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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60068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4 22554.74 1179.85 2.85 13.11 0.23
2026-01-13 23245.76 1658.25 3.12 14.32 1.02
2026-01-12 22496.20 3294.00 2.26 10.55 0.44
2026-01-09 20802.31 761.59 1.83 8.16 0.01
2026-01-08 21415.51 593.51 1.83 8.14 0.06
2026-01-07 21591.27 542.22 1.87 8.23 0.07
2026-01-06 21716.83 837.46 1.95 8.52 0.03
2026-01-05 21681.09 904.59 2.33 10.14 0.11
2025-12-31 21640.14 484.16 2.84 12.38 0.34
2025-12-30 22510.40 739.78 3.90 16.81 0.3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30397.89 35.617
2 基金 9 2358.67 2.764
2025-06-30 1 其他 2 30397.89 35.617
2 基金 30 3355.50 3.932
3 QFII 2 963.68 1.129
2025-03-31 1 其他 2 30397.89 35.617
2 基金 1 751.39 0.880
2024-12-31 1 其他 4 30414.35 35.636
2 基金 47 1793.39 2.101
2024-09-30 1 其他 2 30397.89 35.617
2 基金 1 739.73 0.86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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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30 3.60 3.86 -6.74 97.60 351.3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平月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证券营业部

20181115 4.20 4.20 0 208.32 874.9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80417 6.36 6.36 0 32.00 203.5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151117 9.29 10.29 -9.72 31.39 291.6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卢梅英
公告日期 2023-03-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珠江股份: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梅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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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19

处罚对象:

卢梅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3号
当事人:卢某英,女,1980年1月出生,时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股份)职工监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卢某英短线交易“珠江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卢某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卢某英于2020年6月3日至2023年7月5日担任珠江股份职工监事。唐某系卢某英配偶,控制其本人“唐某”华泰证券证券账户,并由其本人使用该账户进行具体交易操作。
截至2021年11月1日,唐某未持有“珠江股份”股票。“唐某”华泰证券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5日、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10月18日多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买入“珠江股份”股票后未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反向交易卖出“珠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337,200股,买入金额1,100,552元,合计卖出337,200股,卖出金额1,223,844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卢某英作为上市公司监事,其配偶唐某将本人持有的“珠江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卢某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0月12日

珠江股份: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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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16

处罚对象:

卢梅英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23 号
───────────────
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卢梅英,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 2022年12月16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于
2021年11月2-25日期间、 2022年4月27日-10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
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 2021年11月2-25日,买入后卖出公
司股票84,200股; 2022年4月27日-6月1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
76,800股; 2022年6月13-23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76,200股;- 2-
2022年7月14日-10月18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100,000股。上
述期间内,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合计买入公司股票
337,200股,买入金额约110.06万元;合计卖出公司股票337,200
股,卖出金额约122.38万元。根据公告,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为
12.33万元,已上缴公司。
根据《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将其持有的
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
监高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 2019年修订)》第四十
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第3.1.8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
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
订)》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3-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
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
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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