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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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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2020 年 11 月 16 日,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
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智慧城)通过司法公开拍卖取得
68,796,001 股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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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公告
称, 市投智慧城与公司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达成协议, 市投智
慧城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日本联合材料公司持有的 19,764,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7%。 上述增持完成后,市投智慧城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88,560,2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4%。市投智慧
城于 3 月 2 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市投智慧城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 5%时,未停止
买卖, 超比例增持数量约 164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
违规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
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
股东市投智慧城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河南
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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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