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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环球(60014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6-23 9110.11 0 0.44 1.56 0
2020-06-22 9634.73 482.28 0.44 1.56 0
2020-06-19 9669.71 962.10 0.44 1.65 0
2020-06-18 9563.26 510.36 0.44 1.66 0
2020-06-17 9828.17 601.64 0.44 1.74 0
2020-06-16 9802.86 549.62 0.44 1.82 0
2020-06-15 9789.75 669.22 0.44 1.77 0
2020-06-12 10429.63 952.26 0.44 1.87 0
2020-06-11 10398.07 937.71 0.44 1.95 0
2020-06-10 10263.78 1605.18 0.44 1.9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9-30 1 其他 9 10555.93 22.461
2021-06-30 1 其他 8 9906.92 21.080
2021-03-31 1 其他 9 10312.93 21.944
2 上市公司 1 1277.92 2.719
2020-12-31 1 其他 9 10612.86 22.582
2 上市公司 1 1578.92 3.360
2020-09-30 1 其他 9 13131.72 27.942
2 上市公司 1 1468.05 3.1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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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09-11 2.02 2.06 -1.94 30.00 60.6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10 2.13 2.13 0 30.00 63.9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8 2.16 2.24 -3.57 49.11 106.08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7 2.05 2.27 -9.69 50.00 102.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4 2.07 2.16 -4.17 50.00 103.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3 2.08 2.18 -4.59 50.00 104.0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环球: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商赢环球)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坚,朱方明,杨军,钱安,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环球: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罗永斌、实际控制人杨军、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子君,戚时明,曹丹,朱玉明,林志彬,范瑶瑶,陈海燕,顾雷雷,上海乐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跑线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环球: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罗永斌、实际控制人杨军、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智昊,杨军,罗俊,罗永斌,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2-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环球: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森柏,杨军,罗俊,陈海燕,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ST环球: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商赢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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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30

处罚对象:

俞坚,朱方明,杨军,钱安,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宁证监处罚字〔2022]1号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杨军先生、朱方明先生、俞坚先生、钱安先生: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环球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环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ST环球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境外公司环球星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星光)95%股权,交易对手方罗永斌、ST环球实际控制人杨军对公司作出业绩补偿承诺。收购完成后,环球星光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连续三年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罗永斌、杨军需向公司补偿23.15亿元。2019年12月21日,ST环球发布公告称,由于环球星光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罗永斌及第三人刘少林、李芸与ST环球等方签署《业绩补偿协议》,刘少林、李芸与ST环球全资子公司商赢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文化)、商赢盛世财务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财务)签署《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即刘少林及李芸将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大禾)100%出资份额无偿转让给商赢文化、商赢财务,因共青城大禾持有海南大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60%股权,海南大禾拥有海南省海口市10宗土地,共青城大禾2019年经评估价值2.23亿元,上述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视为罗永斌向公司业绩补偿2.23亿元。2020年7月,杨军联系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维泰所)对共青城大禾持有的海南大禾及其拥有的土地进行尽职调查,维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海南大禾及其拥有的开发地块存在诸多瑕疵,后续资金投入存在困难,且刘少林、李芸、罗永斌与ST环球签订的相关协议存在法律纠纷等,建议商赢文化、商赢财务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退还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的问题。2020年10月10日,商赢文化、商赢财务与刘少林、李芸F签订《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仲裁协议书》,同意通过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的简易程序、加急程序以及独任仲裁程序解决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争议事宜。2020年10月20日,刘少林、李芸向南昌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刘少林、李芸与商赢文化、商赢财务签署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南昌仲裁委于同日受理,并向商赢文化、商赢财务邮寄了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经理俞坚(其同时担任商赢文化和商赢财务法定代表人)在知悉刘少林、李芸申请仲裁退回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后,第一时间向杨军请示,请求杨军尽快联系罗永斌予以协调。10月29日,朱方明、俞坚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争议事宜。会后,俞坚向杨军汇报,杨军表示同意参与仲裁。2020年12月7日,商赢文化、商赢财务共同委托维泰所参加仲裁。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26日,南昌仲裁委先后两次开庭。南昌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不足需补充提交证据,否则将驳回仲裁申请,但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遂根据双方意思表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裁决,解除商赢文化、商赢财务与刘少林、李芸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即商赢文化、商赢财务向刘少林、李芸无偿退回持有的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2021年3月10日,南昌仲裁委向维泰所送达仲裁裁决书。2021年3月11日,维泰所通过微信和快递方式向ST环球发送仲裁裁决书。朱方明、俞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婷等人知悉南昌仲裁委裁决结果后,认为应将该事项公告。在向杨军汇报后,杨军表示安排公告。2021年3月19日,陈婷通过微信向俞坚发送公告初稿。2021年3月23日下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传公告文本,于3月24日对外披露。上述仲裁事项涉及的共青城大禾全部出资份额评估价值为2,23亿元,占ST环球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2亿元的21%,对公司影响重大。截至案件调查日,该仲裁结果最终导致罗永斌2019年向公司履行2.23亿元业绩补偿对应的共青城大禾出资份额被强行划转,罗永斌一直未提交履行相应业绩承诺的解决方案,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上述违法事实,有南昌仲裁委相关仲裁案卷、ST环球相关公告、共青城大禾评估报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ST环球自2020年10月中下旬知悉南昌仲裁委受理上述仲裁申请,直至2021年3月11日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期间内,一直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杨军作为ST环球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仲裁事项,未及时告知ST环球有关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其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对ST环球的违法行为,时任ST环球总经理朱方明、副总经理俞坚受杨军指示直接参与实施仲裁有关事项,时任ST环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钱安未实际履行应尽职责,上述当事人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杨军予以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三、对朱方明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俞坚予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五、对钱安予以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李永富,电话0951-6735411,传真0951-6736403),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22年4月29日

