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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策医疗(60076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6 88504.10 3295.51 53.74 3247.94 0.51
2024-04-25 88825.88 2061.13 69.95 3919.20 0.07
2024-04-24 89759.80 813.85 69.93 3792.21 0
2024-04-23 90312.01 1843.42 69.94 3783.66 0.01
2024-04-22 91015.53 1564.67 69.99 3689.78 0.01
2024-04-19 90765.76 1845.59 70.14 3724.34 0.06
2024-04-18 91448.53 2483.90 70.55 3839.23 14.41
2024-04-17 91394.73 1909.39 56.26 3086.89 0.01
2024-04-16 91073.55 2398.53 70.60 3790.42 0.42
2024-04-15 90535.63 1746.00 70.19 3912.9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12386.92 38.632
2 基金 23 3864.79 12.053
2023-12-31 1 其他 7 12357.11 38.539
2 基金 262 5868.46 18.302
2023-09-30 1 其他 4 12399.82 38.672
2 基金 39 4752.49 14.822
2023-06-30 1 其他 6 12614.91 39.343
2 基金 286 5964.59 18.602
2023-03-31 1 其他 3 12436.93 38.788
2 基金 64 5104.08 15.9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4 106.75 106.76 -0.01 2.00 213.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7-19 112.27 103.16 8.83 2.28 255.9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2023-07-12 110.44 102.40 7.85 19.91 2198.8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97.36 97.36 0 2.24 218.09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23 119.00 119.00 0 16.70 1987.3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16 118.55 118.55 0 2.85 337.87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通策医疗: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华,王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通策医疗: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吕建明
公告日期 2022-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吕建明)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建明
公告日期 2022-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通策医疗: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吕建明
公告日期 2020-12-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永毅)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方永毅

通策医疗: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5

处罚对象:

张华,王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3 号
───────────────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通策医疗, A 股证
券代码:600763;
吕建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  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张  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46 号)和《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7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
披露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及有关责任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
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
建明实际控制。9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
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称, 将以 14,326.79 万元货币
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 28.6536%,壹号
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
号基金 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 月 18 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议案》。
10 月 19 日,公司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 14,326.79 万元。
同日,壹号基金将 14,320 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
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12 月 30 日,壹号基金向
公司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 14,326.79 万元。根据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上述交易过程中, 公司对壹号基金的出
-3-
资款 14,320 万元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被用于
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
(二)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前期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
出资”。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向壹号基金出资 1.43 亿元,
吕建明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出资 1.5 亿元;其他方截至 2022 年
7 月 1 日累计出资 1.5 亿元,尚有 5,000 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公
司之外的其他方出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三)财务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
2017 年 12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
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称,拟以自筹资金 1 亿元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管理公
司)的 20%股权。本次总投资规模初步定为 18 亿元,注册资本
为 5 亿元,其余 13 亿元将由股东按比例提供股东借款或者通过
眼科管理公司平台进行融资筹集。按照股权比例,公司、 浙江通
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控股集团) 、其他股东应当
分别投入资金 2.6 亿元、9.1 亿元、1.3 亿元。经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查明,通策控股集团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同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仍未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财
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4-
另外,2022 年 5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全面核实并全面自查财务资助
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是否按约定等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合规情况等,要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积极采取措施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自查。
但公司未按要求及时、 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财务资
助真实出资情况。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半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并对外披露公告称,各相关方在定期报告披露节点均已达
到同比例资助的协议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
此外,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公司还存在独立性欠
缺问题。在印章管理方面, 公司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方印章管理使用同一个 0A 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
方面, 公司存在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
情况;在资金管理方面, 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公司财务人
员审批的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出资情况及财务
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10.2.4
-5-
条、第 10.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6 年)》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未能督促公司合规运作, 未
能确保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制
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
通过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监管督
促后, 吕建明仍未如实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财务资助真实出
资情况。作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受益方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吕
建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 年》第 1.3 条、第 2.2 条、
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
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及时更正信
息披露并依法合规运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6-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针对关联
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事项, 已对壹号基金的出资行为履
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未参与壹号基金内部决策程序,仅为
财务投资人,对壹号基金内部的资金往来不知情。此外,公司出
资资金的后续使用系依照前期审议情况确定。二是针对出资情况
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公司公告披露内容系按协议约定内容,违规
系由于其他方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导致,而非其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针对财务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公司每年编制定期报
告均在向眼科管理公司了解控股股东具体财务资助情况后披露。
四是针对公司独立性欠缺的违规事项,相关做法是为了节省费用
开支。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所涉违规均经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公
司关联交易出资款经多道转账后被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建明
控制的其他主体,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上述事项构成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 公司披露公告称, 出资及财务资助均为同比例实施,
但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
资者知情权。上述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前期
已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合
同相对方违反协议等不能作为减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合理理
由。 
-7-
二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案涉主体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吕
建明实际控制,违规事项由其主导并实施, 吕建明应对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未能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资
金安全。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未能对公司重大合同与资金
流向保持合理、审慎的关注, 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实际控制人的
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未能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相关规定, 未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前述责任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相关违规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时任董
事会秘书对知悉相关资金后续流向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客观
上存在一定障碍,可酌情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予以
公开谴责,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
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8-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通策医疗: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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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5

