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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60052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9-04-19 18791.07 0 0 0 0
2019-04-18 19033.86 1561.68 0 0 0
2019-04-17 18735.04 1229.89 0 0 0
2019-04-16 19023.82 1062.58 0 0 0
2019-04-15 19346.32 2834.65 0 0 0
2019-04-12 18159.69 1515.52 0 0 0
2019-04-11 18050.48 1270.80 0 0 0
2019-04-10 18635.64 3242.63 0 0 0
2019-04-09 18580.12 3055.69 0 0 0
2019-04-08 17969.55 3210.6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31.43 0.044
2023-12-31 1 其他 11 28944.00 40.673
2 基金 25 531.63 0.747
2023-09-30 1 其他 9 28935.84 40.662
2023-06-30 1 其他 10 29104.19 40.898
2 基金 14 115.98 0.163
2023-03-31 1 其他 9 29138.43 40.946
2 基金 1 754.20 1.06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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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3 5.42 5.42 0 61.73 334.5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4-06-30 7.89 8.76 -9.93 597.37 4713.2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人体育场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劲松九区证券营业部

2014-06-05 8.89 9.16 -2.95 400.00 355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证券营业部

2014-05-26 17.70 18.25 -3.01 100.00 177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证券营业部

2014-05-22 17.42 17.96 -3.01 110.00 1916.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证券营业部

2014-04-10 19.62 20.23 -3.02 122.00 2393.6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曙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宿迁紫光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宿税三简罚[2019]21698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宿迁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三门紫光受到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处罚(三应急罚[2019]101号)
发文单位 三门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三门紫光负责人,三门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荣明,袁菊芳
公告日期 2019-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乐、陈志龙)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乐,陈志龙

宿迁紫光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宿税三简罚[2019]216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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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17

处罚对象:

