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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6006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93487.58 10728.49 192.36 3385.51 2.92
2024-04-26 90580.45 7752.01 194.24 3373.93 4.90
2024-04-25 91125.17 3975.06 203.90 3460.16 3.56
2024-04-24 90039.75 3463.07 202.48 3488.71 0
2024-04-23 90029.27 1415.92 205.63 3452.51 8.46
2024-04-22 90481.85 1964.95 197.44 3287.35 0.34
2024-04-19 89926.81 3263.20 206.09 3449.92 13.29
2024-04-18 88715.57 2934.19 193.90 3362.20 1.05
2024-04-17 92261.54 2974.10 201.46 3394.58 1.75
2024-04-16 93271.24 3128.61 219.81 3552.11 7.5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54512.27 39.846
2 基金 26 5522.02 4.036
3 信托 1 2447.22 1.789
4 保险 1 1124.06 0.822
2023-12-31 1 其他 10 54386.76 39.754
2 基金 312 16238.31 11.869
3 信托 1 2447.22 1.789
2023-09-30 1 其他 5 55366.32 40.470
2 基金 20 3863.30 2.824
3 信托 1 2447.22 1.789
2023-06-30 1 其他 8 55783.26 40.775
2 基金 203 8013.64 5.858
3 信托 1 2447.22 1.789
4 保险 1 1418.70 1.037
5 上市公司 1 772.43 0.565
2023-03-31 1 其他 7 59174.38 43.253
2 信托 1 2447.22 1.789
3 基金 15 2397.95 1.753
4 上市公司 1 839.96 0.6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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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6 17.00 17.37 -2.13 1140.00 1938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4 17.00 17.00 0 190.00 323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3-07-11 19.88 19.88 0 190.00 3777.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17 14.17 14.17 0 190.00 2692.3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4 17.10 16.12 6.08 190.00 3249.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2 26.39 26.39 0 9.47 249.9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Joyson Safety Systems Hungary受到当地税务部门处罚
发文单位 当地税务部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Joyson Safety Systems Hungary Kft.
公告日期 2020-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Key Safety Restraint受到DOT处罚
发文单位 DOT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Key Safety Restraint Systems,Inc.
公告日期 2020-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Key Safety受到TOSHA处罚
发文单位 TOSHA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Key Safety Systems,Inc.
公告日期 2020-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百利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沪机关简违字[2017]0027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Joyson Safety Systems Hungary受到当地税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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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7

处罚对象:

Joyson Safety Systems Hungary Kft.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0140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均胜电子”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律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
反馈意见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
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本反
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2
                                                目       录
问题一:股票质押 ................................................................................................. 4
问题二:诉讼仲裁 ............................................................................................... 12
问题三:重大违法行为 ....................................................................................... 17
问题四:权利临近到期 ....................................................................................... 21
问题五:关联出租 ............................................................................................... 24
问题六:商誉减值情况 ....................................................................................... 25
问题七:资金占用核查 ....................................................................................... 33
问题八:财务性投资 ........................................................................................... 37
问题九:募投项目情况 ....................................................................................... 45
                                                         3
     问题一:股票质押
          申报文件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累
     计质押其持有(含直接和间接)的股票 367,683,999 股,股票质押比例高达 72.13%。
     请申请人结合质押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
     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
     发表意见。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股权质押占自有股份比例为 66.09%,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质押股份占自     质押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量
                                                                   有股份比例       司股份比例
 均胜集团          476,840,782      38.54%     306,383,999               64.25%         24.76%
 王剑峰             32,876,959       2.66%         30,500,000            92.77%          2.47%
       合计        509,717,741      41.20%     336,883,999               66.09%         27.23%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申请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为 306,383,999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64.2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4.76%。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0,5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92.7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7%。
          二、质押原因、质押用途及合理性
                                                                         单位:万股、万元
                                             实际融资                        质押原因及资金具体
序号      质押人     质押数量    融资额度                       质权人
                                               金额                                  用途
                                                          浙商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      王剑峰          950.00   14,459.00   14,459.00
                                                          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4
                                                         中国农业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2      王剑峰       2,100.00    35,500.00    35,500.00
                                                         宁波鄞州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3      均胜集团     7,000.00   157,700.00   108,000.00
                                                         宁波鄞州支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4      均胜集团     3,710.00    69,000.00    64,500.00
                                                         宁波鄞州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为均胜集团除均胜电
                                                         中国银行宁波
5      均胜集团     4,200.00    62,000.00    62,000.00                  子外的子公司提供借
                                                         市分行
                                                                        款担保和增资
                                                         中国银行宁波   为均胜电子提供借款
6      均胜集团     1,876.00    42,880.00    42,880.00
                                                         市分行         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7      均胜集团     2,800.00    51,580.00    51,580.00
                                                         宁波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并购借款
8      均胜集团     1,680.00
                                                         宁波市分行     提供担保(用于增持
                                25,000.00    24,500.00
                                                         中国工商银行   均胜集团子公司股
9      均胜集团     1,071.69
                                                         宁波市分行     权)
                                                         浙商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0     均胜集团      600.00      9,132.00     9,132.00
                                                         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1     均胜集团     4,900.71    98,749.00    98,749.00
                                                         宁波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2     均胜集团     2,800.00    60,000.00    45,000.00
                                                         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上述股权质押融资均系正常的融资行为,质押股票的主要用途是为均胜电子
     提供借款担保、为均胜集团除均胜电子外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和增资、为均胜
     集团并购借款提供担保、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用途具有合
     理性。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相关股权质押融资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
         三、股权质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鄞州分行 2,100.00 万股、3,71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包括:(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2)债务人、
     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3)债务人、
     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
     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
                                               5
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
提供相应的担保;(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
的情形。
    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市分行 950.00 万股、6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发生需补充担
保,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
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额的;(4)质权人主债权同时
存在其他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否由债权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
有权自行决定实现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
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
或减免。
    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7,0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
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4、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800.00 万股、1,680.00 万股、1,071.69 万股和 4,900.71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
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
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3)质物价值下降到
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处置线的;
(4)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5、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6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4,200.00 万
股、1,876.00 万股和 2,8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1)
贷款协议和/或其他融资文件项下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2)出质人在本协议
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或是具有误导性的;(3)
出质人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4)未经质权人事先
同意,出质人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质押股票;(5)任何第 3.2 条(登
记)规定的登记或备案或任何其它登记或备案在取得或完成之后不再具备完全的
效力;(6)本协议项下设置的质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具备完全
的效力,或由于任何原因被终止、撒销、限制或破坏;(7)发生任何与出质人、
公司或被质押股票有关的,根据质权人的全权判断,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
被质押股票的价值或者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