*ST环球: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罗永斌、实际控制人杨军、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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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22

处罚对象:

张子君,戚时明,曹丹,朱玉明,林志彬,范瑶瑶,陈海燕,顾雷雷,上海乐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跑线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2号 
─────────────── 
 
 
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
对方罗永斌、实际控制人杨军、控股股东 
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环球,A股证
券代码:600146; 
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乐源资产管理公司,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2- 
 
起跑线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罗永斌,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杨  军,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罗  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智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顾雷雷,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朱玉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戚时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范瑶瑶,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林志彬,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曹  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海燕,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子君,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在业绩承诺履行方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增持承诺履行方面,公司有
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承诺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关于重大
资产收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4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
-3- 
 
关公告称,公司与环球星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星
光)及其实际控制人罗永斌、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签订附生效条
件的《资产收购协议》,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
方式以18.8亿元收购环球星光95%的股权。上述方案经过补充
调整后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披露称,董事会通过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2016年10月2日,公司与环球星
光相关方完成资产股权过户手续,公司持有环球星光95%的股权。 
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罗永斌、杨军承诺,自收购完
成交割之日起连续12个月、第13个月-24个月、第25个月-36
个月,环球星光对应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属于环球星光的净利润(包括环球星光在未来可能进行的收购后
所产生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220万美元、8,460万美元、
11,870 万美元。若环球星光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如该
情况发生在承诺期的第一年,则罗永斌、杨军分别以现金形式补
偿不足部分的67.52%、32.48%;如该情况发生在承诺期的第二
年,则罗永斌、杨军分别以现金形式补偿不足部分的59.10%、
40.90%;如该情况发生在承诺期的第三年,则罗永斌、杨军分别
以现金补偿不足部分的50.55%、49.45%。此外,根据《资产收
购协议》,第一期收购对价(指收购对价的75%即141,000万元)
于交割完成后支付给罗永斌方,第二期收购对价(指收购对价的
25%即47,000万元)应在3个承诺年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
的20日内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向罗永斌方支付。 
2018年2月14日,公司公告称,环球星光业绩承诺期第一
-4- 
 
年(即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承诺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利润为412,815,180.00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138,766,608.21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为33.61%。
2018年2月13日,公司与罗永斌、杨军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罗永斌方同意提前确认并结算环球星光承诺期第一
年的业绩承诺未完成数额,并同意公司在第二期收购对价中直接
扣除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金额185,037,595.67元,该笔金额扣
除后应视为公司已经向罗永斌方支付了相应金额的第二期收购
对价。公告同时披露,杨军的业绩承诺补偿未按协议约定执行。 
2019年4月30日,公司公告称,环球星光业绩承诺期第二
年(即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1日)承诺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利润为581,980,320.00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908,174,509.44 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为
-156.05%。2018年8月20日,罗永斌方与公司、杨军签署了《资
产收购协议之第三次补充协议》约定,将公司尚未支付环球星光
的第二期收购对价284,962,404.33元作为罗永斌方对环球星光
业绩承诺期内第二年、第三年业绩承诺未完成数额的现金补偿。
罗永斌剩余未补偿部分为1,165,643,908.52元,杨军的业绩补
偿仍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补偿。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公告称,由于环球星光业绩承诺
第三年(即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仍未完成,
公司与罗永斌、杨军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之第四次补充协议》,
明确了环球星光业绩补偿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补偿方式和支付
-5- 
 
