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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股份(60056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6 8462.82 41.18 16.74 15.23 0
2024-04-25 8699.48 69.42 16.75 15.07 0.01
2024-04-24 8859.25 54.30 16.76 16.26 0.28
2024-04-23 9196.80 55.32 16.48 16.97 0.01
2024-04-22 9218.88 34.59 16.47 16.80 0
2024-04-19 9202.64 19.91 16.73 17.40 0.08
2024-04-18 9197.62 20.35 16.65 17.65 0.18
2024-04-17 9247.38 70.78 16.47 17.79 0
2024-04-16 9239.49 43.70 16.47 16.47 0
2024-04-15 9574.20 24.68 16.47 17.7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8 1343.21 0.539
2023-09-30 1 其他 5 104896.38 42.102
2 上市公司 1 2390.29 0.959
2023-06-30 1 其他 6 104908.63 42.107
2 基金 7 1758.39 0.706
3 上市公司 1 1663.99 0.668
2023-03-31 1 其他 5 104896.38 42.102
2022-12-31 1 其他 7 107677.90 43.218
2 上市公司 1 3436.75 1.379
3 基金 29 2884.93 1.1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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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16 2.08 2.09 -0.48 490.00 1019.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嘴证券营业部

2023-02-15 2.04 2.12 -3.77 1500.00 306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嘴证券营业部

2023-02-15 2.04 2.12 -3.77 777.00 1585.08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嘴证券营业部

2019-10-14 3.36 3.43 -2.04 500.00 168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24 3.45 3.43 0.58 100.00 345.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24 3.45 3.43 0.58 500.00 172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坪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8-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迪马股份: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易琳,李琳,王骏,罗韶宇
公告日期 2020-09-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承刚

迪马股份: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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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25