       1、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均胜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并                 母公司
项目
                                     2019 年末/2019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资产总额                                     6,720,412.23             779,921.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2,083.03             280,589.83
营业收入                                     6,771,150.29                  289.41
净利润                                         228,717.74              28,833.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6,223.02              28,833.06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均胜集团作为均胜电子控股股东,除上市公司外主要经营实业投资、企业管
理咨询、酒店管理、智能制造企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等,资产较为雄厚,能够
有效保证清偿股权质押本金及利息。上市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 6,169,890.30 万
元,净利润 145,223.38 万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期未来上市公司现金分
                                         7
红将为其带来持续的收益,保障了其偿债能力。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均胜集团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也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用状况
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2、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直接持有均胜集团 52.50%的股份,财务状态良
好,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
王剑峰先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
偿能力。
    3、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下:
    由上图可见,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复
权后)在 13.76 元/股至 31.15 元/股之间波动。
    五、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风险较小
                                       8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预警
        价格、平仓价格情况如下:
                                                                 预警价    平仓价    预警价       平仓价
序                         质押数量    融资余额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期限      格(元/   格(元/   格覆盖       格覆盖
号                         (万股)    (万元)
                                                                   股)      股)      率           率
              浙商银行宁                            2019.12.20
1    王剑峰                  950.00    14,459.00                       -         -            -            -
              波市分行                             -2021.12.20
              中国农业银                            2018.12.24
2    王剑峰                 2,100.00   35,500.00                   15.22     12.17   156.04%      195.15%
              行鄞州分行                           -2021.12.23
              中国建设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108,000.0    2019/4/21
3    团有限                 7,000.00                                   -         -            -            -
              公司宁波鄞                       0   -2021/4/21
     公司
              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9/8/30
4    团有限                 3,710.00   69,000.00                   16.73     13.38   141.96%      177.50%
              公司宁波鄞                           -2022/8/29
     公司
              州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17/6/8
5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4,200.00   62,00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6/1/7
     公司     宁波市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20/7/7
6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1,876.00   42,88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5/7/6
     公司     宁波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7/12/26
7    团有限                 2,800.00   51,580.00                   16.58     14.37   143.24%      165.27%
              公司宁波市                           -2020/12/25
     公司
              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8/4/19
8    团有限                 1,680.00   25,000.00                   13.63     11.81   174.25%      201.10%
              公司宁波市                           -2023/4/18
     公司
              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8/6/20
9    团有限                 1,071.69   25,000.00                   13.63     11.81   174.25%      201.10%
              公司宁波市                           -2021/6/30
     公司
              分行
     均胜集   浙商银行股
                                                    2018/8/24
10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600.00     9,132.00                       -         -            -            -
                                                   -2021/8/23
     公司     宁波分行
     均胜集   中国工商银
                                                   2020/5/19
11   团有限   行股份有限    4,900.71   98,749.00                       -         -            -            -
                                                   -2025/5/6
     公司     公司宁波市
                                                     9
               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19/12/19
12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2,800.00   60,00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1/12/18
     公司      宁波市分行
              注 1:上述预警价格、平仓价格为前复权价格
              注 2:预警价格覆盖率计算公式为:均胜电子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预警价格*100%;
        平仓价格覆盖率计算公式为:均胜电子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平仓价格*100%
              根据发行人股票最新价格走势,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的均价为 22.61 元/股,前 60 个交易日的均价为 20.83 元/股,当日收盘
        价为 23.75 元/股,均较大幅度高于上述股份质押的平仓价,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
        实际控制人或控制股东股权质押股票价格达到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发行人控股股
        东通过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组合担保等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应对潜在的平
        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注类、不良类/违约类
        信贷情况。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外部融资
        借款、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分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保证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质
        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
        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已于本回复出具日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票通过质押
        进行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且不
        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2、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均胜电子股票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确保
        不会因债务人逾期清偿债务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
        子的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权;
                                                      10
    3、本人/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均胜电子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关注
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出现本人/本公司所质押的均胜电子股票触及预警
线、平仓线或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将积极与质权人(债权人)
协商,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补充提供担保物、进行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等措施,
努力避免本人/本公司所持均胜电子股票被行使质权,避免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王剑峰先生合计控制发行人 41.20%的股份表
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置预警线、
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资产等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密切关注发行人股价,提前进行风险
预警。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
资产,保证在出现极端情况下仍可以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押、进行现金
偿还或提前回购所质押的股份等措施避免违约处置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均胜电子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股份质押相关公告;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股票质押协议;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
    (6)访谈实际控制人及均胜集团财务负责人,了解均胜集团经营情况、股
权质押原因及用途情况。
    2、核查意见
                                    1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在正常履行,
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权市值对融资金额覆盖率较高,
因股价下跌导致的平仓风险较低,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
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在正常履
行,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权市值对融资金额覆盖率
较高,因股价下跌导致的平仓风险较低,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较小。
    问题二:诉讼仲裁
    (1)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不限于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
方面前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
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2)如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说明是否
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请保荐机构对问题(1)(2)、律师对问题(1)、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核
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母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发行
                                     12
                  人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下诉讼、仲裁案件共
                  12 起,主要为税收抵免、民事损害赔偿及合同履约纠纷,标的金额合计约 182.22
                  万元,金额极小,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共 7 起,其基本情况及目前情况如下:
                         1、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情况
                                       起诉时                                                           诉讼金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介                   诉讼请求               案件状态
                                         间                                                               额
                                                 2016 年 原 告 向 被 告 收 购 TechniSat
                                                 Digital GmbH, Daun(标的公司)汽车
                                                 信息板块业务时,被告明知标的公司与
                                                 德国大众存在价格调整机制(年度降         要求被告赔
                         TechniSat
           Preh                                  价)的约定,但在尽职调查和协议谈判       偿全部损失    750 万   一审诉讼
    1                    Digital       2019 年
           GmbH                                  中没有提供相关协议并披露该事项,致       750 万欧元    欧元     中
                         GmbH
                                                 使德国大众向标的公司主张 750 万欧        及利息
                                                 元的年度降价。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
                                                 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承诺、保证及披
                                                 露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免
           Takata                                                                   要求免征配                   一审获得
                         罗马尼亚国              除其 2006 年至 2010 年配件收入所得                     870 万
    2      Romania                     2016 年                                      件收入所得                   支持,被告
                         家财政局                税,但被告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美元
