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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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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科新发展, A
股证券代码: 600234;
黄绍嘉,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志坚,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
黄海平,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山西科新- 2-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 9 号)、
《关于对黄绍嘉、黄海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3〕
10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2023 年 4 月 28 日,山西科新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子公司前期对部分工程项
目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营业收入调增
364.77 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 0.61%;利润总额调增
364.77 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 16.79%;净利润调增
273.57 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 18.0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影响,但公司未能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
核算并披露,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
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绍嘉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
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肖志坚作为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黄海平作为
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绍嘉、时任总
经理兼董事肖志坚、时任财务总监黄海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4-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