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113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8584708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朱星臣,男,1974年
1
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
我局对朱星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朱星臣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
12
月
31
日,在朱星臣指示下,张某欣、陈某昌、严某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中路证券营业部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并将所开立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卡交给朱星臣使用。张某欣、陈某昌、严某证券账户的资金均由朱星臣调配,相关资金所有权均归属于朱星臣。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朱星臣通过其控制企业、资金往来方累计向张某欣、陈某昌、严某三人证券账户转入资金
304,431,983
元。期间,朱星臣控制三人证券账户共交易
“
亚宝药业
”
等
7
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
1,929,092,987
元。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星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
我局决定:
对朱星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
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