           S.R.L                                                                    税                           上诉中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支持
                                                 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免
           Takata                                                                   要求免征配                   了原告的
                         罗马尼亚财              除其 2011 年至 2016 年配件收入所得                     645,00
    3      Romania                     2018 年                                      件收入所得                   部分诉讼
                         政局                    税,但被告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0 欧元
           S.R.L                                                                    税                           请求,原告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中
                         2、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起诉/申                                   诉讼/仲裁请    诉讼
                                                           案情简介                                           案件状态
号        人)             请人)      请时间                                        求         金额
                                                                                                         2017 年 11 月,一审
        Instituto
                         Joyson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或欺诈性地                    178,5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Brasileiro
                         Safety                  将有安全缺陷的安全气囊投放      要求精神损    71,42     请求;2017 年 12
1       de Política e                 2017 年
                         Systems                 市场,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人      害赔偿        8 雷亚    月原告上诉,2020
        Direito da
                      

Key Safety Restraint受到DOT处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7

处罚对象:

Key Safety Restraint Systems,Inc.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0140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均胜电子”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律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
反馈意见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
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本反
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2
                                                目       录
问题一:股票质押 ................................................................................................. 4
问题二:诉讼仲裁 ............................................................................................... 12
问题三:重大违法行为 ....................................................................................... 17
问题四:权利临近到期 ....................................................................................... 21
问题五:关联出租 ............................................................................................... 24
问题六:商誉减值情况 ....................................................................................... 25
问题七:资金占用核查 ....................................................................................... 33
问题八:财务性投资 ........................................................................................... 37
问题九:募投项目情况 ....................................................................................... 45
                                                         3
     问题一:股票质押
          申报文件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累
     计质押其持有(含直接和间接)的股票 367,683,999 股,股票质押比例高达 72.13%。
     请申请人结合质押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
     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
     发表意见。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股权质押占自有股份比例为 66.09%,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质押股份占自     质押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量
                                                                   有股份比例       司股份比例
 均胜集团          476,840,782      38.54%     306,383,999               64.25%         24.76%
 王剑峰             32,876,959       2.66%         30,500,000            92.77%          2.47%
       合计        509,717,741      41.20%     336,883,999               66.09%         27.23%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申请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为 306,383,999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64.2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4.76%。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0,5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92.7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7%。
          二、质押原因、质押用途及合理性
                                                                         单位:万股、万元
                                             实际融资                        质押原因及资金具体
序号      质押人     质押数量    融资额度                       质权人
                                               金额                                  用途
                                                          浙商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      王剑峰          950.00   14,459.00   14,459.00
                                                          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4
                                                         中国农业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2      王剑峰       2,100.00    35,500.00    35,500.00
                                                         宁波鄞州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3      均胜集团     7,000.00   157,700.00   108,000.00
                                                         宁波鄞州支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4      均胜集团     3,710.00    69,000.00    64,500.00
                                                         宁波鄞州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为均胜集团除均胜电
                                                         中国银行宁波
5      均胜集团     4,200.00    62,000.00    62,000.00                  子外的子公司提供借
                                                         市分行
                                                                        款担保和增资
                                                         中国银行宁波   为均胜电子提供借款
6      均胜集团     1,876.00    42,880.00    42,880.00
                                                         市分行         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7      均胜集团     2,800.00    51,580.00    51,580.00
                                                         宁波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并购借款
8      均胜集团     1,680.00
                                                         宁波市分行     提供担保(用于增持
                                25,000.00    24,500.00
                                                         中国工商银行   均胜集团子公司股
9      均胜集团     1,071.69
                                                         宁波市分行     权)
                                                         浙商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0     均胜集团      600.00      9,132.00     9,132.00
                                                         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1     均胜集团     4,900.71    98,749.00    98,749.00
                                                         宁波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2     均胜集团     2,800.00    60,000.00    45,000.00
                                                         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上述股权质押融资均系正常的融资行为,质押股票的主要用途是为均胜电子
     提供借款担保、为均胜集团除均胜电子外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和增资、为均胜
     集团并购借款提供担保、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用途具有合
     理性。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相关股权质押融资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
         三、股权质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鄞州分行 2,100.00 万股、3,71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包括:(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2)债务人、
     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3)债务人、
     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
     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
                                               5
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
提供相应的担保;(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
的情形。
    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市分行 950.00 万股、6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发生需补充担
保,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
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额的;(4)质权人主债权同时
存在其他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否由债权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
有权自行决定实现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
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
或减免。
    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7,0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
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4、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800.00 万股、1,680.00 万股、1,071.69 万股和 4,900.71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
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
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3)质物价值下降到
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处置线的;
(4)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5、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6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4,200.00 万
股、1,876.00 万股和 2,8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1)
贷款协议和/或其他融资文件项下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2)出质人在本协议
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或是具有误导性的;(3)
出质人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4)未经质权人事先
同意,出质人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质押股票;(5)任何第 3.2 条(登
记)规定的登记或备案或任何其它登记或备案在取得或完成之后不再具备完全的
效力;(6)本协议项下设置的质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具备完全
的效力,或由于任何原因被终止、撒销、限制或破坏;(7)发生任何与出质人、
公司或被质押股票有关的,根据质权人的全权判断,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
被质押股票的价值或者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
       1、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均胜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并                 母公司
项目
                                     2019 年末/2019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资产总额                                     6,720,412.23             779,921.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2,083.03             280,589.83
营业收入                                     6,771,150.29                  289.41
净利润                                         228,717.74              28,833.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6,223.02              28,833.06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均胜集团作为均胜电子控股股东,除上市公司外主要经营实业投资、企业管
理咨询、酒店管理、智能制造企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等,资产较为雄厚,能够
