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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仪(60029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9-12-25 3527.83 0 0 0 0
2019-12-24 3738.75 767.31 0 0 0
2019-12-23 4522.18 1267.55 0 0 0
2019-12-20 4320.39 2391.90 0 0 0
2019-12-19 3595.87 1766.10 0 0 0
2019-12-18 3907.57 2077.13 0 0 0
2019-12-17 3026.77 1057.42 0 0 0
2019-12-16 2874.86 698.23 0 0 0
2019-12-13 2379.09 320.04 0 0 0
2019-12-12 2332.82 174.6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1 21559.38 28.371
2 信托 1 923.46 1.215
2023-06-30 1 其他 1 21559.38 28.371
2 信托 1 923.46 1.215
2023-03-31 1 其他 1 21559.38 28.371
2 信托 1 923.46 1.215
2022-12-31 1 其他 1 21559.38 28.371
2 信托 1 923.46 1.215
2022-09-30 1 其他 1 21559.38 28.371
2 信托 1 923.46 1.2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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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4 0.52 0.52 0 40.00 20.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安万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安万马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8 0.96 0.96 0 30.00 28.8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狮子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7 1.01 1.01 0 50.00 50.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狮子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7 1.01 1.01 0 50.00 50.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狮子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7 1.01 1.01 0 45.00 45.45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狮子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7 1.01 1.01 0 40.00 40.4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狮子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学民,陈孟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学民,陈孟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建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逊先,张宜生
公告日期 2021-1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倪淑燕,周丕荣,周民艳,屈军,张传晕,张学民,张建新,彭传彬,徐乐雁,李晓敏,李维龙,林忠沛,汪光宇,祁和生,罗剑烨,胡仁昱,范志实,金旭丹,陈孟列,陈孟德,陈宇强,陈帮奎,陈建业,陈道荣,骆克梅,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ST华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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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1-13

处罚对象:

张学民,陈孟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仅	编号:临2024-00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较、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12023001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3)。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29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3]43、44、45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号)		
“当事人:张学民,男,1968年12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仪电气)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学		
民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第1页共6页

*ST华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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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5

处罚对象:

张学民,陈孟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共 3 页
股票代码: 600290 股票简称: *ST 华仪编号:临 2023-105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29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根据《告知书》,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公司与会计师对该《告知书》所涉及的虚假记载对公司净利润的影
响情况已核实, 经测算,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可能被实
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18 号),因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3-063)。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29 号),具体内容如下: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孟列先生、张学民先生: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第 2 页共 3 页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仪风能) 对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
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
报表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 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
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 3,729.13 万元、 5,501.49 万元、 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
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
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仪电气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知悉、授意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开具
发票提前确认收入,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 华仪电气
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同时曾担任华仪风能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提前确
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陈孟列、张
学民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第 3 页共 3 页
二、对陈孟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学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三、对公司的影响
1、 根据《告知书》,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与
会计师对该《告知书》所涉及的虚假记载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已核实, 经测
算,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
将被终止上市。
2、 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5 日

*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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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6-14

处罚对象:

陈建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63 号
───────────────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华仪, A 股证
券代码: 600290;
陈建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3 年 3 月 2 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2-
简称公司) 披露公告称,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出现
部分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情形。其中,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 3,684.96 万元,已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逾
期,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8%;向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 84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逾
期,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7%;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 3485.79 万元,已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
逾期,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9%;向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 5600 万元,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逾期,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5%。 上述重大债务违约金额,均已达
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 但公司直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才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
及时、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但公司在多笔债务违约达到披露
标准的情况下,均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2.1.6 条、第 7.7.6 条、第
7.7.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陈建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
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 3-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建山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4-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4日

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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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1-01

处罚对象:

吴逊先,张宜生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132 号
───────────────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吴逊先,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
表人;
张宜生,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
表人。
经查明, 2015 年,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1.59 亿元,用于黑龙江省鸡西-2-
平岗、恒山风电场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根据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现场检查报
告》公告,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公司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情况下,违规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归还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余额累计达 2.99
亿元。 根据保荐代表人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东海证券关
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专
项核查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核查报告
未能如实反映前述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
题,相关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关
于华仪电气 2019 年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公司保
荐代表人在进行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现场检查时,仅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款凭证
等,未到商业银行核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与公司提供资料进行
对比,导致未及时发现公司因伪造银行对账单导致募集资金被违
规挪用的违规情形。同时,保荐代表人于 2018 年仅进行了一次
现场检查,违反了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现
场检查的法定要求。
吴逊先、张宜生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的保荐代表
人,直接承担持续督导具体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3-
责,未按规定执行充分、必要的现场检查程序,导致未及时发现
和纠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违规行为,出具的募集资金
专项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
第 2.24 条、第 4.6 条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等相关规定。
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一是保荐机
构随时到银行查阅募集资金专户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目前并无
法规要求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时,需履行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义务。二是作为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已结束
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中,已按照要求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履行必要
核查程序,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具体而言,保荐代表人在 2018
年的持续督导中,从公司证券部获取各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
单,并与获取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有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银行询证
函回函进行核对,未发现异常;针对发生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大额支出, 对内部审批单、 募集资金使用合同、发票、记账凭证、
银行转账凭证等进行了核对验证,并与公司的募集资金台账进行
核对,未发现异常。三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 1
次,保荐代表人已按照要求履行。四是现场检查次数与是否能及
时发现募集资金违规挪用等情形无逻辑上的推导关系, 公司募集-4-
资金被违规挪用及超期未归还情形是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
式进行,公司出现该问题并非保荐代表人未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所
导致。
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根据公司公告,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公司挪用募集
资金合计 4.94 亿元。 其中, 2018 年涉及金额 3.07 亿元、 2019
年涉及金额 1.87 亿元, 有 2.99 亿元截至目前尚未归还。同时,
公司将近 2 亿元募集基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至今超期仍未
归还。 此外,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公司违规挪用募集
资金中, 2.36 亿元募集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
存在募集资金违规挪用、超期未归还、被资金占用的违规,相关
事实清楚、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保荐人前期出具的 2018
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未如实反映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
面的问题, 信息披露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是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保
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明确规定
了保荐人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的履职手段。 保荐人
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时,理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履职手段,对
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充分地核查,及时识别存在的
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意见
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中,保荐代表人称未能发现违规系公
司伪造银行对账单所致,但保荐代表人只需查询银行募集资金专-5-
户便可发现。保荐代表人在履职时, 仅查阅了公司单方面提供的
银行对账单及相关合同、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款凭证等。 经
核实,保荐代表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对实际上发生在保荐代表
人出具报告之后。由此,保荐代表人依赖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资料
即得出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结论, 未执行充分必要的核查
程序、怠于履行相关规则赋予的履职手段,其所称勤勉尽责的申
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保荐
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相关履职要求较之《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 更为严格。 保荐代表人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在申辩意见中称,其对公司于 2016 年现
场检查 3 次、 2017 年现场检查 3 次、 2018 年现场检查 1 次、 2019
年现场检查 2 次。据此,保荐代表人于 2018 年仅对公司募集资
金情况进行了一次现场检查,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关于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的法定要求。此外,现场检查次数虽然与是否能够及时发现
募集资金违规挪用等情形不存在直接逻辑上的推导关系,但客观
上说明保荐人未能正确看待到自身履职,责任意识不到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第三十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6.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6-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吴逊先、张宜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全面履行应尽职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
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ST华仪: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1-01

处罚对象:

倪淑燕,周丕荣,周民艳,屈军,张传晕,张学民,张建新,彭传彬,徐乐雁,李晓敏,李维龙,林忠沛,汪光宇,祁和生,罗剑烨,胡仁昱,范志实,金旭丹,陈孟列,陈孟德,陈宇强,陈帮奎,陈建业,陈道荣,骆克梅,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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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1号
───────────────
关于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华仪,A股证券代码:600290;
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道荣,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孟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学民,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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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龙,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金旭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李晓敏,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范志实,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周丕荣,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张传晕,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孟德,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乐雁,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建业,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帮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建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屈 军,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祁和生,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周民艳,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汪光宇,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罗剑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胡仁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彭传彬,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林忠沛,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骆克梅,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倪淑燕,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陈宇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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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陈道荣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未及时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文书)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公司通过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经多道划转,最终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3.2亿元,余额11.41亿元,并包含违规挪用的募集资金2.36亿元。其中,2017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52亿元,期末余额2.52亿元,分别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13%和6.13%。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33亿元,期末余额6.56亿元,分别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1.98%和15.74%。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7.35亿元,期末余额11.41亿元,分别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10%和28.10%。
控股股东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长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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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项未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迟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时,才披露前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资金11.41亿元仍未归还。
(二)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
根据行政监管文书查明的事实,2017年至2019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10.875亿元。其中,2017年担保发生额2.58亿元,占2016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8%。2018年担保发生额8.295亿元,占2017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90%。2019年底至2020年初,公司合计7.37亿元结构性存款因承担担保责任被银行强制划转。
公司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且公司因实际承担大额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但公司均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
2015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21.59亿元,用于黑龙江省鸡西平岗、恒山风电场等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根据公司2019年12月20日披露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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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现场检查报告》,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规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18年3月28日至12月29日期间,公司将3.0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转出,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仅归还1.95亿元至募集资金专户,剩余1.12亿元仍未归还。2019年1月2日至3月27日期间,公司将1.8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转出,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既未履行董事会决策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也未取得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同意。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尚未归还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累计达2.99亿元。
二是公司募集资金超期未归还,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2018年9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13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同意意见。2019年9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已将前次不超过2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查明,公司2019年9月12日实际并未归还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合计金额为1.9951亿元,且至今仍未归还。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且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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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实明显不符。
(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长期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将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及其指定第三方的融资提供担保,并操纵公司管理层通过直接划转公司账户资金、股权投资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上述事项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有效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且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未能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监督,未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另经行政监管文书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筹划、授意并指挥他人从事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陈孟列知悉、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范志实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维龙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相关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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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字,兼任董事会秘书期间明知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但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张学民先后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在任总经理期间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晓敏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人员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陈孟德、徐乐雁,时任独立董事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时任监事彭传彬、屈军、林忠沛、骆克梅,时任副总经理倪淑燕、陈宇强在任期内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多次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巨额违规担保,且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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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华仪集团长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接受公司违规担保。陈道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对上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华仪集团和陈道荣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孟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知悉、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全部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学民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职务任期内的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维龙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董事长范志实、时任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知悉前述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对任期内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晓敏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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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运作,未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任期内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张传晕,时任董事陈孟德、徐乐雁、陈建业、陈帮奎、张建新、屈军,时任独立董事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罗剑烨、胡仁昱作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时任监事彭传彬、林忠沛、骆克梅作为公司监事会成员,时任副总经理倪淑燕、陈宇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保障依法规范运作,未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其任期内的公司资金占用违规及违规担保负有一定责任。前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有关责任人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实际控制人陈道荣提出,一是其出于扭转华仪集团流动性困境的侥幸心理,作出令公司违规的决策,确属错误;二是其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违规担保的主要责任人,愿意为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三是公司未参与资金审批环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难以知情。四是其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将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弥补。
