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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达(60073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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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79014.65 37.620
2023-12-31 1 其他 4 79014.65 37.620
2 上市公司 1 948.20 0.451
2023-09-30 1 其他 4 79014.65 37.620
2023-06-30 1 其他 4 87337.58 41.582
2 上市公司 1 948.20 0.451
2023-03-31 1 其他 4 87337.58 41.7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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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7 2.89 2.75 5.09 50.00 144.5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1 3.55 3.37 5.34 50.00 177.5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31 3.74 3.55 5.35 50.00 187.0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29 3.88 3.94 -1.52 50.00 194.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望龙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29 3.88 3.94 -1.52 50.00 194.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29 3.88 3.94 -1.52 50.00 194.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2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乐
公告日期 2024-03-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乐,景百孚,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实达、景百孚、周乐)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乐,景百孚,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乐,景百孚,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成辉,庄凌,景百孚,王毅坤,陈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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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5

处罚对象:

周乐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58 号
────────────────────────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周乐,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9 号)(以下
-2-
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ST 实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1 年 12 月 28 日, ST 实达与林某签署《深圳兴飞科技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
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 70%股
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林某。该股权处置使得 ST 实达 2021 年合
并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 1,813,694,080.28 元,占公司 2020 年经
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306.86%。 ST 实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ST 实达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
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予披露。
(二)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
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4 月, ST 实达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未收回货款共计 0.18 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合人民币 1.15
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 78.26%)。 2021 年 4 月 29 日,中兴财
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以
该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对 ST 实达 2020 年财
-3-
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
及事项影响, ST 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
货款、签署《委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
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公
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临时公告《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
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重要合同订立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0 年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
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公司时任副董
事长周乐担任公司重整工作主要负责人,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
事项,并联系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及时告知并提示
-4-
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设计并具体实施了伪造货
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其未勤勉尽责,是第一项违规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第二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
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
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周乐予以公开
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2 日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15

处罚对象:

周乐,景百孚,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734 证券简称: ST实达公告编号:第2024-013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4 月 28 日,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披露的《福
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第 2023-024 号)。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66 号),详见公司披露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第 2023-053
号)。
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实达或公司),住所:福建省
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杜坞 43 号大数据科技园 D6 栋。
景百孚,男, 1970 年 10 月出生, ST 实达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职责,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周乐,男, 1986 年 2 月出生, ST 实达时任副董事长,住址:海口市秀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实
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2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1 年 12 月 28 日, ST 实达与林某签署《深圳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兴飞) 70%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林某。该股权处置使得 ST 实达 2021 年合并报表
层面确认投资收益 1,813,694,080.28 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306.86%,
ST 实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
件,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 ST 实达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予披露。
景百孚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 ST 实达董事长,其中 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代行 ST 实达董事会秘书,决策并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
项,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任 ST 实达副董事长,并担任公司重整
工作主要负责人,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并联系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未及时告知并提示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实达 2020 年 4 月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货款共计 0.18 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
合人民币 1.15 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 78.26%)。 2021 年 4 月 29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以该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
性为由,对 ST 实达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
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ST 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
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
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临时报告《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3
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景百孚决策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并负责相关资金筹措,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设计并具体实施了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协议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
ST 实达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 ST 实达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ST 实达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周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
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4
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实达、景百孚、周乐)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27

处罚对象:

周乐,景百孚,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3205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6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实达、景百孚、周乐)
文号	〔2024〕19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实达、景百孚、周乐)
〔2024〕19号
当事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或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杜坞43号大数据科技园D6栋。
景百孚,男,1970年10月出生,ST实达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责,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周乐,男,1986年2月出生,ST实达时任副董事长,住址:海口市秀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1年12月28日,ST实达与林某签署《深圳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70%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林某。该股权处置使得ST实达2021年合并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1,813,694,080.28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306.86%,ST实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ST实达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12日才予披露。
景百孚2012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28日任ST实达董事长,其中2020年11月9日至2022年3月28日代行ST实达董事会秘书,决策并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2月24日任ST实达副董事长,并担任公司重整工作主要负责人,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并联系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及时告知并提示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实达2020年4月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货款共计0.18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合人民币1.15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78.26%)。2021年4月29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以该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对ST实达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ST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披露临时报告《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景百孚决策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并负责相关资金筹措,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设计并具体实施了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协议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ST实达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实达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实达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周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26日