有效保证清偿股权质押本金及利息。上市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 6,169,890.30 万
元,净利润 145,223.38 万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期未来上市公司现金分
                                         7
红将为其带来持续的收益,保障了其偿债能力。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均胜集团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也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用状况
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2、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直接持有均胜集团 52.50%的股份,财务状态良
好,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
王剑峰先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
偿能力。
    3、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下:
    由上图可见,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复
权后)在 13.76 元/股至 31.15 元/股之间波动。
    五、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风险较小
                                       8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预警
        价格、平仓价格情况如下:
                                                                 预警价    平仓价    预警价       平仓价
序                         质押数量    融资余额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期限      格(元/   格(元/   格覆盖       格覆盖
号                         (万股)    (万元)
                                                                   股)      股)      率           率
              浙商银行宁                            2019.12.20
1    王剑峰                  950.00    14,459.00                       -         -            -            -
              波市分行                             -2021.12.20
              中国农业银                            2018.12.24
2    王剑峰                 2,100.00   35,500.00                   15.22     12.17   156.04%      195.15%
              行鄞州分行                           -2021.12.23
              中国建设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108,000.0    2019/4/21
3    团有限                 7,000.00                                   -         -            -            -
              公司宁波鄞                       0   -2021/4/21
     公司
              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9/8/30
4    团有限                 3,710.00   69,000.00                   16.73     13.38   141.96%      177.50%
              公司宁波鄞                           -2022/8/29
     公司
              州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17/6/8
5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4,200.00   62,00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6/1/7
     公司     宁波市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20/7/7
6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1,876.00   42,88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5/7/6
     公司     宁波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7/12/26
7    团有限                 2,800.00   51,580.00                   16.58     14.37   143.24%      165.27%
              公司宁波市                           -2020/12/25
     公司
              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8/4/19
8    团有限                 1,680.00   25,000.00                   13.63     11.81   174.25%      201.10%
              公司宁波市                           -2023/4/18
     公司
              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8/6/20
9    团有限                 1,071.69   25,000.00                   13.63     11.81   174.25%      201.10%
              公司宁波市                           -2021/6/30
     公司
              分行
     均胜集   浙商银行股
                                                    2018/8/24
10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600.00     9,132.00                       -         -            -            -
                                                   -2021/8/23
     公司     宁波分行
     均胜集   中国工商银
                                                   2020/5/19
11   团有限   行股份有限    4,900.71   98,749.00                       -         -            -            -
                                                   -2025/5/6
     公司     公司宁波市
                                                     9
               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19/12/19
12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2,800.00   60,00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1/12/18
     公司      宁波市分行
              注 1:上述预警价格、平仓价格为前复权价格
              注 2:预警价格覆盖率计算公式为:均胜电子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预警价格*100%;
        平仓价格覆盖率计算公式为:均胜电子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平仓价格*100%
              根据发行人股票最新价格走势,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的均价为 22.61 元/股,前 60 个交易日的均价为 20.83 元/股,当日收盘
        价为 23.75 元/股,均较大幅度高于上述股份质押的平仓价,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
        实际控制人或控制股东股权质押股票价格达到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发行人控股股
        东通过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组合担保等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应对潜在的平
        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注类、不良类/违约类
        信贷情况。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外部融资
        借款、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分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保证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质
        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
        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已于本回复出具日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票通过质押
        进行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且不
        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2、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均胜电子股票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确保
        不会因债务人逾期清偿债务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
        子的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权;
                                                      10
    3、本人/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均胜电子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关注
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出现本人/本公司所质押的均胜电子股票触及预警
线、平仓线或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将积极与质权人(债权人)
协商,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补充提供担保物、进行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等措施,
努力避免本人/本公司所持均胜电子股票被行使质权,避免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王剑峰先生合计控制发行人 41.20%的股份表
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置预警线、
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资产等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密切关注发行人股价,提前进行风险
预警。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
资产,保证在出现极端情况下仍可以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押、进行现金
偿还或提前回购所质押的股份等措施避免违约处置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均胜电子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股份质押相关公告;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股票质押协议;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
    (6)访谈实际控制人及均胜集团财务负责人,了解均胜集团经营情况、股
权质押原因及用途情况。
    2、核查意见
                                    1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在正常履行,
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权市值对融资金额覆盖率较高,
因股价下跌导致的平仓风险较低,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
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在正常履
行,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权市值对融资金额覆盖率
较高,因股价下跌导致的平仓风险较低,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较小。
    问题二:诉讼仲裁
    (1)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不限于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
方面前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
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2)如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说明是否
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请保荐机构对问题(1)(2)、律师对问题(1)、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核
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母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发行
                                     12
                  人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下诉讼、仲裁案件共
                  12 起,主要为税收抵免、民事损害赔偿及合同履约纠纷,标的金额合计约 182.22
                  万元,金额极小,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共 7 起,其基本情况及目前情况如下:
                         1、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情况
                                       起诉时                                                           诉讼金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介                   诉讼请求               案件状态
                                         间                                                               额
                                                 2016 年 原 告 向 被 告 收 购 TechniSat
                                                 Digital GmbH, Daun(标的公司)汽车
                                                 信息板块业务时,被告明知标的公司与
                                                 德国大众存在价格调整机制(年度降         要求被告赔
                         TechniSat
           Preh                                  价)的约定,但在尽职调查和协议谈判       偿全部损失    750 万   一审诉讼
    1                    Digital       2019 年
           GmbH                                  中没有提供相关协议并披露该事项,致       750 万欧元    欧元     中
                         GmbH
                                                 使德国大众向标的公司主张 750 万欧        及利息
                                                 元的年度降价。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
                                                 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承诺、保证及披
                                                 露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免
           Takata                                                                   要求免征配                   一审获得
                         罗马尼亚国              除其 2006 年至 2010 年配件收入所得                     870 万
    2      Romania                     2016 年                                      件收入所得                   支持,被告
                         家财政局                税,但被告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美元
           S.R.L                                                                    税                           上诉中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支持
                                                 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免
           Takata                                                                   要求免征配                   了原告的
                         罗马尼亚财              除其 2011 年至 2016 年配件收入所得                     645,00
    3      Romania                     2018 年                                      件收入所得                   部分诉讼
                         政局                    税,但被告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0 欧元
           S.R.L                                                                    税                           请求,原告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中
