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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德(6006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96077.31 39.705
2 信托 1 7936.51 3.280
2023-12-31 1 其他 6 101946.44 42.131
2 信托 1 7936.51 3.280
2023-09-30 1 其他 6 102084.38 42.188
2 信托 1 7936.51 3.280
2023-06-30 1 其他 6 104762.41 43.295
2 信托 1 7936.51 3.280
2023-03-31 1 其他 6 104762.41 43.295
2 信托 1 7936.51 3.28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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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7 1.39 1.43 -2.80 50.00 69.5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7 1.39 1.43 -2.80 50.00 69.5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7 1.39 1.43 -2.80 50.00 69.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国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7 1.39 1.43 -2.80 50.00 69.5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7 1.39 1.43 -2.80 50.00 69.5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2 1.56 1.57 -0.64 50.00 78.0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娟,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丽,刘迪,吉泽升,张世铭,张晓彤,张波,张鼎映,杨鑫宏,路正通,郑海涛,陶宏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左洪波
公告日期 2020-1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于建永,段岩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丽,刘娟,刘迪,吉泽升,左洪波,张世铭,张晓彤,张波,张鼎映,杨鑫宏,盛海波,褚淑霞,路正通,郑海涛,陶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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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7

处罚对象:

刘娟,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46 号
───────────────
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瑞德,A 股证
券代码:600666;
左洪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
褚淑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刘 娟,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
杨鑫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张晓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丁 丽,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郑海涛,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路正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
资总监;
吉泽升,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 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鼎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陶 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 迪,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张世铭,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1〕34 号)、《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35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3-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
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
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145 台 3D 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
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公
司公开披露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 3,621.01 万元、3,621.01 万元、
15,626.73 万元、1,816.97 万元、1,816.97 万元、3,275.78 万
元、10,058.50 万元、3,308.60 万元、9,495.27 万元、14,218.93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
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5 月向芜湖华融兴融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 20,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
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和 2018 年 9
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
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 10,000 万元、500 万元的重大合
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奥瑞德
有限在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与朱某美共签订 8 份借款
合同并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 38,5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
-4-
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11 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
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 8,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
情况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全资子公
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 2017
年 11 月与张某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艳借入资金 8,000 万元
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
光电于 2018 年 5 月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孙某借入资金 7,8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公司、王某英及奥瑞德有
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借款暨担保
协议,公司向王某英借入资金 4,700 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
约定金额 5,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
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8 年 2 月向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 24,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
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
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
致披露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
讼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于 2017 年 9 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
-5-
下简称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000 万元本
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技露
于 2017 年 12 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
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
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
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 10,000 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
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披露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
褚淑霞、左某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
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7 年 7 月 2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左洪波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公司与万浩波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金额为 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63%。
-6-
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迟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涉及债
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还存在多项对外违
规提供担保的行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2.5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9.11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第 11.12.5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和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实施财务造假、
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同时,左洪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主要负责人,褚淑霞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运作,对公司上述相
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作为负
责公司财务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多期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债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
未在定期报告中得以披露,对公司财务造假等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7-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
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
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披露的多期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涉及债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
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人员均在其任期内签署相应定期报告,
对其任期内的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上述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第 3.1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如下异议理
由:一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世铭、刘迪称,因不具体负责财务报
表编制,难以发现相关财务造假行为,对于债务、担保、诉讼等
相关事项在任期内未参与也并不知情。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娟
称,相关违规事项并非在其主导下进行,其在违规中的作用甚微,
尤其是债务、担保、诉讼未及时披露等事项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之内。其已于 2018 年初提出离职,未得批准后长期休假,离职
申请在 2018 年 12 月方得到批准,对其处罚过重。三是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和时任独立董事陶宏称,在其任期内
-8-
的违规数量较少,涉及金额较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也难以发
现相关违规。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审议并
签署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应当保证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债务、
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责任人在任职期内
未审慎核实、查证、发现并纠正持续存在的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对其任期内的定期报告签字保真,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同时,上述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未在其任期内采取主动、积极的
履职手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导致公司连续多年发生上述违规。未参与、不知情等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
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娟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责任
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刘娟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的任期内,多期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告
均得以披露并由其签字,且其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对相关违规
事项已勤勉尽责,故应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在
工作职责范围内、长期休假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及本所查
明的事实,对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直
-9-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洪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褚淑霞、杨鑫
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
刘娟、刘迪、张世铭和陶宏。其中,部分借款及担保协议为左洪
波、褚淑霞签订或参与。对于第五项违规行为,左洪波负有主要
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刘娟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违规应承担一定主
管人员的责任。综合考虑各责任人法定职责、权限及其在违规行
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除左洪波、褚淑霞、刘娟外的其他责任
人对相关违规承担次要责任,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 10 年
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
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
-10-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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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7