处罚对象:

吕建明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3 号
───────────────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通策医疗, A 股证
券代码:600763;
吕建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  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张  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46 号)和《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7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
披露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及有关责任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
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
建明实际控制。9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
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称, 将以 14,326.79 万元货币
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 28.6536%,壹号
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
号基金 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 月 18 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议案》。
10 月 19 日,公司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 14,326.79 万元。
同日,壹号基金将 14,320 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
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12 月 30 日,壹号基金向
公司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 14,326.79 万元。根据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上述交易过程中, 公司对壹号基金的出
-3-
资款 14,320 万元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被用于
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
(二)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前期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
出资”。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向壹号基金出资 1.43 亿元,
吕建明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出资 1.5 亿元;其他方截至 2022 年
7 月 1 日累计出资 1.5 亿元,尚有 5,000 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公
司之外的其他方出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三)财务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
2017 年 12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
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称,拟以自筹资金 1 亿元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管理公
司)的 20%股权。本次总投资规模初步定为 18 亿元,注册资本
为 5 亿元,其余 13 亿元将由股东按比例提供股东借款或者通过
眼科管理公司平台进行融资筹集。按照股权比例,公司、 浙江通
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控股集团) 、其他股东应当
分别投入资金 2.6 亿元、9.1 亿元、1.3 亿元。经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查明,通策控股集团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同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仍未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财
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4-
另外,2022 年 5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全面核实并全面自查财务资助
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是否按约定等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合规情况等,要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积极采取措施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自查。
但公司未按要求及时、 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财务资
助真实出资情况。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半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并对外披露公告称,各相关方在定期报告披露节点均已达
到同比例资助的协议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
此外,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公司还存在独立性欠
缺问题。在印章管理方面, 公司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方印章管理使用同一个 0A 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
方面, 公司存在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
情况;在资金管理方面, 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公司财务人
员审批的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出资情况及财务
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10.2.4
-5-
条、第 10.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6 年)》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未能督促公司合规运作, 未
能确保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制
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
通过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监管督
促后, 吕建明仍未如实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财务资助真实出
资情况。作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受益方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吕
建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 年》第 1.3 条、第 2.2 条、
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
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及时更正信
息披露并依法合规运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6-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针对关联
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事项, 已对壹号基金的出资行为履
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未参与壹号基金内部决策程序,仅为
财务投资人,对壹号基金内部的资金往来不知情。此外,公司出
资资金的后续使用系依照前期审议情况确定。二是针对出资情况
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公司公告披露内容系按协议约定内容,违规
系由于其他方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导致,而非其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针对财务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公司每年编制定期报
告均在向眼科管理公司了解控股股东具体财务资助情况后披露。
四是针对公司独立性欠缺的违规事项,相关做法是为了节省费用
开支。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所涉违规均经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公
司关联交易出资款经多道转账后被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建明
控制的其他主体,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上述事项构成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 公司披露公告称, 出资及财务资助均为同比例实施,
但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
资者知情权。上述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前期
已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合
同相对方违反协议等不能作为减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合理理
由。 
-7-
二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案涉主体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吕
建明实际控制,违规事项由其主导并实施, 吕建明应对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未能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资
金安全。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未能对公司重大合同与资金
流向保持合理、审慎的关注, 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实际控制人的
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未能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相关规定, 未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前述责任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相关违规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时任董
事会秘书对知悉相关资金后续流向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客观
上存在一定障碍,可酌情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予以
公开谴责,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
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8-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吕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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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7