宿迁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相关方                                  名称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
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
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重组相关
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
效和完成尚待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
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组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
                                     2
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情况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
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
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
                                     3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所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如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如若证券服务
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证券服务机构将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股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持有紫光环保 35%的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
公司紫光环保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紫光环保
97.95%的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是环保类上市公司,且交易前已持有紫
光环保的股权,本次交易系进一步增持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浦华环保仍持有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浦华环保系 A 股
上市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浦华环保与杭钢集团、环
保集团及菲达环保无关联关系。鉴于本次交易系杭钢集团响应深化国企改革号
召,完善上市公司环保产业链,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上市平台的资产整合
行为,上市公司未购买浦华环保所持的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对浦华环保所持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暂无
明确收购安排。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
资金规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
公司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将不超过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的 50%。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募集配套资金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础上实施,但募集配套资金
                                   5
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若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上市公司将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
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重组方案调整相关事项说明
    1、对重组方案调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拟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交易作价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杭钢集团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
                                                   杭钢集团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
拟购买资产     股权;环保集团持有的象山环保 51%
                                                   股权
               的股权
 交易对方      杭钢集团、环保集团                  杭钢集团
 交易作价             95,697.86 万元(注)                     91,542.56 万元
   注:原方案象山环保 51%的交易作价为预估值,下同
    2、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以原方案中标的资产经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本次重组方案调整
拟减少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
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资产            交易作价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紫光环保 62.95%股权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调整前      象山环保 51.00%股权        4,155.30     8,695.58      2,046.35       6,487.92
                   合计               95,697.86   359,990.91    121,127.61      58,127.17
            紫光环保 62.95%股权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调整后
                   总计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方案调整造成的差异                 4,155.30     8,695.58      2,046.35       6,487.92
     方案调整变动比率                    4.34%        2.42%         1.69%         11.16%
                                             6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拟减少的交易标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
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5 号》等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因
    综合考虑象山环保的项目运营情况、盈利能力及其对于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
盈利能力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本着增厚上市公司收益的交易原则,审慎修
订了本次交易标的范围。最终,公司决定调整本次重组方案,将收购的标的资产
范围由紫光环保 62.95%股权和象山环保 51.00%股权变更为紫光环保 62.95%股
权。
    4、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
案进行了调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杭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
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
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2020年12月11日,上
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浙江富春紫
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3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18日,经上市公
                                   7
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杭钢股份支付现金54,520.31万元购买
杭钢股份持有的紫光环保35%股权。
    根据上述12个月内购买同一资产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交易作
价与上市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674,265.23       204,010.25             311,128.14
标的资产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本次重组交易金额与 12 个月内
                                    146,062.87       146,062.87                      -
购买同一资产交易金额累计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
                                    351,295.33       146,062.87              51,639.25
孰高值
指标占比                               52.10%          71.60%                 16.60%
注: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20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和利润表;标的资产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标的资产相应财务数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19 年 9 月,巨化集团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 140,515,222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67%)无偿划转给杭钢集团持有,并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巨化集团变更为杭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资委。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与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指标或情形                               分析结果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                43.41%
例达到 100%以上
                                        8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14.67%
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             76.12%
例达到 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
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             27.83%
例达到 100%以上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环保类业务,
                                                   原有经营范围已包括污水处理,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 且 2019 年和 2020 年有污水处理
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 收入,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为环
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保类业务的污水处理及相关运
                                                   营服务,本次重组未导致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
                                                               不适用
的其他情形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重组的相关指标均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可能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
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为 91,542.56 万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紫光环保 100%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
【2021】第 0411 号),天源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
对紫光环保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紫光环保
100%股权价值的评估结论。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紫光环保 100%股权的评估
结果为 145,421.06 万元,较其母公司账面净资产 111,903.50 万元,评估增值
33,517.56 万元,增值率为 29.95%。以此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后,本次交易
的标的资产紫光环保 62.95%股权交易作价 91,542.56 万元。
四、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
                                       9
62.95%的股权。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中发行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为杭钢集团。
(三)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
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协商确
定为91,542.56万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
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值        评估值
                                                            收购比    标的资产
            (100%权      (100%权     增值额      增值率
 标的公司                                                     例        评估值
                益)        益)
                 A           B         C=B-A       D=C/A      E        F=E*B
紫光环保     111,903.50   145,421.06   33,517.56   29.95%   62.95%    91,542.56
    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紫光环保 100%股份评估值为 145,421.06
万元,评估增值 33,517.56 万元,增值率为 29.95%。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标的
资产紫光环保 62.95%股份作价为 91,542.56 万元。
(四)对价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股权。
(五)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
                                       10
关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7 月 27 日。
(六)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
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6.68                         6.01
      前 60 个交易日                     6.70                         6.03
      前 120 个交易日                    6.92                         6.2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6.01 元/股。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
(七)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紫光环保 62.9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91,542.56 万 元 , 根据 本 次 股 份发 行价 格 6.01 元 / 股 计算 , 发 行 股份 数 量 为
152,317,067 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八)本次重组中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股价
波动,本次交易拟引入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11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
的股份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发行价格可进行价格调整的期间为上市公司
