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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刚泰(6006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0-09-30 1 其他 7 88259.65 59.286
2 基金 1 6281.41 4.219
3 信托 1 2220.32 1.491
2020-06-30 1 其他 7 88259.65 59.286
2 基金 1 6281.41 4.219
3 信托 1 2220.32 1.491
2020-03-31 1 其他 7 88259.65 59.286
2 基金 1 6281.41 4.219
3 信托 1 2220.32 1.491
2019-12-31 1 其他 7 88259.65 59.286
2 基金 1 6281.41 4.219
3 信托 1 2220.32 1.491
2019-09-30 1 其他 7 88259.65 59.286
2 基金 1 6281.41 4.219
3 信托 1 2220.32 1.4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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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8-20 8.18 8.18 0 90.08 736.85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共和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8-08-20 8.18 8.18 0 42.41 346.91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博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30 11.49 11.60 -0.95 89.20 1024.91

买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2017-11-29 11.35 11.64 -2.49 46.15 523.80

买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仙霞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29 11.41 11.64 -1.98 258.95 2954.62

买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丰路证券营业部

2017-09-01 13.79 13.77 0.15 14.60 201.33

买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威,李敏
公告日期 2020-04-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锋,徐建刚,王小明,赵瑞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刚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锋,徐建刚,王小明,赵瑞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沪0116执289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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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04

处罚对象: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687 股票简称: *ST 刚泰 公告编号: 2020-090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获悉公司
近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甘 05 执 75 号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要原因:
截止目前, 公司尚未收到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相关的执行决定书。经
查询后判断,该事项应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案相关。关于上述涉诉事项,公司已收到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甘 05 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涉诉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 2020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三、影响分析及改善措施: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此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方案, 尽快解决处理上述事
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
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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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10

处罚对象:

张威,李敏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 26 号
───────────────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刚泰,
A 股证券代码: 600687;
徐建刚,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公司董事长;
赵瑞俊,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周锋,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
王小明,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敏,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威,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刚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9〕 2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及其关联方违规累
计提供 21 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约 56.34 亿元。 主要担保情况
如下。
2016 年 11 月 24 日,控股股东刚泰矿业的一致行动人上海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借款 4 亿元,由公司为其提供了信用担保,担保期限至全部
债务还清为止,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5 年末净资产的 7.72%。
2017 年 9-11 月, 公司关联方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
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内贸易)、 上海嘉弛贸易发
展有限公司、 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陆续向杭州森驰汇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省分公司、 安徽新华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借款,金额合-3-
计 21.41 亿元,分别由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占公
司 2016 年末净资产的 31.64%。
2018 年 2-6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关联方刚泰集团、
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鸿内贸易,陆续向自然人仇怡梦、 曹怡、 李言、李淼、 安徽省中
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凯瑞
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正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 杨美芳、 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等
主体借款,金额合计 17.36 亿元,分别由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7 年末净资产的 31.01%。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上述关联担保本息合计约 48.35
亿元, 占公司 2018 年末净资产的 99.16%, 尚未偿还本息合计
34.27 亿元。 公司未披露前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迟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4 月 19 日
在相关公告及对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收到解除担保责任确认函的公告》称,收
到部分被担保人的确认函,已解除公司提供的 1 亿元连带责任保
证。
根据公告,上述对外担保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
建刚直接安排担保相关用印事宜, 副董事长周锋、 董事兼总经理
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独立董事王小明在担保事项相
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额巨-4-
大且涉及诉讼, 导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 情
节严重。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期间, 公司先后发生
18 起诉讼事项,诉讼金额累计约 17.95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 29.43%。截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诉讼金
额累计已达 8.18 亿元,首次超过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不晚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
就相关诉讼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但公司对上述重大
诉讼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监管督促,迟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5 月 24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
诉讼事项,累计涉诉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对 2018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策
程序,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不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公司在公章使用时部分用章登记未经审批,部分用章
未在登记薄登记,公司在公章使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
直接安排下,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向上海酷呷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酷呷贸易)开具了 5 张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 1,000
万元。 后酷呷贸易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益安保理,在
实际控制人安排下, 由公司向益安保理出具了《债务担保承诺-5-
函》。根据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部分对外融资借款事项未执行内部审批流程和集体决策程
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年审会计师基于上述事项认为,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同时,由于公司与关联方担保、对外融资
借款和印章管理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判
断上述担保和对外融资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
法表示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次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 多次
未披露公司重大诉讼,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年审会计师
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 对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10.2.6 条、第 11.1.1 条、 第 11.1.2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建刚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6-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
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
反而主导了公司的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
任。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3.1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赵瑞俊作为董事
会成员、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时任副董事长周锋、 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作为董事
会成员, 未能有效促使或监督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并在公司担保
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 对公司违规担保行为、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负有责任。 赵瑞俊另外还对诉讼事项披露不及
时承担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 财务总监张威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分
别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负有一
定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责任人提出异议, 相关异议及申辩理由如下:-7-
1.公司的申辩理由: 一是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
讼,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了截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累计涉案金额 7.11 亿元,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5 月 24 日是对新诉讼情况进行统计、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非对前述未披露信息的事后补充披露。
二是针对有关违规对外担保,因上述担保未经公司决策机构批
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申请担保无效;公司已要求控股股东
加大处置力度,尽快处置上市公司担保项下对应债权的抵押资
产;公司在事后对内控制度进行了全面自查,完善内控制度。
2.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时任
副董事长周锋、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的申辩理由: 一是在担保文
件上签字,系考虑到相关担保需要董事会批准后经股东大会审
议,认为相关担保文件只有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后才会生效,签字仅代表不阻止此事上会审议,不具有决定性意
见,之后未召集相关会议审议,以为担保不生效,就未再跟进。
二是多次和实控人、司法部门积极沟通,主张担保无效,积极配
合甘肃省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核查。三是独立董事王小明提出,
其与刚泰集团无利益关联,主观上无帮助集团作假的意图和动
机。
3.时任董秘李敏、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
公告显示,参与违规担保人员承认未告知董秘及信披人员,整个
操作绕过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集团财务部直接进行,口头违规
安排用印,违规事实是个人绕开制度而实施的。二是时任董秘李-8-
敏的任期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时任财务
总监张威的任期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提出
不对任期之外的违规事项负责。三是张威提出,履职期间已查阅
刚泰集团因发行债券公开的年报,未披露担保信息,无从获知相
关违规事实。四是李敏提出,履职期间已经多次传达规范运作的
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积极进行修订完善。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1.公司、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时任副董事长周锋、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中,虽然涉及
诉讼事项,但是并未涉及公司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期间合计 8.18 亿元的诉讼事项,公司首次披露上述诉讼事
项是在 2019 年 4 月 19 日。另外,公司应当最迟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首次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而不是 2018 年 9 月 19 日,相关
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违规担保事实发生后,不论后续是否解除担保,公司已
经构成违规行为,可能面临重大债务和法律风险。公司虽然称采
取法律手段应对, 相关责任人虽然积极沟通、主张担保无效, 但
是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根据公司 2020 年 1 月 18 日的公
告, 公司剩余保证责任本金金额 20.06 亿元, 尚未产生化解风险
的实质补救结果。-9-
三是副董事长周锋、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独立董事王小明对巨额关联担保事项未给予充分注意,
对违规担保事项知情,不仅未勤勉尽责督促制止、纠正实际控制
人及公司的违规行为,反而在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
进行“预签字”。所涉违规担保金额巨大且涉及诉讼,导致公司
可能因此承担巨额责任而遭受损失,情节严重。上述责任人关于
签字非决定性意见的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四是独立董事王小明提出,其主观上无帮助集团作假的意图
和动机,不影响对其客观违规事实的认定。
2.时任董秘李敏和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申辩理由可酌情考
虑。
一是公司发生巨额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等违
规事项,表明公司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审议、财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相关制度在执行层面存在较大缺陷。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
敏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威作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注意公司治理在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公司出现巨额违规担保且后续债务已逾期,未履行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不知情且未发
现违规行为的理由不足以免除上述责任。
二是考虑到违规担保均为实控人故意隐瞒公司,绕过公司内
控及信息披露制度,擅自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李敏、
张威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事先知晓具体违规事项客观存在一定
困难,不负有主要责任;且时任董秘李敏的任期为 2017 年 10 月-10-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任期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二人分别仅对其任期内的部分
违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二人违规责任相对较轻,相关申
辩理由可酌情考虑。
具体来看,李敏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第一项违规中其任
期内发生的违规担保 19.18 亿元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承
担相应责任;张威作为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发生的违规担保 38.77
亿元中部分担保债务已逾期,在公司可能产生实际损失时, 未发
现违规担保事项并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违规担保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 还对第三项违规任期内财务
报告内控运行失效承担部分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徐建刚、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时任副董事长周锋、 时任独立董事王
小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建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时任财
务总监张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甘肃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11-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10

处罚对象:

周锋,徐建刚,王小明,赵瑞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 26 号
───────────────
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刚泰,
A 股证券代码: 600687;
徐建刚,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公司董事长;
赵瑞俊,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周锋,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
王小明,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敏,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威, 时任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刚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9〕 2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及其关联方违规累
计提供 21 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约 56.34 亿元。 主要担保情况
如下。
2016 年 11 月 24 日,控股股东刚泰矿业的一致行动人上海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借款 4 亿元,由公司为其提供了信用担保,担保期限至全部
债务还清为止,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5 年末净资产的 7.72%。
2017 年 9-11 月, 公司关联方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
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内贸易)、 上海嘉弛贸易发
展有限公司、 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陆续向杭州森驰汇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省分公司、 安徽新华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借款,金额合-3-
计 21.41 亿元,分别由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占公
司 2016 年末净资产的 31.64%。
2018 年 2-6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关联方刚泰集团、
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鸿内贸易,陆续向自然人仇怡梦、 曹怡、 李言、李淼、 安徽省中
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凯瑞
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正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 杨美芳、 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等
主体借款,金额合计 17.36 亿元,分别由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7 年末净资产的 31.01%。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上述关联担保本息合计约 48.35
亿元, 占公司 2018 年末净资产的 99.16%, 尚未偿还本息合计
34.27 亿元。 公司未披露前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迟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4 月 19 日
在相关公告及对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收到解除担保责任确认函的公告》称,收
到部分被担保人的确认函,已解除公司提供的 1 亿元连带责任保
证。
根据公告,上述对外担保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
建刚直接安排担保相关用印事宜, 副董事长周锋、 董事兼总经理
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独立董事王小明在担保事项相
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额巨-4-
大且涉及诉讼, 导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 情
节严重。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期间, 公司先后发生
18 起诉讼事项,诉讼金额累计约 17.95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 29.43%。截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诉讼金
额累计已达 8.18 亿元,首次超过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不晚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
就相关诉讼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但公司对上述重大
诉讼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监管督促,迟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5 月 24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
诉讼事项,累计涉诉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对 2018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策
程序,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不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公司在公章使用时部分用章登记未经审批,部分用章
未在登记薄登记,公司在公章使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
直接安排下,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向上海酷呷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酷呷贸易)开具了 5 张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 1,000
万元。 后酷呷贸易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益安保理,在
实际控制人安排下, 由公司向益安保理出具了《债务担保承诺-5-
函》。根据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部分对外融资借款事项未执行内部审批流程和集体决策程
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年审会计师基于上述事项认为,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同时,由于公司与关联方担保、对外融资
借款和印章管理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判
断上述担保和对外融资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
法表示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次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 多次
未披露公司重大诉讼,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年审会计师
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 对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10.2.6 条、第 11.1.1 条、 第 11.1.2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建刚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6-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
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
反而主导了公司的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
任。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3.1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赵瑞俊作为董事
会成员、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时任副董事长周锋、 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作为董事
会成员, 未能有效促使或监督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并在公司担保
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 对公司违规担保行为、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负有责任。 赵瑞俊另外还对诉讼事项披露不及
时承担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 财务总监张威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分
别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负有一
定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责任人提出异议, 相关异议及申辩理由如下:-7-
1.公司的申辩理由: 一是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
讼,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了截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累计涉案金额 7.11 亿元,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5 月 24 日是对新诉讼情况进行统计、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非对前述未披露信息的事后补充披露。
二是针对有关违规对外担保,因上述担保未经公司决策机构批
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申请担保无效;公司已要求控股股东
加大处置力度,尽快处置上市公司担保项下对应债权的抵押资
产;公司在事后对内控制度进行了全面自查,完善内控制度。
2.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时任
副董事长周锋、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的申辩理由: 一是在担保文
件上签字,系考虑到相关担保需要董事会批准后经股东大会审
议,认为相关担保文件只有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后才会生效,签字仅代表不阻止此事上会审议,不具有决定性意
见,之后未召集相关会议审议,以为担保不生效,就未再跟进。
二是多次和实控人、司法部门积极沟通,主张担保无效,积极配
合甘肃省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核查。三是独立董事王小明提出,
其与刚泰集团无利益关联,主观上无帮助集团作假的意图和动
机。
3.时任董秘李敏、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
公告显示,参与违规担保人员承认未告知董秘及信披人员,整个
操作绕过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集团财务部直接进行,口头违规
安排用印,违规事实是个人绕开制度而实施的。二是时任董秘李-8-
敏的任期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时任财务
总监张威的任期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提出
不对任期之外的违规事项负责。三是张威提出,履职期间已查阅
刚泰集团因发行债券公开的年报,未披露担保信息,无从获知相
关违规事实。四是李敏提出,履职期间已经多次传达规范运作的
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积极进行修订完善。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1.公司、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时任副董事长周锋、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中,虽然涉及
诉讼事项,但是并未涉及公司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期间合计 8.18 亿元的诉讼事项,公司首次披露上述诉讼事
项是在 2019 年 4 月 19 日。另外,公司应当最迟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首次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而不是 2018 年 9 月 19 日,相关
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违规担保事实发生后,不论后续是否解除担保,公司已
经构成违规行为,可能面临重大债务和法律风险。公司虽然称采
取法律手段应对, 相关责任人虽然积极沟通、主张担保无效, 但
是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根据公司 2020 年 1 月 18 日的公
告, 公司剩余保证责任本金金额 20.06 亿元, 尚未产生化解风险
的实质补救结果。-9-
三是副董事长周锋、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独立董事王小明对巨额关联担保事项未给予充分注意,
对违规担保事项知情,不仅未勤勉尽责督促制止、纠正实际控制
人及公司的违规行为,反而在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
进行“预签字”。所涉违规担保金额巨大且涉及诉讼,导致公司
可能因此承担巨额责任而遭受损失,情节严重。上述责任人关于
签字非决定性意见的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四是独立董事王小明提出,其主观上无帮助集团作假的意图
和动机,不影响对其客观违规事实的认定。
2.时任董秘李敏和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申辩理由可酌情考
虑。
一是公司发生巨额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等违
规事项,表明公司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审议、财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相关制度在执行层面存在较大缺陷。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
敏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威作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注意公司治理在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公司出现巨额违规担保且后续债务已逾期,未履行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不知情且未发
现违规行为的理由不足以免除上述责任。
二是考虑到违规担保均为实控人故意隐瞒公司,绕过公司内
控及信息披露制度,擅自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李敏、
张威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事先知晓具体违规事项客观存在一定
困难,不负有主要责任;且时任董秘李敏的任期为 2017 年 10 月-10-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时任财务总监张威的任期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二人分别仅对其任期内的部分
违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二人违规责任相对较轻,相关申
辩理由可酌情考虑。
具体来看,李敏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第一项违规中其任
期内发生的违规担保 19.18 亿元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承
担相应责任;张威作为财务负责人,任期内发生的违规担保 38.77
亿元中部分担保债务已逾期,在公司可能产生实际损失时, 未发
现违规担保事项并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违规担保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 还对第三项违规任期内财务
报告内控运行失效承担部分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徐建刚、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时任副董事长周锋、 时任独立董事王
小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建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时任财
务总监张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甘肃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11-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ST刚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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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26

