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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6001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08 0 0 0 0 0
2024-04-03 4627.14 0 4.64 14.85 0
2024-04-02 4842.66 595.26 4.64 14.85 0
2024-04-01 4505.10 71.70 4.64 16.52 0
2024-03-29 4635.23 1138.59 4.64 18.37 0
2024-03-28 4959.31 661.15 5.77 25.39 0
2024-03-27 5536.37 460.80 5.77 23.08 0
2024-03-26 5767.63 469.03 5.77 21.00 0
2024-03-25 5803.92 1005.86 5.77 19.10 0
2024-03-22 5339.92 129.16 8.65 26.0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20000.00 29.202
2025-06-30 1 其他 1 20000.00 29.202
2025-03-31 1 其他 1 20000.00 29.202
2024-12-31 1 其他 1 20000.00 29.202
2 QFII 1 347.18 0.507
2024-09-30 1 其他 1 20000.00 29.2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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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201 9.25 9.20 0.54 1120.00 1036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01 9.25 9.20 0.54 420.00 388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14 3.51 3.92 -10.46 229.46 805.40

买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20190805 3.60 3.94 -8.63 1169.00 4208.4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20190731 3.60 3.99 -9.77 130.00 468.00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20190731 3.60 3.99 -9.77 70.00 252.00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范昌盛,董春香,虞建明,郑杰,陈瑞,韩昆山,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宁科: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范昌盛,董春香,虞建明,郑杰,陈瑞,韩昆山,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祝灿庭,胡春海,范昌盛,董春香,虞建明,郑杰,陈瑞,韩昆山,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宁科: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范昌盛,董春香,虞建明,郑杰,陈瑞,韩昆山,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林超,胡春海,董春香,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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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11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范昌盛,董春香,虞建明,郑杰,陈瑞,韩昆山,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号
当事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宁科或公司)。
虞建明,男,*ST宁科实际控制人。
黄海粟,女,时任*ST宁科董事长、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董事长。
陈瑞,男,时任*ST宁科总经理、中科新材总经理。
董春香,女,*ST宁科财务总监。
吴江明,男,时任*ST宁科董事长、中科新材董事长。
张宝林,男,时任*ST宁科董事会秘书。
郑杰,男。
范昌盛,男,时任*ST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
韩昆山,男,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宁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宁科、虞建明、黄海粟、范昌盛、韩昆山、吴江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瑞、董春香、郑杰、张宝林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宁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ST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建明作为*ST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黄海粟,作为时任*ST宁科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在*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身份在*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时任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宁科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10800万元,占*ST宁科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ST宁科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宁科迟至2024年9月26日披露。
2.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宁科迟至2024年3月27日披露。
*ST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吴江明,作为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ST宁科财务总监、张宝林作为时任*ST宁科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债务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及中科新材停产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ST宁科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虞建明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宁科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陈瑞、董春香、郑杰、张宝林等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除对陈瑞、董春香、张宝林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对当事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ST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对吴江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ST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对范昌盛、郑杰、韩昆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决定:
对*ST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的罚款;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
对郑杰、韩昆山、范昌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吴江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对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虞建明作为*ST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宁科控股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虞建明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4月2日

*ST宁科: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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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04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范昌盛,董春香,虞建明,郑杰,陈瑞,韩昆山,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
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两份《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5 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虞建明先生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51)。
公司及虞建明先生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1)。
公司及虞建明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2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宁科或公司),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虞建明,男,1973 年 2 月出生,*ST 宁科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黄海粟,女,1985 年 2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董事长、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陈瑞,男,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总经理、中科新材总经理,住址: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董春香,女,1987 年 3 月出生,*ST 宁科财务总监,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吴江明,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董事长、中科新材董事长,住址:
上海市徐汇区。
张宝林,男,1992 年 4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董事会秘书,住址:宁夏银川市
贺兰县。
郑杰,男,1976 年 1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范昌盛,男,1984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
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韩昆山,男,1977 年 5 月出生,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
寿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ST 宁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 宁科、虞建明、黄海
粟、范昌盛、韩昆山、吴江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
瑞、董春香、郑杰、张宝林的要求,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
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 宁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ST 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 2022 年营业收入 7,659.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722.20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11.25%、
46.59%,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黄海粟,作为时任*ST 宁科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
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
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在
*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中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
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
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 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身份在*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实施了中科新材
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
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时任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
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中科新材、*ST 宁科控股子公
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
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 10,800 万元,占*ST
宁科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2%。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
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 6,426 万元,占*ST 宁科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8%。上
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
迟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披露。
2.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4 年 2 月 7 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
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