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发行价
格进行一次调整:
    (1)向下调整
    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上证工业类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
易日收盘指数跌幅超过 1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
价跌幅超过 10%;
    (2)向上调整
    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上证工业类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
易日收盘指数涨幅超 1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超
过 10%。
    5、调价基准日
    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若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
                                  12
上市公司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决定进行调
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
    6、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日、60 日、120 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90%的孰低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股
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若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
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股份发
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九)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
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
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享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
期的约定。
                                   13
    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所涉及的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所涉及的股份锁
定期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间损益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
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
益和亏损,按照以下约定享有和承担:
    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标的资产在过
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
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以等额现金
向上市公司按照相应的持股比例补偿。
六、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2,175.96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
上交所。
    2、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
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
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
                                  14
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3、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4、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
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
确定。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及占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比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该部分股票发行
价格。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64,221,401 股。即不超过本
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占发行后总部股本的比例预计不超过 19.01%。
    6、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2,175.96 万元,不超
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5
     7、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自
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
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投资者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2,175.96 万元,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
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投入桐庐县分水镇污水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工程项
目、桐庐县分水镇污水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污水处理厂一二
期提标改造项目、青田县金三角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工程项目、低碳生态环
保设计研究院、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水务项目及补充上市公司流
动资金。其中,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
号                                                                  金额
 1    桐庐县分水镇污    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工程       3,006.24          2,794.43
 2    水厂              三期扩建工程                 4,977.96          4,322.07
 3    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标改造       2,037.05          1,899.59
 4    青田县金三角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工程         3,781.95          3,245.70
 5    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                         9,250.00          8,620.00
 6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水务项目      20,574.10         20,206.19
 7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41,087.98         41,087.98
                     合计                           84,715.28         82,175.96
                                       16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最终是否
募集配套资金不影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
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
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标的公司将通过自筹
资金先行垫付,并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
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
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1、本次交易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环保产业链,打造提供综合环保产业的上
市公司平台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
品包括除尘器、烟气脱硫设备、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等,此外上
市公司还提供固废处理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新增污水
处理及相关运营服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板块将更加丰富,水、气、固等环保领
域的布局将更加完善。本次交易有利于将上市公司打造为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
上市平台,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在环保产业的多领域布局,优化内部资源配置,
统筹高效开展环保产业相关业务。
    2、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形成一定的协同效应
    (1)管理协同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除尘
器、烟气脱硫设备、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等,此外上市公司还提
供固废处理服务,具有环保行业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处
环保行业,与上市公司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开拓
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协同效应。
    (2)产业协同
    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将与上市公司的大气污染治理设备业
                                  17
务、固废处理业务形成良好的产业互补,解决上市公司环保产业结构单一的现状。
上市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发展污水处理业务板块,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
服务上市平台,完善上市公司在环保产业的多领域布局,优化内部资源配置,统
筹高效开展环保产业相关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同行业内的产业并
购,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存在一定的产业协同效应。
    (3)资源协同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环保行业,鉴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环
保行业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当地政府部门及主管部门亦成为环保产业发展
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标的公司主要通过与各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签署污水处理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或签署委托运营协议,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或相关运营服务,其
主要客户为当地政府部门与主管部门,已形成一定的区域品牌优势。本次重组完
成后,上市公司可凭借标的公司在各地的区域品牌优势,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
提高上司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178
号)、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10277 号)以及上市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2021-9-30/                         2020-12-31/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项   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资产总额                   734,918.49        1,013,373.74     674,265.23   1,025,549.58
负债总额                   518,415.36         707,379.83      459,830.35     682,707.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07,699.54         284,876.18      204,010.25     320,650.68
营业收入                   181,347.00         235,589.75      311,128.14     362,727.17
营业利润                     6,516.60          17,712.04        8,920.24         22,523.05
利润总额                     6,747.09          17,535.90        7,371.84         20,801.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689.29          11,756.07        5,231.94         15,782.69
利润
                                        1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              0.21          0.10            0.29
每股净资产(元/股)                    3.96              4.37          3.92            4.90
净资产收益率                          1.73%          4.06%           2.33%         4.68%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较重组前显著提高,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
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拟
以 6.01 元/股的股份发行价格向杭钢集团发行 152,317,067 股股份,即本次交易后,
新增股份数量为 152,317,067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项   目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杭钢集团              140,515,222             25.67%          292,832,289       41.85%
  其他股东              406,889,450             74.33%          406,889,450       58.15%
    合计                547,404,672            100.00%          699,721,739      100.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杭钢集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
江省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杭钢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环保集团下属诸暨
保盛从事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业务,环保集团下属北仑尚科、春晖固废从事固废处
理相关业务,分别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由于上述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尚不适合通过资产注入方式解决同业竞争。
    为响应深化国企改革号召、践行“凤凰行动”、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
                                              19
上市平台,杭钢集团拟通过本次交易将紫光环保注入上市公司。杭钢集团控制的
温州水务、浙江紫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甘肃富蓝耐、环保集团下属象山环保
从事污水处理相关业务,由于上述公司尚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未纳入本次交
易标的范围,因此上述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菲达环保将会构成潜在同业竞
争。
    2、诸暨保盛等 6 家公司未纳入本次交易标的范围的原因
    (1)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经营业绩不佳
    2019 年、2020 年,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均出现亏损
情况,经营状况不良,持续经营能力较弱,不适宜通过本次重组方案注入上市公
司。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未将其纳入标的公司范围。
    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最近 2 年的财务基本情况(未经
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年度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0 年度   23,723.89      

