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国明)
〔2020〕66号
当事人:赖国明,男,1970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赖国明内幕交易“海立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赖国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14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发布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披露了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8月20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经理办公会讨论了格力电器参与受让海立股份控制权的事项,决定参与此次竞标。
8月21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对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案作出重大调整,公司股票于8月22日起停牌。8月22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
8月23日,格力电器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秘望某东向董事长董某珠建议在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董某珠表示认可并让望某东落实该事项。望某东在向执行总裁黄某汇报后,于当天召集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李某晶、财务部部长廖某雄开会,传达了格力电器准备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的计划,并就激活账户、筹集资金及操盘等事宜作了安排。
2017年8月29日,海立股份股票复牌。当日,李某晶和廖某雄在李某晶办公室一起操作,开始买入“海立股份”。8月29日至9月19日,格力电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43,315,621股“海立股份”,买入金额567,635,450.4元,持股比例为5%。期间,李某晶于 9月14日召集格力电器投资管理部相关人员开会,为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准备相关材料。
格力电器买到持有海立股份5%股权时停止了交易。9月20日晚,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达到5%比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综上,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持股5%的股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于2017年9月20日。董某珠、黄某、廖某雄、李某晶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
二、赖国明内幕交易“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国明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海立股份”980,600股,获利1,968,662.1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国明使用其开立于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珠海情侣南路证券营业部的3个账户,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9日期间,累计买入“海立股份”980,600股,成交金额12,686,425.9元,累计卖出496,600股,成交金额6,544,697元,经计算获利1,968,662.14元。
(二)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赖国明”账户曾于2010年、2013年、2014年交易过“海立股份”,期间最高持股为6万余股。2017年8月15日、21日,涉案账户分别买入“海立股份”3,000股、10,000股。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9日期间,卖出“国盛金控”,大量买入“海立股份”,累计买入“海立股份”98.06万股,累计卖出49.66万股,净买入48.4万股,净买入金额6,141,728.9元。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三)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赖国明系格力电器采购部部长,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直接向内幕知情人董某珠汇报工作,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国明于2017年8月24日至9月19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雄、黄某、李某晶共有8次通话联系。
(四)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根据赖国明笔录,其买入海立股份主要基于:2016年1月份开始压缩机因供不应求一直涨价,海立股份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2017年8月期间从海立的珠海销售总代表处听说上海电气要把持有的海立股份的股份转让给海尔;2016年8月29日晚上看到东方财富股评讲招商证券人民西路营业部有1.2亿资金买入“海立股份”,于是在次日追加买入,想赌一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赖国明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董某珠为直接上下级关系,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知情人员多次联系;同时大量买入“海立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赖国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日应当认定为2017年8月29日。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发布的海立股份龙虎榜中,离格力电器较近的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海立股份”金额位居当日第一,当晚东方财富股吧中有文章推断是格力电器在建仓,因此,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购买“海立股份”的事项在8月29日已在全国性网站披露,应将该日认定为内幕信息公开日。
第二,当事人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的联络、接触均为工作沟通,与内幕信息无关。当事人已就其与黄某、廖某雄、李某晶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的原因与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未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
第三,当事人交易“海立股份”有正当的理由和信息来源。首先,海立股份是国内压缩机龙头企业且为格力电器供应商,当事人长期关注该公司并几次购买其股票。2017年7月31日当事人从海立股份销售人员处了解到海立股份的控制权可能要卖给海尔的事情,判断此事对海立股份是极大的利好。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终止后,当事人依然看好股权转让的后续发展及海立股份的压缩机市场,加上8月29日晚及之后东方财富网股吧等揭露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事宜,于是大量买入了“海立股份”。
其次,当事人有多年股票投资经历,已形成集中持股、快速建仓、满仓操作等交易风格,如当事人曾在2016年11月大量买入“东方电热”,在同年12月大量买入“国盛金控”,购买金额均高达500多万元。当事人在涉案期间交易“海立股份”的行为符合本人一贯的持仓量水平、交易习惯和交易风格,且有合理理由,不构成内幕交易。再者,当事人曾于2017年9月12日将“海立股份”全部卖出,亦表明当事人不知悉内幕信息。
第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家庭经济负担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交易龙虎榜数据仅显示,当日“海立股份”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为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金额为1.2亿,但未公布具体买入账户,更不涉及举牌事项。股吧关于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的发帖系个人分析推断,并非举牌信息的公开披露。当事人关于内幕信息公开日应为2017年8月29日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交易记录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买入26.98万股“海立股份”,并于8月30日、31日,9月4日、7日、11日持续买入,期间虽于2017年9月12日清仓所持有的49.66万股“海立股份”,但又于13日、14日、19日先后买入40.11万股、7.49万股、2.1万股,合计买入49.7万股并持有至信息公开,直至2017年9月25日复牌后的次日全部卖出,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海立股份”,与其在该期间进行低买高卖的技术操作并不矛盾,当事人以此辩称涉案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其主张不能成立。当事人提出的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利好,看好海立股份的压缩机市场,东方财富网股吧信息,以及本人交易风格、习惯等申辩理由,均不足以对其交易异常情形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三,当事人时任格力电器采购部部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同事关系,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多位知情人有联络、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途径。当事人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排除内幕交易。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当事人陈述的积极配合调查情况属实,我会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综合考量。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赖国明违法所得1,968,662.14元,并处以3,937,324.2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