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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6002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12447.85 103.82 35.44 93.92 0.03
2024-04-23 12396.21 42.59 35.89 93.67 0.09
2024-04-22 12412.88 56.22 36.02 94.01 0
2024-04-19 12413.09 42.78 36.64 97.10 1.35
2024-04-18 12432.58 118.41 35.35 93.32 0
2024-04-17 12468.64 149.95 35.59 95.38 0.99
2024-04-16 12454.63 210.54 34.63 87.27 0.99
2024-04-15 12417.84 248.06 33.65 92.20 0.03
2024-04-12 12712.10 163.79 33.62 96.49 0
2024-04-11 12741.44 663.05 35.29 102.6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42067.73 36.261
2 基金 1 5200.00 4.482
2023-12-31 1 其他 4 40449.03 34.865
2 基金 17 5981.91 5.156
2023-09-30 1 其他 5 41609.20 35.866
2 基金 2 5412.06 4.665
3 上市公司 1 622.39 0.536
2023-06-30 1 其他 5 32925.97 28.381
2 基金 8 5877.65 5.066
3 上市公司 1 416.67 0.359
2023-03-31 1 其他 4 28006.60 24.141
2 基金 1 5200.00 4.482
3 上市公司 1 340.77 0.29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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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3-31 1.93 2.16 -10.65 1041.55 2010.1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29 2.76 2.84 -2.82 426.34 1176.69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0-02-05 2.47 2.60 -5.00 202.00 498.94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1-14 3.04 3.32 -8.43 82.00 249.28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2019-12-19 3.21 3.25 -1.23 460.00 1476.6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2019-10-15 3.34 3.65 -8.49 1783.40 5956.56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峡新材受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行政处罚(宜当环处罚[2022]2号)
发文单位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峡新材受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行政处罚(宜当环处罚[2022]1号)
发文单位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峡新材: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3-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峡新材: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泽伟,许锡忠
公告日期 2020-07-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晓凭,许锡忠,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三峡新材受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行政处罚(宜当环处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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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3

处罚对象: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编号:临 2023-038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 年年度报告》 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
号) ,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
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因环境问题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的内容进行补充,并修订公司《2022年半年度
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如下:
一、补充内容
2022年度, 因公司环保系统进行抢修、维护,导致大气污染物
局部、短时超标排放,受到地方环保部门一般性行政处罚。
1、 2022 年 2 月 24 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对公司作出
宜当环处罚[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 10 月 1
日、 2021 年 11 月 10 日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之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款人民币 10 万元,合计处罚款 20 万元。
2、 2022 年 2 月 24 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对公司作出
宜当环处罚[2022]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条规定之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3、 公司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缴纳了罚款, 进行了整改。
公司全方位总结分析了原因,采取了增加环保设备巡查、强化环保
设施预防性维修、提高环保设施匹配性、增加紧急备用环保设施等
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保设备故障率、保障环保系统运行稳定性。
4、 2022年6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确认:公司上
述违法情节一般,公司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了失信
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
二、 修订《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上
述情况, 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第五
节“环境与社会责任”第一条第(一)款第6小节“报告期内因环
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披露内容对应修订, 修订后的定期报
告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修订) 》 和《2022年年度报告(修订)》 。
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原定期报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三峡新材受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行政处罚(宜当环处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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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3

处罚对象: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编号:临 2023-038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 年年度报告》 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
号) ,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
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因环境问题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的内容进行补充,并修订公司《2022年半年度
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如下:
一、补充内容
2022年度, 因公司环保系统进行抢修、维护,导致大气污染物
局部、短时超标排放,受到地方环保部门一般性行政处罚。
1、 2022 年 2 月 24 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对公司作出
宜当环处罚[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 10 月 1
日、 2021 年 11 月 10 日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之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款人民币 10 万元,合计处罚款 20 万元。
2、 2022 年 2 月 24 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对公司作出
宜当环处罚[2022]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条规定之规定,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3、 公司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缴纳了罚款, 进行了整改。
公司全方位总结分析了原因,采取了增加环保设备巡查、强化环保
设施预防性维修、提高环保设施匹配性、增加紧急备用环保设施等
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环保设备故障率、保障环保系统运行稳定性。
4、 2022年6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分局确认:公司上
述违法情节一般,公司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了失信
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
二、 修订《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上
述情况, 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 第五
节“环境与社会责任”第一条第(一)款第6小节“报告期内因环
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披露内容对应修订, 修订后的定期报
告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修订) 》 和《2022年年度报告(修订)》 。
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原定期报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3 日

