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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粤泰(6003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5 11879.74 11.808
2022-12-31 1 其他 6 12029.24 11.956
2 上市公司 2 2178.96 2.166
2022-09-30 1 其他 3 10378.26 10.315
2022-06-30 1 其他 2 8588.26 8.691
2022-03-31 1 其他 2 8588.26 8.6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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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7-28 1.46 1.35 8.15 50.00 73.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19 3.52 3.51 0.28 285.00 1003.2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永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19 3.52 3.51 0.28 242.97 855.25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永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飞霞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18 3.79 3.63 4.41 200.00 758.00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国际创新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18 3.79 3.63 4.41 260.00 985.4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永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18 3.79 3.63 4.41 260.00 985.40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金运世纪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0-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粤泰: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司小平,徐应林,李宏坤,杨树坪,梁文才,蔡锦鹭,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粤泰股份: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树坪
公告日期 2021-03-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粤泰股份: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应林,蔡锦鹭,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学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学渊
公告日期 2020-07-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粤泰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树坪

ST粤泰: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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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11

处罚对象:

司小平,徐应林,李宏坤,杨树坪,梁文才,蔡锦鹭,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20号 
─────────────── 
 
 
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粤泰;A股
证券代码:600393; 
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杨树坪,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2- 
 
长兼总裁; 
李宏坤,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梁文才,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徐应林,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司小平,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蔡锦鹭,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
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州
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树坪、李宏坤、梁文才、蔡锦鹭、徐
应林、司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7 号)查
明的事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粤泰控股)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相关事
项前期披露不准确 
2018年7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
以公司及个人名义与自然人吴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
5000 万元。其后,该借款实际流入粤泰控股的关联方公司,粤
泰控股财务人员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由于不知晓借款协议的存
在,误将该款项以粤泰控股关联方偿还公司欠款的形式汇至公
司。公司发现存在上述借款合同后,经与杨树坪协商确定,应由
控股股东自行承担并偿还,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占公司上年
-3- 
 
末净资产的0.85%。2020年4月,海口泓轩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拟以55,820万元的对价受让公司下属公司海南粤泰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投资)拥有的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粤泰投资
按约定应收对价款41,766.09万元。其中,流向控股股东关联方、
与公司控股股东有资金往来业务公司合计11,820.84万元,构成
资金占用,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4%。对于上述资
金占用,公司迟至2021年1月23日才予以披露,并于2021年
2月24日披露表示已通过以资抵债的关联交易解决上述占用情
况。 
2018年12月,公司支付嘉盛大厦“2012年基坑围护锚杆工
程、基坑支护加固工程”款项,分多次向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支付资金合计16,039.33万元。嘉盛大厦项目已完成整体
对外转让,负责当时该项目现场施工、监管和资料管理等人员已
流动,上述基坑维护工程具体施工资料和相关凭证缺失,致使目
前公司仍无法对工程造价及成本等重新进行审定核实。由于目前
仍无法确定上述基坑维护工程的工程造价和施工成本等,公司称
上述基坑维护工程款16,039.33 万元存在被粤泰控股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可能,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72%。对于上
述资金占用,公司迟至2021年4月3日才予以披露,并于2021
年4月29日披露表示已通过以资抵债的关联交易解决上述占用
情况。 
此外,2020年7月17日,公司披露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
公开说明措施决定的回复公告称,上述嘉盛大厦基坑工程项目系
真实工程,不构成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与公司2021
-4- 
 
年4月3日公告中所称“基坑维护工程款16,039.33万元存在被
粤泰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可能”前后不一致,相关信息披露不
真实、不准确。 
(二)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
股东关联方广州桦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桦熵)与厦门
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借款、抵押等协议,授信贷
款金额为13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2
月25日,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0.22%。对于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广州桦熵已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31日归还本金及
利息,关联担保已解除。 
由于公司存在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
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欠款逾期重大事项进展 
2018年4月,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公告称,拟向控股股东粤
泰控股的关联方广州粤城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
茶陵县明大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大矿业)65%的
股权,并约定由粤泰控股在明大矿业股权转让完成后3个月内,
代为清偿明大矿业所欠公司往来款12,077.97万元。此后,粤泰
-5- 
 
