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何伟芳,何挺强,傅锋,杜新达,章奕颖,赵晓峰,陈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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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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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
赵晓峰、杜新达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章奕颖,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陈建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何伟芳,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傅 锋,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何挺强,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赵晓峰,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杜新达,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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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2021 年 12 月 22 日,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提示性公告称,章奕颖、
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赵晓峰、杜新达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437,502 股、 8,036,254 股、 7,405,225
股、 5,006,641 股、 4,028,801 股、 2,928,402 股、 2,246,412 股,
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 4.84%、 4.46%、 3.02%、 2.43%、
1.76%、 1.3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0,089,23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8.13%。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 2021 年
5 月 26 日,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赵晓峰、
杜新达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458,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6%,首次超过 5%。 但上述股东未停止交易并及时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也未及时披露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此外,上述一致
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每增加 1%,
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每增加 5%未停
止交易,也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义务,迟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赵晓峰、
杜新达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多次达到权益变
动相关披露标准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披露义务,违规数量巨大、
情节严重。公司股东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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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峰、杜新达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赵晓峰、
杜新达提出异议并申辩称, 章奕颖向其借用了股票账户从事股票
交易,其对章奕颖借用股票账户后的股票交易不知情,请求免除
处分。对于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本案中,相关责任人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在多次达到权益变动相关披露标准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
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清楚。 上述责任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持
有账户存在借用、由他人操作的情形,对章奕颖借用股票账户后
的股票交易不知情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熊猫金
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章奕颖、陈建根、何伟芳、傅锋、何挺强、
赵晓峰、杜新达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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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