三门紫光受到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处罚(三应急罚[2019]101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17

处罚对象:

三门紫光负责人,三门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相关方                                  名称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
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
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重组相关
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
效和完成尚待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
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组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
                                     2
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情况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
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
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
                                     3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所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如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如若证券服务
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证券服务机构将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股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持有紫光环保 35%的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
公司紫光环保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紫光环保
97.95%的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是环保类上市公司,且交易前已持有紫
光环保的股权,本次交易系进一步增持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浦华环保仍持有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浦华环保系 A 股
上市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浦华环保与杭钢集团、环
保集团及菲达环保无关联关系。鉴于本次交易系杭钢集团响应深化国企改革号
召,完善上市公司环保产业链,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上市平台的资产整合
行为,上市公司未购买浦华环保所持的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对浦华环保所持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暂无
明确收购安排。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
资金规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
公司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将不超过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的 50%。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募集配套资金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础上实施,但募集配套资金
                                   5
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若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上市公司将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
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重组方案调整相关事项说明
    1、对重组方案调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拟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交易作价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杭钢集团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
                                                   杭钢集团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
拟购买资产     股权;环保集团持有的象山环保 51%
                                                   股权
               的股权
 交易对方      杭钢集团、环保集团                  杭钢集团
 交易作价             95,697.86 万元(注)                     91,542.56 万元
   注:原方案象山环保 51%的交易作价为预估值,下同
    2、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以原方案中标的资产经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本次重组方案调整
拟减少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
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资产            交易作价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紫光环保 62.95%股权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调整前      象山环保 51.00%股权        4,155.30     8,695.58      2,046.35       6,487.92
                   合计               95,697.86   359,990.91    121,127.61      58,127.17
            紫光环保 62.95%股权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调整后
                   总计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方案调整造成的差异                 4,155.30     8,695.58      2,046.35       6,487.92
     方案调整变动比率                    4.34%        2.42%         1.69%         11.16%
                                             6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拟减少的交易标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
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5 号》等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因
    综合考虑象山环保的项目运营情况、盈利能力及其对于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
盈利能力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本着增厚上市公司收益的交易原则,审慎修
订了本次交易标的范围。最终,公司决定调整本次重组方案,将收购的标的资产
范围由紫光环保 62.95%股权和象山环保 51.00%股权变更为紫光环保 62.95%股
权。
    4、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
案进行了调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杭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
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
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2020年12月11日,上
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浙江富春紫
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3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18日,经上市公
                                   7
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杭钢股份支付现金54,520.31万元购买
杭钢股份持有的紫光环保35%股权。
    根据上述12个月内购买同一资产事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交易作
价与上市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674,265.23       204,010.25             311,128.14
标的资产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本次重组交易金额与 12 个月内
                                    146,062.87       146,062.87                      -
购买同一资产交易金额累计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
                                    351,295.33       146,062.87              51,639.25
孰高值
指标占比                               52.10%          71.60%                 16.60%
注: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20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和利润表;标的资产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标的资产相应财务数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19 年 9 月,巨化集团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 140,515,222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67%)无偿划转给杭钢集团持有,并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巨化集团变更为杭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资委。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与上市公司
2018 年度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指标或情形                               分析结果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                43.41%
例达到 100%以上
                                        8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14.67%
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             76.12%
例达到 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
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             27.83%
例达到 100%以上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环保类业务,
                                                   原有经营范围已包括污水处理,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 且 2019 年和 2020 年有污水处理
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 收入,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为环
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保类业务的污水处理及相关运
                                                   营服务,本次重组未导致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
                                                               不适用
的其他情形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重组的相关指标均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可能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
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为 91,542.56 万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紫光环保 100%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
【2021】第 0411 号),天源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
对紫光环保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紫光环保
100%股权价值的评估结论。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紫光环保 100%股权的评估
结果为 145,421.06 万元,较其母公司账面净资产 111,903.50 万元,评估增值
33,517.56 万元,增值率为 29.95%。以此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后,本次交易
的标的资产紫光环保 62.95%股权交易作价 91,542.56 万元。
四、本次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
                                       9
62.95%的股权。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中发行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为杭钢集团。
(三)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
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协商确
定为91,542.56万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
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值        评估值
                                                            收购比    标的资产
            (100%权      (100%权     增值额      增值率
 标的公司                                                     例        评估值
                益)        益)
                 A           B         C=B-A       D=C/A      E        F=E*B
紫光环保     111,903.50   145,421.06   33,517.56   29.95%   62.95%    91,542.56
    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紫光环保 100%股份评估值为 145,421.06
万元,评估增值 33,517.56 万元,增值率为 29.95%。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标的
资产紫光环保 62.95%股份作价为 91,542.56 万元。
(四)对价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股权。
(五)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
                                       10
关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7 月 27 日。
(六)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
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6.68                         6.01
      前 60 个交易日                     6.70                         6.03
      前 120 个交易日                    6.92                         6.2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6.01 元/股。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
(七)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紫光环保 62.9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91,542.56 万 元 , 根据 本 次 股 份发 行价 格 6.01 元 / 股 计算 , 发 行 股份 数 量 为
152,317,067 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八)本次重组中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股价
波动,本次交易拟引入价格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11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
的股份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发行价格可进行价格调整的期间为上市公司
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发行价