处罚对象:

丁丽,刘迪,吉泽升,张世铭,张晓彤,张波,张鼎映,杨鑫宏,路正通,郑海涛,陶宏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46 号
───────────────
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瑞德,A 股证
券代码:600666;
左洪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
褚淑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刘 娟,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
杨鑫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张晓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丁 丽,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郑海涛,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路正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
资总监;
吉泽升,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 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鼎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陶 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 迪,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张世铭,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1〕34 号)、《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35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3-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
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
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145 台 3D 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
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公
司公开披露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 3,621.01 万元、3,621.01 万元、
15,626.73 万元、1,816.97 万元、1,816.97 万元、3,275.78 万
元、10,058.50 万元、3,308.60 万元、9,495.27 万元、14,218.93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
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5 月向芜湖华融兴融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 20,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
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和 2018 年 9
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
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 10,000 万元、500 万元的重大合
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奥瑞德
有限在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与朱某美共签订 8 份借款
合同并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 38,5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
-4-
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11 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
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 8,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
情况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全资子公
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 2017
年 11 月与张某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艳借入资金 8,000 万元
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
光电于 2018 年 5 月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孙某借入资金 7,8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公司、王某英及奥瑞德有
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借款暨担保
协议,公司向王某英借入资金 4,700 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
约定金额 5,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
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8 年 2 月向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 24,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
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
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
致披露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
讼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于 2017 年 9 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
-5-
下简称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000 万元本
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技露
于 2017 年 12 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
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
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
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 10,000 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
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披露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
褚淑霞、左某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
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7 年 7 月 2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左洪波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公司与万浩波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金额为 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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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迟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涉及债
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还存在多项对外违
规提供担保的行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2.5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9.11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第 11.12.5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和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实施财务造假、
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同时,左洪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主要负责人,褚淑霞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运作,对公司上述相
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作为负
责公司财务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多期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债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
未在定期报告中得以披露,对公司财务造假等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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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
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
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披露的多期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涉及债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
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人员均在其任期内签署相应定期报告,
对其任期内的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上述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第 3.1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如下异议理
由:一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世铭、刘迪称,因不具体负责财务报
表编制,难以发现相关财务造假行为,对于债务、担保、诉讼等
相关事项在任期内未参与也并不知情。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娟
称,相关违规事项并非在其主导下进行,其在违规中的作用甚微,
尤其是债务、担保、诉讼未及时披露等事项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之内。其已于 2018 年初提出离职,未得批准后长期休假,离职
申请在 2018 年 12 月方得到批准,对其处罚过重。三是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和时任独立董事陶宏称,在其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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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规数量较少,涉及金额较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也难以发
现相关违规。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审议并
签署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应当保证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债务、
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责任人在任职期内
未审慎核实、查证、发现并纠正持续存在的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对其任期内的定期报告签字保真,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同时,上述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未在其任期内采取主动、积极的
履职手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导致公司连续多年发生上述违规。未参与、不知情等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
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娟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责任
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刘娟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的任期内,多期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告
均得以披露并由其签字,且其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对相关违规
事项已勤勉尽责,故应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在
工作职责范围内、长期休假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及本所查
明的事实,对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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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洪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褚淑霞、杨鑫
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
刘娟、刘迪、张世铭和陶宏。其中,部分借款及担保协议为左洪
波、褚淑霞签订或参与。对于第五项违规行为,左洪波负有主要
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刘娟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违规应承担一定主
管人员的责任。综合考虑各责任人法定职责、权限及其在违规行
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除左洪波、褚淑霞、刘娟外的其他责任
人对相关违规承担次要责任,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 10 年
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
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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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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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7

