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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化科技(60069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11231.17 380.21 0 0 0
2025-12-04 11412.16 394.98 0 0 0
2025-12-03 11324.31 453.45 0 0 0
2025-12-02 11175.59 578.91 0 0 0
2025-12-01 11580.61 823.73 0 0 0
2025-11-28 11411.64 1252.79 0 0 0
2025-11-27 11527.21 813.60 0 0 0
2025-11-26 11426.61 681.00 0 0 0
2025-11-25 11102.50 1258.00 0 0 0
2025-11-24 11562.63 1093.8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121090.92 50.973
2025-06-30 1 其他 4 119597.38 50.344
2 基金 2 117.35 0.049
2025-03-31 1 其他 3 88427.21 37.223
2 基金 1 30959.75 13.032
2024-12-31 1 其他 4 88428.26 37.224
2 基金 14 31224.49 13.144
2024-09-30 1 其他 3 88427.21 37.223
2 基金 2 32304.01 13.5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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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13 1.57 1.67 -5.99 346.14 543.4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13 2.96 3.26 -9.20 940.00 2782.4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12 2.95 3.29 -10.33 148.98 439.4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2 4.70 5.31 -11.49 235.57 1107.1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1 4.91 5.22 -5.94 241.69 1186.7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20 4.91 5.45 -9.91 203.00 996.7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慈甬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樊宗莉,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壮瑞,程计红,马军祥,高峰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阳煤化工: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山西证监局[2025]2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樊宗莉,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阳煤化工: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山西证监局[2025]1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壮瑞,程计红,马军祥,高峰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阳煤化工:关于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壮瑞,樊宗莉,程计红,马军祥,高峰杰,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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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9-29

处罚对象:

樊宗莉,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140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9106076000                                                                                  名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5〕2号主题词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
),住所:
山西省
阳泉市
矿区
。
  
高彦清
,
男
,
196
6
年
2
月出生
,
住址:
山西省
太原市
万柏林区
。
  
樊宗莉,女,
1968年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阳泉市
郊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
华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应当事人樊宗莉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阳集团、高彦清、樊宗莉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
2021年4月16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金,
对
华阳集团
占用
潞化科技
资金行为
的
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直接导致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
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樊宗莉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樊宗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遗漏了樊宗莉的身份信息,对其职责描述失实,且对樊宗莉的调查程序不当,证据不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也未认定
2021年6月30日资金划转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
樊宗莉
请求
不予
处罚
。
  
我局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樊宗莉时任返聘的金融专员,延续返聘前的领导分工,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按照相关安排,于
2021年4月16日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到华阳集团账户,该行为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与
潞化科技
信息披露违法
之间
具有直接因果
关系
。
本案调查程序正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2021年6月30日资金划转的责任人员认定与樊宗莉
对
2021年4月16日资金划转的
责任认定
无关。综上,
我
局
对
樊宗莉及其代理人
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9月10日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9-29

处罚对象:

朱壮瑞,程计红,马军祥,高峰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139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9105741000                                                                                  名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5〕1号主题词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
  
朱壮瑞
,
男
,
19
74
年
3
月出生
,
住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
  
马军祥,男,
1980年6月出生,住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程计红,女,
1974年8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高峰杰,男,
1974年9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潞化科技、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潞化科技、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朱壮瑞,作为时任潞化科技总经理,且
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祥,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长,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财务总监,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会秘书,在潞化科技
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时知悉了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情况,但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壮瑞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马军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程计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高峰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
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9月10日

阳煤化工: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山西证监局[2025]2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2

处罚对象:

樊宗莉,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691 证券简称: 阳煤化工公告编号: 临 2025-042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控股股东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
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临 2025-032 号), 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 同时, 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
阳集团) 因 2021 年占用公司资金, 导致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
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5-033 号)。
近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5〕 1 号), 同时, 公司从原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 华阳集团于同日
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2 号), 现将相关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 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1 号) 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
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潞化科
技或上市公司)、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也未
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潞化科技、 朱壮瑞、 马军祥、 程计红、 高峰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 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 24.19%的股权, 为潞化科
技控股股东。 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 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
况下, 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 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
转至华阳集团账户, 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股东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中, 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 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 有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对账单、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七十
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 16 号)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证
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朱壮瑞, 作为时任潞化科技总经理, 且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 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构成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祥, 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长, 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
的情况下, 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 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 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财务总监, 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
转的情况下, 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 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未能勤勉尽责, 系潞化
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 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会秘书, 在潞化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
时知悉了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情况, 但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
关注, 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未能勤勉尽
责, 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壮瑞、 马军祥、 程计红、 高峰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 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百五
十万元罚款;
二、 对朱壮瑞给予警告, 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 对马军祥给予警告, 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 对程计红给予警告, 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 对高峰杰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 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 华阳集团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2 号) 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局
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潞化科
技或上市公司)、 华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樊宗莉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
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华阳集团、 高彦清、 樊宗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 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 24.19%的股权, 为潞化科
技控股股东。 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 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
况下, 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 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
转至华阳集团账户, 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股东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中, 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 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 有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对账单、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1〕 16 号)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 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 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形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导致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未能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 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高彦清, 负责华阳集团财务、 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 高彦清未审慎关注
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 导致在未经潞化科
技同意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 高彦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 负责账户管理、 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 樊宗莉在未经潞化科
技同意的情况下, 按照高彦清的安排, 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
金, 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直接导致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
11 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 樊宗莉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樊宗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遗漏了樊宗莉的身份信息, 对其职责描述失实, 且对樊宗莉的调查程序不当, 证
据不足,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也未认定 2021 年 6
月 30 日资金划转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 樊宗莉请求不予处罚。
我局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 樊宗莉时任返聘的金融专员, 延续返聘前的领导
分工, 负责账户管理、 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 按照相关安排, 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到华阳集团账户, 该行为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
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与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具有直接因果
关系。 本案调查程序正当、 事实认定清楚、 法律适用准确。 2021 年 6 月 30 日资
金划转的责任人员认定与樊宗莉对 2021 年 4 月 16 日资金划转的责任认定无关。
综上, 我局对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 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 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 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 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
险。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战略布
局仍按计划顺利推进中。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理水平, 提升规
范运作意识, 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阳煤化工: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山西证监局[2025]1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2

