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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微(60036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28939.46 0 49.01 303.86 0
2024-04-29 29420.72 560.50 49.01 303.86 0
2024-04-26 29123.35 464.26 52.37 317.88 2.28
2024-04-25 29215.82 310.87 53.07 313.11 0.33
2024-04-24 29185.90 240.03 68.36 401.95 1.01
2024-04-23 29362.96 164.39 68.63 389.81 2.04
2024-04-22 29384.79 164.46 69.26 392.01 2.49
2024-04-19 29434.84 201.91 75.46 426.34 8.73
2024-04-18 29667.62 145.01 66.73 385.69 1.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21432.67 22.319
2025-06-30 1 其他 4 22830.84 23.775
2025-03-31 1 其他 4 22835.22 23.779
2 QFII 1 468.00 0.487
2024-12-31 1 其他 4 22908.26 23.855
2024-09-30 1 其他 6 23607.78 24.58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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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06 7.25 7.25 0 73.55 533.23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625 9.02 9.02 0 300.00 270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20200806 8.80 10.19 -13.64 159.00 1399.20

买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0619 7.47 6.47 15.46 40.00 298.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50212 4.70 5.16 -8.91 380.00 178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140924 5.30 5.57 -4.85 1750.00 9275.0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40924 5.30 5.57 -4.85 650.00 3445.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夏增文
公告日期 2025-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微: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增文
公告日期 2025-02-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增文
公告日期 2025-0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于胜东,佟成生,姜永恒,孙铖,曾涛,朱晓丽,李大沛,王晓林,聂嘉宏,赵东军,陈笑蕊,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微: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胜东,佟成生,姜永恒,孙铖,曾涛,朱晓丽,李大沛,王晓林,聂嘉宏,赵东军,陈笑蕊,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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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30

处罚对象:

夏增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夏增文,男,1952年5月出生,时任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董事长,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微电子、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局向当事人夏增文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现公告期满,夏增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告知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微电子、上海鹏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鹏盛、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15年至2023年,根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的要求,华微电子持续以预付设备款等名义,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等公司进行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均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华微电子资金,用于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收购股权、对华微电子增资配股、解除所持有的华微电子股权质押以及维持日常经营等用途。截至2024年10月15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9,067.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984,50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14%,占当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9.34%。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00万元。
  2016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2,105,812,001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5.54%,占当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7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386,943,342.92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8.44%,占当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39%。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8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3,221,866,474.5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1.9%,占当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3.29%。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9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4,123,314,373.83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38%,占当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2.67%。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8,070,551.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8%。
  2020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4,141,026,91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24%,占当期(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2.75%。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141,051,645.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58%。
  2021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264,636,61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54%,占当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2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41,280,159.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75%。
  2022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07,42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4%,占当期(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73,214,159.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43%。
  2023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33,12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占当期(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92,369,173.21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75%。
  直至2024年6月8日,华微电子才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华微电子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2月19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2020年8月21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2022年1月26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年4月30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2023年11月11日,华微电子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在上述临时公告中,华微电子否认控股股东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关联关系;否认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资金往来;否认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查明,华微电子上述临时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相关会议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华微电子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华微电子2019年发布的《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4月1日,华微电子发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对华微电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配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相关会议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华微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华微电子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夏增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夏增文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夏增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4月22日

ST华微: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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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4-30

处罚对象:

夏增文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84 号
────────────────────────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增文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夏增文,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2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相关事实,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2-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或者公司)、 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
技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鹏盛)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一)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事项,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鹏盛、 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
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奔赛、 上海芙拉沃) 为华微电子的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2015 年至 2023 年, 根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
的要求, 华微电子持续以预付设备款等名义, 与上海奔赛( 上海
芙拉沃) 等公司进行资金往来, 相关资金往来均无商业实质, 构
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华
微电子资金, 用于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 收
购股权、 对华微电子增资配股、 解除所持有的华微电子股权质押
以及维持日常经营等用途。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 未被偿还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9,067.82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84,50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14%, 占当期( 2015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49.34%。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00 万元。
2016 年,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2,105,812,001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15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54%, 占当
期( 2016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92%。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3-
2017 年 ,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386,943,342.92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16 年) 经审计净资产
的 68.44%, 占当期( 2017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65.39%。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8 年 ,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221,866,474.54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17 年) 经审计净资产
的 151.9%, 占当期( 2018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43.29%。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9 年 ,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4,123,314,373.83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18 年) 经审计净资产
的 183.38%, 占当期( 2019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67%。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08,070,551.32 元, 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8%。
2020 年,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4,141,026,914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19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33.24%, 占当
期( 2020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75%。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141,051,645.32 元,
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6.58%。
2021 年,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264,636,614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20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40.54%, 占当
期( 2021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6%。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41,280,159.32 元,-4-
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75%。
2022 年,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07,42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4%, 占当期( 2022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73,214,159.32 元, 占华微电子
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43%。
2023 年,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3,12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 占当期( 2023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92,369,173.21 元, 占华微电子
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75%。
直至 2024 年 6 月 8 日, 华微电子才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
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33) 中披露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事项。
依据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
二项、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的
规定, 华微电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 华微电子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项、-5-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 证监会公告〔 2015〕 24 号、 证监会公告〔 2016〕 31 号、 证
监会公告〔 2017〕 17 号)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条、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 华微电子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华微电子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未披露前述情况, 存在重大遗漏。
( 二)华微电子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
记载
2019 年 12 月 19 日, 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 2019-061); 2020 年 8
月 21 日, 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39);
2022 年 1 月 26 日, 华微电子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池业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10); 2022 年 4 月 30 日, 华微
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32); 2023 年 11
月 11 日, 华微电子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的回复公告》-6-
( 公告编号: 2023-032), 在上述临时公告中, 华微电子否认控
股股东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 上海芙拉沃) 存在关联关系; 否认
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 上海芙拉沃) 存在资金往来; 否认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经查明, 华微电子
上述临时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存在虚假记载。
( 三) 华微电子 2019 年发布的《配股说明书》 等临时公告
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1 日, 华微电子发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配股说明书》 等临时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
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对华
微电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存在重大遗漏。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在交易所问询
函回复、《配股说明书》 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六
条第六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 《证券法》 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
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7-
条、 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
所( 以下简称本所) 已对公司及部分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
定(〔 2025〕 36 号)。
责任人方面, 根据《决定书》 认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
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反了 2005 年《证
券法》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以及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经本所公告送达, 规定期限内, 夏
增文未回复异议, 视为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予以公开
谴责, 并公开认定夏增文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8-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履行忠
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向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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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2-18

处罚对象:

夏增文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予以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查明的相关事实,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或者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鹏盛、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15年至2023年,根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的要求,华微电子持续以预付设备款等名义,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等公司进行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均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华微电子资金,用于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收购股权、对华微电子增资配股、解除所持有的华微电子股权质押以及维持日常经营等用途。截至2024年10月15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9,067.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984,50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14%,占当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9.34%。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00万元。
2016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2,105,812,001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5.54%,占当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7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386,943,342.92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8.44%,占当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39%。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8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3,221,866,474.5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1.9%,占当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3.29%。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9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4,123,314,373.83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38%,占当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2.67%。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8,070,551.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8%。
2020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4,141,026,91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24%,占当期(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2.75%。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141,051,645.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58%。
2021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264,636,61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54%,占当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2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41,280,159.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75%。
2022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07,42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4%,占当期(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73,214,159.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43%。
2023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33,12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占当期(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92,369,173.21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75%。
直至2024年6月8日,华微电子才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华微电子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2月19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2020年8月21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2022年1月26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池业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年4月30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2023年11月11日,华微电子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在上述临时公告中,华微电子否认控股股东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关联关系;否认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资金往来;否认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查明,华微电子上述临时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华微电子2019年发布的《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4月1日,华微电子发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对华微电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夏增文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纪律处分作出后,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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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13

处罚对象:

于胜东,佟成生,姜永恒,孙铖,曾涛,朱晓丽,李大沛,王晓林,聂嘉宏,赵东军,陈笑蕊,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夏增文,男,1952年5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长,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曾涛,男,1970年3月出生,时任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赵东军,男,1968年6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王晓林,男,1952年11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于胜东,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孙铖,男,1990年5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朱晓丽,女,1974年4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财务部经理,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陈笑蕊,女,1973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鹏盛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李大沛,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佟成生,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姜永恒,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聂嘉宏,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华微电子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微电子、上海鹏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夏增文除外)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微电子、上海鹏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鹏盛、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15年至2023年,根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的要求,华微电子持续以预付设备款等名义,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等公司进行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均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华微电子资金,用于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收购股权、对华微电子增资配股、解除所持有的华微电子股权质押以及维持日常经营等用途。截至2024年10月15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9,067.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984,50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14%,占当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9.34%。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00万元。
2016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2,105,812,001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5.54%,占当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7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386,943,342.92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8.44%,占当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39%。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8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3,221,866,474.5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1.9%,占当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3.29%。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2019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4,123,314,373.83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38%,占当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2.67%。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8,070,551.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8%。
2020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4,141,026,91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24%,占当期(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2.75%。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141,051,645.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58%。
2021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264,636,614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54%,占当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2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41,280,159.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75%。
2022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107,42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4%,占当期(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73,214,159.32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43%。
2023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33,120,000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占当期(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92,369,173.21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75%。
直至2024年6月8日,华微电子才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华微电子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2月19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2020年8月21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2022年1月26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池业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年4月30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2023年11月11日,华微电子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在上述临时公告中,华微电子否认控股股东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关联关系;否认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资金往来;否认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查明,华微电子上述临时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相关会议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华微电子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任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赵东军、时任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于胜东、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聂嘉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时任独立董事李大沛、时任独立董事佟成生、时任董事姜永恒、时任财务部经理朱晓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海鹏盛作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向其及关联方提供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实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上海鹏盛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涛、时任财务总监陈笑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华微电子2019年发布的《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4月1日,华微电子发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对华微电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配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相关会议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华微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华微电子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任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赵东军、时任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于胜东、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聂嘉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姜永恒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海鹏盛作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实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上海鹏盛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东军、王晓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五、对于胜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六、对孙铖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七、对朱晓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笑蕊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九、对李大沛、佟成生、姜永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十、对聂嘉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曾涛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无法与夏增文取得联系,我局已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将对其依法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2月11日

ST华微: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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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2-13

处罚对象:

于胜东,佟成生,姜永恒,孙铖,曾涛,朱晓丽,李大沛,王晓林,聂嘉宏,赵东军,陈笑蕊,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36 号
────────────────────────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华微,A
股证券代码:600360;
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曾涛,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
陈笑蕊,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赵东军,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代
董事长;
王晓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于胜东,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首席
执行官、董事会秘书;
孙铖,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朱晓丽,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经理;
李大沛,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佟成生,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姜永恒,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聂嘉宏,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
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或者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
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上海鹏盛、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为华微电子的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15 年至 2023 年,根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
的要求,华微电子持续以预付设备款等名义,与上海奔赛(上海
芙拉沃)等公司进行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均无商业实质,构
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华
微电子资金,用于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收
购股权、对华微电子增资配股、解除所持有的华微电子股权质押
以及维持日常经营等用途。截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未被偿还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9,067.8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84,50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14%,占当期(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9.3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00 万元。
2016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2,105,812,001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54%,占当
期(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92%。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7 年 ,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386,943,342.92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68.44%,占当期(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5.39%。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8 年 ,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221,866,474.54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51.9%,占当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3.29%。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9 年 ,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4,123,314,373.83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83.38%,占当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67%。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08,070,551.32 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8%。
2020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4,141,026,914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3.24%,占当
期(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75%。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141,051,645.32 元,
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6.58%。
2021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264,636,614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0.54%,占当
期(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41,280,159.32 元,
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75%。
2022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07,42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4%,占当期(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73,214,159.32 元,占华微电子
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43%。
2023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3,12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占当期(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92,369,173.21 元,占华微电子
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75%。
直至 2024 年 6 月 8 日,华微电子才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
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3)中披露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事项。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
二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
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15〕24 号、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华微电子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未
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华微电子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
记载
2019 年 12 月 19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2020 年 8
月 21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9);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池业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 年 4 月 30 日,华微
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2023 年 11
月 11 日,华微电子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2),在上述临时公告中,华微电子否认控
股股东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关联关系;否认
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资金往来;否认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查明,华微电子
上述临时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华微电子 2019 年发布的《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
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1 日,华微电子发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
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对华
微电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交易所问询
函回复、《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
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上海鹏盛作为华微电子的控股股东,
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向其及关联方提供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实施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组织、指使华微电子实施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上海鹏盛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涛是上述违法行为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鹏盛时任财务总监陈笑蕊是上海鹏
盛前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鹏盛及
相关人员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四条,《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
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晓
林,时任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赵东军,时任董事、总裁、首
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于胜东,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
秘书聂嘉宏,是公司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时任独立董事李大沛、时任独立董事佟成
生、时任董事姜永恒、时任财务部经理朱晓丽,是公司第一、二
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任董事、总经理、代董
事长赵东军,时任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于胜东,
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聂嘉宏,是公司第三项违法
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姜永恒是公司第三项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
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涛、时任财务总监陈笑
蕊,时任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赵东军,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
时任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于胜东,时任董事会
秘书孙铖,时任财务部经理朱晓丽,时任独立董事李大沛、佟成
生,时任董事姜永恒,时任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聂嘉
宏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曾涛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 年内不接受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其他有关责
任人将依规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暂不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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