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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6006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6 159.65 0.457
2023-09-30 1 其他 1 7155.35 20.503
2 基金 3 721.48 2.067
2023-06-30 1 其他 1 7155.35 20.503
2 基金 16 788.85 2.260
2023-03-31 1 其他 2 7528.85 21.573
2 上市公司 1 337.63 0.967
2022-12-31 1 其他 2 7528.85 21.573
2 基金 3 248.90 0.71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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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4-12 10.15 10.35 -1.93 192.00 1948.7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2 10.15 10.35 -1.93 194.92 1978.44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21 10.30 10.30 0 80.00 82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6-12-14 13.10 14.51 -9.72 800.00 10480.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6-12-07 13.97 15.49 -9.81 44.95 627.9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6-12-06 13.40 15.52 -13.66 600.00 804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1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沈利新
公告日期 2019-06-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川金顶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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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08

处罚对象:

沈利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时间:2019-11-08 来源:
沈利新于2015年左右认识曾某义。2018年2月底左右,曾某义与沈利新在“1979”柏瑞思私厨(餐饮店名)单独见面2-3次。2018年3月份下旬,曾某义与沈利新又在“1979”柏瑞思私厨单独见面2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利新与曾某义还存在多次通讯联系。
沈利新与陈某签署了借款协议书,约定由陈某提供其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及300万资金,由沈利新独立进行操作,并每月支付陈某2%的利息。根据沈利新与陈某的约定,沈利新实际与陈某的证券账户具有控制关系,对陈某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属于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当事人:沈利新,女,1970年4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沈利新内幕交易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沈利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沈利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控股四川金顶后,一直想推动四川金顶往新能源领域转型。
2018年2月13日,四川金顶董事长梁某单独向四川金顶董事潘某交代,让潘某与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科技)沟通。
2018年2月13后,2018年2月25日前,潘某与海盈科技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某义沟通后,曾某义表示有合作意向。
2018年2月25日后,2018年3月2日(元宵节)前,梁某、潘某、曾某义在潮汕人开的自己人家宴(餐馆店名)见面,曾某义表示愿意出让海盈科技的控制权。
2018年3月18日左右,梁某、潘某、曾某义第二次见面,再次商谈收,确定继续推进收购事宜。
2018年3月23日,四川金顶相关人员开会,确定推动收购事宜。会后,四川金顶人员与海盈科技的董秘罗某瑶联系,调取海盈科技相关财务资料。
2018年4月17日晚,四川金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四川金顶收购海盈科技36.5625%股权的最初估值为468,521,200元,占最近一期四川金顶经审计总资产的107.29%,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2018年2月25日后,2018年3月2日(元宵节)前,梁某、潘某、曾某义见面,曾某义当时表示愿意出让海盈科技的控制权。这次面谈有收购双方主要负责人参与,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鉴于收购双方对本次会谈的具体日期不能准确确认,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应不晚于2018年3月2日,终点为2018年4月17日晚四川金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曾某义作为海盈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参与了四川金顶收购事宜,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沈利新内幕交易“四川金顶”情况
沈利新于2015年左右认识曾某义。2018年2月底左右,曾某义与沈利新在“1979”柏瑞思私厨(餐饮店名)单独见面2-3次。2018年3月份下旬,曾某义与沈利新又在“1979”柏瑞思私厨单独见面2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利新与曾某义还存在多次通讯联系。
沈利新与陈某签署了借款协议书,约定由陈某提供其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及300万资金,由沈利新独立进行操作,并每月支付陈某2%的利息。根据沈利新与陈某的约定,沈利新实际与陈某的证券账户具有控制关系,对陈某证券账户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属于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陈某”证券账户交易四川金顶股票情况如下:2018年3月23日至4月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委托买入四川金顶259,700股,涉及金额2,624,542元,委托卖出四川金顶11,800股,涉及金额120,478元。2018年10月25日,申报买入56,600股,买入金额322,054元;10月31日至11月12日,陆续全部卖出(304,500股),账户亏损约951,450元。
“陈某”证券账户在2018年3月23日买入四川金顶股票前从未交易过四川金顶。2016年6月21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除新股申购外,未交易任何股票。该账户买入四川金顶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还存在交易品种单一,资金量放大等情形。该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交易明显异常。
沈利新未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四川金顶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沈利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利新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1月4日

四川金顶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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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6-15

处罚对象: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9—02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
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 2018 年末,公司已计
提预计负债 141.4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
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公司将依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
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
额确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
(2019)川 11 执 178 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川 11 执 178 号《报
告财产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
    中文名: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力工程”)
    被申请人:四川金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根
据申请人迪力工程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顶于 1991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合
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申请
人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向国际经贸仲裁委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
本案。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
裁字第 0575 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00 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详见公司临 2016-032、040 号、
2018-038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公司与迪力工程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75 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迪力工程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乐山中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按(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75 号
裁决书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
    2、《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乐山中院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立案执行迪力工程与公司国内涉外仲
裁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公司在
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乐山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
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
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乐山中院补充报告。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及其他相
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
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 2018 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1.49 万元。
       目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公司将依
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具
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行
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4 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1 执 178 号《执行通
知书》;
    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1 执 178 号《报告财
产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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