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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6002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10294.90 0 19.64 30.05 0
2024-04-29 10372.15 308.78 19.64 30.05 0
2024-04-26 10548.62 633.82 25.01 37.26 0.66
2024-04-25 10901.87 242.75 24.35 38.72 0.77
2024-04-24 10936.71 112.73 23.58 37.49 0
2024-04-23 10905.17 59.57 23.58 37.49 0
2024-04-22 10952.54 105.09 23.58 37.02 0
2024-04-19 10964.13 96.13 24.35 38.96 0
2024-04-18 11010.61 174.39 24.35 39.20 0
2024-04-17 10991.09 208.40 24.35 39.6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22631.15 12.690
2023-12-31 1 其他 2 22637.51 12.694
2 基金 7 20.99 0.012
2023-09-30 1 其他 1 22631.15 12.690
2023-06-30 1 其他 1 22631.15 12.690
2023-03-31 1 其他 1 22631.15 12.6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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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4 2.72 2.68 1.49 1700.00 4624.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分公司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

2017-07-19 3.16 3.29 -3.95 1715.22 5420.0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世纪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2017-07-12 3.35 3.45 -2.90 3046.00 10204.1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世纪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2017-02-14 3.88 4.28 -9.35 5513.20 21391.22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营业部

2017-02-09 3.82 4.25 -10.12 3400.00 12988.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营业部

2017-02-08 3.80 4.23 -10.17 5516.80 20963.8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0-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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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0-21

处罚对象:

赵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 2022-05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07
号),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证监罚字[2022]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 2022 年 10 月 1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5)、《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7)。
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注册地址:江
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
赵静,女, 1988 年 9 月出生,江苏阳光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江
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江苏阳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江苏阳光、赵静均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2 月 5 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
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
2021 年 2 月 6 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 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 年 9 月 9 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
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
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
计 7,727.73 万元。 2021 年 9 月 9 日、 2021 年 12 月 17 日、 2022 年 1 月 30 日,
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
法》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收储事项影响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 6,447.63 万
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93.24%;影响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
4,835.7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
同,公司应不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4 日
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
露不及时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信披办法》第三十八
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
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
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
明、财务凭证、有关合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束。根据《决定书》的相关决定,公司判断本
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 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带来的影响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和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
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0 日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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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0-15

处罚对象:

赵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 2022-05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0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5)。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证监罚字[2022]5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赵静: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2 月 5 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
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
2021 年 2 月 6 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 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 年 9 月 9 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
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 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
计 7,727.73 万元。 2021 年 9 月 9 日、 2021 年 12 月 17 日、 2022 年 1 月 30
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八
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收储事项影响 2021 年度上市
公司利润总额 6,447.6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93.24%; 影响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 4,835.7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41.72%,属
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
至 2022 年 1 月 4 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应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信披办法》第三十八
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
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
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
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情况说
明、财务凭证、有关合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
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
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本次《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 根据《告知书》相关决定,上述拟进行的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
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3. 公司和公司董监高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
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不
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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