格进行一次调整:
    (1)向下调整
    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上证工业类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
易日收盘指数跌幅超过 1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
价跌幅超过 10%;
    (2)向上调整
    上证综指(000001.SH)或上证工业类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
易日收盘指数涨幅超 1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超
过 10%。
    5、调价基准日
    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若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
                                  12
上市公司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决定进行调
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
    6、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日、60 日、120 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90%的孰低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股
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若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
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股份发
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九)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
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
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享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
期的约定。
                                   13
    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所涉及的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所涉及的股份锁
定期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间损益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
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
益和亏损,按照以下约定享有和承担:
    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标的资产在过
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
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以等额现金
向上市公司按照相应的持股比例补偿。
六、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2,175.96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
上交所。
    2、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
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
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
                                  14
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3、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4、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
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
确定。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及占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比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该部分股票发行
价格。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64,221,401 股。即不超过本
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占发行后总部股本的比例预计不超过 19.01%。
    6、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82,175.96 万元,不超
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5
     7、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自
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
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
股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投资者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2,175.96 万元,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
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投入桐庐县分水镇污水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工程项
目、桐庐县分水镇污水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污水处理厂一二
期提标改造项目、青田县金三角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工程项目、低碳生态环
保设计研究院、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水务项目及补充上市公司流
动资金。其中,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
号                                                                  金额
 1    桐庐县分水镇污    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工程       3,006.24          2,794.43
 2    水厂              三期扩建工程                 4,977.96          4,322.07
 3    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标改造       2,037.05          1,899.59
 4    青田县金三角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工程         3,781.95          3,245.70
 5    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                         9,250.00          8,620.00
 6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水务项目      20,574.10         20,206.19
 7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41,087.98         41,087.98
                     合计                           84,715.28         82,175.96
                                       16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最终是否
募集配套资金不影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
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
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标的公司将通过自筹
资金先行垫付,并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
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
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1、本次交易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环保产业链,打造提供综合环保产业的上
市公司平台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
品包括除尘器、烟气脱硫设备、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等,此外上
市公司还提供固废处理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新增污水
处理及相关运营服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板块将更加丰富,水、气、固等环保领
域的布局将更加完善。本次交易有利于将上市公司打造为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
上市平台,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在环保产业的多领域布局,优化内部资源配置,
统筹高效开展环保产业相关业务。
    2、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形成一定的协同效应
    (1)管理协同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除尘
器、烟气脱硫设备、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等,此外上市公司还提
供固废处理服务,具有环保行业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处
环保行业,与上市公司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开拓
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协同效应。
    (2)产业协同
    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将与上市公司的大气污染治理设备业
                                  17
务、固废处理业务形成良好的产业互补,解决上市公司环保产业结构单一的现状。
上市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发展污水处理业务板块,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
服务上市平台,完善上市公司在环保产业的多领域布局,优化内部资源配置,统
筹高效开展环保产业相关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同行业内的产业并
购,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存在一定的产业协同效应。
    (3)资源协同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环保行业,鉴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环
保行业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当地政府部门及主管部门亦成为环保产业发展
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标的公司主要通过与各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签署污水处理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或签署委托运营协议,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或相关运营服务,其
主要客户为当地政府部门与主管部门,已形成一定的区域品牌优势。本次重组完
成后,上市公司可凭借标的公司在各地的区域品牌优势,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
提高上司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178
号)、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10277 号)以及上市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表
所示:
                                                                            单位:万元
                                2021-9-30/                         2020-12-31/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项   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资产总额                   734,918.49        1,013,373.74     674,265.23   1,025,549.58
负债总额                   518,415.36         707,379.83      459,830.35     682,707.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07,699.54         284,876.18      204,010.25     320,650.68
营业收入                   181,347.00         235,589.75      311,128.14     362,727.17
营业利润                     6,516.60          17,712.04        8,920.24         22,523.05
利润总额                     6,747.09          17,535.90        7,371.84         20,801.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689.29          11,756.07        5,231.94         15,782.69
利润
                                        1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              0.21          0.10            0.29
每股净资产(元/股)                    3.96              4.37          3.92            4.90
净资产收益率                          1.73%          4.06%           2.33%         4.68%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较重组前显著提高,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
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拟
以 6.01 元/股的股份发行价格向杭钢集团发行 152,317,067 股股份,即本次交易后,
新增股份数量为 152,317,067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项   目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杭钢集团              140,515,222             25.67%          292,832,289       41.85%
  其他股东              406,889,450             74.33%          406,889,450       58.15%
    合计                547,404,672            100.00%          699,721,739      100.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杭钢集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
江省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杭钢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环保集团下属诸暨
保盛从事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业务,环保集团下属北仑尚科、春晖固废从事固废处
理相关业务,分别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由于上述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尚不适合通过资产注入方式解决同业竞争。
    为响应深化国企改革号召、践行“凤凰行动”、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
                                              19
上市平台,杭钢集团拟通过本次交易将紫光环保注入上市公司。杭钢集团控制的
温州水务、浙江紫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甘肃富蓝耐、环保集团下属象山环保
从事污水处理相关业务,由于上述公司尚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未纳入本次交
易标的范围,因此上述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菲达环保将会构成潜在同业竞
争。
    2、诸暨保盛等 6 家公司未纳入本次交易标的范围的原因
    (1)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经营业绩不佳
    2019 年、2020 年,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均出现亏损
情况,经营状况不良,持续经营能力较弱,不适宜通过本次重组方案注入上市公
司。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未将其纳入标的公司范围。
    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最近 2 年的财务基本情况(未经
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年度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0 年度   23,723.89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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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02

