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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锦港(60019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6-04 0 0 0 0 0
2024-06-03 11483.57 0 14.53 33.13 0
2024-05-31 11693.56 253.94 14.53 33.13 0
2024-05-30 11629.31 160.69 14.53 33.13 0
2024-05-29 12023.57 451.05 14.53 33.27 0
2024-05-28 12019.98 336.92 14.53 33.71 0
2024-05-27 12369.55 472.27 14.53 34.58 0
2024-05-24 12515.47 382.58 14.53 34.15 0.09
2024-05-23 12690.73 836.19 14.44 34.94 0
2024-05-22 12817.54 219.87 14.44 34.6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7 102667.71 57.695
2 上市公司 1 4007.52 2.252
2024-12-31 1 其他 7 102667.71 57.695
2 上市公司 1 4007.52 2.252
2024-09-30 1 其他 7 102667.71 57.695
2 上市公司 1 4007.52 2.252
2024-06-30 1 其他 7 102667.71 57.695
2 上市公司 1 4007.52 2.252
2024-03-31 1 其他 8 103883.53 58.378
2 上市公司 1 5834.00 3.27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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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508 0.89 0.89 0 49.99 44.49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08 0.89 0.89 0 49.99 44.49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07 0.95 0.94 1.06 47.98 45.58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506 0.99 0.99 0 47.98 47.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证券营业部

20250506 0.99 0.99 0 33.99 33.6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9 1.04 1.04 0 44.98 46.7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9 1.04 1.04 0 44.98 46.7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0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锦港: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锦港: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锦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金辉,刘福金,宁鸿鹏,尹世辉,张文博,徐健,曹成,李志超,李挺,李桂萍,苑志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锦州港、李挺等12名当事人)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丁金辉,刘福金,宁鸿鹏,尹世辉,张文博,徐健,曹成,李志超,李挺,李桂萍,苑志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ST锦港: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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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04

处罚对象: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10 号
────────────────────────
关于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
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
(〔2025〕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西藏
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
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 年 12 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者公司)非公开发行成为锦州港股东,
分别持股 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
年 3 月 28 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
时,西藏海涵 2013 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
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 2016 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
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 年至 2024 年西藏
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
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
2.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
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
第2页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3.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
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
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
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
简称 2020 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
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 22%。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
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20,440,000 股,达到总股本 1.02%。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34,573,000
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 1.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 年《收购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比例每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
第3页
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等相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
提出申辩理由称:一是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所涉违法行为已超出处罚时效。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
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 1%时告知公司并予公告,相关事实已经行
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本所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查
明的事实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
第二,本所纪律处分属于自律管理措施,不适用追诉时效的
规定,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第4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
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将依规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
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 日
第5页

*ST锦港: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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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30

处罚对象: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两名股东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西藏海涵交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天圣”)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住所: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住所:西藏自治区拉
萨市达孜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西藏海
涵、西藏天圣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及其代理人的陈
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年12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
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年3月28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
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天圣的
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2013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2016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
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年至2024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
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
安排。综上,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同受刘辉控制。
(二)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
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
年、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
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
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收购
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
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22%。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8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20,440,000股,达到总股本1.02%。至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
卖出锦州港34,573,000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1.73%。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三款、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
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针对西藏海涵、
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及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0
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
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
综上,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
元;对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ST锦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30

处罚对象:

丁金辉,刘福金,宁鸿鹏,尹世辉,张文博,徐健,曹成,李志超,李挺,李桂萍,苑志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6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以
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
李挺,女,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
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尹世辉,男,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
中山区。
张文博,男,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凌河区。
徐健,男,1965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
山区。
曹成,男,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
太和区。
宁鸿鹏,男,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古塔区。
丁金辉,男,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总经理、职工董事,住址:辽
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苑志刚,男,1977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凌河区。
李桂萍,女,1970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刘福金,男,1970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古塔区。
李志超,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凌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锦州港、李挺、尹世
辉、徐健、曹成、宁鸿鹏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张文博、丁金辉、苑志刚、李桂萍、刘福金、李志超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8 月 31 日,锦州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
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
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盘后,
锦州港发布《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
世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
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
总额的 22.46%;2023 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5.96%;2024 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 1,537.7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
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
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
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
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
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
资产的 47.63%;2023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557,063.07 万元,占
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1.41%;2024 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99,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70.70%;2024 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
占用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
209,760.03 万元。
二是 2023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 年 1 月 17 日,锦
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0.9 亿元;2024 年 2
月 29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 25 亿元;2024 年 5 月 22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
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3.9 亿元。
综上,锦州港 2022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
资产的 47.63%;2023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566,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
产的 82.73%;2024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688,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
净资产的 121.86%;2024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锦州港未及
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
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虽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
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
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 2022 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
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
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
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
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
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
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
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 年年度
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
尽责,系《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 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
长徐健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
披露 2022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4 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
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
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
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陈述、申辩意
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
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七、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一、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 2024 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6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五、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七、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二、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
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
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挺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
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收到的《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7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30 日起停牌。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锦州港、李挺等12名当事人)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30

