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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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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均胜电子, A
股证券代码: 600699;
王剑峰,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俊彧,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裁兼财
务总监;-2-
俞朝辉,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 2024〕 30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 在信息
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如下违
规行为。
( 一) 违规将募集资金划转至一般户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智能汽车研究院) 因偿还往来款需要, 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将募集资金专户中 146,090,000.00 元划转至公司一般户。 公司
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 2023 年 11 月 3 日分别将 40,000,000.00 元
和 100,000,000.00 元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将
余款 6,090,000.00 元连带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
的利息 30,214.44 元共计 6,120,214.44 元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公
司上述事项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迟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才披露相关情况。
( 二)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一是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支出。 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
究院以“用于基本户工资支付等” 名义将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
户转到一般户, 再由一般户用于支付员工日常报销款、 代垫公司-3-
全资子公司上海均胜百瑞自动驾驶研发有限公司( 非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 以下简称均胜百瑞) 员工工资、 食堂管理费、 采购冰箱、
净水器以及绿植等非募投项目用途。 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 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准确。
二是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 2022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 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新能源研究院 ) 分别从募集资金专户将
140,000,000.00 元、 60,000,000.00 元转账至募投项目合作方上海
浦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浦澎), 上海浦澎于2022
年 11 月 22 日将上述 200,000,000.00 元全部转给公司子公司均胜
百瑞( 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用于支付均胜百瑞向宁波沪鹏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沪鹏) 购买上海浦澎的相关
股权转让款。 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且相关信息披露
不真实、 不准确。
( 三) 以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应支付的募集资金
2023 年 10 月, 因产业园规划未获得政府审批同意, 募投项
目合作方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联东金
园) 拟变更与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 新能源研究院的业务
合作方式并支付相关款项, 前述公司子公司则计划终止原相关募
投项目并收回募集资金。 截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 北京联东金园
及其关联方未向公司相关方全额退还募集资金相关款项。 公司以
自有资金 204,000,000.00 元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北京联东金园应-4-
支付的募集资金。 其后, 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 新能源研
究院收到相关方退还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利息。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
修订)》(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指引》) 第五条、 第六条、 第
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7.7.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 第 6.3.2 条、 第 6.3.6 条、 第 6.3.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决定书》 认定, 时任董事长王剑峰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时任董事、 副总
裁兼财务总监李俊彧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
会秘书俞朝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募集资
金监管指引》 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规范运作指引》) 第 6.3.4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
的承诺。
(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异议称, 本次违规系-5-
相关规则理解偏差所致, 非主观故意。 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占募
集资金净额的比例相对较小, 且相关募集资金已归还, 未对募投
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已积极对上述募集资金事项进行整
改, 完善相关内控措施, 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多次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相
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准确, 涉及金额较大, 反映出公司募集资
金存储、 使用、 监督等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可能导致募投项
目实施过程中面临风险, 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上述违规事
实清楚, 非主观故意、 未产生不利影响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
实的认定。 本次纪律处分已结合行政监管查明的事实, 对违规金
额、 占比、 整改情节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剑峰、 时任董
事、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俊彧、 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朝辉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6-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