                         2、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起诉/申                                   诉讼/仲裁请    诉讼
                                                           案情简介                                           案件状态
号        人)             请人)      请时间                                        求         金额
                                                                                                         2017 年 11 月,一审
        Instituto
                         Joyson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或欺诈性地                    178,5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Brasileiro
                         Safety                  将有安全缺陷的安全气囊投放      要求精神损    71,42     请求;2017 年 12
1       de Política e                 2017 年
                         Systems                 市场,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人      害赔偿        8 雷亚    月原告上诉,2020
        Direito da
                      

Key Safety受到TOSHA处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7

处罚对象:

Key Safety Systems,Inc.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0140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均胜电子”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律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
反馈意见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
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本反
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2
                                                目       录
问题一:股票质押 ................................................................................................. 4
问题二:诉讼仲裁 ............................................................................................... 12
问题三:重大违法行为 ....................................................................................... 17
问题四:权利临近到期 ....................................................................................... 21
问题五:关联出租 ............................................................................................... 24
问题六:商誉减值情况 ....................................................................................... 25
问题七:资金占用核查 ....................................................................................... 33
问题八:财务性投资 ........................................................................................... 37
问题九:募投项目情况 ....................................................................................... 45
                                                         3
     问题一:股票质押
          申报文件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累
     计质押其持有(含直接和间接)的股票 367,683,999 股,股票质押比例高达 72.13%。
     请申请人结合质押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
     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
     发表意见。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股权质押占自有股份比例为 66.09%,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质押股份占自     质押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量
                                                                   有股份比例       司股份比例
 均胜集团          476,840,782      38.54%     306,383,999               64.25%         24.76%
 王剑峰             32,876,959       2.66%         30,500,000            92.77%          2.47%
       合计        509,717,741      41.20%     336,883,999               66.09%         27.23%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申请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为 306,383,999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64.2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4.76%。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0,5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92.7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7%。
          二、质押原因、质押用途及合理性
                                                                         单位:万股、万元
                                             实际融资                        质押原因及资金具体
序号      质押人     质押数量    融资额度                       质权人
                                               金额                                  用途
                                                          浙商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      王剑峰          950.00   14,459.00   14,459.00
                                                          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4
                                                         中国农业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2      王剑峰       2,100.00    35,500.00    35,500.00
                                                         宁波鄞州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3      均胜集团     7,000.00   157,700.00   108,000.00
                                                         宁波鄞州支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4      均胜集团     3,710.00    69,000.00    64,500.00
                                                         宁波鄞州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为均胜集团除均胜电
                                                         中国银行宁波
5      均胜集团     4,200.00    62,000.00    62,000.00                  子外的子公司提供借
                                                         市分行
                                                                        款担保和增资
                                                         中国银行宁波   为均胜电子提供借款
6      均胜集团     1,876.00    42,880.00    42,880.00
                                                         市分行         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7      均胜集团     2,800.00    51,580.00    51,580.00
                                                         宁波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并购借款
8      均胜集团     1,680.00
                                                         宁波市分行     提供担保(用于增持
                                25,000.00    24,500.00
                                                         中国工商银行   均胜集团子公司股
9      均胜集团     1,071.69
                                                         宁波市分行     权)
                                                         浙商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0     均胜集团      600.00      9,132.00     9,132.00
                                                         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1     均胜集团     4,900.71    98,749.00    98,749.00
                                                         宁波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2     均胜集团     2,800.00    60,000.00    45,000.00
                                                         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上述股权质押融资均系正常的融资行为,质押股票的主要用途是为均胜电子
     提供借款担保、为均胜集团除均胜电子外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和增资、为均胜
     集团并购借款提供担保、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用途具有合
     理性。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相关股权质押融资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
         三、股权质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鄞州分行 2,100.00 万股、3,71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包括:(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2)债务人、
     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3)债务人、
     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
     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
                                               5
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
提供相应的担保;(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
的情形。
    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市分行 950.00 万股、6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发生需补充担
保,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
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额的;(4)质权人主债权同时
存在其他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否由债权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
有权自行决定实现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
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
或减免。
    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7,0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
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4、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800.00 万股、1,680.00 万股、1,071.69 万股和 4,900.71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
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
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3)质物价值下降到
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处置线的;
(4)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5、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6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4,200.00 万
股、1,876.00 万股和 2,8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1)
贷款协议和/或其他融资文件项下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2)出质人在本协议
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或是具有误导性的;(3)
出质人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4)未经质权人事先
同意,出质人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质押股票;(5)任何第 3.2 条(登
记)规定的登记或备案或任何其它登记或备案在取得或完成之后不再具备完全的
效力;(6)本协议项下设置的质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具备完全
的效力,或由于任何原因被终止、撒销、限制或破坏;(7)发生任何与出质人、
公司或被质押股票有关的,根据质权人的全权判断,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
被质押股票的价值或者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
       1、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均胜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并                 母公司
项目
                                     2019 年末/2019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资产总额                                     6,720,412.23             779,921.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2,083.03             280,589.83
营业收入                                     6,771,150.29                  289.41
净利润                                         228,717.74              28,833.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6,223.02              28,833.06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均胜集团作为均胜电子控股股东,除上市公司外主要经营实业投资、企业管
理咨询、酒店管理、智能制造企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等,资产较为雄厚,能够
有效保证清偿股权质押本金及利息。上市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 6,169,890.30 万
元,净利润 145,223.38 万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期未来上市公司现金分
                                         7
红将为其带来持续的收益,保障了其偿债能力。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均胜集团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也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用状况
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2、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直接持有均胜集团 52.50%的股份,财务状态良
好,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
王剑峰先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
偿能力。
    3、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下:
    由上图可见,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复
权后)在 13.76 元/股至 31.15 元/股之间波动。