安排,业绩补偿数额由对应的扣非净利润变更为以净资产基准计
算所得的数额。根据相关约定,目前业绩承诺方尚需补偿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公司根据原《资产收购协议》所支付的全部交易对
价188,000万元+公司向环球星光支付的增资款19,789.47万元
-环球星光2019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罗永斌方已
支付的业绩补偿金。2019年12月21日,罗永斌与公司协商,
以价值2.23 亿元的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大禾投资)100%合伙份额作为其履行的业绩补偿义
务。 
综上,罗永斌、杨军承诺的环球星光3年业绩分别为6,220
万美元、8,460万美元、11,870万美元,前两年实现业绩分别为
1.39 亿元、-9.08 亿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33.61%、
-156.05%,公司前期未在重大资产收购相关公告中准确披露业绩
相关预测性信息。同时,各方约定第三年业绩承诺期不再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变更为净资产计算的补偿方式
后,按前述公式及实际补偿情况计算,业绩补偿方罗永斌、杨军
尚需补偿162,165.50万元,占业绩承诺总额的88.12%。标的公
司环球星光未完成业绩承诺,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存在巨大差
异,但罗永斌、杨军未能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重大进展 
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和12月23日披露的公告,
公司与罗永斌方、刘少林、李芸方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罗永
斌向第三方(刘少林及李芸)购买资产,刘少林、李芸拟分别将
-6- 
 
持有的大禾投资全部出资份额无偿转让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商赢
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文化公司)、商赢盛
世财务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财务公司),即第
三方将罗永斌购买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作为履行业绩补偿。
在大禾投资出资份额经工商变更后,应视为罗永斌方与刘少林、
李芸向环球星光履行了2.23亿元的业绩补偿义务。2019年12
月31日,大禾投资已过户至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年3月24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收到南昌仲裁
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0)洪仲裁字第0504号),裁决解除前
期商赢文化公司、商赢财务公司与刘少林、李芸签署的《合伙企
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并在收到裁决书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需将刘少林、李芸无
偿转让给商赢文化公司、商赢财务公司的大禾投资出资份额退
回。公司同时披露,2020年1月10日,刘少林、李芸与商赢文
化公司、商赢财务公司已签订《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暨仲裁协议书》(以下简称《仲裁协议书》)。2021年4月
3 日,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告称,《仲裁协议书》实际落款日期为
“2020年10月10日”,内容包括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南昌仲
裁委员会,适用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根据该仲裁条款,
刘少林、李芸已于2020年10月20日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申请仲裁解除转让协议。 
上述仲裁协议及提起相关仲裁事项,涉及前期转让出资份额
的解除。仲裁裁决直接影响罗永斌对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
-7- 
 
相关业绩补偿的评估价值为2.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1%,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
述重大进展事项。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股股东未完成增持承诺 
2021年1月1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的关联方上海乐源
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乐源资产公司)和起跑线企业发展(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跑线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公告称,拟
增持股份为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至10%,增持期限不超过6个
月。1月14日,公司补充公告,增加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控股)作为增持主体,原增持计划的其他
内容不变。2021年4月14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进
展公告显示,本次增持计划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通过商赢控
股、乐源资产公司、起跑线公司增持公司股份。2021年7月13
日,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称,
商赢控股、乐源资产公司和起跑线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股股东未完成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实际
增持数量仅占增持计划下限的8.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罗永斌、实际控制人杨军作为业绩承
诺方,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且在未完成承诺业绩后未能按照
约定完全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述行为
-8- 
 
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
2.23条和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在重大资产收购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且未及时披
露影响业绩补偿情况的资产转让事项,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9.2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罗俊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智昊、张子君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在重大资产
收购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
事顾雷雷、朱玉明、戚时明、范瑶瑶,时任独立董事林志彬、曹
丹在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收购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在重大资
产收购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时任
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重大进展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
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及其
关联方乐源资产公司、起跑线公司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
施增持,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
相关规定。 
-9-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1.公司及有关时任董事、独立董事主要异议内容:一是公司
认为,认定“公司在资产收购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构成违
规行为,无法律依据。二是公司董事会在资产收购期间已合理、
谨慎、客观地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并充分提示了业绩承诺无法
实现的风险,不存在过错,没有误导投资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性
质,不应受到处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共出具了两份盈利预
测审核报告,第二份审核报告反证了第一份审核报告的客观性和
合理性。同时,考虑到业绩预测的不确定性,本次交易采用了公
司实际控制人和环球星光实际控制人作出业绩承诺及分期付款
的设计,以充分降低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业绩承诺补救措施的
设计,本身就是承认预测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准确性的风险,更是
对不确定性和不准确性风险的控制。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及预案二次修订稿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且明确
告知本次非公开发行存在环球星光的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三是业绩承诺及业绩预测未能实现的主要是由于不可预测的客
观因素所造成的,不能因为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就推定业绩预测存
在错误。而且,根据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于由于客观原
因造成的承诺未能完成的,亦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
分。 
2.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主要异议内容:作为董事会秘书已
-10- 
 
