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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重(60016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1-03 21913.49 0 5.92 16.46 0
2025-10-31 22348.67 1077.52 5.92 16.46 0.01
2025-10-30 22520.70 1464.70 6.21 17.45 0.01
2025-10-29 22663.93 1633.39 6.36 18.13 0
2025-10-28 22341.09 1483.22 6.46 18.35 0.06
2025-10-27 23065.01 2437.66 6.40 17.98 0.25
2025-10-24 22992.25 2606.12 6.16 17.19 0
2025-10-23 23560.93 3824.01 6.23 17.82 0.19
2025-10-22 25035.90 8034.93 15.18 44.48 0.41
2025-10-21 22013.76 3026.91 16.15 46.84 10.1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176011.31 52.806
2 基金 3 3142.87 0.943
3 QFII 1 742.03 0.223
2025-06-30 1 其他 5 175150.36 52.548
2 基金 104 5224.56 1.567
2025-03-31 1 其他 3 169851.88 50.958
2 基金 3 3032.40 0.910
2024-12-31 1 其他 7 169527.98 50.861
2 基金 52 4608.09 1.383
2024-09-30 1 其他 5 170068.40 51.023
2 基金 3 4514.38 1.3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513 2.49 2.28 9.21 47.70 118.77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0220427 1.95 2.17 -10.14 408.00 795.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8 2.62 2.91 -9.97 225.12 589.8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320 2.75 3.07 -10.42 173.17 476.2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018 3.60 3.87 -6.98 120.00 432.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70920 4.06 4.06 0 30.00 121.8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太重:太原重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太重: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太原重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
公告日期 2024-03-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段志红,赵晓强,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31

处罚对象:

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528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7141034000                                                                                  名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5〕3号主题词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范卫民,男,
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
  
王创民,男,
1962年4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
,
住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
  
张志德,
男
,
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副董事长
,
住址:
山西省太原市
杏花岭区
。
  
贺吉,男,
1967年2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李玉敏,男,
1958年9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迎泽区
。
  
杜美林,
女
,
1964年9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小店区
。
  
韩珍堂,男,
1965年9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陶家晋,男,
1973年5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卜彦峰,男,
1972年3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尖草坪
区。
  
郝杰峰,男,
1980年1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营销总监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段志红,男,
1972年6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
财务总监
,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尖草坪区
。
  
杨珊,
女
,
1982年8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
财务总监
,
住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太原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范卫民
、
王创民
、
张志德
、
杜美林
的要求
,我局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太原重工、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贺吉、李玉敏、杜美林、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杨珊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多计营业收入756,668,038.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39%;多计营业成本601,321,510.1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7.89%;多计利润总额155,346,528.6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63.89%。
  
2015年少计营业收入43,866,57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64%;少计营业成本52,048,229.2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96%;少计财务费用4,847,040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0.98%;多计利润总额13,028,693.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83%。
  
2016年多计营业收入751,888,249.6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7.58%;多计营业成本786,069,96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18.68%;少计财务费用36,054,380.76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6.5%;多计利润总额1,872,66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1%。
  
2017年少计营业收入185,214,43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8%;少计营业成本179,642,456.9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29%;少计财务费用22,098,579.24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3.03%;多计利润总额16,526,604.6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37%。
  
2018年少计营业收入92,607,2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4%;少计营业成本92,873,085.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06%;少计财务费用120,488,031.97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14.82%;多计利润总额120,753,902.0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9.76%。
  
2020年少计营业收入165,718,175.6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少计营业成本153,980,116.3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21%;少计利润总额11,738,059.2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2%。
  
2021年少计营业收入93,409,749.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少计营业成本48,503,394.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73%;多计财务费用699,540.85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0.1%;少计利润总额45,605,895.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太原重工上述行为违反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
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
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保证
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
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
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
,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志德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和杨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以下意见:
  