三峡新材: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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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23

处罚对象: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83 号
───────────────
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三峡新型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 持有湖北三峡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11,128,680 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 9.58%,股份来源为 2016 年的非公开发行。
-2-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前海佳浩收到法院送
达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诉前海佳浩质
押式股份回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国融证券对前海佳浩质押
公司股份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公告同时披露,前海佳浩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书。 2022 年 2 月 25、 26 日,公司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
性公告及相关补充公告称,因国融证券诉前海佳浩质押式股份回
购纠纷一案,国融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2 年 2 月 18、
2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处置前海佳浩所持有的
5,000,000 股、 6,601,450 股公司股份。本次司法处置导致前海
佳浩所持公司股份合计减少 11,601,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
但前海佳浩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
务。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所持股份被法院通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予以司法处置, 且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减持数量和比
例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三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前
海佳浩未曾获悉法院于 2022 年 2 月以集合竞价方式处置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收到法院书面执行通知书后, 其曾提起执行
-3-
异议,但未收到法院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处置的书面通知,无从知
悉司法处置情况,在处置完成后才知晓。二是前海佳浩在获悉相
关情况后,已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后续有类似情况时
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以便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三是前海
佳浩持有股票被司法处置过程中,涉及披露方面存在违规的责任
主体应为国融证券。前海佳浩未曾收到国融证券关于司法通过集
合竞价交易方式处置股票的书面通知。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一是经本所查明,公司股东前海佳浩并非完全不知悉
司法处置事项。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公告,前海
佳浩曾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对于前海佳浩质押
的 38,984,952 股公司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国
融证券在 9,486.70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前海佳浩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股份仍存在被实施司法处置
的较大风险,理应对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充分预期。 前海
佳浩对于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司法
处置完全不知情、无从知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而前海佳浩未
按相关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的违规事实明确。 二是本案中司法处
置的相关股份为前海佳浩所有, 作为公司股东, 前海佳浩系规定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法院后续沟通情况、未收到国融证券书面
通知等异议理由,不影响本次违规事实的认定,相关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此外, 对于本次减持系因司法处置被动所致的相关情节
已酌情予以考虑。
-4-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前
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三峡新材: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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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04

处罚对象: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许泽伟,许锡忠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1号 
─────────────── 
 
 
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三峡新材,
A股证券代码:600293; 
许锡忠,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 
许泽伟,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 
 
一、上市公司和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18年3月28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与高灿烜签
订《股票协议转让期权合同》。合同约定,许锡忠承诺于2019年
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完成4,000万股公司股票交割
并过户给高灿烜或其指定的股票账户,转让价格为16,000万元,
高灿烜已自2018年3月30日起分次支付了相关款项。合同同时
规定了到期的收益分配或补偿方案,还约定许锡忠可根据高灿烜
指令直接减持4,000万公司股股票或按照2020年3月31日前5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进行现金结算。《股票协议转让期权合同》要
求,该合同项下的许锡忠所有支付义务由公司等主体提供不可撤
销连带责任保证。据此,公司为双方签订的《股票协议转让期权
合同》对应的债权本金1.6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金额占
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26%。2020年3月31日,该笔担
保债务发生逾期,许锡忠未按约定转让股份,也未能归还资金。 
对于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直至2021年8
月5日、8月17日才分别在违规担保公告及相关投诉事项工作
函回复公告中披露。根据公司公告,上述担保事项系2018年5
月许锡忠私自以公司名义与高灿烜签订,并通过仿签部分董事签
名的方式出具了董事会决议,公司公章为许锡忠趁公章管理人员
不备私盖。 
另经查明,公司时任董事许泽伟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名,
-3- 
 