勤勉尽责并尽到最大责任。《仲裁协议书》是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与相关方进行签署,其本人并不知情,与刘少林、李芸也不认识,
未与其接洽过协议签署等一系列涉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工作。
其也未参加2020年10月29日关于讨论刘少林、李芸解除前期
仲裁协议相关事项的办公会议,对相关事项不知情。 
3.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子君主要异议内容:一是本次收购方案
于其任职董事会秘书前已制定并公告。其在任职董事会秘书后,
为论证具体收购方案的合理性和相关业绩承诺是否具有可实现
性,已进行大量工作。对于环球星光的业绩承诺系预测性信息,
相关预测受到各种条件和原因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做到准确。环
球星光最后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存在不可抗力,不能直接简单
由结果倒推。任职期间,涉及本次收购的相关公告都有提示业绩
有关风险,已充分履行勤勉忠实义务。 
除上述责任人提出异议外,其他责任人均无异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重大资产收购中,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
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相关业绩承诺和
盈利预测信息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审慎合理进行判断,并
依此履行披露义务。标的公司环球星光未完成业绩承诺,实际业
绩与承诺业绩存在巨大差异。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并披露的业
-11- 
 
绩相关预测性信息,与实际情况差异巨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规事实清楚。在听证过程中,公司相关责任人称,在后续交易
调查中发现,标的资产在承诺业绩可实现性方面存疑,但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并未积极主动地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采取确保完成业
绩的相关措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不能依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从而替代自身履行信息披露、勤勉尽责的相关义务,业绩承
诺及分期付款等交易设计亦不能免除或降低公司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业绩预测未能实现主要是由于不可预测的客观因素造
成,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陈海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具
体负责人,理应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并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相
关协议涉及到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等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
响,但其未对相关事项予以高度关注,未做好上市公司及子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及相关制度落实,最终导致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未及时披露。未参加解除仲裁协议的讨论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
理理由。 
三是张子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在其任期内对资
产收购方案进行补充调整,并于2015年12月21日披露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收购方案在其任职前已确定的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张子君对于公
司重大资产收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应承担相
应责任。但鉴于有关业绩预测及业绩承诺信息在其任职前已基本
-12- 
 
形成,综合考虑其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
用等因素,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罗永斌、实际
控制人杨军、时任董事长罗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智昊予以公开
谴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上海乐源资产管理公司、起跑线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顾雷雷、朱玉明、戚时明、范瑶瑶,时任独立董事
林志彬、曹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张子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
-13- 
 
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ST环球: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罗永斌、实际控制人杨军、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22

处罚对象:

李智昊,杨军,罗俊,罗永斌,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2号 
─────────────── 
 
 
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
对方罗永斌、实际控制人杨军、控股股东 
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环球,A股证
券代码:600146; 
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乐源资产管理公司,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2- 
 
起跑线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罗永斌,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杨  军,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罗  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智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顾雷雷,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朱玉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戚时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范瑶瑶,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林志彬,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曹  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海燕,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子君,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在业绩承诺履行方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增持承诺履行方面,公司有
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承诺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关于重大
资产收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4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
-3- 
 
关公告称,公司与环球星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星
光)及其实际控制人罗永斌、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签订附生效条
件的《资产收购协议》,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
方式以18.8亿元收购环球星光95%的股权。上述方案经过补充
调整后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披露称,董事会通过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2016年10月2日,公司与环球星
光相关方完成资产股权过户手续,公司持有环球星光95%的股权。 
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罗永斌、杨军承诺,自收购完
成交割之日起连续12个月、第13个月-24个月、第25个月-36
个月,环球星光对应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属于环球星光的净利润(包括环球星光在未来可能进行的收购后
所产生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220万美元、8,460万美元、
11,870 万美元。若环球星光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如该
情况发生在承诺期的第一年,则罗永斌、杨军分别以现金形式补
偿不足部分的67.52%、32.48%;如该情况发生在承诺期的第二
年,则罗永斌、杨军分别以现金形式补偿不足部分的59.10%、
40.90%;如该情况发生在承诺期的第三年,则罗永斌、杨军分别
以现金补偿不足部分的50.55%、49.45%。此外,根据《资产收
购协议》,第一期收购对价(指收购对价的75%即141,000万元)
于交割完成后支付给罗永斌方,第二期收购对价(指收购对价的
25%即47,000万元)应在3个承诺年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
的20日内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向罗永斌方支付。 
2018年2月14日,公司公告称,环球星光业绩承诺期第一
-4- 
 