ST实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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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08

处罚对象:

周乐,景百孚,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734 证券简称: ST实达公告编号:第2023-053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5 月 15 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3048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023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披露
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第 2023-024 号)。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
[2023]6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百孚先生、周乐先生: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实达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ST 实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1 年 12 月 28 日, ST 实达与林强签署《深圳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
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兴飞)70%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林强。该股权处置使得 ST 实达 2021 年合并报表层面
确认投资收益 1,813,694,080.28 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306.86%, ST2
实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 ST 实达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予披露。
景百孚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 ST 实达董事长,其中 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代行 ST 实达董事会秘书,决策并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
项,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任 ST 实达副董事长,并担任公司重整
工作主要负责人,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并联系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未及时告知并提示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实达 2020 年 4 月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货款共计 0.18 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
合人民币 1.15 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 78.26%)。 2021 年 4 月 29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以该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
性为由,对 ST 实达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
意见涉及事项影响, ST 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
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
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临时报告《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景百孚决策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并负责相关资金筹措,涉嫌违
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设计并具体实施了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上述违法事实,有协议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
ST 实达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 ST 实达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ST 实达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对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周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
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
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
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4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

ST实达: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21

处罚对象:

叶成辉,庄凌,景百孚,王毅坤,陈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 号
───────────────
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实达, A 股
证券代码:600763;
景百孚,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代
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 ;
王毅坤,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叶成辉,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庄  凌,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2-
陈  峰,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兴飞
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汪  清,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郭玮珑,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臧小涵,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蔡金良,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何和平,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国宏,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吴卫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苏  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
吴  波,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
张  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丽娜,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范水招,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52 号)、《关于对景
百孚、叶成辉、王毅坤、 庄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2 号)、《关于对福建实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94 号)查明的事实,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多项违规行为。 
-3-
(一)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52 号)和《关于对
景百孚、叶成辉、王毅坤、庄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1〕 51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向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慧海派)及其子公司采购手机整机,并将货物销售给智
慧海派指定的上海竑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江西红派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未实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
流,相关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