系按照许锡忠要求执行,未关注所签署文件的内容,也未告知公
司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1年9月7日,公司披露解除违规担保的公告称,公司
于2021年9月6日收到高灿烜已生效的承诺函,其承诺终止相
关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不
要求公司就保证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回已经采取
的对公司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未来不向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
张或要求。据此,上述违规担保已解除。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能对公章实施有效管理,导致发生违规担保且担保债
务发生逾期,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5条、第10.2.6条等
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利用其职
权便利,违规以公司名义签订保证合同,主导了相关违规担保事
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5条、第2.6.2条等
相关规定。同时,许锡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时任董事许泽伟作为董事会
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在公司违规担保的相关董事会文件上签字,
未能有效促使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公司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本次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行为,公司及除时任董
事长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且未参与。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许锡忠已对此出具说明。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没有审议相关合同,也没有同意或授权许锡忠签署该合
同。 
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已按照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立即开展核实调查,于2021年8月5、17
日披露了违规担保情况和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并聘请律师事务
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三是公司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维护了公司及中小投资人的
利益,敦促实际控制人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公司责任,并促成协
商解决方案,彻底消除了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法律责任。 
四是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对公司没有法
律效力,公司没有为实际控制人债务提供担保。由于保证合同为
实际控制人私自签署,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公司没有为其提供担
-5- 
 
保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该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并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未能对公章实施有效管理,导
致发生违规担保,致使公司可能面临重大债务和法律风险,反映
出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缺陷,违规事实清楚。不知情、
未参与、未同意签署担保合同、没有过错等情况不构成减免责任
的合理理由。保证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也不影响违规事
实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二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积极核实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况已在纪律处分中予以考虑;同时,鉴于公司
已采取措施解除违规担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
良影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从轻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许锡忠、时任董事许泽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6-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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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27

处罚对象:

杨晓凭,许锡忠,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68号
  ───────────────
  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三峡新材,A股证券代码:600293;
  许锡忠,时任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晓凭,时任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年2月12日,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回购注销公司股份预案》,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以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1.5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每股12元。2018年3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回购预案。2019年3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将回购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20年3月3日,进一步明确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公司公告显示,当时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回购总金额999.36万元。2020年3月4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9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回购总金额999.36万元。公司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9.99%,未完成原有回购计划,且在回购计划延期期间未实际回购股份。公司披露称,回购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的要求,主要原因系公司资金紧张。
  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经过延期后仍未完成回购计划,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锡忠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晓凭作为公司回购事项操作实施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在公司披露的回购计划实施期间未能督促公司按计划及时完成回购,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股份回购的决策具有合理性。2018年初,公司业绩良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公司决定回购部分股份。2018年间,公司受“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及全资子公司“中邮诉讼案”冲击,但同时基于对政府纾困及“中邮诉讼案”二审终裁的良好预期,决定对回购承诺延期一年。最终因纾困未能落地、诉讼出现反复,公司持续面临融资难、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决定终止股份回购。二是决策流程及信息披露具有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并及时就股份回购的缘由、延期和终止回购股份的原因作了披露及解释。三是相关责任人已勤勉尽责,时任董事长提议和召集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时任董事会秘书就股份回购进行了催促和示警,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谨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规模与期限,安排好回购资金,并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公司在首次回购期限届满前就已涉及“中邮诉讼案”,公司在当时也已经面临“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公司也未形成明确、具体的纾困方案,流动性已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在未充分评估前述事项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回购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决定延长回购期限,但在长达24个月的回购期间内,未能有效实施回购计划,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达计划下限的9.99%,且在延期回购期间未回购一股,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同时,在此期间,公司未在中邮诉讼案件相关进展公告中提及对回购股份事项的影响,也未就无法完成回购计划对市场进行风险提示。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具有合理性、基于合理预期而延长回购期限、为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无法完成回购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公司对于股份回购履行了决策程序、及时予以披露,有关责任人督促公司履行回购计划等,是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成为减免处分的正当理由。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晓凭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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