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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6003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26794.92 346.01 65.41 364.97 2.49
2024-04-23 26736.53 174.77 66.29 365.24 4.02
2024-04-22 26731.96 237.75 62.58 352.31 1.27
2024-04-19 26780.14 512.41 70.03 398.45 1.72
2024-04-18 26529.29 393.25 70.48 412.99 0.63
2024-04-17 26411.27 411.86 73.01 438.04 2.35
2024-04-16 26333.12 648.24 72.69 417.22 3.97
2024-04-15 26754.05 384.33 74.54 464.36 3.57
2024-04-12 26559.19 138.14 71.09 456.38 1.87
2024-04-11 26726.52 333.90 78.11 507.69 2.8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65 6063.21 5.699
2023-09-30 1 其他 7 37842.93 35.837
2023-06-30 1 其他 8 37849.11 35.843
2 基金 42 1737.97 1.646
2023-03-31 1 其他 6 36286.32 36.686
2 基金 2 91.64 0.093
2022-12-31 1 其他 4 35273.32 35.662
2 基金 76 2842.08 2.873
3 社保 1 801.99 0.8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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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28 10.97 10.97 0 121.37 1331.4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12-27 11.08 11.08 0 122.90 1361.7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8-13 13.08 13.08 0 16.50 215.8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1 12.17 12.17 0 16.50 200.81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7-03-08 20.35 20.35 0 13.00 264.5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6-04-05 17.55 19.85 -11.59 18.84 330.64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天九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3-0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韵升: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竺韵德、副总经理朱建康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建康,竺韵德,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韵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建康,竺韵德,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韵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建康,竺韵德,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韵升: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竺韵德、副总经理朱建康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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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03

处罚对象:

朱建康,竺韵德,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3 号
───────────────
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暨
实际控制人竺韵德、副总经理朱建康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竺韵德,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韵升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建康,时任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 7
-2-
号)查明的事实,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升控股)及有关责任人
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韵升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74,895,630
股(均为特定来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0%, 系持有公司
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韵升控股私下安排员工开立“宁波
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与“宁
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券
账户)。 上述 2 个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排员工办
理, 2 个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
均来源于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
2017 年 4-7 月,韵升控股通过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和宁波龙
象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份 37,304,7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69%, 成交金额 6.42 亿元。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 30%的,每 12 个月内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 2%的,应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公司 30%
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控股股东, 在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超过 2%,触
发要约收购义务。 但韵升控股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 向公司所有
股东发出收购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同时, 韵升控股利用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和宁波龙象证券账户
多次交易公司股票。 2017 年 4-7 月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份
37,304,7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69%, 成交金额 6.42 亿元;
累计卖出公司股份 210,3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 成交金
额 404.53 万元。 2019 年 5-8 月期间, 韵升控股再次通过上述 2
-3-
个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累计卖出公司股份 55,890,17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57%, 成交金额 4.76 亿元;累计买入公司股
份 177,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成交金额 145.08 万元。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韵升控股通过上述 2 个证券账户在 6 个月内
频繁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涉
及短线交易合计 387,3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95%, 合计金
额 549.61 万元。
综上, 韵升控股作为公司持股 30%以上的控股股东,利用他
人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在每年增持比例超过 2%时,未按规
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同时,韵升控股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
短线交易,涉及数量和金额较大。韵升控股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 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八
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第
3.1.8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韵升控股时
任董事长竺韵德作为韵升控股的法定代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
韵升控股时任副总经理朱建康作为违规事项的参与人员,对韵升
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
事项,韵升控股及有关责任人均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4-
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韵升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竺韵德、时任副总经理朱建康予以
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
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宁波韵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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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13

处罚对象:

朱建康,竺韵德,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 2020-052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竺韵德以及控股股东相关当事人朱建康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分别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甬证调查字 2020098 号、甬证调查字 2020099 号、甬证调查字 2020100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5)。
2020 年 11 月 6 日, 上述对象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 (甬证监告字[2020]10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0-051)。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上述对象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 [2020]7 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升控股),住所: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
竺韵德,男, 1948 年 10 月 24 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朱建康,男, 1972 年 11 月 20 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我局对韵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违法违规案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 30%以上已
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部分股份
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乾浩”证券
账户) 、 “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
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具体为:
1.2017 年 4 月至 7 月期间,累计买入“宁波韵升” 37,304,770 股, 成交金
额 6.42 亿元,累计卖出“宁波韵升” 210,300 股,成交金额 404.53 万元,累计
净买入“宁波韵升” 37,094,470 股,占宁波韵升总股本的 6.66%。
2.2019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累计卖出“宁波韵升” 55,890,175 股,成交金
额 4.76 亿元,累计买入“宁波韵升” 177,000 股,成交金额 145.08 万元。
“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
排员工办理,两账户交易“宁波韵升”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均来源于
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经计算,“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盈利 208.35
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亏损 7757.22 万元,两账户合计亏损 7548.87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韵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于韵升控股的相关违法行为,时任韵升控股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2018 年 5 月起兼任总经理)竺韵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韵升控股副总经理( 2018 年 5 月起改任董事)朱建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
其中对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和未依法履行发出要约收购义务分别处以罚
款 20 万元,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罚款 400 万元;
二、对竺韵德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朱建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宁波韵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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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07

处罚对象:

朱建康,竺韵德,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 2020-051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竺韵德以及控股股东相关当事人朱建康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分别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甬证调查字 2020098 号、甬证调查字 2020099 号、甬证调查字 2020100 号)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5)。
2020 年 11 月 6 日, 上述对象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 (甬证监告字[2020]10 号) ,具体内容如下:
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竺韵德、朱建康: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 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
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
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乾浩”证券账户) 、 “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具体为:
1.2017 年 4 月至 7 月期间,累计买入“宁波韵升” 37,304,770 股, 成交金
额 6.42 亿元,累计卖出“宁波韵升” 210,300 股,成交金额 404.53 万元,累计
净买入“宁波韵升” 37,094,470 股,占宁波韵升总股本的 6.66%。
2.2019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累计卖出“宁波韵升” 55,890,175 股,成交金
额 4.76 亿元,累计买入“宁波韵升” 177,000 股,成交金额 145.08 万元。
“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
排员工办理,两账户交易“宁波韵升”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均来源于
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经计算,“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盈利 208.35
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亏损 7757.22 万元,两账户合计亏损 7548.87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韵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
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
行为。对于韵升控股的相关违法行为,时任韵升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8
年 5 月起兼任总经理)竺韵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韵升控股副总经理
( 2018 年 5 月起改任董事)朱建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
决定:
一、对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
其中对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和未依法履行发出要约收购义务分别处以罚
款 20 万元,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罚款 400 万元;
二、对竺韵德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朱建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等有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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