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3号
当事人:卢某英,女,1980年1月出生,时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股份)职工监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卢某英短线交易“珠江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卢某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卢某英于2020年6月3日至2023年7月5日担任珠江股份职工监事。唐某系卢某英配偶,控制其本人“唐某”华泰证券证券账户,并由其本人使用该账户进行具体交易操作。
截至2021年11月1日,唐某未持有“珠江股份”股票。“唐某”华泰证券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5日、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10月18日多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买入“珠江股份”股票后未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反向交易卖出“珠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337,200股,买入金额1,100,552元,合计卖出337,200股,卖出金额1,223,844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卢某英作为上市公司监事,其配偶唐某将本人持有的“珠江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卢某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