圳兴飞。深圳兴飞在收到下游客户回款后再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智
慧海派,合同约定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深
圳兴飞在上述业务中明知无法控制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
险和报酬,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全额确认营业收入,
导致公司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36,729.73 万元、营业成本
36,729.73 万元。
(二)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2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
违法事实。
一是与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公司子公司
深圳兴飞与智慧海派于 2018 年 4 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深圳
-4-
兴飞子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兴飞)
与智慧海派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深圳
兴飞向智慧海派采购手机整机等货物,并将货物销售给智慧海派
指定的上海竑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江
西红派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业务中,货物由智慧海派直接发货给
下游客户指定地点,深圳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未实
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流,也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相关采购
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圳兴飞。
上述《补充协议》还约定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
任。2020 年 1 月,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子公司智慧海派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10)披露,其子公司智慧海派存在
虚构购销业务模式,存在与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虚构购销业务往
来的情况。在该项与智慧海派的相关业务中,深圳兴飞自身不负
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无法控制相
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深圳兴飞对上述“商品”
销售实际为代收代付,应当按照代收代付净额确认收入。但深圳
兴飞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 并
就上述业务在 2018 年度确认营业收入 729,007,418.45 元,形成
毛利 34,865,377.21 元。上述业务导致公司 2018 年虚增营业收
入 694,142,041.24 元、营业成本 694,142,041.24 元。
二是虚构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 为实现融资需求,
深圳兴飞与中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发展)商定开展供
-5-
应链融资业务合作,由深圳兴飞虚构销售货物给安徽海聚欢力电
子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龙腾飞通讯装备
技术有限公司, 并指定上述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中兴发展,深圳兴
飞再从中兴发展子公司深圳和誉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购入物料。
上述业务未有真实物流,相关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客户和供应商
均由深圳兴飞指定。上述虚构业务导致公司 2018 年虚增营业收
入 311,818,360.55 元、 营业成本 310,515,813.55 元,少计财务
费用 1,964,558.16 元。
三是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深圳兴飞及其子公
司为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开电子)提供货物出
口报关服务。 深圳兴飞负责将旗开电子的货物从境内工厂、仓储
地(仅限深圳、惠州、东莞)运输至旗开电子指定的香港收货地
点,相关货物由旗开电子负责生产、包装。双方合同约定,深圳
兴飞及其关联公司仅是配合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不能被认定为出
口货物的买受人。 但深圳兴飞将与旗开电子的上述业务作为加工
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由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境
内采购,由兴飞(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境外销售。2018 年深圳
兴飞确认相关销售收入 244,801,368.78 元。根据相关业务合同,
旗开电子按照每 1 美元出口报关金额支付 0.03 元人民币的标准
支付代理费。 深圳兴飞 2018 年共收代理服务费 1,109,355.00 元,
即深圳兴飞应按代理服务仅确认营业收入 1,109,355.00 元。上
述业务导致公司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3,692,013.78 元、 营业
成本 243,692,013.78 元。 
-6-
综上, 2018 年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249,652,415.57 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8.49%,虚增营业成本 1,248,349,868.57 元,
少计财务费用 1,964,558.16 元,虚增净利润 3,267,105.16 元。
(三)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2
号)查明的事实,2019 年在对合并深圳兴飞形成的商誉减值测
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时, 公司利用北京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北方亚事)的评估报告辅助
开展减值测试。 但公司未充分关注到评估报告存在重复加计票据
贴现利息等问题,导致少计提资产组中除商誉外其他资产(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减值 87,885,571.55 元,
进而虚增 2019 年度净利润 87,885,571.55 元; 虚增 2019 年度净
资产 87,885,571.55 元 , 占 当 期 期 末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468,344,525.09 元)绝对值的 18.77%。
2021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称,就上述事项对 2017 至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半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7 年度合并
利润表的营业收入调减 36,729.73 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6.01%;2018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调减 326.71 万元,
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0.13%; 2018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调减
12.50 亿元,净利润调减 326.71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营业收入
的 22.68%、净利润的 1.21%。2019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总资
产调减 8,788.56 万元、 净资产调减 9,115.27 万元,分别占更正
-7-
后总资产的 3.47%、净资产的 16.29%;2019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
净利润调减 8,788.56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2.80%。2020 年
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总资产调减 8,788.56 万元,净资产调减
9,115.27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总资产的 4.16%、净资产的 7.84%。
2021 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总资产调减 7,494.30 万元、净
资产调减 7,821.01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总资产的 3.69%、净资
产的 5.73%;2021 年半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调增 1,294.26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6.45%。