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迟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披露。
*ST 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吴江明,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
张宝林作为时任*ST 宁科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债务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及中科新材停产事
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宁科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瑞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无主
观过错,对案涉造假事项不知情、未参与;第二,董事长应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其对重大事件无披露决定权且已尽到告知义务,主观过错和发挥作用小;第三,对
申辩人的量罚与其所起作用、地位明显不当;第四,其积极配合查处,主动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第五,其未从案涉违法行为获取任何利益,处罚金额超过其履行
能力。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董春香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对重大借款已报告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
露事务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第二,*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产销数据由中科新材提
供,其对虚增产销事项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第三,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
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郑杰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其非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不属于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第二,缺乏直接证据,仅依据言词证据认定其责任,且未
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证明力低。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张宝林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其对重大债务未及时披露已在职责能力范围
内勤勉尽责,对重大债务发生不知情;第二,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对申辩人的处罚
与其所起作用、地位明显不当;第三,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关于陈瑞:第一,申辩人作为时任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
管理,中科新材通过人事调整将总经理职责交由董事长负责,申辩人对上述异常情
形未予以应有关注,在对中科新材生产量和销售量不清楚的情况下,仍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确认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
第二,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辩
人应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负主要责任,申辩人审批案涉重大债务、知悉中
科新材停产情况后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
第三,已在量罚中综合考虑申辩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积极配
合调查等因素,量罚适当。
第四,申辩人未从案涉违法行为获取任何利益及处罚金额超过履行能力,不属
于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申辩人关于未签批案涉虚假销售合同、主要账户冻结事项已勤勉尽责的
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申辩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采纳。
关于董春香:第一,申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勤勉尽责。根据《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临时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申辩人主张信息披露事务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于法无据。
第二,申辩人作为*ST宁科财务总监,未对中科新材 2022 年各月营业收入、单
位销售成本异常波动未予以应有关注,仍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确认保证
意见,未勤勉尽责。
第三,已在量罚中综合考虑申辩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积极配
合调查等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申辩人关于主要账户冻结事项已勤勉尽责的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
申辩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采纳。
关于郑杰: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辩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我局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
七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指认申辩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言词证据之间能互
相印证,足以证明其实施违法行为。综上,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宝林:第一,申辩人作为时任董秘,关注到借款发生却未及时组织披露,
未勤勉尽责。第二,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
司董秘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已在量罚中综合考虑申辩
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量罚适当。综上,申
辩人关于主要账户冻结事项已勤勉尽责的申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申辩人的其他
申辩意见不采纳。
我局认为,*ST 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虞建明作为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宁科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对吴江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的罚款;
对范昌盛、郑杰、韩昆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决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的罚款;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的罚款;
对郑杰、韩昆山、范昌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对吴江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对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宁科控股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和利润,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
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虞建明采取 6 年市场禁
入措施。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事项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
整改完毕,对此次事件向各位投资者表示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引以为戒,进
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推动
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积极提高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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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03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祝灿庭,胡春海,范昌盛,董春香,虞建明,郑杰,陈瑞,韩昆山,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71 号
────────────────────────
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宁科,
A 股证券代码:600165;
虞建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郑杰,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
第1页
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春海,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
吴江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祝灿庭,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春香,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宝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范昌盛,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部长兼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韩昆山,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关于对宁夏中
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2页
(以下简称*ST 宁科或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实际
控制人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一)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ST 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 2022 年营业收入 7,659.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722.20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
总额的 11.25%、46.59%,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债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中科新材、*ST 宁科控股子公司宁
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
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
合计借款余额 10,800 万元,占*ST 宁科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2%。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
合计借款余额 6,426 万元,占*ST 宁科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8%。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迟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披露。
(三)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
支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公司持
有中科新材 49%的股权做质押,为南粤银行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
第3页
公司之间在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期间不超过
48,690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在 2022 年 1 月 26 日完成了股权
出质登记手续。公司就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未及时履
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 2022 年年报中也未披露,迟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补充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
大债务,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严
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2.1.1 条、第 6.1.10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1.2 条、第
6.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虞建明作为
*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
*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第4页
黄海粟,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
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
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
*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
务管理不到位,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
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 宁
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身份在*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