    五、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风险较小
                                       8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预警
        价格、平仓价格情况如下:
                                                                 预警价    平仓价    预警价       平仓价
序                         质押数量    融资余额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期限      格(元/   格(元/   格覆盖       格覆盖
号                         (万股)    (万元)
                                                                   股)      股)      率           率
              浙商银行宁                            2019.12.20
1    王剑峰                  950.00    14,459.00                       -         -            -            -
              波市分行                             -2021.12.20
              中国农业银                            2018.12.24
2    王剑峰                 2,100.00   35,500.00                   15.22     12.17   156.04%      195.15%
              行鄞州分行                           -2021.12.23
              中国建设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108,000.0    2019/4/21
3    团有限                 7,000.00                                   -         -            -            -
              公司宁波鄞                       0   -2021/4/21
     公司
              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9/8/30
4    团有限                 3,710.00   69,000.00                   16.73     13.38   141.96%      177.50%
              公司宁波鄞                           -2022/8/29
     公司
              州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17/6/8
5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4,200.00   62,00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6/1/7
     公司     宁波市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20/7/7
6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1,876.00   42,88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5/7/6
     公司     宁波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7/12/26
7    团有限                 2,800.00   51,580.00                   16.58     14.37   143.24%      165.27%
              公司宁波市                           -2020/12/25
     公司
              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8/4/19
8    团有限                 1,680.00   25,000.00                   13.63     11.81   174.25%      201.10%
              公司宁波市                           -2023/4/18
     公司
              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8/6/20
9    团有限                 1,071.69   25,000.00                   13.63     11.81   174.25%      201.10%
              公司宁波市                           -2021/6/30
     公司
              分行
     均胜集   浙商银行股
                                                    2018/8/24
10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600.00     9,132.00                       -         -            -            -
                                                   -2021/8/23
     公司     宁波分行
     均胜集   中国工商银
                                                   2020/5/19
11   团有限   行股份有限    4,900.71   98,749.00                       -         -            -            -
                                                   -2025/5/6
     公司     公司宁波市
                                                     9
               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19/12/19
12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2,800.00   60,00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1/12/18
     公司      宁波市分行
              注 1:上述预警价格、平仓价格为前复权价格
              注 2:预警价格覆盖率计算公式为:均胜电子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预警价格*100%;
        平仓价格覆盖率计算公式为:均胜电子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平仓价格*100%
              根据发行人股票最新价格走势,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的均价为 22.61 元/股,前 60 个交易日的均价为 20.83 元/股,当日收盘
        价为 23.75 元/股,均较大幅度高于上述股份质押的平仓价,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
        实际控制人或控制股东股权质押股票价格达到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发行人控股股
        东通过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组合担保等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应对潜在的平
        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注类、不良类/违约类
        信贷情况。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外部融资
        借款、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分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保证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质
        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
        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已于本回复出具日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票通过质押
        进行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且不
        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2、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均胜电子股票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确保
        不会因债务人逾期清偿债务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
        子的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权;
                                                      10
    3、本人/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均胜电子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关注
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出现本人/本公司所质押的均胜电子股票触及预警
线、平仓线或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将积极与质权人(债权人)
协商,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补充提供担保物、进行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等措施,
努力避免本人/本公司所持均胜电子股票被行使质权,避免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王剑峰先生合计控制发行人 41.20%的股份表
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置预警线、
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资产等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密切关注发行人股价,提前进行风险
预警。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
资产,保证在出现极端情况下仍可以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押、进行现金
偿还或提前回购所质押的股份等措施避免违约处置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均胜电子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股份质押相关公告;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股票质押协议;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
    (6)访谈实际控制人及均胜集团财务负责人,了解均胜集团经营情况、股
权质押原因及用途情况。
    2、核查意见
                                    1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在正常履行,
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权市值对融资金额覆盖率较高,
因股价下跌导致的平仓风险较低,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
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在正常履
行,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权市值对融资金额覆盖率
较高,因股价下跌导致的平仓风险较低,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较小。
    问题二:诉讼仲裁
    (1)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不限于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
方面前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
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2)如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说明是否
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请保荐机构对问题(1)(2)、律师对问题(1)、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核
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母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发行
                                     12
                  人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下诉讼、仲裁案件共
                  12 起,主要为税收抵免、民事损害赔偿及合同履约纠纷,标的金额合计约 182.22
                  万元,金额极小,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共 7 起,其基本情况及目前情况如下:
                         1、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情况
                                       起诉时                                                           诉讼金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介                   诉讼请求               案件状态
                                         间                                                               额
                                                 2016 年 原 告 向 被 告 收 购 TechniSat
                                                 Digital GmbH, Daun(标的公司)汽车
                                                 信息板块业务时,被告明知标的公司与
                                                 德国大众存在价格调整机制(年度降         要求被告赔
                         TechniSat
           Preh                                  价)的约定,但在尽职调查和协议谈判       偿全部损失    750 万   一审诉讼
    1                    Digital       2019 年
           GmbH                                  中没有提供相关协议并披露该事项,致       750 万欧元    欧元     中
                         GmbH
                                                 使德国大众向标的公司主张 750 万欧        及利息
                                                 元的年度降价。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
                                                 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承诺、保证及披
                                                 露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免
           Takata                                                                   要求免征配                   一审获得
                         罗马尼亚国              除其 2006 年至 2010 年配件收入所得                     870 万
    2      Romania                     2016 年                                      件收入所得                   支持,被告
                         家财政局                税,但被告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美元
           S.R.L                                                                    税                           上诉中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支持
                                                 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免
           Takata                                                                   要求免征配                   了原告的
                         罗马尼亚财              除其 2011 年至 2016 年配件收入所得                     645,00
    3      Romania                     2018 年                                      件收入所得                   部分诉讼
                         政局                    税,但被告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0 欧元
           S.R.L                                                                    税                           请求,原告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中
                         2、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起诉/申                                   诉讼/仲裁请    诉讼
                                                           案情简介                                           案件状态
号        人)             请人)      请时间                                        求         金额
                                                                                                         2017 年 11 月,一审
        Instituto
                         Joyson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或欺诈性地                    178,5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Brasileiro
                         Safety                  将有安全缺陷的安全气囊投放      要求精神损    71,42     请求;2017 年 12
1       de Política e                 2017 年