处罚对象:

左洪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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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09

处罚对象:

于建永,段岩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doc
时间:2020-11-09 来源: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12年2月成立,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
于建永,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段岩峰,男,1984年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大华所与奥瑞德签订业务约定书,奥瑞德委托大华所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2018年4月27日,大华所出具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04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552号,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等文件。大华所就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费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于建永、段岩峰。
   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出具前,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显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被告。大华所在询问了时任奥瑞德财务总监刘某和奥瑞德实际控制人左某波并核对奥瑞德银行流水后即认为公告涉及诉讼事项与奥瑞德无关。对该期后诉讼事项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涉诉借款事项与奥瑞德是否有关,导致未能发现2017年度奥瑞德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发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就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奥瑞德分别于2016年、2017年确认了收入。奥瑞德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5),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大华所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已经了解到上述销售回款的有关异常情况,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销售回款的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奥瑞德或其关联方,也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进行进一步核实,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异常函证上的疑虑,导致未发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审计报告》《专项说明》、相关公告、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业务约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建永、段岩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大华所、于建永、段岩峰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大华所及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已经做到勤勉尽责。之所以没有发现奥瑞德的舞弊行为,系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与相关单位之间合谋舞弊并刻意隐瞒所致,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手段无法发现。虽然个别审计程序执行中存在瑕疵,但并非发现奥瑞德舞弊行为的关键因素,不属于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请求豁免对大华所和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第二,即便大华所和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处罚结果也明显偏重,与实际情况不匹配。恳请对大华所的行政处罚酌情考虑。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第一,在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大华所在发现相关异常情况后,仍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对期后诉讼事项和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工作未勤勉尽责。第二,当事人并没有提供影响我局前期就违法事实认定及违法情节方面的证据,本案量罚时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于建永和段岩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0年11月5日

ST瑞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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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8

处罚对象:

丁丽,刘娟,刘迪,吉泽升,左洪波,张世铭,张晓彤,张波,张鼎映,杨鑫宏,盛海波,褚淑霞,路正通,郑海涛,陶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0-04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31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2018011
号):“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4)。
    2019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处罚字[2019]6号) 公告编号:临2019-083)。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了听证。
    2020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处罚字[2020]4号) 公告编号:临2020-045)。
    2020年7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住所: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左洪波,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奥瑞德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南岗区。
    褚淑霞,女,1963年7月出生,时任奥瑞德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杨鑫宏,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奥瑞德董事、副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南岗区。
    路正通,男,1982年1月出生,时任奥瑞德董事、副总经理、投资总监,住址: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吉泽升,男,1962年3月出生,时任奥瑞德独立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
岗区。
    张波,女,1963年11月出生,时任奥瑞德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张鼎映,男,1974年7月出生,时任奥瑞德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陶宏,男,1972年9月出生,时任奥瑞德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张晓彤,女,1969年11月出生,时任奥瑞德监事会主席,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道里区。
    丁丽,女,1983年1月出生,时任奥瑞德监事,住址:黑龙江省宾县。
    郑海涛,男,1983年5月出生,时任奥瑞德监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刘娟,女,1971年1月出生,时任奥瑞德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坊区。
    刘迪,女,1986年4月出生,时任奥瑞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
    张世铭,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奥瑞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盛海波,男,1979年11月出生,时任奥瑞德财务部部长,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动力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我局对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路正
通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
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
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
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3,621.01
万元、3,621.01万元、15,626.73万元、1,816.97万元、1,816.97万元、3,275.78万元、
10,058.50万元、3,308.60万元、9,495.27万元、14,218.93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
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5月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借入资金20,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于2017
年8月和2018年9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同,
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10,000万元、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
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在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与朱某美共签
订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
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11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
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奥瑞德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2017年11月与张某艳签订借款
合同,向张某艳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
及时披露秋冠光电于2018年5月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孙某借入资金7,800万元的重
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奥瑞德、王某英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
淑霞于2017年12月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奥瑞德向王某英借入资金4,700万元(最终认
定金额,合同约定金额5,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
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8年2月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
24,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
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
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
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金丰典当、朱某美、王某英借入的
资金先后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行账户和左某银行
账户,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由左洪波决定,有的资金用于归还了左洪波个人借款,
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左洪波向公司拆借资金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方资
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奥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定进行
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奥瑞德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
项说明》(2017年度)显示,奥瑞德2017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发生
额和期初期末余额均为0,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9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签
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15,000万元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技露
于2017年12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
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
签署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10,00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
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奥瑞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某为奥瑞
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
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奥
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有关财务资料及记账凭证、
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有关会议材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我局认为,奥瑞德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
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
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
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奥瑞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员职务、责任人员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
议决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奥瑞德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洪波,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褚淑霞、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路正通、吉泽升、张
波、张鼎映、刘娟、刘迪、张世铭、盛海波和陶宏。同时左洪波作为奥瑞德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还存在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
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当事人路正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任董事时间较短,参与审议的定期报告
少,处罚的金额过高,略显不公;其二,从合理角度,让一名普通的董事具备各监管
机构那样发现虚假交易的能力,缺乏期待可能性。
    经复核,我局认为,路正通作为时任奥瑞德董事、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所提出
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且本案量罚时已考虑上述因
素,故对路正通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褚淑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刘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刘迪、张世铭、盛海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陶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
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
    “当事人:左洪波,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奥瑞德)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我局对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
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星镀膜)销售 145 台 3D 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
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
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 3,621.01 万元、
3,621.01 万元、15,626.73 万元、1,816.97 万元、1,816.97 万元、3,275.78 万元、
10,058.50 万元、3,308.60 万元、9,495.27 万元、14,218.93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
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5 月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借入资金 20,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于
2017 年 8 月和 2018 年 9 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
合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 10,000 万元、5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
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在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
与朱某美共签订 8 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 38,5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
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11 月与武汉当
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
8,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哈尔滨秋
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 2017 年 11
月与张某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艳借入资金 8,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
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光电于 2018 年 5 月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孙某
借入资金 7,8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奥瑞德、王某英及奥瑞德有限、
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奥瑞德向王某英借
入资金 4,700 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约定金额 5,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
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8 年 2 月向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 24,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
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 年第三季度报
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 年 8 月至 12 月期间,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金丰典当、朱某美、王某英借入
的资金先后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银行账户和左某
银行账户,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由左洪波决定,有的资金用于归还了左洪波个人
借款,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向公司拆借资金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
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奥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
定进行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此外,奥瑞德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2017 年度)显示,奥瑞德 2017 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发生额和期初期末余额均为 0,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于 2017 年 9 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
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15,000 万元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
露于 2017 年 12 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
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
签署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 10,000 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
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 年第三季度》《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奥瑞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某为奥
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
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
奥瑞德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有关财务资料及记账凭证、
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有关会议材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我局认为,奥瑞德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
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2017 年度)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行为。
    奥瑞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员职务、责任人员实际履职
情况、审议相关年度报告的会议决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左
洪波是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
外,作为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同时存在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左洪波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
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主要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
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
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左洪波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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