处罚对象:

朱壮瑞,程计红,马军祥,高峰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公告编号:临 2025-042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控股股东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
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32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
阳集团)因 2021 年占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
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3 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1 号),同时,公司从原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华阳集团于同日
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
技或上市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第1页
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
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潞化科技、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 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
技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
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
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股东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朱壮瑞,作为时任潞化科技总经理,且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构成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祥,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长,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
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财务总监,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
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
第2页
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会秘书,在潞化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
时知悉了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情况,但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
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
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
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壮瑞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马军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程计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高峰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华阳集团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
技或上市公司)、华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第3页
樊宗莉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
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阳集团、高彦清、樊宗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 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
技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
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
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股东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
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潞化科
技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潞化科
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
金,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潞化科技
第4页
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
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樊宗莉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樊宗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遗漏了樊宗莉的身份信息,对其职责描述失实,且对樊宗莉的调查程序不当,证
据不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认定 2021 年 6
月 30 日资金划转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樊宗莉请求不予处罚。
我局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樊宗莉时任返聘的金融专员,延续返聘前的领导
分工,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按照相关安排,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到华阳集团账户,该行为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
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与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具有直接因果
关系。本案调查程序正当、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2021 年 6 月 30 日资
金划转的责任人员认定与樊宗莉对 2021 年 4 月 16 日资金划转的责任认定无关。
综上,我局对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
险。
第5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战略布
局仍按计划顺利推进中。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水平,提升规
范运作意识,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第6页

阳煤化工:关于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1

处罚对象:

朱壮瑞,樊宗莉,程计红,马军祥,高峰杰,高彦清,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9 号
────────────────────────
关于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及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A 股证券简称:阳煤化工,A 股证券代码:600691;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原控股股东;
第1页
高彦清,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
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樊宗莉,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
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朱壮瑞,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
董事长);
马军祥,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程计红,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高峰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 号、〔2025〕2 号,以下合称《行政处罚决定
书》)查明的事实,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
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及相关人员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 24.19%的
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
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转至华阳集团
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
第2页
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集团在
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成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高彦清,负责华阳集
团财务、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未审慎关注公司监管要求,未对
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
情况下,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
第3页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
划转等工作,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
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对华阳集团占用潞
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潞化科技信息披
露违法,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
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4 条、第 2.4.1 条等
有关规定。
公司有关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壮
瑞作为时任潞化科技总经理,且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公司资金行为
已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潞
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马军祥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长,在已知悉公司资金被控股
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
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
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财务总监,在已知悉公司资金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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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会秘书,在潞化科技 2021 年
年度报告审计时知悉了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情况,但未能对
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年度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原控股股东
华阳集团、高彦清及公司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樊宗莉提出异
议,主要异议理由为:一是行政处罚对其职务职责认定错误,案
涉资金划转期间其仅作为返聘的金融专员协助做好财务公司相
关工作,已不再履行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
职责;二是行政处罚相关资金划转事实认定系依据他人问询笔录
及微信聊天记录推测,事实认定错误。
(三)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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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樊宗莉提出的对其职务职责认定及资金划转事实认定错误
等主要异议理由,已经在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提出,但行政处罚
决定均未予采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樊宗莉时任返
聘的金融专员,延续返聘前的领导分工,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
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具备资金划转等职责,按照相关安排,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到华阳集团账户,该行
为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与潞
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樊宗莉未就相关违
规事项提出新的实质性相反证据,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彦清、樊宗莉予以公开谴责,对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长)朱
壮瑞、时任董事长马军祥、时任财务总监程计红、时任董事会秘
书高峰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西省地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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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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