时任副董事长范志实称,一是2017年6月25日前其担任华仪集团副总裁分管财务工作,期间未发生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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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期间,1.5亿元投资款履行了审议及披露程序,具有商业实质,后被关联方占用,其不知悉、未参与。二是2017年6月25日至今,其任华仪集团常务副总裁,未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违法行为系实际控制人直接策划、授意并指使他人进行,其未审批、未参与实施。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称,一是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及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在其任职前已发生,在其任职期间资金流转、担保等并未纳入其职责范围,履职过程中不知情且未参与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二是其已勤勉尽责查阅财务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和券商的核查报告,未显示异常。三是已尽其所能与公司相关责任人沟通和获取信息,在上述与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的事项的审议过程中,在职务和个人能力范围内已做到勤勉尽责。四是公司违规行为主要涉及财务审批流程中的核心人员,知情范围窄。各专业中介机构均出具合规意见,违规事项超出其自身核查能力,无法识别。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晓敏称,一是其履职时间较短,仅8个月,资金流转未纳入职责范围,其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不知晓且未参与,其在9月30日之后所有工作均非申辩人本人处理。部分违规情况在其任职前已存在,其中资金占用情况在其任职前已发生资金占用3.77亿元,任职期间累计发生9亿元;违规担保在其任职前已发生,且在其任职期间未有新增,违规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在其任职前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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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累计发生2.69亿元。二是履职过程中已尽其所能与公司相关责任人沟通和获取信息,查阅财务部提供的资料、信息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券商的核查报告等,已尽可能做到了勤勉义务。三是公司部分责任人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银行账单手段进行舞弊,且各方中介都出具了合规意见,违规事项超出其核查能力和履职范围,无法识别。
时任董事张传晕、陈帮奎、张建新、屈军称,一是任职期限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任职期限内资金占用仅发生首笔投资款占用,该投资行为符合商业投资逻辑,具备商业实质,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了披露义务。该投资为公司参股公司,作为董事会秘书、董事,无法监督管理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包括核查其资金使用,对本次投资款占用不存在过错。张传晕还称,其作为董事任职期限内,发生了6笔违规担保。公司违规行为具有形式合规和方式隐蔽的特点,且各专业中介机构均出具合规意见,担任内部董事期间无法在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从合规合理的途径获悉上述违规证据。
时任董事徐乐雁、陈建业称,一是其分别分管技术研发、输配电产业经营工作,日常工作中接触不到资金调动。二是董事会审议尽已所能去履行董事的勤勉责任,在各专业中介机构均出具合规意见的情况下,无法获知违规证据。
时任独立董事周民艳、汪光宇、罗剑烨、胡仁昱称,一是没有出现违反《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尽到了忠诚和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已经以独立董事身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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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会议及其他履职场合中提醒公司规范合法经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在审议与经营有关的事项时,最大可能地尽到了注意义务,勤勉尽责地调查、审议,并取得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书面核查意见。二是履职过程中被故意蒙蔽,对虚假陈述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对公司的不实披露承担责任。
时任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称,一是其多次提出离职,自2018年2月1日起不再参与华仪集团及公司活动,而违规行为多数发生在2018年之后。二是2017年其担任华仪集团财务经理,主要负责转贷及筹资,汇报资金缺口和贷款到期情况,关注资金到账情况,未参与资金占用安排。华仪集团在各大银行属于整体授信,基于银行存贷比要求,曾汇报并参与讨论华仪电气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方案,但未进一步参与其他资金安排。三是违规担保大多发生在2017年12月中下旬,处于其离职等待交接期间,融资工作由他人负责。四是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发生在其离职后。五是离职公告前,基于多年情谊及对审计机构的信任,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时任监事林忠沛、骆克梅称,一是违规事项未经其审议,是隐瞒实情、伪造证据的舞弊行为。二是结合自身职务尽己所能尽到了勤勉注意义务,因职务所限及隐瞒手段,其没有途径主动发现异常情况,无法发现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等。三是在履职及审议相关事项时勤勉尽责,在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及日常审查信息一致的基础上才在定期报告上签字。
时任副总经理倪淑燕、陈宇强称,一是其分管工作与上述违法行为无关,作为副总经理按时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二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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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为隐蔽且有意欺瞒,按内部职责分工无法察觉。三是其在职期间,认真履职、严谨慎行,对分管业务勤勉尽责,注重风险控制。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相关责任主体所提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未决策也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违规。因上述违规事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转出募集资金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且截至目前仍未整改或归还,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组织策划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知悉相关违规行为,但未能予以制止纠正或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相应违规负有责任。当事人所称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相关业务、任职时间短、多次提出离职、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离职等待交接期、信赖中介机构意见、超出自身能力等均不构成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根据行政监管文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筹划、授意并指挥他人从事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违规行为,其所称已经认识错误、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不影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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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事实的成立及责任承担;其所称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但相关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问题未能解决,不构成责任减免情形。范志实、周丕荣知悉至少包括资金占用在内的违法行为,但仍在相关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与所称不知情、未参与情况不符。周丕荣基于多年情谊签署年度报告,显然未能勤勉尽责,而就其在违规中发挥的作用已有考虑,并未认定其对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负有责任,对其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张学民任总经理后主持全面工作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定期报告上签字,金旭丹、李晓敏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相关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民艳、汪光宇、骆克梅、林忠沛、倪淑燕、陈宇强在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相关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并对公司违规行为采取了充分、实质的履职行为,对相关责任人所称已经勤勉尽责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三是公司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时任董事张传晕、陈建业、陈帮奎、张建新,时任独立董事罗剑烨、胡仁昱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未能有效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营,未能保证公司在各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公司出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对任期内的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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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责任,其所称任期内不存在违规行为,与事实不符;公司违规具有形式合规、方式隐蔽,多次督促公司规范合法运行的措施具有一般性和形式性,并未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在作出纪律处分时,本所已经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类型、性质、涉案参与程度、职责轻重、作用大小、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政处罚的认定,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了差异化区分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道荣、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孟列、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学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维龙、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晓敏、时任副董事长范志实、时任监事会主席周丕荣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陈道荣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陈孟列、张学民、李维龙、范志实、周丕荣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张传晕、陈孟德、徐乐雁、陈建业、陈帮奎、张建新、屈军,时任独立董事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罗剑烨、胡仁昱,时任监事彭传彬、林忠沛、骆克梅,时任副总经理倪淑燕、陈宇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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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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