年(即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承诺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利润为412,815,180.00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138,766,608.21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为33.61%。
2018年2月13日,公司与罗永斌、杨军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罗永斌方同意提前确认并结算环球星光承诺期第一
年的业绩承诺未完成数额,并同意公司在第二期收购对价中直接
扣除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金额185,037,595.67元,该笔金额扣
除后应视为公司已经向罗永斌方支付了相应金额的第二期收购
对价。公告同时披露,杨军的业绩承诺补偿未按协议约定执行。 
2019年4月30日,公司公告称,环球星光业绩承诺期第二
年(即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1日)承诺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净利润为581,980,320.00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908,174,509.44 元,业绩承诺完成率约为
-156.05%。2018年8月20日,罗永斌方与公司、杨军签署了《资
产收购协议之第三次补充协议》约定,将公司尚未支付环球星光
的第二期收购对价284,962,404.33元作为罗永斌方对环球星光
业绩承诺期内第二年、第三年业绩承诺未完成数额的现金补偿。
罗永斌剩余未补偿部分为1,165,643,908.52元,杨军的业绩补
偿仍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补偿。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公告称,由于环球星光业绩承诺
第三年(即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仍未完成,
公司与罗永斌、杨军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之第四次补充协议》,
明确了环球星光业绩补偿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补偿方式和支付
-5- 
 
安排,业绩补偿数额由对应的扣非净利润变更为以净资产基准计
算所得的数额。根据相关约定,目前业绩承诺方尚需补偿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公司根据原《资产收购协议》所支付的全部交易对
价188,000万元+公司向环球星光支付的增资款19,789.47万元
-环球星光2019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罗永斌方已
支付的业绩补偿金。2019年12月21日,罗永斌与公司协商,
以价值2.23 亿元的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大禾投资)100%合伙份额作为其履行的业绩补偿义
务。 
综上,罗永斌、杨军承诺的环球星光3年业绩分别为6,220
万美元、8,460万美元、11,870万美元,前两年实现业绩分别为
1.39 亿元、-9.08 亿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33.61%、
-156.05%,公司前期未在重大资产收购相关公告中准确披露业绩
相关预测性信息。同时,各方约定第三年业绩承诺期不再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变更为净资产计算的补偿方式
后,按前述公式及实际补偿情况计算,业绩补偿方罗永斌、杨军
尚需补偿162,165.50万元,占业绩承诺总额的88.12%。标的公
司环球星光未完成业绩承诺,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存在巨大差
异,但罗永斌、杨军未能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重大进展 
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和12月23日披露的公告,
公司与罗永斌方、刘少林、李芸方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罗永
斌向第三方(刘少林及李芸)购买资产,刘少林、李芸拟分别将
-6- 
 
持有的大禾投资全部出资份额无偿转让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商赢
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文化公司)、商赢盛
世财务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财务公司),即第
三方将罗永斌购买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作为履行业绩补偿。
在大禾投资出资份额经工商变更后,应视为罗永斌方与刘少林、
李芸向环球星光履行了2.23亿元的业绩补偿义务。2019年12
月31日,大禾投资已过户至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年3月24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收到南昌仲裁
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0)洪仲裁字第0504号),裁决解除前
期商赢文化公司、商赢财务公司与刘少林、李芸签署的《合伙企
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并在收到裁决书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需将刘少林、李芸无
偿转让给商赢文化公司、商赢财务公司的大禾投资出资份额退
回。公司同时披露,2020年1月10日,刘少林、李芸与商赢文
化公司、商赢财务公司已签订《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暨仲裁协议书》(以下简称《仲裁协议书》)。2021年4月
3 日,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告称,《仲裁协议书》实际落款日期为
“2020年10月10日”,内容包括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南昌仲
裁委员会,适用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根据该仲裁条款,
刘少林、李芸已于2020年10月20日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申请仲裁解除转让协议。 
上述仲裁协议及提起相关仲裁事项,涉及前期转让出资份额
的解除。仲裁裁决直接影响罗永斌对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
-7- 
 
相关业绩补偿的评估价值为2.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1%,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
述重大进展事项。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股股东未完成增持承诺 
2021年1月1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的关联方上海乐源
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乐源资产公司)和起跑线企业发展(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跑线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公告称,拟
增持股份为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至10%,增持期限不超过6个
月。1月14日,公司补充公告,增加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控股)作为增持主体,原增持计划的其他
内容不变。2021年4月14日,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进
展公告显示,本次增持计划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通过商赢控
股、乐源资产公司、起跑线公司增持公司股份。2021年7月13
日,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称,
商赢控股、乐源资产公司和起跑线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股股东未完成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实际
增持数量仅占增持计划下限的8.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罗永斌、实际控制人杨军作为业绩承
诺方,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且在未完成承诺业绩后未能按照
约定完全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述行为
-8- 
 
