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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60053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其他 4 9392.22 40.836
2 基金 1 136.47 0.593
2025-09-30 1 其他 5 9472.22 41.184
2025-06-30 1 其他 6 10198.48 44.341
2 QFII 1 129.73 0.564
3 基金 14 102.52 0.446
2025-03-31 1 其他 3 9192.22 39.966
2 基金 2 865.00 3.761
2024-12-31 1 其他 5 10236.18 44.505
2 基金 18 69.19 0.3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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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20 12.40 12.00 3.33 665.00 8246.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20250320 12.00 12.00 0 200.00 2400.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对外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20211115 6.54 6.54 0 50.00 327.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

20211108 6.53 6.49 0.62 410.00 2677.3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

20210816 6.72 6.72 0 50.00 33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

20210809 6.77 6.78 -0.15 410.00 2775.7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狮头股份: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狮头股份: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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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06

处罚对象:

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71 号
────────────────────────
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
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狮头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539;
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吴家辉,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代行董事-2-
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徐志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方贺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狮
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29 号)、 《关于对吴家辉、 徐志华、 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2024〕 31 号)、 《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32 号)( 以下合称《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狮头股份或公司) 及关联方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
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 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 公司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 不完整。
2024 年 6 月 6 日, 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称, 2021 年 2 月, 公司与杭州昆恒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昆恒科技) 及时任副总裁、 昆恒科技股
东方贺兵等人签署投资协议, 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对昆恒科技
增资并持有其 13.9535%股权。 同时, 投资协议约定对昆恒科技-3-
2021 年至 2022 年两年的业绩进行承诺, 如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
指标的 50%, 则触发回购公司持有昆恒科技的股权。
后续, 由于昆恒科技经营业绩未达承诺指标的 50%, 触发相
关回购条款, 公司要求昆恒科技、 方贺兵等人按投资协议约定尽
快回购股权。 2023 年 4 月 3 日, 公司与昆恒科技股权回购义务
人之一方贺兵签订回购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 方贺兵承担回购款
本金 1,500 万元, 其需在协议签署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支付 800 万元, 90 日内( 即 2023 年 7 月 3 日之前) 支付剩余 700
万元。 方贺兵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付 800 万元股权回购款, 但截
至年报披露日( 2024 年 4 月 20 日) 仍未支付剩余 700 万元, 年
审会计师将上述 700 万元逾期欠款认定为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
2024 年 4 月 18 日, 公司与方贺兵签署《昆恒科技回购款分期还
款协议》, 截至 8 月 28 日, 方贺兵已根据协议约定偿还 200 万元,
剩余 500 万元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 尚未归还。
(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
金占用事项
根据《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 公司在 2022 年至今的定期报
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丽
实业) 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不完整。
2024 年 8 月 5 日, 公司发布《关于对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 公告显示,
因西丽实业的控股股东上海接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公司实际-4-
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重庆协信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存在重要
的共同投资, 公司经审慎判断西丽实业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告显
示, 公司存在合计 1248 万元的投资款被关联方西丽实业短期占
用的情况。
一是, 2022 年 10 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控股子
公司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氿奇) 对西丽实业控
股子公司京农正信( 上海)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农正
信) 实缴增资 260 万元。 10 月 20 日, 京农正信将上述 260 万元
投资款通过第三方转账至西丽实业。 2022 年 11 月 24 日, 西丽
实业通过第三方将上述投资款 260 万元全部转回归还京农正信。
二是, 2023 年 3 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控股子
公司杭州氿奇分别对西丽实业控股子公司上海京萱科技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京萱科技)、 京农正信实缴出资 500 万元、 490 万
元, 京农正信收到相关款项后将其转账至京萱科技。 2023 年 4
月 4 日, 京萱科技将上述投资款中的 988 万元通过第三方转账至
西丽实业。 2023 年 6 月 14 日, 西丽实业通过第三方将上述投资
款 988 万元全部转回归还京萱科技。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方贺兵、 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 《公-5-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未配合公
司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决定书》 认定, 时任董事长( 代行董事
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吴家辉、 时任总裁徐志华、 时任副总裁方
贺兵,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
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6-
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
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吴家辉、
时任总裁徐志华、 时任副总裁方贺兵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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