处罚对象:

朱荣明,袁菊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当事人:朱荣明,男,1955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袁菊芳,女,1956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荣明、袁菊芳内幕交易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朱荣明、袁菊芳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7月,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给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2020年初,杭钢集团开始考虑启动环保产业整合项目,将其下属环保产业资产注入菲达环保。
  2020年3月9日下午,杭钢集团“凤凰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听取了环保产业整合项目情况汇报,决定正式启动环保产业资产重组工作,同意环保产业整合初步方案及时间安排,要求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建立周例会制度,加强总体协调,推进中介机构的工作。
  2020年3月16日下午,杭钢集团召开环保产业整合项目启动会,成立项目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初步交易方案和后续工作计划。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股份”)、菲达环保、四家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会。会后几天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
  2020年6月2日,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召开例会,讨论重组工作细节,推进重组工作进度。时任杭钢集团战略发展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毛某雯参会,并知悉了菲达环保重组环保板块事项。
  2020年7月7日上午,杭钢集团“凤凰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相关情况的报告,讨论重组的具体方案、资产范围、交易方式和时间进度等。毛某雯参会。
  2020年7月16日上午,杭钢集团召开2020年第13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菲达环保重大资产重组的框架性方案,同意菲达环保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杭钢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9525%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省环保集团象山有限公司51%股权;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募集配套资金。毛某雯列席。
  2020年7月18日,菲达环保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菲达环保上述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7月17日。毛某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
  二、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内幕交易“菲达环保”股票情况
  (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
  2020年6月,毛某雯母亲袁菊芳在毛某雯家照看孩子。2020年6月2日,毛某雯参加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例会知悉内幕信息,会后毛某雯告诉袁菊芳公司在和菲达环保谈合作,自己已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让袁菊芳不要买“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股票。2020年7月16日,杭钢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菲达环保重组的方案,毛某雯列席。2020年7月16日20时28分至21时26分期间,毛某雯与袁菊芳3次微信语音通话,通话中提到杭钢集团已召开关于菲达环保重组的董事会了,再次向袁菊芳强调不要买入“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股票。
  朱荣明系袁菊芳原供销社同事,两人平时经常一起讨论股票情况。2019年袁菊芳照顾女儿二胎比较忙,就把股票账户和密码告诉朱荣明,委托其操作买卖股票。2020年6月4日中午11时10分,袁菊芳曾与朱荣明通话10分7秒。2020年7月16日晚19时53分,朱荣明电话联系袁菊芳,通话时长21分29秒,袁菊芳告诉朱荣明她女儿开过会了,不能用“袁菊芳”账户买“菲达环保”“杭钢股份”股票,因为她女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这两只股票了。
  (二)“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情况
  1.“朱荣明”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荣明”账户(上海普通账户A29XXXX737)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90,800股,买入金额1,119,890元,2020年8月3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79,144元。经计算,获利57,569.07元。
  2.“张某珍”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珍”账户(上海普通账户A73XXXX668)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68,900股,买入金额994,729元,2020年8月7日卖出84,400股,卖出金额535,096元。经计算,获利52,257.36元。
  上述账户合计买入“菲达环保”359,700股,买入金额2,114,619元,获利109,826.43元。
  (三)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情况
  “朱荣明”账户由其本人控制,朱荣明通过操作自己的电脑交易“菲达环保”。张某珍系朱荣明表弟陈某观的配偶。“张某珍”账户在交易“菲达环保”时由朱荣明控制,并由朱荣明用张某珍家中电脑操作下单。
   (四)“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资金来源
  “朱荣明”账户交易“菲达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朱荣明向陈某观的借款,其余为账户内自有资金;“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张某珍的自有资金。
  (五)“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特征
  1.交易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内幕信息变化发展时间高度吻合
  朱荣明在2020年7月16日晚与袁菊芳通话联系的次日,也是内幕信息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7月17日9时30分左右,分别用“朱荣明”和“张某珍”账户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其中“朱荣明”账户于“菲达环保”复牌当日,2020年8月3日即卖出所持全部“菲达环保”股票;“张某珍”账户曾于2020年8月3日发出过卖出所持全部“菲达环保”股票的指令,但未最终成交。
  2.交易方式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
  “朱荣明”“张某珍”账户自2019年以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外均未买入过“菲达环保”股票。“朱荣明”账户自2019年来,除“菲达环保”外,单笔买入股票金额基本上在50万元以下,单笔买入股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交易超过七成。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111.99万元,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意愿强烈。“张某珍”账户2019年以来交易不频繁,除张某珍用手机操作买入少量股票外,主要是朱荣明用电脑操作交易,该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较小,单笔交易、持有单只股票一般不超过10万元。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99.47万元,明显放量,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
