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新林,曹立明,王江华,詹鹏飞,阎鹏,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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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松江,A股证券代码:600225;
曹立明,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阎鹏,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新林,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詹鹏飞,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江华,时任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
2019年4-11月,公司先后发生3项诉讼事项,均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一是2019年4月,公司与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靖江农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于2019年4月9日收到法院传票,涉诉金额1.49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05%。2019年4月24日,法院对该案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是2019年11月,公司与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招胜)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法院传票,涉诉金额3.13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3%。法院尚未就该案作出裁判。
三是2019年11月,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4日收到法院传票,涉诉金额1.41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4%。2019年12月17日,法院对该案出具《民事调解书》。
公司对于上述涉诉事项及后续诉讼进展均未及时披露,并迟至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11日才在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问询函回复中予以公告。公司多起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且金额较大,涉及诉讼金额合计达6.03亿元,占公司2018年归母净资产的48.75%。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
2016年5月20日,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亿元。截至2018年5月23日借款到期日,松江兴业未偿还2亿元本金,逾期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31%。2018年8月27日,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99,989,615.71元。截至2019年8月26日借款到期日,松江集团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39,898.96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逾期金额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2.25%。公司对上述债务逾期事项均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4月23日才在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告。
对于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已出具《关于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0号)和《关于对曹立明、阎鹏、刘新林、詹鹏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1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多项诉讼事项、债务逾期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第11.1.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曹立明、阎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分别对任期内的相关违规事项负责。其中,曹立明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与靖江农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负有责任;阎鹏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与天津招胜、中建六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事项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新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詹鹏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和债务逾期事项负有责任;时任总法律顾问王江华作为具体负责相关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曹立明、时任董事长阎鹏、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新林、时任董事会秘书詹鹏飞、时任总法律顾问王江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