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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美都(6001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4-30 15258.10 0 0 0 0
2020-04-29 15366.07 121.97 0 0 0
2020-04-28 15684.31 337.75 0 0 0
2020-04-27 15674.17 324.40 0 0 0
2020-04-24 15876.66 195.89 0 0 0
2020-04-23 16439.18 209.12 0 0 0
2020-04-22 16430.60 348.12 0 0 0
2020-04-21 16325.25 196.75 0 0 0
2020-04-20 16574.93 392.85 0 0 0
2020-04-17 16476.64 100.3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11-20 1.57 1.74 -9.77 30.00 47.1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26 2.39 2.69 -11.15 238.37 569.7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区洪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8-08-24 2.82 2.56 10.16 243.43 686.4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营业部

卖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08-23 2.80 2.59 8.11 243.43 681.61

买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丰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8-21 3.03 3.03 0 170.17 515.62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8-21 3.03 3.03 0 50.00 151.5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3-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沈旭涛,闻掌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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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3-04

处罚对象:

沈旭涛,闻掌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1号 
─────────────── 
 
 
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美都能源,A股证券代
码:600175; 
闻掌华,时任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沈旭涛,时任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
-2- 
 
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19年1月31日,美都能源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预计2018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亿元,亏
损主要原因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存货
跌价准备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对业绩补偿款存在偿付的不确
定性进行风险提示。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
对鑫合汇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造成亏损增加约1 亿
元,原预计的业绩补偿款约0.8亿元无法收回,商誉减值准备计
提增加约2.2亿元,因此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10.9亿元左右。4月23日,公司披露2018年
年度报告,公司2018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96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据会计
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发生亏损6.5亿元,实际亏
损10.96亿元,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差异达到68.62%,
业绩预告不准确。同时,公司前期业绩预亏公告中未明确不确定
性风险的实际影响,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迟至2018年4
月13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海创)是由
公司副总裁吴海军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方。2019年9月29
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公司子公司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锂电)向上虞海创进行7笔转账,共
-3- 
 
计金额6,828万元,占比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的0.64%。上述
关联交易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2019年6月5
日才予以披露。上述交易也未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截至2018年11月30日,上虞海创已将前述
款项全部转回海创锂电。 
(三)未及时披露股权收购事项后续进展 
2018年3月8日,公司披露称,与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福锂业)股东王明悦及管理团队、合肥顺安新能源
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顺安)、徐明、陈振华等签订协议,
以29.06亿元收购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其中,公司以8.02
亿元价格受让合肥顺安所持瑞福锂业27.47%的股权。根据协议
约定,公司应在收购协议生效后15个交易日内,向合肥顺安支
付交易对价的51%即4.09亿元,并在公司完成前述付款义务之
日起7 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成标的资产全部过户手续。公司于
2018年8月28日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于2018年10月
31 日披露的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已持有瑞福锂业
98.51%股权。 
经核实,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支付3亿元股权收购款后,
于2018年5月31日与合肥顺安达成合意,将剩余款项付款时间
延迟至2019年5月30日之前,并明确仅在2018年9月30日前,
由公司享有前述27.47%的瑞福锂业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
益。公司延期支付剩余款项,且对收购标的资产股权的持有情况
产生重大影响,应当作为股权收购事项的重要进展及时予以披
露,但公司迟至2019年3月30日在问询函回复中才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4- 
 
(四)未披露增资事项的进展 
2017年7月14日,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墨烯)以2.4亿元增资入股浙江新时代
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共计60%的股权,并将其更名为浙江美都
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锂电)。2017年9月28
日,公司披露海创锂电的部分原股东向美都墨烯作出业绩承诺,
即在美都墨烯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完成增资款,并在协议
生效后2年内为海创锂电融资支持不少于5.6亿元的前提下,承
诺海创锂电2018-2020 年的业绩并在业绩未完成的情况下予以
补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美
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15号),截至目前,公司尚有8,500万元的增资款未
到位,5.6亿元的融资支持也未实现,因而未触发2018年的业
绩补偿义务,但公司未披露上述增资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 
(五)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的风险事项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美都金控(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都金控)持有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
34%的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15号),2018年8月,受到
互联网金融行业风波影响,鑫合汇发布的《关于实施“振鑫计划”
进行部分产品调整的业务公告》中提及4个还款计划节点,分别
是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6日和2019
年5月6日。在前两个时间节点,鑫合汇均按期支付并在其官网
-5- 
 
上发布了进展公告,但在第3 个节点鑫合汇未按期支付款项。
2019年1月7日,公司即已获悉“振鑫计划”受阻,但未对此
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公
告,对持有的鑫合汇长期股权投资计提6.15亿元减值准备。公
司重要参股公司遭遇风险事项,导致公司对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
资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对公司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
及时披露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风险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及
时披露,股权收购事项后续进展未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增资事
项进展和参股公司风险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
7.5条、第10.2.4条、第11.3.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有关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闻掌华作为公司负
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董事会秘
书沈旭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董事长兼总裁闻掌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主要申辩理由
如下:一是对于业绩预告违规,随着审计、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及年报会计师根据实际发展变化情况,严格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并进行了业绩更正公告,其在
-6- 
 
得知后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及时督促信息披露。二是对于关联
交易违规,因海创锂电负责人吴海军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认识不足
且认为购买理财产品是有利于海创锂电的发展,因此在未通报上
市公司并进行相关流程的审议下通过上虞海创来配合完成部分
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销售任务。同时,公司董事会立即安排时任
董事会秘书沈旭涛进行了解,查询相关款项是否已汇回海创锂
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三是对于股权收购进展未及时披
露,其当时指示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但直至2019年
一季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问询函后,询问董
事会秘书才得知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闻掌华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一是鑫合汇、瑞福锂业作为公司重要的投资标的,其
业绩补偿款及商誉的减值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公司在业绩预告
时理应充分关注,并合理审慎估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业绩
补偿款及商誉减值损失等事项。责任人提出的根据实际发展变化
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等因素,不影响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时对前述
事项予以充分考虑,且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责任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二
是闻掌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经营管理
主要人员,理应及时掌握重大经营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保
证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关联交易、股权收购及增资事项后续进展、参股公司风险
事项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负责,其提出已对责任人员进行处
罚、不知晓相关进展不能成为其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7-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
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美都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闻掌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旭涛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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