  3.资金情况
  “朱荣明”账户于2020年7月14日转入100万元,当日申购3只新股103万余元,2020年7月16日收到申购还款103万余元,并卖出“N中芯”4万余元。“张某珍”账户于2020年7月15日转入100万元。资金转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接近。“朱荣明”账户转入的100万元系朱荣明以女儿买房名义借入的借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荣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袁菊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朱荣明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朱荣明交易“菲达环保”是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作出的投资判断,2020年7月16日,朱荣明注意到“菲达环保”在当天有大量资金涌入,成交金额1.94亿,远超历史成交金额,且涨幅达6.78%,据此于第二天开盘后跟盘买入。朱荣明相关交易行为不异常,借钱转入100万元是进行新三板新股申购所需,与买入“菲达环保”不具有关联性;单笔买入或集中买入股票金额在百万元左右属于朱荣明的交易常态;“追涨杀跌”的交易模式与其借钱炒股的心理预期一致。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朱荣明获取过内幕信息。朱荣明未在2020年6月4日获取内幕信息,若有,则势必会马上重仓买入“菲达环保”,亦未在2020年7月16日获取内幕信息,因为当晚其与袁菊芳的通话在袁菊芳与女儿毛某雯的通话之前。第三,袁菊芳对朱荣明所说女儿是内幕知情人、不能用其账户购买涉案股票,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第四,朱荣明在2021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是迫于配合调查的压力,询问笔录中“重组”这个专业词汇不符合朱荣明小学一年级的文化水平。综上,认为朱荣明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不予处罚。
  袁菊芳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询问笔录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关于2020年7月16日晚袁菊芳给朱荣明打电话的内容有误。第二,袁菊芳不知道杭钢股份要和菲达环保重组,告知实际操作“袁菊芳”账户的朱荣明不要用该账户买“菲达环保”“杭钢股份”股票是出于自我保护,没有泄露内幕消息的故意,且袁菊芳没有因此获利。第三,袁菊芳询问笔录中“我女儿开过会了”中的“会议”具体指向不明确,开会本身不是内幕信息,开会的内容才是内幕信息。第四,杭钢股份重组项目2020年3月就有多家中介机构介入,4、5月份形成初步方案并层层上报,有很多人知道这个项目。第五,认定袁菊芳泄露内幕信息不能适用推定。综上,认为袁菊芳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请求不予处罚。
  对于朱荣明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100万元资金曾用于申购新三板新股不影响其购买“菲达环保”股票事实;“朱荣明”账户交易频繁,自2019年以来有数百笔交易记录,除交易“菲达环保”股票外,仅有1笔交易单笔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另有1笔新股申购金额约86万元,占比很小,单笔或集中买入股票金额在百万元左右非交易常态;“追涨杀跌”难以解释其交易时间与袁菊芳联络时间及内幕信息变化时间的高度吻合。朱荣明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20年7月16日“菲达环保”有大量资金涌入,不足以排除朱荣明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菲达环保”的可能性。第二,2020年6月2日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例会后,袁菊芳已通过女儿毛某雯知悉内幕信息,此后至该内幕信息公开前,朱荣明与袁菊芳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16日存在通话联络。第三,菲达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袁菊芳在朱荣明询问“杭钢不是准备重组菲达环保吗,有什么内幕信息没有”时说“我女儿已经开过会了,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杭钢和菲达股票了,买了的话我女儿要出问题的”“女儿是内幕知情人”,上述信息足以对朱荣明相关证券交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第四,朱荣明代理人提供音频证据所示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签收立案调查通知书属于在该环节配合调查的行为,并无不当,不能据此推断该份询问笔录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朱荣明作为20余年的老股民,说出“重组”一词符合常理。综上,我局对朱荣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袁菊芳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对于2020年7月16日是谁主动打电话这一事实,我局综合通讯记录等证据进行认定,且已在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当天是朱荣明电话联系袁菊芳。第二,2020年6月2日,毛某雯参会知悉内幕信息后告诉袁菊芳公司在和“菲达环保”谈合作,自己已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此,袁菊芳知悉内幕信息。虽然袁菊芳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直接故意,但除了让朱荣明不要用“袁菊芳”账户买入“杭钢股份”和“菲达环保”外,还透露了其女儿开过会且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且在朱荣明表示“你的账户不能买,但是我的账户可以买啊”时没有阻止,放任了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我局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袁菊芳的主观状态。此外,是否获利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三,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是一个动态、连续、有机关联的发展过程。内幕信息在泄露(传播)、被非法获取过程中并不一定持续保持完整状态,泄露(传播)、被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是否完整也并非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必然构成要件。第四,其他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与本案无关。第五,我局根据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认定袁菊芳泄露内幕信息,并未适用“推定”。综上,我局对袁菊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朱荣明违法所得109,826.43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袁菊芳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7月2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乐、陈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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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14