处罚对象:

吕建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6号(吕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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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建明,男,1965年9月出生,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建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吕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吕建明系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为通策医疗的关联人,通策医疗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9月29日,通策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吕建明实际控制。
???9月30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将以14,326.79万元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28.6536%,壹号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号基金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月18日,通策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
???10月19日,通策医疗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14,326.79万元。同日,壹号基金将14,320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
???12月30日,壹号基金向通策医疗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14,326.79万元。
上述过程中,通策医疗对壹号基金的出资款14,320万元在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用于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吕建明作为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相关资金划转,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财务凭证及银行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吕建明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 ? ? ? ?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 ? ? ? ? ? ? ? ? ? ? ? ?2022年12月22日

通策医疗: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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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24

处罚对象:

吕建明

1
证券简称:通策医疗 证券代码: 600763 编号:临 2022-065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先生今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6 号, 现将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吕建明,男, 1965 年 9 月出生,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
医疗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建
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吕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吕建明系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为通策医疗的关联人,通策医疗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2021 年 9 月 29 日,通策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
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称《议案》 ),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吕建明实际控制。
9 月 30 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 ,披露将以 14,326.79 万元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
28.6536%,壹号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号基2
金 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 月 18 日,通策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
10 月 19 日,通策医疗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 14,326.79 万元。同日,壹号基金
将 14,320 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
12 月 30 日,壹号基金向通策医疗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 14,326.79 万
元。
上述过程中,通策医疗对壹号基金的出资款 14,320 万元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被用于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吕建明作为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相关资金划转,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
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财务凭证及银行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
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吕建明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
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处罚系实际控制人 2022 年 11 月 19 日已披露《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
监立案字 01120220021 号) 相关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系对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行政处
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3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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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18

处罚对象:

方永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永毅)
时间:2020-12-18 来源:
                 〔2020〕9号
当事人:方永毅,男,196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1月2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董事长吕某明、通策医疗下属杭州口腔医院副院长王某倩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傅某敏、江某艳,考察了通策医疗与德国夏理特医院的合作项目。傅某敏等和吕某明初步探讨了通策医疗和杭州医学院相关合作事宜。
2016年11月8日,江某艳联系王某倩询问通策医疗有没有合作意向。经请示吕某明,王某倩于当日告知江某艳同意合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2016年11月9日,吕某明到卫计委与傅某敏、江某艳讨论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当天中午午饭后吕某明从卫计委回到通策医疗向董事会秘书黄某华当面布置工作,要求其起草合作方案。
2016年12月8日,吕某明、黄某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通策医疗会谈,重点讨论通策医疗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为通策医疗与杭州医学院合作新建医院。
2016年12月17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集团,系通策医疗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该协议,通策医疗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总投资17.202949亿元。
通策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建项目总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29.32%,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1月8日,相关方达成合作意向,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该信息公开,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吕某明、黄某华、傅某敏、江某艳、王某倩等17人。
二、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的情况
(一)方永毅与黄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
络。方永毅与黄某华相识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与黄浴华有过通话联络。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通策医疗”,该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方永毅证券账户于2012年3月26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4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10******,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自有资金。方永毅证券账户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11月10日买入“通策医疗”31,600股,成交金额1,069,600.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54,334.58元。
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83185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1******。涉案期间,韩某菊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的MAC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常用MAC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韩某菊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别买入“通策医疗”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810,363.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52,941.00元。
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77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3******。涉案期间,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2015年5月21日转入的500万,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买入交易的IP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后续卖出交易的IP地址与韩某菊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高某华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买入“通策医疗”78,000股,成交金额2,616,347.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342,844.71元。
综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和高某华三个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通策医疗”共计163,000股,成交金额共计5,496,310.00元,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650,120.29元。方永毅上述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方永毅、韩某菊证券账户在方永毅与黄某华联络的第二天即大额买入,买入行为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新股申购以外,仅买入“通策医疗”一只股票,其中韩某菊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卖出理财产品回收资金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通策医疗”,高某华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亏损卖出其他持仓股票当日买入“通策医疗”,买入迫切性强。方永毅未能就上述异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自联络的第二天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大额买入“通策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方永毅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方永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永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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