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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重(60016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1-03 21913.49 0 5.92 16.46 0
2025-10-31 22348.67 1077.52 5.92 16.46 0.01
2025-10-30 22520.70 1464.70 6.21 17.45 0.01
2025-10-29 22663.93 1633.39 6.36 18.13 0
2025-10-28 22341.09 1483.22 6.46 18.35 0.06
2025-10-27 23065.01 2437.66 6.40 17.98 0.25
2025-10-24 22992.25 2606.12 6.16 17.19 0
2025-10-23 23560.93 3824.01 6.23 17.82 0.19
2025-10-22 25035.90 8034.93 15.18 44.48 0.41
2025-10-21 22013.76 3026.91 16.15 46.84 10.1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76011.31 52.806
2 基金 3 3142.87 0.943
3 QFII 1 742.03 0.223
2025-06-30 1 其他 5 175150.36 52.548
2 基金 104 5224.56 1.567
2025-03-31 1 其他 3 169851.88 50.958
2 基金 3 3032.40 0.910
2024-12-31 1 其他 7 169527.98 50.861
2 基金 52 4608.09 1.383
2024-09-30 1 其他 5 170068.40 51.023
2 基金 3 4514.38 1.3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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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513 2.49 2.28 9.21 47.70 118.77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0220427 1.95 2.17 -10.14 408.00 795.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8 2.62 2.91 -9.97 225.12 589.8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320 2.75 3.07 -10.42 173.17 476.2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018 3.60 3.87 -6.98 120.00 432.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70920 4.06 4.06 0 30.00 121.8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太原重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
公告日期 2024-03-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段志红,赵晓强,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晓东,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重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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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01

处罚对象: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公告编号:2025-049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太
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
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3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卫民先生、王创民先生、张志德先生、贺吉先
生、李玉敏先生、杜美林女士、韩珍堂先生、陶家晋先生、卜彦峰先生、郝杰峰
先生、段志红先生、杨珊女士: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
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
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
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
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
第1页
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6,668,038.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39%;多
计营业成本 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7.89%;多计利润总额
155,346,528.6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63.89%。
2015 年少计营业收入 43,866,575.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64%;少计
营业成本 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96%;少计财务费用
4,847,040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98%;多计利润总额 13,028,693.31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83%。
2016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1,888,249.6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7.58%;
多计营业成本 786,069,96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18.68%;少计财务费用
36,054,380.76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6.5%;多计利润总额1,872,665.4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1%。
2017 年少计营业收入 185,214,43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8%;少
计营业成本 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9%;少计财务费用
22,098,579.24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3.03%;多计利润总额 16,526,604.6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37%。
2018 年少计营业收入 92,607,2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少计
营业成本 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06%;少计财务费用
120,488,031.97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14.82%;多计利润总额 120,753,902.0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9.76%。
2020 年少计营业收入 165,718,175.6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少
计营业成本 153,980,116.3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21%;少计利润总额
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2%。
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 93,409,749.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少计
营业成本 48,503,394.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73%;多计财务费用
699,540.85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1%;少计利润总额 45,605,895.65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
第2页
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原重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 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
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
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
况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
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第3页
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
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
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
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
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
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
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
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
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
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第4页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志德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韩珍堂、陶家晋、卜
彦峰、郝杰峰、段志红和杨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
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第5页
四、对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范卫民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王创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贺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王创民
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吉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志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张志德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联系人(杜昕,电话 0351-7218142,传
真 0351-7218178),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第6页
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
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
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
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太原重工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0)。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山西证监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结合《事先告知书》内容,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和追
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所涉及项目 2021
年已完工,相关项目资产2024 年已全部剥离,风险已出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
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第7页

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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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15

处罚对象:

段志红,赵晓强,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53 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A 股证
券代码: 600169;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2-
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家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段志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赵晓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36 号)、
《关于对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3〕 37 号)、《关于对韩珍堂、陶家晋、卜某峰、段志
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38 号)(以下
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6 月,公司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
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
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 9.7 亿元,预计股权
交割日后 3 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
司应付公司欠款余额为 10.9 亿元,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才全
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重集团后,其应付公司
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3-
2021 年 6 月,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公司向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 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
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的 60%、 40%,合计 5.99 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
在上述协议约定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
股股东资金占用。上述款项已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前以现金支付。
太重集团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016 年 10 月、 2017 年 6 月
收到属于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 0.17 亿元,但未及时将款项支
付给公司,直至 2021 年 11 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将政府补
助款支付给公司,构成控股股东期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 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四条、第二
十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3 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
针对公司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3〕
0179 号),对此不再重复处理。-4-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太重集团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资金占用
事项未在太原重工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 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四条、第二十
五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韩珍堂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陶家晋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段志红作
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全体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关于滨海公司欠款事项,一是偿付方式上,太重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清偿滨海公司欠款,至 2022 年 4-5-
月 23 日完成兑付,公司认为接收票据即清偿完毕,未能理解与
实际清偿的差异,导致形成资金占用。二是规则适用上,公司认
为滨海公司欠款、股权转让款形成的资金占用系股权转让被动形
成的资金占用,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明确规定的占用情形。在《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
修订)》中,虽明确规定了被动占用情形,但公司相关事项发生
于 2021 年,以此认定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依据不足。三是
责任人方面,董事长韩珍堂对滨海公司 51%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
商业承兑汇票情况不知情,希望减免处分。
关于政府补助事项,事项发生于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由于公司人员更换、工作交接疏漏导致补助款未能及时支付
至公司。新任管理层上任后对前期问题进行了梳理,在资产清查
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并立即整改,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通过账
务处理解决上述问题,希望酌情予以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因滨海公司股权转让、政府补助款事项,公司多次发
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上述事实及有关责任人均系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并认定,违规事实清楚,且相关违规持续发生至 2022 年,
构成相关规则规定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相
关情形不属于规则明确规定的占用情形、不适用相关规则等异议-6-
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 公司称于 2021 年收到太重集团签发的商业承兑汇
票,据此认为收到票据即视为清偿完毕。但此时该行为并未实质
弥补公司损失、减轻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直至 2022 年 4 月
才完成兑付,其所称关于清偿完毕时点的理解有误等异议理由不
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三,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韩珍堂对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且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
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不能仅以
不知情为由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故对其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鉴于部分资金占用系因相关股权转让导致,且公司已采取整
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影
响,可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 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长韩珍堂,时任总经理陶家晋,时任财务总监段
志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7-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12 日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26

处罚对象:

王晓东,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79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
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原重工,A股证
券代码:600169; 
王晓东,时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月17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年12月1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
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与墨
-2- 
 
西哥Perforaciones Marítimas Mexicanas S.A. De C.V钻井
公司签署TZ400钻井平台的租赁服务并附带优先采购权合同。合
同约定,上述钻井平台若实现出售,滨海公司总收入为1.256亿
美元,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64.28亿元的13.68%。公告同时
披露,滨海公司在TZ400钻井平台前期投入约13.3亿元人民币,
因本次合同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减值损失4.8亿元,占
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0.38亿元的1,263%。上述资产出售、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1月1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
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签订附带优先采购权的租赁服务合同涉及金额巨大,构
成特别重大合同,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收入和计提
的资产减值损失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以临
时公告形式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但公司对前述事项的相关信
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9.2
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
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晓东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公司及王晓东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3-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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