以589,130.98元罚款,对王宗明处以392,753.9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19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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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3-13

处罚对象:

王永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江) 
〔2019〕18号
 
当事人:王永江,男,1957年1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振兴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永江内幕交易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永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6年9月,金发科技德国分公司董事长孙某海得知欧洲索尔维(Solvay)集团(以下简称索尔维)想出售PA66聚酰胺业务的情况后,向公司董事长袁某敏进行了汇报。
2016年9月24日,孙某海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索尔维的资料发给了袁某敏等人。袁某敏看完资料后,认为该收购项目是个很好的机会,基本确定了收购该项目的想法。随即,袁某敏吩咐奉某杰负责财务分析,并安排宁某军负责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的相关事项。奉某杰找了财务部管某玮根据有关信息初步研究了报价。2016年10月10日,宁某军、奉某杰、广发证券但某、吕某军在金发科技会面。
2016年10月13日,袁某敏、管某玮等人通过邮件向索尔维顾问摩根斯坦利发出非约束性报价函,收到报价后索尔维表示同意。2016年11月7日,索尔维顾问通过电话向奉某杰确认金发科技进入第二轮报价。
2016年11月26日,金发科技管某玮等人和索尔维的环境顾问、税务顾问、财务顾问签署了5份《Release Letters》。2016年11月26日和28日,金发科技和摩根斯坦利签署了保密协议。
2016年12月1日,金发科技袁某敏等人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
2016年12月2日,索尔维向金发科技提供了进入索尔维数据库人员名单。2016年12月3日,索尔维数据库对金发科技开放。进入数据库人员有袁某敏等人。
2016年12月5日,奉某杰和管某玮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了提供税务事实报告的协议。
2016年12月7日至8日,金发科技袁某敏等人与中介机构方面人员到项目所在地考察。
2016年12月15日,奉某杰和管某玮代表金发科技与其商业顾问签署服务协议。
2016年12月20日,金发科技奉某杰、管某玮等人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2016年12月30日,金发科技奉某杰、管某玮与索尔维签署了进入索尔维高度机密数据库的协议。进入高度机密数据库的名单有管某玮等人。
2017年1月4日,索尔维向金发科技奉某杰、管某玮提供了进入索尔维高度机密数据库的人员名单。2017年1月6日,索尔维高度机密数据库信息向金发科技开放。
2017年1月9日,金发科技发布停牌公告。
金发科技拟收购索尔维PA66聚酰胺业务报价约为人民币117.09亿元,占金发科技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96.51亿元的121.3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2016年10月13日,金发科技向索尔维顾问摩根斯坦利发出了非约束性报价函,表明金发科技并购索尔维PA66聚酰胺业务项目正式启动,该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7年1月9日,金发科技因重大事项停牌,该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
管某玮参与项目具体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13日。
二、王永江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情况
王永江是管某玮的父亲,与管某玮共同居住。
“王永江”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2015年3月27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同名建设银行账户。“王永江”账户交易“金发科技”资金来源于王永江本人,交易由王永江本人决策和操作。
2016年10月14日,“王永江”信用账户买入“金发科技”20,000股,成交金额134,900元;2016年10月17日,“王永江”信用账户卖出“金发科技”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135,800元,经计算亏损53.31元。“王永江”账户买入“金发科技”时点敏感,且是开户后首次买入“金发科技”,内幕交易特征明显,王永江未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金发科技”。
上述违法事实,有“王永江”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交易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永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永江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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