控股逾期未归还明大矿业所欠公司往来款,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
披露上述关联方欠款逾期的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前期对相
关事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提
供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也
未就关联方欠款逾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
条、第2.5条、第7.5条、第9.11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粤泰控股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并接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侵
占公司利益,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
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
条、第2.4.1条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
坪是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
却未能保障公司建立健全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督促公司依法
合规运作,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
-6- 
 
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总裁李宏坤、梁文才作为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司小平作为公
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蔡锦鹭还对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违规担保、关联方欠款逾期披露违规事项负责。上述人员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
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现已收回全部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一定程度
上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予以酌情考虑。对于纪律
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均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粤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公司时任总裁李宏坤、梁文才,时
任财务总监徐应林、司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予以通报批
评。 
-7-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粤泰股份: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12

处罚对象:

杨树坪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7 号
───────────────
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393;
杨树坪,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裁;
蔡锦鹭,时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应林,时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 31 号)、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树坪、
蔡锦鹭、徐应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0〕 79 号)
查明的事实,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
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 定期报告中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
广州桦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桦熵)、广州鼎泓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盈泰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泰璟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泰璟)、广州市雍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
罡佳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 工商注册登记信
息显示, 西藏众汇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汇盈)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前为广州桦熵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后梁
某忠通过增资取得众汇盈 80%的股权,但截至 2018 年年末实缴
出资额为零; 众汇盈执行董事兼经理由粤泰控股郴州子公司董事
长兼任,联系电话、邮箱、注册地址均与粤泰控股西藏子公司相
同。西藏粤丰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4 月 25 日以前
为广州泰璟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粤泰控股
员工。 2018 年 4 月 25 日,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取得
-3-
西藏粤丰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 据此, 上述 8 家
公司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
联关系。
二、 多项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公司分别向广州桦熵、广州
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豪城)等关联方累计支付
19,48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达到临时公
告披露标准。 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关
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 2017 年 9 月 28
日, 公司与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 债权转让合
同》,涉及交易金额达 4.98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28%。 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4 月 10 日, 公司与张
某超等相关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拟以 109,182 万元收购海南湖
湾小区项目, 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2%。 公司未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也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迟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才于第三季度报告
中披露。
三、 收购款项支付和重大交易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6 月 5 日, 公司披露称, 拟以 22.92 亿元现金收购
粤泰控股、众汇盈等持有的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60%
的股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8.88%; 该交易尚需获
-4-
得股东大会批准, 且将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合同签订后
的一个月内支付首期款项。 2018 年 7 月 4 日, 公司披露称取消
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并取消相关股东大会。 2018 年 6 月 12 日至
7 月 10 日期间, 公司在相关交易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付款
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众汇盈支付股权收购款
14,650 万元, 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9%。 众汇盈收
款后即将其中 13,050 万元分别转账至粤泰控股、广州桦熵、广
州豪城、广州沛东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方。公司在付款条件
未满足的情况下,向关联方支付股权收购款,也未及时披露相关
交易进展。 2020 年 7 月 17 日, 公司披露称,截至 2018 年 12 月,
众汇盈等关联方已向公司偿还上述项目的收购预付款。
2017 年 9 月 26 日, 公司披露称, 与关联方粤泰控股全资子
公司柬城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柬城泰)签订合同,以 6,000
万美元收购柬城泰持有的土地所有权。 公司在未满足合同约定的
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条件的情况下, 提前支付大额交易款项至粤
泰控股等关联方。 其中, 2017 年、 2018 年分别超合同进度支付
1,223 万美元、 3,245 万美元,分别约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72%、 3.74%。 2019 年 4 月达到第二次付款条件后,公司超
合同进度支付金额变为 2,968 万美元。 公司未按合同条件支付款
项,也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相关进展。
2017 年 5 月 24 日, 公司披露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孙公
司海南粤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粤泰)拟以 88,060 万
-5-
元向第三方收购滨江花园和福嘉花园项目,占公司 2016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18.17%。 2017 年 7 月 3 日,海南粤泰与交易对方签
订补充协议,将项目交易总价调整为 99,997 万元,较之前的协
议价格变动幅度为 13.56%,调整金额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2.46%。公司调整收购事项的交易金额,属于该重大事项的
后续进展,应当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未
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
四、公司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未报告股份变动
情况,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杨树坪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未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016 年 11 月,杨树坪以投资者高某的名义分别认购
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持盈 11 号、
持盈 15 号和鑫鑫向荣 37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
称信托计划),认购资金主要来自杨树坪,其他资金来源方与杨
树坪存在借贷关系, 并成为信托计划的唯一劣后级投资者,享有
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和投票权。 2016 年 11 月, 信托计划持有
人通过大宗交易合计购入粤泰控股减持的 5,756.42 万股公司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杨树坪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自己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杨树坪控制的部分信托计划通
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卖出,合计减
-6-
持 3,666.4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减持金额 47,038.88
万元; 2017 年 6-12 月,杨树坪控制的部分信托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166.5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减
持金额 1,262.80 万元。上述减持所获资金供杨树坪本人使用。
杨树坪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在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违规数量较大。
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多起重大交易未履
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及时披露收购款项支付及
多起重大交易的进展情况。 前述行为违反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
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5
条、第 9.2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未及时向公司
报告股份变动情况, 在通过集中竞价方首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情节严重。 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第 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
定。同时,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杨树坪应对
-7-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作为财务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人
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 第 16.3 条、 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兼总裁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8-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粤泰股份: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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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12

