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水镜大道证券营业部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2-13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对赤峰瑞阳出具“(赤)应急罚[2021]4号(危化)”《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赤峰瑞阳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10
刘太平,童文光,贾吉全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26 号 ──────────────────────── 关于对签字会计师童文光、 贾吉全、 刘太平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童文光,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项 目签字会计师; 贾吉全,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项 目签字会计师;-2- 刘太平,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项 目签字会计师。 2023 年 3 月 2 日,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 毅达或上市公司) 申报主板重大资产重组, 因上市公司撤回申请 文件,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决定 终止其重大资产重组审核。 本所在重组上市审核及现场督导工作 中发现, 童文光、 贾吉全、 刘太平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职所) 指定的项目签字会计师, 存在 以下违规情形。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 一) 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 收入调整完整性核 查不到位 根据申报文件,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瓮福( 集团) 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100%股权, 构成重组上市,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 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 64.49 亿元、 131.63 亿元、 144.6 亿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30%。 重组报 告书披露, 标的公司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进行了大额审计调整。 该项目申报后, 标的公司仍对 2020 年度营业收入调减 7.28 亿元。 现场督导发现, 前述收入调整主要涉及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 务或代理业务, 此类业务除在内部系统或采购明细表摘要中进行 标注外, 与正常贸易在签订合同、 回款等方面无明显差异。 标的-3- 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较高, 相关收入在申报前后均发生了审计 调整, 天职所未对上述收入结构及异常情况提高注意义务, 核查 工作主要依赖标的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 未充分关注相关会计核 算是否真实、 准确, 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 ( 二) 对标的公司经销、 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 根据申报文件,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 标的公司自产产品 直销业务收入分别为 88.15 亿元、 112.86 亿元和 156.52 亿元, 其 中部分直销客户采购标的公司产品后用于贸易业务( 以下简称直 销贸易商), 标的公司对直销贸易商实现收入占直销业务收入比 重约为 60%。 现场督导发现, 标的公司多个经销商客户部分收入被划分为 直销贸易商收入, 报告期内涉及金额分别为 12.82 亿元、 12.10 亿元及 20.80 亿元, 占直销业务比重分别为 14.54%、 10.72%和 13.29%; 申报文件中兼营经销与直销业务的客户, 有部分在尽职 调查访谈中表示其仅为标的公司的经销商。 天职所未结合标的公 司直销、 经销业务划分的异常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未综合采 用多种核查方法, 对选取样本实施有效核查, 未获取将上述归属 于经销商的收入划分为直销收入的进一步依据。 ( 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 底稿不一致 根据申报文件,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 标的公司自产产品 经销业务收入分别为 38.65 亿元、 57.87 亿元、 70.05 亿元。-4- 现场督导发现, 天职所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程序 的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工作底稿不一致。 一是未关注到问询回复 中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的数据与工作底稿不一致, 存在将部分 经销商的下游贸易商客户错误归类为终端客户、 部分经销商访谈 回复的终端销售比例与其提供的销售明细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等 情况。 二是未关注到获取的部分经销商下游客户销售数据不完整, 走访的大量经销商仅提供部分或个别销售明细, 但将其全部收入 纳入问询回复核查结论。 三是获取的大量经销商进销存报表显示 期末库存数为 0, 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其中部分经销商进销存报 表存货余额与财务报表不符。 此外, 现场督导还发现天职所对标的公司向主要境外客户销 售自产产品与开展贸易业务的收入划分计算存在错误, 部分访谈 程序执行不到位、 部分走访金额统计比例有误, 对项目存货盘点 不到位。 二、 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 天职所未就上市公司收入 调整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未充分取得经销、 直销收入划分依据, 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不一 致, 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 童文光、 贾吉全、 刘太平作为签字会 计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童文-5- 光、 贾吉全、 刘太平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审核规则》 第五条、 第七十三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 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童文光、 贾吉全、 刘太平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执业规范和本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职 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8 日