处罚对象:

丁金辉,刘福金,宁鸿鹏,尹世辉,张文博,徐健,曹成,李志超,李挺,李桂萍,苑志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6742                              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辽宁局发文日期                              1748566611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锦州港、李挺等12名当事人)                                                                                  文号                              〔2025〕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锦州港、李挺等12名当事人)                                
当事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锦州港
),住所:
辽
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李挺
,
女
,19
74
年
4
月出生,时任
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尹世辉,男,
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
辽宁
省
大连市中山区
。
  
张文博,男,1
974
年
3
月
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
辽宁
省
锦州市凌河区。
  
徐健,男,
1965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
住址:
辽宁省
大连市
中山区。
  
曹成,男,
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
副总经理,
住址:
辽宁省
锦州市太和区
。
  
宁鸿鹏,男,
1966
年
11
月出生,
时任锦州港
副总经理,
住址: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
  
丁金辉,男,
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总经理、职工董事,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苑志刚,男,
1977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
  
李桂萍,女,
1970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刘福金,男,
1970
年
8
月出生,
时任
锦州港
副总
经理,住址: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
  
李志超,男,
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
副总
经理,住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
规定,我
局
对
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锦州港、李挺、尹世辉、徐健、曹成、宁鸿鹏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张文博、
丁金辉、
苑志刚、李桂萍、
刘福金、李志超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
未按期披露
《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
  
2024
年
8
月
31
日,锦州港发布
《
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
《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
公告称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盘后,锦州港发布《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
、时任董事长尹世辉
,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虚增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46%
;
2023
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5.96%
;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
1,537.7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2.05%
。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
、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
,时任
董事长
尹世辉
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
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
,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
在锦州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
锦州港
未
及时
披露关联交易,
《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
;
2023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557,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1.41%
;
2024
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99,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70.70%
;
2024
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
209,760.03
万元。
  
二是
2023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23
年
1
月
17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
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0.9
亿元;
2024
年
2
月
29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
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辽西投资
)
提供担保,担
保金额
25
亿
元;
2024
年
5
月
22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
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
、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3.9
亿元。
  
综上,锦州港
2022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
;
2023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566,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2.73%
;
2024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688
,
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21.86%
;
2024
年
下半年
关联交易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锦州港
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
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
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在《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董事长
尹世辉
未审慎关注
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在《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
担保
事项
,
在《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
2022
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
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
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
《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
锦州港
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
、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
董事长
尹世辉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
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
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
《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时
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
董事长
尹世辉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系
《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系《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
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长徐健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2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违反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
违法情形
。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
董事长
尹世辉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
,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
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系
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
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
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
曹成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
宁鸿鹏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
元罚款。
  
七、对
丁金辉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
苑志刚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
李桂萍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
对
刘福金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一、
对
李志超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
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对
徐健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
2024
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
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
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决定:
  
一、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三、
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60
万元罚款。
  
四、
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五、
对
徐健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
曹成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七、对
宁鸿鹏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
丁金辉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
苑志刚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对
李桂萍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一、
对
刘福金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二、
对
李志超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挺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监管局
  
2025年5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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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30

处罚对象: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
当事人: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年12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年3月28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2013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2016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年至2024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同受刘辉控制。
(二)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22%。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8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20,440,000股,达到总股本1.02%。至2023年7月27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34,573,000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1.73%。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及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
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
综上,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对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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