处罚对象:

徐应林,蔡锦鹭,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7 号
───────────────
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393;
杨树坪,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裁;
蔡锦鹭,时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应林,时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 31 号)、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树坪、
蔡锦鹭、徐应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0〕 79 号)
查明的事实,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
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 定期报告中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
广州桦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桦熵)、广州鼎泓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盈泰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泰璟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泰璟)、广州市雍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
罡佳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 工商注册登记信
息显示, 西藏众汇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汇盈)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前为广州桦熵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后梁
某忠通过增资取得众汇盈 80%的股权,但截至 2018 年年末实缴
出资额为零; 众汇盈执行董事兼经理由粤泰控股郴州子公司董事
长兼任,联系电话、邮箱、注册地址均与粤泰控股西藏子公司相
同。西藏粤丰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4 月 25 日以前
为广州泰璟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粤泰控股
员工。 2018 年 4 月 25 日,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取得
-3-
西藏粤丰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 据此, 上述 8 家
公司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
联关系。
二、 多项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公司分别向广州桦熵、广州
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豪城)等关联方累计支付
19,48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达到临时公
告披露标准。 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关
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 2017 年 9 月 28
日, 公司与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 债权转让合
同》,涉及交易金额达 4.98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28%。 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4 月 10 日, 公司与张
某超等相关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拟以 109,182 万元收购海南湖
湾小区项目, 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2%。 公司未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也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迟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才于第三季度报告
中披露。
三、 收购款项支付和重大交易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6 月 5 日, 公司披露称, 拟以 22.92 亿元现金收购
粤泰控股、众汇盈等持有的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60%
的股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8.88%; 该交易尚需获
-4-
得股东大会批准, 且将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合同签订后
的一个月内支付首期款项。 2018 年 7 月 4 日, 公司披露称取消
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并取消相关股东大会。 2018 年 6 月 12 日至
7 月 10 日期间, 公司在相关交易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付款
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众汇盈支付股权收购款
14,650 万元, 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9%。 众汇盈收
款后即将其中 13,050 万元分别转账至粤泰控股、广州桦熵、广
州豪城、广州沛东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方。公司在付款条件
未满足的情况下,向关联方支付股权收购款,也未及时披露相关
交易进展。 2020 年 7 月 17 日, 公司披露称,截至 2018 年 12 月,
众汇盈等关联方已向公司偿还上述项目的收购预付款。
2017 年 9 月 26 日, 公司披露称, 与关联方粤泰控股全资子
公司柬城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柬城泰)签订合同,以 6,000
万美元收购柬城泰持有的土地所有权。 公司在未满足合同约定的
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条件的情况下, 提前支付大额交易款项至粤
泰控股等关联方。 其中, 2017 年、 2018 年分别超合同进度支付
1,223 万美元、 3,245 万美元,分别约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72%、 3.74%。 2019 年 4 月达到第二次付款条件后,公司超
合同进度支付金额变为 2,968 万美元。 公司未按合同条件支付款
项,也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相关进展。
2017 年 5 月 24 日, 公司披露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孙公
司海南粤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粤泰)拟以 88,060 万
-5-
元向第三方收购滨江花园和福嘉花园项目,占公司 2016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18.17%。 2017 年 7 月 3 日,海南粤泰与交易对方签
订补充协议,将项目交易总价调整为 99,997 万元,较之前的协
议价格变动幅度为 13.56%,调整金额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2.46%。公司调整收购事项的交易金额,属于该重大事项的
后续进展,应当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未
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
四、公司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未报告股份变动
情况,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杨树坪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未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016 年 11 月,杨树坪以投资者高某的名义分别认购
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持盈 11 号、
持盈 15 号和鑫鑫向荣 37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
称信托计划),认购资金主要来自杨树坪,其他资金来源方与杨
树坪存在借贷关系, 并成为信托计划的唯一劣后级投资者,享有
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和投票权。 2016 年 11 月, 信托计划持有
人通过大宗交易合计购入粤泰控股减持的 5,756.42 万股公司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杨树坪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自己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杨树坪控制的部分信托计划通
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卖出,合计减
-6-
持 3,666.4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减持金额 47,038.88
万元; 2017 年 6-12 月,杨树坪控制的部分信托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166.5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减
持金额 1,262.80 万元。上述减持所获资金供杨树坪本人使用。
杨树坪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在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违规数量较大。
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多起重大交易未履
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及时披露收购款项支付及
多起重大交易的进展情况。 前述行为违反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
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5
条、第 9.2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未及时向公司
报告股份变动情况, 在通过集中竞价方首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情节严重。 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第 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
定。同时,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杨树坪应对
-7-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作为财务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人
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 第 16.3 条、 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兼总裁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8-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学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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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29