范卫民提出,拉弹泡项目由太原重工下属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作为太原重工总经理,不具体负责项目也不具体参与项目的实施,其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上述行为的主观故意,将其认定为年报虚假记载的主要责任人与其权责失衡;因风电项目存在过失,已接受刑事处罚。
此外,范卫民还提出
对
2020年5月后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行政处罚畸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未具体说明2020年
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的
详细
内容
等。
请求减轻处罚。
  
王创民提出,拉弹泡项目由太原重工下属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作为太原重工董事长对项目进展和项目存在的问题不知情,太原重工经理层汇报的相关情况未说明项目异常;太原重工年报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不属于
2014年至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中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属于个人猜测,不能作为对其行政处罚的证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张志德提出,其不负责太原重工的具体工作,仅知道存在拉弹泡项目,对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知情,其保证太原重工相关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是太原重工相关部门已确认年报真实、准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不应当是
2014年至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责任人员;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其并未参与,对相关情况不知情,仅是按要求对文件进行签字,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与其无关。请求免除处罚。
  
杜美林提出,其不直接接触或参与拉弹泡项目,太原重工财务部门未就拉弹泡项目存在问题进行过汇报,签署相关年报主要是基于对太原重工管理层和外部审计机构专业意见的信赖,已经勤勉尽责;重型机械行业的复杂性和年报审计的专业性导致其难以发现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并在任职期间,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相同岗位的人员
未追究责任存有疑问
;已接受刑事处罚,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案相关询问笔录、经济运行会会议纪要、项目协议等证据显示,范卫民存在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行为;王创民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张志德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杜美林作为有财会专业背景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6年年报中相关业务毛利率变化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其不接触或不参与项目、任职期间加强制度建设、行业的复杂性和年报审计的专业性,均不能作为其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范卫民、杜美林所受刑事处罚,与其对相关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所应承担的责任无关。
  
此外,上述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人员提出的年报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并经年报审计机构审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等,要求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以及未具体说明
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内容等事项不影响本案对上述人员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人员在陈述、申辩及听证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我局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出发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我局对
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
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
,
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范卫民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王创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贺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创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志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志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

ST太重:太原重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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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27

处罚对象:

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ST太重
公告编号:2025-063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了《太
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
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9)。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住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范卫民,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
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25号院6楼27号。
王创民,男,1962年4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前进路6号院6楼32号。
张志德,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副董事长,住址:山
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41号3楼2单2号。
1
贺吉,男,1967年2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康乐巷3号楼83号。
李玉敏,男,1958年9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32号1楼2-2号。
杜美林,女,1964年9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107号联2号楼1-1号。
韩珍堂,男,1965年9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41号4栋2单元12号。
陶家晋,男,1973年5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
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北二巷5号1栋1单元7号。
卜彦峰,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十里铺东巷8号。
郝杰峰,男,1980年1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营销总监,住址:山
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二巷熙苑小区3号楼701号。
段志红,男,1972年6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
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5号南加宇。
杨珊,女,1982年8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珠海
市金湾区榕湾路16号2002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太原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范卫民、王
创民、张志德、杜美林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太原重工、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贺吉、李玉敏、杜美林、韩
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杨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
2
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
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
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
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
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多计营业收入756,668,038.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39%;多
计营业成本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7.89%;多计利润总额
155,346,528.6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63.89%。
2015 年少计营业收入43,866,57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64%;少
计营业成本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96%;少计财务费用
4,847,040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0.98%;多计利润总额13,028,693.31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83%。
2016 年多计营业收入751,888,249.6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7.58%;
多计营业成本786,069,96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18.68%;少计财务费用
36,054,380.76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6.5%;多计利润总额1,872,665.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1%。
2017 年少计营业收入185,214,43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8%;
少计营业成本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29%;少计财务费
用 22,098,579.24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3.03%;多计利润总额
16,526,604.6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37%。
2018 年少计营业收入92,607,2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4%;少
计营业成本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06%;少计财务费用
120,488,031.97 元 , 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14.82%;多计利润总额
120,753,902.0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9.76%。
2020 年少计营业收入165,718,175.6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
少计营业成本153,980,116.3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2.21%;少计利润总
3
额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52%。
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93,409,749.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少
计营业成本48,503,394.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0.73%;多计财务费用
699,540.85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0.1%;少计利润总额45,605,895.65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
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原重工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
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
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
况的问题,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
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
4
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
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
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
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
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
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
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
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
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
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
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志德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
杰峰、段志红和杨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以
下意见:
范卫民提出,拉弹泡项目由太原重工下属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作为太原
重工总经理,不具体负责项目也不具体参与项目的实施,其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
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
场工程业务收入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上述行为的主观故意,将
其认定为年报虚假记载的主要责任人与其权责失衡;因风电项目存在过失,已接
受刑事处罚。此外,范卫民还提出对2020年5月后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应当承担
责任,行政处罚畸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未具体说明2020年非公开发
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的详细内容等。请求减轻处罚。
王创民提出,拉弹泡项目由太原重工下属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其作为太原
重工董事长对项目进展和项目存在的问题不知情,太原重工经理层汇报的相关情
况未说明项目异常;太原重工年报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
6
审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不属于2014年至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中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属于个人猜测,不能作为对其行政处
罚的证据。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张志德提出,其不负责太原重工的具体工作,仅知道存在拉弹泡项目,对项
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知情,其保证太原重工相关年报真实、准确、完
整的前提是太原重工相关部门已确认年报真实、准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其
不应当是2014年至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责任人员;2020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其并未参与,对相关情况不知情,仅是按要求对文件进行签字,相关违
法违规行为与其无关。请求免除处罚。
杜美林提出,其不直接接触或参与拉弹泡项目,太原重工财务部门未就拉弹
泡项目存在问题进行过汇报,签署相关年报主要是基于对太原重工管理层和外部
审计机构专业意见的信赖,已经勤勉尽责;重型机械行业的复杂性和年报审计的
专业性导致其难以发现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并在任职期间,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
全财务制度;对相同岗位的人员未追究责任存有疑问;已接受刑事处罚,家庭经
济困难。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在案相关询问笔录、经济运行会会议纪要、项目协议等证据显示,
范卫民存在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
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行为;王创民知悉拉弹泡项目
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张志德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
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
杜美林作为有财会专业背景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未对太原重工2016年年
报中相关业务毛利率变化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其不接触或不参与项
目、任职期间加强制度建设、行业的复杂性和年报审计的专业性,均不能作为其
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范卫民、杜美林所受刑事处罚,与其对相关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所应承担的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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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述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人员提出的年报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
并经年报审计机构审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等,要求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以及
未具体说明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数据内容等事项不影响本案对上
述人员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人员在陈述、申辩及听证期间,均未
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我局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出发
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我局对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
一、对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8
范卫民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王创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贺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创民采取10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志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志德
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
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
9
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太原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
重述。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太原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等相
关公告。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所涉及项目2021
年已完工,相关项目资产2024年已全部剥离,风险已出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
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2 月27日
10

ST太重: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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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2-26

处罚对象:

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56 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太重,A股证
券代码:600169;
范卫民,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王创民,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志德,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1
贺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玉敏,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
杜美林,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家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卜彦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太原重型机械集
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郝杰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营销
中心总经理;
段志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3号)查明的事实,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
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
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2
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
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
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
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
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
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多计营业收入756,668,038.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8.39%;多计营业成本601,321,510.1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7.89%;多计利润总额155,346,528.67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的763.89%。
2015 年少计营业收入43,866,575.9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0.64%;少计营业成本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0.96%;少计财务费用4,847,040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
用的0.98%;多计利润总额13,028,693.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34.83%。
2016年多计营业收入751,888,249.6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17.58%;多计营业成本786,069,96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
本的18.68%;少计财务费用36,054,380.76元,占当期披露财务
费用的6.50%;多计利润总额1,872,665.4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0.10%。
2017年少计营业收入185,214,431.5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3
入的2.58%;少计营业成本179,642,456.9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3.29%;少计财务费用22,098,579.24 元,占当期披露财
务费用的3.03%;多计利润总额16,526,604.64 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27.37%。
2018 年少计营业收入92,607,215.8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1.44%;少计营业成本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2.06%;少计财务费用120,488,031.97元,占当期披露财
务费用的14.82%;多计利润总额120,753,902.08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189.76%。
2020年少计营业收入165,718,175.6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1.92%;少计营业成本153,980,116.3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2.21%;少计利润总额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的15.52%。
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93,409,749.7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1.12%;少计营业成本48,503,394.9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0.73%;多计财务费用699,540.85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
用的0.10%;少计利润总额45,605,895.6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25.30%。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
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4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条、
第2.1 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4 条、第2.1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
1 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范卫民,作为
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
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
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2014年至2018年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
严重。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
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
重。-5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
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
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保证2014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
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
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
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
监督,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未对太原重工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
有关注,保证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
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
对太原重工2016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6 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6
是太原重工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
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
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2021年
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
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
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
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
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
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
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2020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7
告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
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
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太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
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
重工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
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
证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
原重工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张志德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
红、杨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同时,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4-8
条、第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
条、第2.1.2 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王创民、张志德提出异议,公司及
其他责任人回复无异议。具体异议理由如下。
王创民提出:其对生产和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不知情,不存
在不尽职的情形。张志德提出:一是其作为董事,按照董事会分
工履行职责,拉弹泡项目具体进展及销售安排由总经理、财务总
监负责并经董事长审核,其对具体内容不知情;二是其未参与公
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未审阅相关文件,相关董事会
上也未获知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其根据流程及董事长要求履行
签字手续,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认定,王
创民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仍保证相关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志德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
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实际销售情况,仍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相关违
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均未提出实质性相反证据证明其
不知情、已勤勉尽责,对其所称已经尽职、对案涉项目及非公开-9
发行具体情况不知情等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2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3.2.1条、
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总经理范卫民,时任
董事长王创民,时任董事、副董事长张志德,时任财务总监贺吉,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玉敏,时任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太重集团总会计师杜美林,时任董事长韩珍堂,时任
董事、总经理陶家晋,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总会计师卜彦峰,时
任董事、营销总监兼营销中心总经理郝杰峰,时任财务总监段志
红,时任财务总监杨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范卫民终身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王创民、张志
德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贺
吉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西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10
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12月25日-11
-12

太原重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1-01

处罚对象: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卜彦峰,张志德,李玉敏,杜美林,杨珊,段志红,王创民,范卫民,贺吉,郝杰峰,陶家晋,韩珍堂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公告编号:2025-049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太
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
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3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卫民先生、王创民先生、张志德先生、贺吉先
生、李玉敏先生、杜美林女士、韩珍堂先生、陶家晋先生、卜彦峰先生、郝杰峰
先生、段志红先生、杨珊女士: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
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
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
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
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
第1页
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6,668,038.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39%;多
计营业成本 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7.89%;多计利润总额
155,346,528.6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63.89%。
2015 年少计营业收入 43,866,575.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64%;少计
营业成本 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96%;少计财务费用
4,847,040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98%;多计利润总额 13,028,693.31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83%。
2016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1,888,249.6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7.58%;
多计营业成本 786,069,96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18.68%;少计财务费用
36,054,380.76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6.5%;多计利润总额1,872,665.4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1%。
2017 年少计营业收入 185,214,43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8%;少
计营业成本 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9%;少计财务费用
22,098,579.24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3.03%;多计利润总额 16,526,604.6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37%。
2018 年少计营业收入 92,607,2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少计
营业成本 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06%;少计财务费用
120,488,031.97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14.82%;多计利润总额 120,753,902.0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9.76%。
2020 年少计营业收入 165,718,175.6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少
计营业成本 153,980,116.3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21%;少计利润总额
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2%。
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 93,409,749.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少计
营业成本 48,503,394.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73%;多计财务费用
699,540.85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1%;少计利润总额 45,605,895.65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
第2页
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
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太原重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 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
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
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
况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
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第3页
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
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
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
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
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
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
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
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
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
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第4页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志德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韩珍堂、陶家晋、卜
彦峰、郝杰峰、段志红和杨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
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
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第5页
四、对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范卫民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王创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贺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王创民
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吉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张志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张志德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联系人(杜昕,电话 0351-7218142,传
真 0351-7218178),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第6页
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
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
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
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太原重工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0)。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山西证监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结合《事先告知书》内容,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和追
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所涉及项目 2021
年已完工,相关项目资产2024 年已全部剥离,风险已出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
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
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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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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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15