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
2.23条和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在重大资产收购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且未及时披
露影响业绩补偿情况的资产转让事项,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9.2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罗俊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智昊、张子君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在重大资产
收购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
事顾雷雷、朱玉明、戚时明、范瑶瑶,时任独立董事林志彬、曹
丹在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收购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公司在重大资
产收购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时任
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重大进展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
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及其
关联方乐源资产公司、起跑线公司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
施增持,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
相关规定。 
-9-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1.公司及有关时任董事、独立董事主要异议内容:一是公司
认为,认定“公司在资产收购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构成违
规行为,无法律依据。二是公司董事会在资产收购期间已合理、
谨慎、客观地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并充分提示了业绩承诺无法
实现的风险,不存在过错,没有误导投资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性
质,不应受到处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共出具了两份盈利预
测审核报告,第二份审核报告反证了第一份审核报告的客观性和
合理性。同时,考虑到业绩预测的不确定性,本次交易采用了公
司实际控制人和环球星光实际控制人作出业绩承诺及分期付款
的设计,以充分降低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业绩承诺补救措施的
设计,本身就是承认预测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准确性的风险,更是
对不确定性和不准确性风险的控制。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及预案二次修订稿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且明确
告知本次非公开发行存在环球星光的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三是业绩承诺及业绩预测未能实现的主要是由于不可预测的客
观因素所造成的,不能因为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就推定业绩预测存
在错误。而且,根据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于由于客观原
因造成的承诺未能完成的,亦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
分。 
2.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主要异议内容:作为董事会秘书已
-10- 
 
勤勉尽责并尽到最大责任。《仲裁协议书》是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与相关方进行签署,其本人并不知情,与刘少林、李芸也不认识,
未与其接洽过协议签署等一系列涉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工作。
其也未参加2020年10月29日关于讨论刘少林、李芸解除前期
仲裁协议相关事项的办公会议,对相关事项不知情。 
3.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子君主要异议内容:一是本次收购方案
于其任职董事会秘书前已制定并公告。其在任职董事会秘书后,
为论证具体收购方案的合理性和相关业绩承诺是否具有可实现
性,已进行大量工作。对于环球星光的业绩承诺系预测性信息,
相关预测受到各种条件和原因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做到准确。环
球星光最后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存在不可抗力,不能直接简单
由结果倒推。任职期间,涉及本次收购的相关公告都有提示业绩
有关风险,已充分履行勤勉忠实义务。 
除上述责任人提出异议外,其他责任人均无异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重大资产收购中,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
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相关业绩承诺和
盈利预测信息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审慎合理进行判断,并
依此履行披露义务。标的公司环球星光未完成业绩承诺,实际业
绩与承诺业绩存在巨大差异。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并披露的业
-11- 
 
绩相关预测性信息,与实际情况差异巨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规事实清楚。在听证过程中,公司相关责任人称,在后续交易
调查中发现,标的资产在承诺业绩可实现性方面存疑,但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并未积极主动地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采取确保完成业
绩的相关措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不能依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从而替代自身履行信息披露、勤勉尽责的相关义务,业绩承
诺及分期付款等交易设计亦不能免除或降低公司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业绩预测未能实现主要是由于不可预测的客观因素造
成,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陈海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具
体负责人,理应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并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相
关协议涉及到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等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影
响,但其未对相关事项予以高度关注,未做好上市公司及子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及相关制度落实,最终导致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未及时披露。未参加解除仲裁协议的讨论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
理理由。 
三是张子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在其任期内对资
产收购方案进行补充调整,并于2015年12月21日披露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收购方案在其任职前已确定的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张子君对于公
司重大资产收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应承担相
应责任。但鉴于有关业绩预测及业绩承诺信息在其任职前已基本
-12- 
 
形成,综合考虑其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
用等因素,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罗永斌、实际
控制人杨军、时任董事长罗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智昊予以公开
谴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上海乐源资产管理公司、起跑线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顾雷雷、朱玉明、戚时明、范瑶瑶,时任独立董事
林志彬、曹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张子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
-13- 
 
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ST环球: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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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2-23

处罚对象:

李森柏,杨军,罗俊,陈海燕,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8号 
─────────────── 
 
 
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环球,A股证
券代码:600146; 
罗  俊,时任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  军,时任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森柏,时任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
总监; 
陈海燕,时任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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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环球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20年1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
计2019 年度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05.63万元到2,005.63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350.75 万元到-36,050.75 万
元。公司披露的盈利原因包括:一是业绩承诺人Oneworld Star 
Holdings Limited 和罗永斌(以下合称罗永斌方)以非现金资
产履行关于公司子公司环球星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
球星光)的业绩承诺,影响2019年度业绩约2.23亿元;二是处
置亏损子公司,影响2019年度业绩约4,138.2万元;三是受赠
资产,影响2019年度业绩约1,640万元。公司同时披露,不存
在影响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9
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33,118.83万元到-28,368.8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084.65 万元到-57,334.65
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环球星光下属美国子公司已全部
停产,原有经营计划及资产处置计划无法实现,对公司未来经
营事项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受疫情影响增加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约7,476.47 万元,诉讼事项导致增加预计负债2,760 万
-3- 
 