处罚对象:

周锋,徐建刚,王小明,赵瑞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687 股票简称: 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 2019-121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刚泰控股”、 “公司” )
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证监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徐建刚,男, 1968年11月出生,时任刚泰控股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周锋,男, 1977年10月出生,时任刚泰控股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
赵瑞俊,男, 1972年12月出生,时任刚泰控股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王小明,男, 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刚泰控股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刚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刚泰控股为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及其他相关方的21笔借款违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6.34亿元,上述担保事
项未经刚泰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刚泰控股相关公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规定,刚泰控股应及时披露前述担保事项。
刚泰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
款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违法行为。
二、 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
因前述21笔借款多笔未按期偿还,部分出借人将刚泰控股列为被告之一提起
诉讼,涉诉金额合计不低于7.85亿元,已达到披露标准,刚泰控股未及时披露。
以上事实,有刚泰控股相关公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法律文书、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刚泰控股应及时披露
前述 重大诉讼事项 。刚泰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违反了《信披
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刚泰控股的上述违法行为,徐建刚作为时任刚泰控股董事长, 组织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锋作为时任刚泰控股副董事长, 赵瑞俊
作为时任刚泰控股董事、 总经理, 王小明作为时任刚泰控股独立董事, 参与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建刚时为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 其行为
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刚泰控股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 对徐建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
三、 对周峰、赵瑞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 对王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0 月 26 日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沪0116执2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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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8-22

处罚对象: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 刚泰            公告编号:2019-106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
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1执230号、(2019)沪0116执2890号。
    二、被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原因:
    公司因民间借款担保责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相关债务人起诉,要求公司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相关案件详情见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的《关
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及2018年9月19日披露的《关
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由于部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后,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尽快筹措资金
尽快解决处理上述事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此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
不会对公司产生明显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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