处罚对象:

段志红,赵晓强,陶家晋,韩珍堂,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53 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A 股证
券代码: 600169;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2-
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家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段志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赵晓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36 号)、
《关于对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3〕 37 号)、《关于对韩珍堂、陶家晋、卜某峰、段志
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38 号)(以下
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6 月,公司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
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
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 9.7 亿元,预计股权
交割日后 3 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
司应付公司欠款余额为 10.9 亿元,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才全
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重集团后,其应付公司
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3-
2021 年 6 月,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公司向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 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
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的 60%、 40%,合计 5.99 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
在上述协议约定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
股股东资金占用。上述款项已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前以现金支付。
太重集团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016 年 10 月、 2017 年 6 月
收到属于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 0.17 亿元,但未及时将款项支
付给公司,直至 2021 年 11 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将政府补
助款支付给公司,构成控股股东期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 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四条、第二
十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3 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
针对公司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上证公监函〔 2023〕
0179 号),对此不再重复处理。-4-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太重集团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资金占用
事项未在太原重工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 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修订)》第四条、第二十
五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韩珍堂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陶家晋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段志红作
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全体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关于滨海公司欠款事项,一是偿付方式上,太重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清偿滨海公司欠款,至 2022 年 4-5-
月 23 日完成兑付,公司认为接收票据即清偿完毕,未能理解与
实际清偿的差异,导致形成资金占用。二是规则适用上,公司认
为滨海公司欠款、股权转让款形成的资金占用系股权转让被动形
成的资金占用,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明确规定的占用情形。在《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
修订)》中,虽明确规定了被动占用情形,但公司相关事项发生
于 2021 年,以此认定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依据不足。三是
责任人方面,董事长韩珍堂对滨海公司 51%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
商业承兑汇票情况不知情,希望减免处分。
关于政府补助事项,事项发生于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由于公司人员更换、工作交接疏漏导致补助款未能及时支付
至公司。新任管理层上任后对前期问题进行了梳理,在资产清查
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并立即整改,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通过账
务处理解决上述问题,希望酌情予以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因滨海公司股权转让、政府补助款事项,公司多次发
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上述事实及有关责任人均系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并认定,违规事实清楚,且相关违规持续发生至 2022 年,
构成相关规则规定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相
关情形不属于规则明确规定的占用情形、不适用相关规则等异议-6-
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 公司称于 2021 年收到太重集团签发的商业承兑汇
票,据此认为收到票据即视为清偿完毕。但此时该行为并未实质
弥补公司损失、减轻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直至 2022 年 4 月
才完成兑付,其所称关于清偿完毕时点的理解有误等异议理由不
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三,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韩珍堂对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且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
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不能仅以
不知情为由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故对其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鉴于部分资金占用系因相关股权转让导致,且公司已采取整
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影
响,可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 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长韩珍堂,时任总经理陶家晋,时任财务总监段
志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7-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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