处罚对象:

韩学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学渊)
  〔2020〕113号
  当事人:韩学渊,男,1974年3月出生,时为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远资产)、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资本)、汉富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城开)的实际控制人,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汉富美邦)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韩学渊内幕交易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0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学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粤泰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某坪获得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银湖)控制权。
  2017年11月,杨某坪安排粤泰股份副总裁李某坤咨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碧海银湖是否可以装入粤泰股份。
  2017年11月21日,华泰联合劳某明等人受邀去粤泰股份拜访李某坤及董秘蔡某鹭。李某坤介绍了粤泰股份准备收购碧海银湖,可能会采取发行股份的方式,并邀请华泰联合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财务顾问。
  2017年12月7日,李某坤通知广州证券刘某勇、边某斌、张某及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黎某和侯某宜到粤泰股份,安排启动尽职调查。12月18日,上述中介机构开始对碧海银湖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下旬,李某坤告知杨某坪,可以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将碧海银湖装入粤泰股份,杨某坪表示同意,让李某坤和蔡某鹭启动相关工作。
  2018年1月,杨某坪筹措资金增加碧海云湖注册资本并寻找投资人,中介机构方面推进收购事项。
  2018年2月7日,杨某坪让李某坤安排粤泰股份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月27日,粤泰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拟向关联方及第三方发行股份收购碧海银湖100%股权。
  2018年3月,杨某坪请韩学渊等投资人先出资入股碧海云湖,之后再通过粤泰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退出。4月17日,韩学渊通过购买西藏粤丰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源)份额增资碧海银湖。
  2018年4月27日,粤泰股份发布继续停牌公告,其与粤丰源等碧海银湖的4个股东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2018年5月23日,粤泰股份发布公告,将交易方案变更为以现金收购碧海银湖60%股权。
  2018年6月5日,粤泰股份发布公告,股票于当日复牌。
  粤泰股份拟发行股份收购碧海银湖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的情形,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12月下旬,公开于2018年2月27日。杨某坪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下旬。
  二、韩学渊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韩学渊与杨某坪频繁联络、接触,控制使用“诺远资产”“汉富美邦”“汉富城开”“韩学渊”证券账户交易“粤泰股份”。
  (1)“诺远资产”证券账户
  “诺远资产”证券账户2017年6月29日开立于银河证券北京阜成路营业部。2018年2月6日至2月7日,买入“粤泰股份”15,153,797股,买入金额93,692,787元。
  (2)“汉富美邦”证券账户
  “汉富美邦”证券账户2017年4月13日开立于网信证券北京霄云路营业部。2018年2月2日至2月8日,买入“粤泰股份”11,928,500股,买入金额74,606,660元。
  汉富美邦先向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资本)卖出4份看跌期权,后于2018年2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向南华资本卖出13,937,200股“粤泰股份”。上述交易实质是南华资本给汉富美邦融资。韩学渊使用变现的资金继续买入“粤泰股份”。
  (3)“汉富城开”证券账户
  “汉富城开”证券账户2014年11月18日开立于银河证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营业部。2018年2月6日,买入402,300股,买入金额2,489,168元。
  (4)“韩学渊”证券账户