刘海,刘紫昌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25 号 ──────────────────────── 关于对财务顾问主办人刘紫昌、 刘海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紫昌,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项 目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海,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项 目财务顾问主办人。-2- 2023 年 3 月 2 日,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 毅达或上市公司) 申报主板重大资产重组, 因上市公司撤回申请 文件,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决定 终止其重大资产重组审核。 本所在重组上市审核及现场督导工作 中发现, 刘紫昌、 刘海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独立 财务顾问或华创证券) 指定的中毅达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 存在 以下违规情形。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 一) 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内控有效性、 收入调整完整性核 查不到位 根据申报文件,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瓮福( 集团) 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100%股权, 构成重组上市,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 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 64.49 亿元、 131.63 亿元、 144.6 亿元,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30%。 重组报 告书披露, 标的公司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进行了大额审计调整。 该项目申报后, 标的公司仍对 2020 年度营业收入调减 7.28 亿元。 现场督导发现, 前述收入调整主要涉及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 务或代理业务, 此类业务除在内部系统或采购明细表摘要中进行 标注外, 与正常贸易在签订合同、 回款等方面无明显差异。 标的 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较高, 相关收入在申报前后均发生了审计 调整, 独立财务顾问未对上述收入结构及异常情况提高注意义务,-3- 未就相关收入调整是否完整提供充分依据, 未充分说明对标的公 司贸易业务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措施。 ( 二) 对标的公司经销、 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 根据申报文件,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 标的公司自产产品 直销业务收入分别为 88.15 亿元、 112.86 亿元和 156.52 亿元, 其 中部分直销客户采购标的公司产品后用于贸易业务( 以下简称直 销贸易商), 标的公司对直销贸易商实现收入占直销业务收入比 重约为 60%。 现场督导发现, 标的公司多个经销商客户部分收入被划分为 直销贸易商收入, 报告期内涉及金额分别为 12.82 亿元、 12.10 亿元及 20.80 亿元, 占直销业务比重分别为 14.54%、 10.72%和 13.29%; 申报文件中兼营经销与直销业务的客户, 有部分在尽职 调查访谈中表示其仅为标的公司的经销商。 独立财务顾问未结合 标的公司直销、 经销业务划分的异常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未 严格分析并核查在直销客户中细分直销贸易商的依据及合理性, 未说明对标的公司销售终端核查的充分性。 ( 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 底稿不一致 根据申报文件,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 标的公司自产产品 经销业务收入分别为 38.65 亿元、 57.87 亿元、 70.05 亿元。 现场督导发现, 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 查的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工作底稿不一致。 一是未关注到问询回-4- 复中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的数据与工作底稿不一致, 存在将部 分经销商的下游贸易商客户错误归类为终端客户、 部分经销商访 谈回复的终端销售比例与其提供的销售明细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等情况。 二是未关注到获取的部分经销商下游客户销售数据不完 整, 走访的大量经销商仅提供部分或个别销售明细, 但将其全部 收入纳入问询回复核查结论。 三是获取的大量经销商进销存报表 显示期末库存数为 0, 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其中部分经销商进销 存报表存货余额与财务报表不符。 此外, 现场督导还发现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向主要境外 客户销售自产产品与开展贸易业务的收入划分计算存在错误, 部 分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 部分走访金额统计比例有误, 对项目存 货监盘不到位。 二、 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 独立财务顾问未就上市公 司收入调整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未充分取得经销、 直销收入划分 依据, 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相关问询回复内容与底稿 不一致, 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执业规范要求。 刘紫昌、 刘海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 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刘紫昌、 刘海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审核规则》 第五条、 第七十三-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 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刘紫昌、 刘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执业规范和本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职 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8 日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26
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蓝天建设的AHF配套年产5万吨硅酸盐(钠、铝)联产5千吨氟化钠项目,2019年12月建设完成后随即投入使用,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处罚结果:1、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2、罚款2,000元。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说明“上述行政处罚所列罚款均已缴清,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我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0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于2018年5月15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化工公司作为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监管不足,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被福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