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增加计提应收账款减值约8,529.65万元、
其他应收款减值5,020.19万元,合计13,549.84万元,对上海
商赢乐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乐点)、
商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赢电商)和乐清华赢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清华赢)等对外投资项目增加计提减值
4,118.57万元,对环球星光计提商誉减值911.94万元、无形资
产商标权减值360.05万元。6月23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
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9亿元。公司前期
披露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实际业绩
比预告业绩相差2,389%,业绩预告不准确。因2018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自6月24日
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迟至2020年4月27日才披
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另经查明,公司子公司环球星光自2016年10月起连续3年
未完成业绩承诺,并自2018年起出现亏损,环球星光下属美国
子公司之一DAI已于2019年11月1日托管清算。 
(二)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
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 
根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并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公司2019年度签订营养品采购合同16,161.92万元、
-4- 
 
设备采购合同11,200 万元,合计占公司2018 年净资产的
23.17%,未见管理层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要求通过询价、比价和
议价或报价记录程序资料及对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的程序资料。该重大缺陷影响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预付账
款账面价值的准确性,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失效。 
二是公司对联营企业乐清华赢投资9,749.15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净资产的8.26%,管理层未取得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情况资料,公司未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该重大缺陷
影响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准确
性,与对外投资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失效。 
三是报告期内重要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截至目前仍
未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手续。该重大缺陷会影响公司业务的
正常办理,与之相关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三)公司募集资金未及时归还至专户、使用募集资金补流
事项未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 
2020年6月23日,公司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了多项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 
一是2018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烨歆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烨歆贸易)向上海优料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优料宝)采购新型3D羽绒面料,全额支付款项3,819.69万元。
该笔资金为募集资金流动资金,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1.28%、
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40%。由于优料宝延缓交货,烨歆贸易
于2019年12月将3,819.69万元收回,但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专户,公司作为自有资金直接对外使用。2020 年3
-5- 
 
月24日,公司将募集资金1,952.81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目前尚未全额归还。 
二是2018年9月12日,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使用
募集资金13,000 万元用于环球星光全资子公司Star Ace 和
Orient Gate偿还贷款和流动资金项目,但因外汇管理等因素直
至2019年12月31日仍未实施。2018年11月20日,公司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临时以借款形式,将上述项目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商赢盛世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商赢盛世电商)补充流动资金。2019年11月,公司用该募集资
金偿还商赢盛世电商的借款和支付公司流动运营资金,存在使用
主体不一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补流未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情
形。相关资金占公司2018年净资产的11.01%、占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的4.74%。 
三是公司子公司大连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创
元)实施的募投项目“子公司大连创元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进
度不达预期,2019年度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但工程尚未验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因实际业绩连
续亏损,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11.3.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6- 
 
十条、第二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罗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杨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森柏作
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内控失效事项相关联营公司股东
的执行董事,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责任。时
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业
绩预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公司及责任人提
出,虽然业绩预盈公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业绩数据前后披
露有较大差异,但均为根据不同时点所获悉的事实情况所进行的
真实披露。 
对于存货和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公司于2019年12月与Yovel 
Investment Holdings,LLC达成环球星光子公司经营性资产购买
的意向并签署交易协议,标的资产包括库存服装存货、应收账款
等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据此,公司参照上述协议约定的价格对涉
及的存货和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测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
账面净值,并结合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计提相应坏账准备。2020
-7- 
 
年春节后,由于疫情爆发影响,上述交易无法按原计划推进,于
2020年4月20日被迫终止。据此,存货无法按照原协议价格变
现,公司按照库龄及最新处理单价,重新测算并增加计提存货减
值损失;同时,疫情影响导致美国客户状况恶化,公司对可能出
现较大收款风险的应收账款增加计提了坏账准备。 
对于诉讼事项涉及的预计负债,2019年8月9日,公司下
属子公司被列为被告,请求判令支付仓储服务费,截至报告期末
案件尚未判决。该案在2020年1月20日二审判决,系报告期后
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变化影响公司对仓储费用估计的变动。 
对于对外投资项目,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获悉,商赢
电商原股东的上层股东资产出现多次被司法拍卖并成交,预计风
险传导将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同时,商赢乐点由于期后疫情影响,
发展供应链服务及金融业务受到严重影响,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合
计约4,118万元。 
时任董事长罗俊、时任总经理杨军、时任财务总监李森柏、
时任董秘陈海燕提出,报告期内公司调整经营政策,实现非经营
性损益3.53亿元,为公司扭亏为盈奠定基础。公司管理层及审
计委员会高度重视业绩预告事项,在业绩预告前召开专项会议讨
论论证,本着谨慎原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估计。杨军、李森
柏提出,在取得并确认期后事项发生的依据后,迅速进行综合评
估,及时进行了业绩更正。罗俊还提出,其没有任何违规主观恶
意,且在离任董事长后,公司才进行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陈海燕
提出,其作为专门负责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不分管财务工作,
对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核算也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在工作过
-8- 
 
