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9—02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
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 2018 年末,公司已计
提预计负债 141.4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
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公司将依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
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
额确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
(2019)川 11 执 178 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川 11 执 178 号《报
告财产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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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
中文名: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力工程”)
被申请人:四川金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根
据申请人迪力工程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顶于 1991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合
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申请
人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向国际经贸仲裁委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
本案。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
裁字第 0575 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00 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详见公司临 2016-032、040 号、
2018-038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公司与迪力工程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75 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执行人迪力工程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乐山中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按(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75 号
裁决书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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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乐山中院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立案执行迪力工程与公司国内涉外仲
裁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公司在
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乐山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
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
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乐山中院补充报告。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及其他相
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
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 2018 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1.49 万元。
目前,乐山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公司将依
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具
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行
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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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4 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1 执 178 号《执行通
知书》;
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1 执 178 号《报告财
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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