                         Systems                 市场,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人      害赔偿        8 雷亚    月原告上诉,2020
        Direito da
                      

百利得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沪机关简违字[2017]0027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7

处罚对象: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0140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均胜电子”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律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
反馈意见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
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本反
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2
                                                目       录
问题一:股票质押 ................................................................................................. 4
问题二:诉讼仲裁 ............................................................................................... 12
问题三:重大违法行为 ....................................................................................... 17
问题四:权利临近到期 ....................................................................................... 21
问题五:关联出租 ............................................................................................... 24
问题六:商誉减值情况 ....................................................................................... 25
问题七:资金占用核查 ....................................................................................... 33
问题八:财务性投资 ........................................................................................... 37
问题九:募投项目情况 ....................................................................................... 45
                                                         3
     问题一:股票质押
          申报文件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累
     计质押其持有(含直接和间接)的股票 367,683,999 股,股票质押比例高达 72.13%。
     请申请人结合质押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
     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
     发表意见。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股权质押占自有股份比例为 66.09%,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质押股份占自     质押股份占公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量
                                                                   有股份比例       司股份比例
 均胜集团          476,840,782      38.54%     306,383,999               64.25%         24.76%
 王剑峰             32,876,959       2.66%         30,500,000            92.77%          2.47%
       合计        509,717,741      41.20%     336,883,999               66.09%         27.23%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申请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为 306,383,999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64.2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4.76%。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0,5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92.7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7%。
          二、质押原因、质押用途及合理性
                                                                         单位:万股、万元
                                             实际融资                        质押原因及资金具体
序号      质押人     质押数量    融资额度                       质权人
                                               金额                                  用途
                                                          浙商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      王剑峰          950.00   14,459.00   14,459.00
                                                          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4
                                                         中国农业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2      王剑峰       2,100.00    35,500.00    35,500.00
                                                         宁波鄞州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3      均胜集团     7,000.00   157,700.00   108,000.00
                                                         宁波鄞州支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4      均胜集团     3,710.00    69,000.00    64,500.00
                                                         宁波鄞州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为均胜集团除均胜电
                                                         中国银行宁波
5      均胜集团     4,200.00    62,000.00    62,000.00                  子外的子公司提供借
                                                         市分行
                                                                        款担保和增资
                                                         中国银行宁波   为均胜电子提供借款
6      均胜集团     1,876.00    42,880.00    42,880.00
                                                         市分行         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7      均胜集团     2,800.00    51,580.00    51,580.00
                                                         宁波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并购借款
8      均胜集团     1,680.00
                                                         宁波市分行     提供担保(用于增持
                                25,000.00    24,500.00
                                                         中国工商银行   均胜集团子公司股
9      均胜集团     1,071.69
                                                         宁波市分行     权)
                                                         浙商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0     均胜集团      600.00      9,132.00     9,132.00
                                                         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1     均胜集团     4,900.71    98,749.00    98,749.00
                                                         宁波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中国银行宁波   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
12     均胜集团     2,800.00    60,000.00    45,000.00
                                                         市分行         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
         上述股权质押融资均系正常的融资行为,质押股票的主要用途是为均胜电子
     提供借款担保、为均胜集团除均胜电子外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和增资、为均胜
     集团并购借款提供担保、为均胜集团补充流动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用途具有合
     理性。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相关股权质押融资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
         三、股权质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鄞州分行 2,100.00 万股、3,71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包括:(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2)债务人、
     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3)债务人、
     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
     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
                                               5
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
提供相应的担保;(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
的情形。
    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市分行 950.00 万股、6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2)发生需补充担
保,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
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额的;(4)质权人主债权同时
存在其他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否由债权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
有权自行决定实现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
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
或减免。
    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7,0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为: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
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4、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800.00 万股、1,680.00 万股、1,071.69 万股和 4,900.71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
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
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3)质物价值下降到
约定的警戒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约定的处置线的;
(4)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5、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6
       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4,200.00 万
股、1,876.00 万股和 2,800.00 万股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包括:(1)
贷款协议和/或其他融资文件项下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2)出质人在本协议
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或是具有误导性的;(3)
出质人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4)未经质权人事先
同意,出质人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质押股票;(5)任何第 3.2 条(登
记)规定的登记或备案或任何其它登记或备案在取得或完成之后不再具备完全的
效力;(6)本协议项下设置的质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具备完全
的效力,或由于任何原因被终止、撒销、限制或破坏;(7)发生任何与出质人、
公司或被质押股票有关的,根据质权人的全权判断,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
被质押股票的价值或者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
       1、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均胜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并                 母公司
项目
                                     2019 年末/2019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资产总额                                     6,720,412.23             779,921.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2,083.03             280,589.83
营业收入                                     6,771,150.29                  289.41
净利润                                         228,717.74              28,833.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6,223.02              28,833.06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均胜集团作为均胜电子控股股东,除上市公司外主要经营实业投资、企业管
理咨询、酒店管理、智能制造企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等,资产较为雄厚,能够
有效保证清偿股权质押本金及利息。上市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 6,169,890.30 万
元,净利润 145,223.38 万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期未来上市公司现金分
                                         7
红将为其带来持续的收益,保障了其偿债能力。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均胜集团未发生过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也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信用状况
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
    2、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直接持有均胜集团 52.50%的股份,财务状态良
好,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
王剑峰先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债务清
偿能力。
    3、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下:
    由上图可见,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复
权后)在 13.76 元/股至 31.15 元/股之间波动。
    五、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风险较小
                                       8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预警
        价格、平仓价格情况如下:
                                                                 预警价    平仓价    预警价       平仓价
序                         质押数量    融资余额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期限      格(元/   格(元/   格覆盖       格覆盖
号                         (万股)    (万元)
                                                                   股)      股)      率           率
              浙商银行宁                            2019.12.20