程中已勤勉尽责,及时关注主要事项的期后变化可能产生的潜在
影响并及时更正,在信息披露方面恪尽职守,积极配合联合检查
和现场检查工作。 
2.关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及责任人提出,在与年审会
计师沟通后,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并积极采取措
施进行了整改。关于营养品采购合同,公司已根据采购合同条款
与交易对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由交易对方全额返还公司预付的
款项。关于联营公司乐清华赢投后管理中出现的内控缺陷问题,
公司目前已基本消除沟通不畅的障碍因素,于2020年第三季度
和第四季度分别提请召开了两次股东会议。关于重要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但未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变更手续,公司及时安
排行政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补正。时任董事长罗俊、时任总经理杨
军提出,其主要负责从宏观层面把控公司发展的战略方向,并不
实际参与具体项目和业务运营,事后已讨论制度完善及补救问
题。时任财务总监李森柏提出,其于2019年10月25日起担任
财务总监,公司2019年度签订营养品合同业务发生时其不在任
期内。 
3.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公司及责任人提出,就募集
资金调配使用不规范情形,积极进行程序补正和其他整改行为。
关于优料宝相关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公司已将大部分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积极协调剩余部分。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改
变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主体,在规范使用方面不完全
合规,事后通过多种方式整改。关于大连创元相关事项,该募投
项目施工建设已接近尾声,处于收尾和等待验收阶段。时任财务
-9- 
 
总监李森柏提出,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系相关人员对政策理解不
足。此外,公司还提出,纪律处分将直接导致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流失,对业务转型发展造成巨大打击,对广大投资者利益产生不
可估量的损失。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相关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认为: 
1.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据
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业绩情况进行充分、
合理的预估,并充分计提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
资、无形资产等重要资产减值准备,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但
事实上,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巨大偏差,且导致公
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影响重大。公司在业绩预告时未能
充分预计重要资产相关科目的减值金额,违规事实清楚。 
根据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增加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约
7,476.47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529.65万元、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5,020.19万元,是导致业绩预告变脸的主要原因。公
司及责任人提出,存货、应收账款等经营性资产交易协议于2020
年4月被迫终止,系受到2020年春节后疫情爆发的影响,该期
后调整事项导致对存货及应收账款预计减值发生差异。但是,疫
情影响并非2019年资产负债表日前已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单
项疫情因素对于减值金额的影响理应体现在2020 年财务数据
中。由于相关交易协议系2020年4月终止,公司若将该协议终
止导致的减值计提在2019年度,说明公司已于2019年知悉相关
-10- 
 
交易即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具体提
示并披露交易对年度业绩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重要子公司环球
星光早于2018年出现亏损,经营能力早已欠佳,存货、应收款
等作为重要的经营资产,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理应予以提前、充分
关注。公司及责任人相关异议不能成立。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的期后诉讼事项进展导致公司
在业绩预告更正时计提预计负债2,760万元,本所在认定事实与
责任时已对该因素有所考虑。即使扣除该事项对利润的影响,公
司业绩预告仍然由盈转亏,该部分不影响其他违规事实的认定。 
罗俊、杨军、李森柏、陈海燕分别作为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对业绩预告签
署书面情况说明,虽提出已高度重视业绩预告事项,在业绩预告
前召开专项会议讨论论证、及时更正,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
明其在前期披露业绩预告时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存货、应收
款、对外投资等科目予以充分关注、谨慎预计,也未在信息披露
中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相关异议不能作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合理理由。责任人所称实现非经营性损益3.53亿元,与违规事
实无关。此外,业绩预告系1月18日披露,罗俊称其于2020年
4月23日已提出辞职的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其
责任承担。 
2.关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年审机构出具的公司2019
年内控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内控存在重大缺陷,于2019年
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及责
任人所称的积极整改行为均发生在2020年,不影响对2019年内
-11- 
 
控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内控制度的建
立完善需要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共同参与,董事会对公司内控
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罗俊、杨军所称
不实际参与具体项目和业务运营,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
由。时任财务总监李森柏提出公司2019年度营养品业务发生时
其未上任,不对相关违规事项负责,但不影响最终纪律处分结果。 
3.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根据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在使用与披露中存在
不规范、不合规的问题。而公司至今尚未将优料宝相关资金归还
至专户,事后已整改、人员理解不到位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公司及责任人所称纪律处分对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
务转型发展等方面造成的后果,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不能作
为减免处分的正当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罗俊,时任
董事兼总经理杨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森柏,时
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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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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