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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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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立茂
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8年8月28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立茂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军、郝文彦合计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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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217,132,200股,占总股本的11.71%。其中,冯军持有公司
股份78,18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立茂投资持有公
司股份70,63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郝文彦持有公
司股份68,30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
2018年9月18日-2020年6月23日,冯军、立茂投资、郝
文彦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46,874,4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48%。其中,立茂投资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81,400股,占总股本的0.13%。上述减
持行为导致立茂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超过5%,从
4.88%变为5.01%。但立茂投资未及时停止减持,也未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且于2020 年6 月19-23 日又减持公司股份
1,855,800股。截至2020年6月23日,立茂投资超比例减持数
量累计达1,944,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48%。2020年7月
1日,立茂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军、郝文彦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
立茂投资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
例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也未及时履
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超比例违规减持数量较大。立茂投资的相
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公司股东立茂投资在规定限
期内表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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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投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