处罚对象: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易琳,李琳,王骏,罗韶宇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09 号
───────────────
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565;
罗韶颖,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易 琳,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 琳,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
王 骏,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2 年 1 月 29 日,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9,015 万元左
右,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以下简称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5,485 万元左右。公告显示, 公司业绩
同比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业务新增交房项目规模同
比下降且交付产品整体毛利率同比下降所致; 业绩预告尚未经审
计,目前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
素。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
部门再次测算,预计 2021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205,361 万元
左右,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9,313 万元左右。公司于同日披
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实现归母净利润-205,361.04 万元,实现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09,313.03 万元。 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
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底
开始重新对旗下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最新情况进行资产减
值测试;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受到新一轮疫情和第一季度公司
房地产项目销售不及预期影响;公司将新一轮疫情和第一季度销
售情况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存货和应收款项分别计
提 19.32 亿元、 1.8 亿元的资产及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业绩预告公告中预计年度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
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3-
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分别高达 2377.99%、 3716.10%,差异的绝
对金额超过 20 亿元,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同时,公司迟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
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
对当期业绩、资产减值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
绩的准确性。但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
化,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数额和
比例巨大,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
易琳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李琳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监督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
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4-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一是依据 2022 年 1 月房地产政策
趋暖和疫情防控形势趋稳的情况, 公司预计房地产市场外部环境
将改善,因此对存货计提了合理的跌价准备并进行业绩预告。资
产负债表日后,疫情突发加剧变化,市场出现明显下滑。 二是资
产减值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且计提减值虽绝对金额较高,但仅占
存货余额的 3.77%和资产总额的 2.25%, 不存在操控业绩盈亏预
计的主观动机。 三是受疫情影响,资产价值估计调整工作进度较
慢,数据初步确定后第一时间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还提出,已持续关注受疫情影响下
的房地产行业下行趋势与动态情况,及时与管理层沟通。减值数
据确定后,强调数据的准确性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
真履行审核工作。
时任财务总监易琳还提出,已持续关注新一轮疫情影响及房
地产市场行情变化,通过远程办公方式直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
策。 已谨慎判断相关事项对业绩预告的影响,认真审核、评判减
值数据的准确性, 并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琳还提出,已持续关注
宏观经济发展、房地产行业形势和公司经营情况,在业绩预告后
两次在审计沟通会上关注存货减值风险。 2022 年宏观经济形势
的错综复杂和疫情的叠加影响,造成巨大不确定性。若公司不调
整存货减值信息,将给投资者造成更大误导。受制于上海疫情封
控措施及有限的履职手段,其得到存货减值需要调整的时间晚于
财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 已提醒公司按时提供年度报告给审计
-5-
委员会审核。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还提出, 已及时组织沟通并获得相关人
员确认后披露预亏公告并提示风险。 较为复杂的会计估计问题影
响了后续更正,并非其负责的工作范畴。 而受不可抗力影响,已
持续关注宏观经济及行业变化情况,保持与管理层及独立董事的
沟通,敦促测算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部分成立。
一是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
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实际生
产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业绩情况进行充分、合理的
预估,并充分计提存货等重要资产减值准备,确保业绩预告的准
确性。 但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盈亏方向的变化,且
绝对金额相差巨大,与前期披露情况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 公司
在业绩预告时未能充分预计重要资产相关科目的减值金额,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占比较小、无主观动机、不调整减值将误导
投资者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对于住宅及商业项目等重要、大
额的经营资产理应予以提前、充分关注,审慎预计可能调整的情
况及对相关财务信息的影响。 但公司未在业绩预告时充分预计减
值金额并计提足额存货跌价准备,也未能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在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后, 公司新增对广州、西南区域、苏沪区域等
存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约 19 亿元,是导致业绩预告变脸的主要
-6-
原因。公司将资产减值计提在 2021 年度,说明相关事项在资产
负债表日前已有迹象,但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具体提示年
度业绩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也未能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和说明具体差异情况。公司直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才披露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已作风险提示、已及时推
进更正工作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时任财务总监易琳、时任独
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琳、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对公司业
绩预告签署书面情况说明,对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负有责任。但上述人员未能提供在公司前期披露业绩预
告时已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存货、应收款项及相关减值等科目
予以充分关注、谨慎预计的履职证据,也未督促公司在信息披露
中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异议理由不能成
立。
四是根据公司相关异议回复,本次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为
2022 年 1 月业绩预告披露后突发疫情升级、 造成房地产市场销
售情况及购房需求下滑,影响公司对行业及未来发展的判断,进
而影响了公司对存货等资产可变现净值的估计,最终在年度报告
中对存货和应收款项分别计提 19.32 亿元、 1.8 亿元的资产及信
用减值损失。鉴于突发疫情对公司前期作出准确的业绩预告确实
造成了一定客观障碍, 已对相关异议理由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7-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
兼总裁罗韶颖、时任财务总监易琳、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李琳、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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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9-10

处罚对象:

王承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当事人:王承刚,男,1975年9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承刚内幕交易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迪马股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和专用车制造两大板块。 
2018年11月30日,东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迪马股份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地产)通过召开“2019—2021结算利润规划专题汇报”,明确了2018年东原地产结算利润调整后数据为10.52亿元,参会人员初步确定2018年迪马股份实现净利润会较2017年迪马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9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2019年1月26日,迪马股份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33,470.89万元—40,165.07万元之间,同比增长50%—60%。 
综上,迪马股份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0%—60%的信息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终点为2019年1月26日信息公开日。迪马股份时任董事兼总裁杨某席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交易迪马股份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承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席频繁电话联系。2019年1月3日,王承刚突击开立证券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一集中买入迪马股份股票。2019年1月7日至25日,王承刚控制其本人和“刘某”证券账户单一集中买入迪马股份股票合计4,434,200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0,846.26元。王承刚控制上述两个账户买入迪马股份股票的意愿坚决,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脑MAC地址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承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王承刚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席向王承刚泄露内幕信息,王承刚交易迪马股份股票具有正当合理理由,不属于异常交易;对《证券法》版本的引用有错误,应当引用2014年修正后的版本,而非2005年修订版本。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其一,王承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经对王承刚陈述申辩意见和补充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核查,认定不构成其交易迪马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的合理解释。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2013年和2014年修正了个别条款,但不涉及本案相关条款。故本文书中“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即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简称。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0,846.26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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