处罚对象:

吕乐,陈志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乐、陈志龙) 
〔2019〕125号
 
当事人:吕乐,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谟)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陈志龙,男,1976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志龙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吕乐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2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吕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吕乐、陈志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吕乐、陈志龙控制使用有关证券账户情况
吕乐为深圳嘉谟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吕乐”中信证券账户、“吕乐”南京证券账户、“吕乐”华泰证券账户、“吕乐”海通证券账户、“吕乐”海通国际证券沪港通账户、“吕乐”中泰国际证券沪港通账户、“陶某琴”华泰证券账户、“陶某琴”南京证券账户、“嘉谟动量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账户、“嘉谟进取1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账户、“嘉谟进取3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账户、“嘉谟?堂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账户、“嘉谟4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证券账户、“嘉谟7号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账户等14个账户(以下简称“吕乐”相关证券账户)由吕乐控制,上述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吕乐家庭资金,各账户之间存在频繁资金互转,账户交易IP、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
陈志龙控制“叶某昌”华泰证券账户。叶某昌和瞿某经陈志龙介绍合作理财,叶某昌出资3500万元、瞿某提供525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叶某昌”证券账户,由瞿某全权管理理财资金。双方资金划入后,瞿某将“叶某昌”证券账户交由陈志龙决策交易。
二、吕乐、陈志龙具有合谋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吕乐控制“吕乐”相关证券账户以及陈志龙控制“叶某昌”华泰证券账户,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连续交易“菲达环保”“人民网”“东风科技”3只股票,操纵股价并反向卖出获利,具有明显的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吕乐与陈志龙是好友,平时见面较多,经常在一起沟通股票买卖、交易手法和策略以及近期买卖股票的情况,吕乐向陈志龙教授了“大单买入,批量卖出”的操作手法。操纵期间,吕乐向陈志龙推荐了“菲达环保”,两人频繁联系、相互交流交易和持仓情况,吕乐、陈志龙具有合谋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故意。
三、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价格情况
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价格,此外,吕乐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菲达环保”操纵股价。具体操纵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17日至22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股票的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5,937,356.93元。
2016年4月27日、28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1,648,655.34元。
2016年6月2日、3日、6月7日、8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东风科技”股价,获利810,035.98元。
2016年6月6日至15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894,580.42元。
2016年6月17日至23日,吕乐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人民网”股价,获利1,957,580.10元。
2016年6月27、28日,吕乐、陈志龙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获利594,628.17元。其中,吕乐获利568,618.89元,陈志龙获利26,009.28元。
2016年7月11日、12日、7月14日至19日,吕乐、陈志龙通过分多笔连续买卖方式操纵“菲达环保”股价,获利3,258,082.19元。其中吕乐获利3,258,082.19元,陈志龙获利0元。
上述操纵行为,吕乐获利合计15,074,909.85元,陈志龙获利合计26,009.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吕乐”“陶某琴”“叶某昌”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账户委托记录及交易记录,吕乐、陶某琴、叶某昌等人询问笔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陈志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吕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吕乐不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信息优势;其二,吕乐部分交易造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结果很小,属于股票价格自然波动,不符合操纵行为的“结果要件”;其三,操纵影响消除后申辩人以市场价卖出余券的盈利不应计算在违法所得范围内,证券交易手续费的计算不准确;其四,吕乐系初犯并配合调查,且已摒弃可能触犯法律法规的投资策略,量罚幅度上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志龙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陈志龙不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意愿和需要;其二,陈志龙不具有资金优势;其三,将陈志龙的交易数据与吕乐的交易数据混在一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四,相关交易并未严重影响股票价格、交易量,交易与操纵股价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关系。
综上,吕乐请求不予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陈志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吕乐与陈志龙二人交易“菲达环保”属合谋操纵,有关资金优势、相关交易行为应合并分析。从二人的陈述来看,吕乐承认其在交易涉案3只股票时,股票卖出过程中发现价格下跌,会大量买入以拉升股价,在收盘时发现价格低于持仓成本时买入,目的是拉升价格。二人均承认陈志龙向吕乐学习如何操作买卖股票,吕乐向陈志龙推荐了“菲达环保”及交易策略、二人均交易了案涉股票且在交易过程中有沟通。
从二人的交易行为来看,二人交易涉案股票时间上大体一致,手法基本相同,总体呈现买入时单笔大单买入、卖出时分多笔批量卖出的特点,交易过程中有配合,尾市阶段交替拉抬股价,对方卖出过程中有拉抬或维持股价的配合行为。
综上,吕乐与陈志龙二人交易“菲达环保”属合谋操纵,有关资金优势、相关交易行为应合并分析。
第二,吕乐及陈志龙具有资金优势。经对依法调取的交易数据分析,日成交占比等指标可以证明吕乐单独或与陈志龙共同具有资金优势。
2016年6月2日至6月3日、6月7日至6月8日吕乐交易“东风科技”期间,6月2日、3日、7日,吕乐单日买入成交占比分别为31.66%、20.75%、15.24%。2016年6月27日至6月28日、2016年7月11日至7月12日、7月14日至7月19日吕乐、陈志龙交易“菲达环保”期间,7月11日、12日、14日、18日,吕乐、陈志龙单日买入成交占比分别为17.19%、10.45%、16.46%、26.13%。吕乐、陈志龙在各操纵期间内,均存在单日买入成交占比10%以上的情形。从单日买入成交占比数据可知,吕乐单独或与陈志龙共同在交易上述股票期间具有资金优势。
第三,相关交易行为已对股价造成影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当事人认为其交易行为对股价影响较小,部分交易所造成的影响系正常市场波动。证据显示,本案当事人通过分多笔连续大量买入的方式拉升股价,而后反向卖出获利,此种交易方式带有明显的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吕乐也承认存在大量买入以拉升股价的行为,相关行为客观上对股价造成了影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同时,吕乐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菲达环保”操纵股价。
此外,本案属于短线操纵,股价涨幅多数未超过3%,甚至不到2%,但因短线操纵所需资金量小,资金周转率高等特点,虽然股价上涨有限,但获利可观,不能因其涨幅较小而无视其危害性。此外,对当事人提到的个别涨幅不足1%的情形,应纳入其整个操纵行为来看待,不应单独割裂分析。2016年6月17日14:05:28至14:59:59,吕乐分98笔以16.10元至16.43元买入3,658,793股“人民网”,金额59,546,956.07元。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的50.63%。“人民网”从16.09元上涨至16.40元,上涨0.31元,涨幅1.94%。在6月17日已将股价拉抬上涨1.94%的情况下,6月20日9:31:46至9:35:43的多笔买入具有拉抬股价的性质,但主要是其卖出过程中的为避免股价下跌而采取的维持股价的行为,是其操纵的一部分,不应因涨幅小而排除在操纵之外。
第四,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我会已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在盈利计算中将操纵行为影响消除后卖出余券的所得予以扣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交易费金额进行调整,并对违法所得重新计算。
第五,关于当事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请求,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表现情况予以量罚。
综上,我会对吕乐、陈志龙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我会决定:
一、没收吕乐违法所得15,074,909.85元,并处以30,149,819.70元罚款;
二、没收陈志龙违法所得26,009.28元,并处以52,018.5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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