  “韩学渊”证券账户2015年4月29日开立于银河证券北京阜成路营业部。2018年2月2日,买入1,000,400股,买入金额6,047,963元。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韩学渊在与杨某坪联络接触后,共计买入28,484,997股“粤泰股份”,买入金额176,836,578元。复牌后,涉案股份陆续全部卖出,交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及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韩学渊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韩学渊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杨某坪未向韩学渊透露内幕信息。第二,交易行为不异常,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曾交易该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并非单一交易且交易数量并无异常。第三,交易有合理理由,一是粤泰股份2018年1月31日披露业绩预增公告,韩学渊基于预期未来净利润增长和认可公司未来发展的因素,在前期已有持股基础上继续买入该股;二是2018年2月初“粤泰股份”股价相比于前期买入的2017年6月下降很多,为摊薄成本,继续买入该股。第四,积极配合调查,不具有主观恶性。综上,请求我会对韩学渊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韩学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一是交易和资金转入时点与韩学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关联,例如,2018年2月2日10:43:31二人联络后,“汉富美邦”证券账户13:35:10开始买入,并于14:44:09转入3,000万开始大量买入;“韩学渊”证券账户14:28:23开始买入。2月4日(周日)二人联络,2月5日“汉富美邦”证券账户转入2,000万元,2月6日和2月7日“诺远资产”证券账户转入9,000万元,2月6日“汉富城开”证券账户买入248.92万元。二是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点高度关联,例如,2月2日,碧海银湖股东会同意引入投资人、进行增资,2月3日(周六),碧海银湖与粤丰源等相关方签署增资扩股合同,2月7日,杨某坪首次安排工作人员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但未获受理,2月2日至2月7日,韩学渊买入17,174万元,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97.12%。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的“粤泰股份”相较于其他股份明显集中,且属于融资买入,买入意愿强烈。四是“汉富城开”证券账户在本次买入前已10个月未交易。韩学渊所提意见不构成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活动。第二,年度业绩预告发布后“粤泰股份”股价是下跌的,且预告的年度业绩与前期已公开的三季度业绩较为接近,韩学渊的申辩未能解释其在本案时点买入的合理性,而敏感期前曾交易该股等申辩也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第三,我会量罚幅度已考虑本案实际情况。
  综上,我会对韩学渊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学渊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5日

粤泰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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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1

处罚对象:

杨树坪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 2020-048 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8 月 21 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知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190233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9)。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的通知,杨树坪先
生于 2020 年 6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40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4)。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的通知,其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1 号),处罚结果如
下: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树坪先生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定
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
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涉及公司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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