(四)未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94 号)
查明的事实,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重整计划称,财务
投资人林强承诺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兴飞所有可转让股权。同
日,公司与林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1 元价格将深圳兴飞
70%的股权转让给林强。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在《关于重整计划中全资子公司股权对
外转让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五)消除保留意见所涉销售回款不实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94 号)查
明的事实,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内容为: “由于上述三家客户都没有按进度回款,截至
审计报告出具日共计销售回款 0.05 亿美元(折合人民币 0.34 亿
-8-
元),占销售收入的 21.74%,尚未回款 0.18 亿美元(汇率变动
后折合人民币 1.15 亿元),占销售收入的 78.26%,因此我们认
为尚未收回的款项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2021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
响已消除的公告》称,由福建岚台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赛维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讯连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等 3 家客户向代收款方北京铸凰丰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铸凰)支付了 17,687,045.77 美元(汇率变动
后折合人民币 1.13 亿人民币),至此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所涉及销售货款全部收回。公司聘请会计师对 2020 年度审计报
告涉及保留意见事项影响的消除进行专项审核,并认为 2020 年
度审计报告涉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根据中国证监
会福建监管局查明的事实,北京铸凰在收到上述 1.13 亿元款项
的次日便将资金转回付款方。 上述回款为虚假回款,公司实际并
未收回货款,消除保留意见的依据不实,存在虚假信息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
资者知情权。公司还存在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消除保留意见所涉销售回款不实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2005 年修订) 》 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2019 年修订) 》
第八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9-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2.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代董事会
秘书) 景百孚全面负责公司管理,未能组织公司对子公司深圳兴
飞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 2017 年至 2018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公司对深圳兴飞的资产减值测试
事项中, 景百孚以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身份确认了评估
结果,签署 2019 年度相应的财务报告, 导致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应负主管责任,也是应对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 景百孚还
对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消除保留意见所涉
销售回款不实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深圳兴飞时任董事长陈峰具体负责深圳兴飞的经
营管理,决策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开展涉案相关业务,导致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是应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配合公司对深圳兴飞的
资产减值测试事项中,陈峰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裁王毅坤、 时任财务负责人庄凌、 时任总裁兼董事叶
成辉,未能组织公司对子公司深圳兴飞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
-10-
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叶成辉、王毅坤、
庄凌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王毅坤、
庄凌亦是应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董事汪清、郭玮珑、臧小涵,时任独立董事蔡金良、何
和平、陈国宏、吴卫明,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吴波、苏健,时任监
事张建、李丽娜、范水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解决内部
控制机制缺陷问题, 也未能督促公司对子公司深圳兴飞采取有效
的监督和管控。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对于涉案信息披露
违法事项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
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除叶成辉无异议外,公司及其余责任人提出
异议。其中,景百孚、王毅坤、庄凌和陈峰申请听证。公司及其
余责任人的具体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深圳兴飞违法行为模式隐蔽,
公司在业绩对赌期内未参与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对其违法行为
不知情。 公司 2019 年度报告违规行为系因评估机构未审慎评估、
-11-
审计机构未审慎核查导致。公司发现可能出现差错后第一时间主
动聘请会计师进行差错更正。
二是时任总裁王毅坤, 时任财务负责人庄凌, 时任董事汪清、
郭玮珑、臧小涵、黄凤英,时任独立董事蔡金良、何和平、陈国
宏、吴卫明、周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苏健、赵永红、吴波,时
任监事李丽娜、范水招还提出, 对违规所涉事项未参与且不知情,
已在自身任期和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 公司时任董
事兼深圳兴飞时任董事长陈峰提出,在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相关重大事项, 已勤勉尽
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连续多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规行为,已经由中
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查明,违规事实清楚。 深圳兴飞系公司重要
子公司,因其实施财务造假导致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反
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审慎核实、查证、发现并纠正公司
持续存在的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在其任期内对相
关定期报告签字保真,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提出的未参与、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此
外, 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与本案违规相关且具有针对性的履职证
明材料,已勤勉尽责等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所纪律处分依
-12-
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查明的事实和责任认定,综合考虑各责
任人的法定职责、权限及其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 已
合理区分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代
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景百孚,时任董事、深圳市兴飞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峰,时任总裁王毅坤,时任财务负责人庄凌,
时任总裁叶成辉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汪清、郭玮珑、臧小
涵,时任独立董事蔡金良、何和平、陈国宏、吴卫明,时任高级
管理人员苏健、吴波,时任监事张建、李丽娜、范水招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13-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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