1    王剑峰                  950.00    14,459.00                       -         -            -            -
              波市分行                             -2021.12.20
              中国农业银                            2018.12.24
2    王剑峰                 2,100.00   35,500.00                   15.22     12.17   156.04%      195.15%
              行鄞州分行                           -2021.12.23
              中国建设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108,000.0    2019/4/21
3    团有限                 7,000.00                                   -         -            -            -
              公司宁波鄞                       0   -2021/4/21
     公司
              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9/8/30
4    团有限                 3,710.00   69,000.00                   16.73     13.38   141.96%      177.50%
              公司宁波鄞                           -2022/8/29
     公司
              州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17/6/8
5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4,200.00   62,00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6/1/7
     公司     宁波市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20/7/7
6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1,876.00   42,88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5/7/6
     公司     宁波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7/12/26
7    团有限                 2,800.00   51,580.00                   16.58     14.37   143.24%      165.27%
              公司宁波市                           -2020/12/25
     公司
              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8/4/19
8    团有限                 1,680.00   25,000.00                   13.63     11.81   174.25%      201.10%
              公司宁波市                           -2023/4/18
     公司
              分行
              中国工商银
     均胜集
              行股份有限                            2018/6/20
9    团有限                 1,071.69   25,000.00                   13.63     11.81   174.25%      201.10%
              公司宁波市                           -2021/6/30
     公司
              分行
     均胜集   浙商银行股
                                                    2018/8/24
10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600.00     9,132.00                       -         -            -            -
                                                   -2021/8/23
     公司     宁波分行
     均胜集   中国工商银
                                                   2020/5/19
11   团有限   行股份有限    4,900.71   98,749.00                       -         -            -            -
                                                   -2025/5/6
     公司     公司宁波市
                                                     9
               分行
     均胜集    中国银行股
                                                      2019/12/19
12   团有限    份有限公司     2,800.00   60,000.00                 17.15      13.93   138.48%     170.50%
                                                     -2021/12/18
     公司      宁波市分行
              注 1:上述预警价格、平仓价格为前复权价格
              注 2:预警价格覆盖率计算公式为:均胜电子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预警价格*100%;
        平仓价格覆盖率计算公式为:均胜电子 2020 年 6 月 30 日收盘价/平仓价格*100%
              根据发行人股票最新价格走势,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的均价为 22.61 元/股,前 60 个交易日的均价为 20.83 元/股,当日收盘
        价为 23.75 元/股,均较大幅度高于上述股份质押的平仓价,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
        实际控制人或控制股东股权质押股票价格达到预警线或平仓线时,发行人控股股
        东通过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组合担保等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应对潜在的平
        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注类、不良类/违约类
        信贷情况。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外部融资
        借款、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分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保证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质
        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
        东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已于本回复出具日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票通过质押
        进行融资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所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且不
        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者其他违约情形;
              2、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均胜电子股票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按期清偿债务,确保
        不会因债务人逾期清偿债务或者其他违约事项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均胜电
        子的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权;
                                                      10
    3、本人/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均胜电子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关注
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出现本人/本公司所质押的均胜电子股票触及预警
线、平仓线或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将积极与质权人(债权人)
协商,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补充提供担保物、进行现金偿还或提前回购等措施,
努力避免本人/本公司所持均胜电子股票被行使质权,避免均胜电子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王剑峰先生合计控制发行人 41.20%的股份表
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置预警线、
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资产等措施维持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盯市,密切关注发行人股价,提前进行风险
预警。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预留流动资金及其他可供增信的
资产,保证在出现极端情况下仍可以通过采取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押、进行现金
偿还或提前回购所质押的股份等措施避免违约处置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均胜电子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股份质押相关公告;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股票质押协议;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
    (6)访谈实际控制人及均胜集团财务负责人,了解均胜集团经营情况、股
权质押原因及用途情况。
    2、核查意见
                                    1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
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在正常履行,
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权市值对融资金额覆盖率较高,
因股价下跌导致的平仓风险较低,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均
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股权质押资金用途合理,相关融资协议在正常履
行,不存在逾期偿还或者其他违约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较强的债务清偿能力;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权市值对融资金额覆盖率
较高,因股价下跌导致的平仓风险较低,且尚有部分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质押风险,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较小。
    问题二:诉讼仲裁
    (1)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不限于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
方面前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
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2)如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说明是否
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请保荐机构对问题(1)(2)、律师对问题(1)、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核
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母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发行
                                     12
                  人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 100 万元以下诉讼、仲裁案件共
                  12 起,主要为税收抵免、民事损害赔偿及合同履约纠纷,标的金额合计约 182.22
                  万元,金额极小,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共 7 起,其基本情况及目前情况如下:
                         1、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情况
                                       起诉时                                                           诉讼金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情简介                   诉讼请求               案件状态
                                         间                                                               额
                                                 2016 年 原 告 向 被 告 收 购 TechniSat
                                                 Digital GmbH, Daun(标的公司)汽车
                                                 信息板块业务时,被告明知标的公司与
                                                 德国大众存在价格调整机制(年度降         要求被告赔
                         TechniSat
           Preh                                  价)的约定,但在尽职调查和协议谈判       偿全部损失    750 万   一审诉讼
    1                    Digital       2019 年
           GmbH                                  中没有提供相关协议并披露该事项,致       750 万欧元    欧元     中
                         GmbH
                                                 使德国大众向标的公司主张 750 万欧        及利息
                                                 元的年度降价。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
                                                 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承诺、保证及披
                                                 露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免
           Takata                                                                   要求免征配                   一审获得
                         罗马尼亚国              除其 2006 年至 2010 年配件收入所得                     870 万
    2      Romania                     2016 年                                      件收入所得                   支持,被告
                         家财政局                税,但被告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美元
           S.R.L                                                                    税                           上诉中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支持
                                                 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免
           Takata                                                                   要求免征配                   了原告的
                         罗马尼亚财              除其 2011 年至 2016 年配件收入所得                     645,00
    3      Romania                     2018 年                                      件收入所得                   部分诉讼
                         政局                    税,但被告拒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0 欧元
           S.R.L                                                                    税                           请求,原告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中
                         2、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起诉/申                                   诉讼/仲裁请    诉讼
                                                           案情简介                                           案件状态
号        人)             请人)      请时间                                        求         金额
                                                                                                         2017 年 11 月,一审
        Instituto
                         Joyson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或欺诈性地                    178,5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Brasileiro
                         Safety                  将有安全缺陷的安全气囊投放      要求精神损    71,42     请求;2017 年 12
1       de Política e                 2017 年
                         Systems                 市场,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人      害赔偿        8 雷亚    月原告上诉,2020
        Direito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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