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
第5页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中科新材时任分管
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
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
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江明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
*ST 宁科财务总监、张宝林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瑞
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事项,但未
组织及时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
债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ST 宁科时任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胡春海、时任总经理祝灿庭、时任董事长黄
海粟、时任董事长吴江明、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
宝林,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担保事项相关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2 条、4.3.1 条、第
4.3.5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6页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在
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或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控
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郑杰、
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材董事长黄海粟、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材董
事长吴江明、时任总经理兼中科新材总经理陈瑞、时任财务总监
董春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时任财务部部长兼中科新材财
务总监范昌盛、时任中科新材副总经理韩昆山予以公开谴责,对
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胡春海、时任总经理祝灿庭予以
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虞建明 6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
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第7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规范运作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2 日
第8页

*ST宁科: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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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2-15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范昌盛,董春香,虞建明,郑杰,陈瑞,韩昆山,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165 股票简称: *ST 宁科公告编号:临 2025-021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
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两份《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5 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4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虞建明先生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51)。
公司及虞建明先生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5]1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虞建明、吴江明、陈瑞、张宝林、郑杰、范
昌盛、韩昆山先生,黄海粟、董春香女士: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宁科) 、虞建明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现将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 *ST 宁科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 *ST 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科新材), 虚增 2022 年营业收入 7,659.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722.20 万元,分
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11.25%、 46.59%, 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2
在虚假记载。
*ST 宁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的情形。
黄海粟,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
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
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期间仍审批案涉虚假销售合同,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直
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
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
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 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身份在*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参与实施了中科新
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
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中科新材时任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
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
( 二)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 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中科新材、 *ST 宁科控股子
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辉环保) 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
( 乐清)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德运新) 合计借款余额 10,800 万元,占
*ST 宁科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2%。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中科新材、华辉
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 6,426 万元,占*ST宁科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8%。
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四) 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ST 宁
科迟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披露。
2、 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ST 宁科及其
子公司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立的 92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58
个,其中 45 个属于主要账户。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 十二)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
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九) 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ST 宁科分别迟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 2024 年 6 月 5 日、 2024 年 7 月 24 日披露。
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024 年 2 月 7 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
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十
二) 项、《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十一) 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ST 宁科迟
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披露。
*ST 宁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吴江明,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
张宝林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债务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但未组织及时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及中科新材停产事项,但未组织及时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宁科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ST 宁科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4
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虞建明作为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宁科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1)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对吴江明、董春香、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2)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的罚款;
对范昌盛、郑杰、韩昆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拟决定:
对*ST 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的罚款;
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对黄海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对陈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对董春香给予警告,并处以 85 万元的罚款;
对郑杰、韩昆山、范昌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对吴江明、张宝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虞建明作为*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宁科控股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和利润,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
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一)
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虞建明拟采取 6 年市场
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
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事件向各位投资者表示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引以为戒,进
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
水平,提高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今后,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公司对上述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
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ST宁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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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18

处罚对象:

吴江明,张宝林,林超,胡春海,董春香,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85 号
────────────────────────
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宁科,
A 股证券代码:600165;
吴江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胡春海,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兼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春香,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宝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林超,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宁夏中
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
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真实、准确披露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系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公告,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与
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
兴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正兴成持有的中科新材 10%
股权,转让价款总计 1.06 亿元;2022 年 9 月 26 日,双方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正兴成同意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因正兴成部分合伙人为公司关联
自然人,上述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
司披露称,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务抵偿协议》,以中科新
材持有的面积为 19,175.27 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抵债房产)
转让至正兴成,用于抵偿公司尚未向其支付的部分剩余股权转让
款,抵债房产成交金额为 0.55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末净资产的
8.69%,并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经监管问询,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回复收购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称,《债务抵
偿协议》已终止,并称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取消临时
股东大会。
另经查明,对于上述房产抵债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即与正兴成签署了《债务抵偿协议》,且在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中科新材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间将抵债房产陆续过户至正兴成。直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6 月 27 日,公司才在《2023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
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交易的实际情况。公告同时显示,
公司计划将已过户的抵债房产产权转回,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无法
缴纳转回契税,未能将产权转回。中科新材与正兴成签订了《委
托代持房产协议》,抵债房产仍属于公司资产,在中科新材的固
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列示;此外,中科新材曾以其持有的面积
为 46,340.51 平方米的房产作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履约担保,该履约担保事项经中科新材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
公司公告,该次股东会公司作为需回避表决的股东应当回避但未
回避,会议表决程序存在瑕疵且公司未在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
综上,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情况下,实施房产抵债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且在回复监管问询中称终止相关协议,相关问询函回复披露不真
实、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情节严重;同时存在控股
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及担保逾期情况
根据公司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和 2024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
《关于担保贷款逾期的补充公告》、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补充暨致歉公告》《关于担保贷款逾期补
充公告的更正暨致歉公告》,经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及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中科新材、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夏天福)、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
国贸)等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进展。其中,华辉环保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分 11 笔使用担保额度 2.00 亿元,
宁夏天福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分 3 笔使用担
保额度 0.30 亿元,恒力国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分 2 笔使用担保额度 0.20 亿元,中科新材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分 17 笔使用担保额度 5.79 亿元。前述
担保事实实际发生时公司均未予以披露,而是分别迟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7 月 24 日、2024 年 8 月 15 日才予以补充披
露,担保进展披露不及时。
二是公司存在担保贷款逾期未及时披露和信息披露不准确
的情形。其中,中科新材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分 11 笔借款使用担保额度 8.08 亿元,相关借款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陆续出现逾期情形,公司分别迟
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2024 年 4 月 2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
2024 年 7 月 24 日、2024 年 8 月 15 日才予以补充披露,存在担
保逾期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 2024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担保相关情况存在
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
综上,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担保进展及担保逾期情况,涉
及笔数多、违规时间长,且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严重影
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未准确、完整披露董事会审议信息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称,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2024 年 5 月 1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
告称,独立董事娄亦捷因缺席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未进
行表决,且未委托他人参会表决,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公司应当完整披露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出席
情况、表决结果、异议理由等内容,但公司未在 2024 年第一季
度报告中说明独立董事缺席的相关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
告》显示,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授权公司董事祝灿庭暂代总经理职务的议
案》《关于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议案》等,但未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经监管问
询,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回复监管工作函称,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为“解聘理由不够充分,
解聘决策过于仓促”,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综上,公司未准确披露董事会审议情况,未依规在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经监管问询后才予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
准确、不完整。
(四)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显示,2023 年 5 月 31 日,独立董事娄亦捷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等职务。因娄亦捷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娄亦捷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
司将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直至 2024 年 5 月 18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公司修订公
司章程将董事会董事人数从 11 名减至 7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4
人,独立董事 3 人。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披露《调整第九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显示,公司对第九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作出调整,将独立
董事娄亦捷调出。公司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后,未依规及时完成
补选相关工作。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相关问询函回复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及担
保逾期情况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准确、完整披露董事会审
议信息,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4.2.11 条、第 6.1.11 条、第 6.3.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第 6.2.5 条、第 6.2.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兼中科新材董
事长胡春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任期
内前述违规均负有相应责任;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材董事吴江明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
宝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任期内前述第一项、
第二项和第四项违规负有责任;时任总经理兼中科新材董事、总
经理陈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董
春香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任期内前述第一项、第
二项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董事兼中科新材董事林超作为公司及中
科新材的董事,对任期内前述第一项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严
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春香回复异议并申
请听证,其他责任主体回复无异议。董春香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
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对于关联交易事项,其提出作为公
司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表决权,对子公司
中科新材房产过户事项不知情、未参与,且事后积极沟通房产转
回问题,不存在主观故意;二是对于担保事项,其认为公司各年
度担保余额并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其作为财务
总监,不具备信息披露专业背景,对规则理解有偏差,且在收到
问询函后积极配合回复及披露工作;三是对于董事会审议信息披
露及补选独立董事事项,相关事项并不在其职责范围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一是,对于关联交易违规,董春香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是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对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的重大
事项予以高度关注。本案中,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签署抵债
协议并陆续过户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房产,涉及金额、占比较高,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根据听证查明,相关责任人未能对子公
司资产权属变动实施有效控制和管理,直至 2024 年 3 月年审会
计师调档后才获悉上述事项,未能勤勉尽责,其提出未参与决策
程序、不知情等异议,不能成为逃避自身应尽法定义务的合理理
由。
二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相关责任人未能持续关注交易推
进和担保进展情况,未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依法合规披露,对
公司相关违规负有责任。其所称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规则理解
有误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其在事后积极沟通房产转回、配合回复问询及信息披
露工作等系其在违规事项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履职措施,不构成从
轻、减轻处分情形。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其对董事会审议信息披
露违规及未补选独立董事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
材董事吴江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兼中科新材董事
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兼中科新材董事、总经理陈瑞、时任财务
总监董春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时任董事兼中科新材董事
林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
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规范运作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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