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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策医疗(60076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7 88219.22 3337.48 18.45 756.81 0.02
2026-01-06 87941.55 4839.13 20.03 827.03 0.17
2026-01-05 87417.54 2960.63 20.27 833.90 2.05
2025-12-31 88196.14 2263.78 19.03 765.19 0.14
2025-12-30 87949.40 1802.52 19.96 804.98 1.45
2025-12-29 87563.87 2091.74 18.58 753.41 3.05
2025-12-26 87456.23 1447.63 15.97 653.64 0
2025-12-25 87901.22 1700.37 16.63 679.49 0.72
2025-12-24 87728.99 1151.04 16.79 688.72 0.38
2025-12-23 87699.86 1554.49 16.52 672.03 0.1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16255.62 36.343
2 基金 9 2205.99 4.932
2025-06-30 1 其他 6 16766.88 37.486
2 基金 253 5416.55 12.110
2025-03-31 1 其他 3 16810.88 37.584
2 基金 18 4148.10 9.274
2024-12-31 1 其他 9 16803.47 37.567
2 基金 245 6881.57 15.385
2024-09-30 1 其他 7 17058.02 38.136
2 基金 50 6903.83 15.43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03 43.00 42.71 0.68 27.89 1199.0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724 106.75 106.76 -0.01 2.00 213.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719 112.27 103.16 8.83 2.28 255.9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20230712 110.44 102.40 7.85 19.91 2198.8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97.36 97.36 0 2.24 218.09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23 119.00 119.00 0 16.70 1987.3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2-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通策医疗: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华,王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通策医疗: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吕建明
公告日期 2022-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吕建明)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建明
公告日期 2022-12-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通策医疗: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吕建明

通策医疗: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5

处罚对象:

张华,王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3 号
───────────────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通策医疗, A 股证
券代码:600763;
吕建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  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张  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46 号)和《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7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
披露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及有关责任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
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
建明实际控制。9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
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称, 将以 14,326.79 万元货币
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 28.6536%,壹号
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
号基金 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 月 18 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议案》。
10 月 19 日,公司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 14,326.79 万元。
同日,壹号基金将 14,320 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
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12 月 30 日,壹号基金向
公司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 14,326.79 万元。根据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上述交易过程中, 公司对壹号基金的出
-3-
资款 14,320 万元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被用于
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
(二)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前期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
出资”。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向壹号基金出资 1.43 亿元,
吕建明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出资 1.5 亿元;其他方截至 2022 年
7 月 1 日累计出资 1.5 亿元,尚有 5,000 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公
司之外的其他方出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三)财务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
2017 年 12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
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称,拟以自筹资金 1 亿元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管理公
司)的 20%股权。本次总投资规模初步定为 18 亿元,注册资本
为 5 亿元,其余 13 亿元将由股东按比例提供股东借款或者通过
眼科管理公司平台进行融资筹集。按照股权比例,公司、 浙江通
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控股集团) 、其他股东应当
分别投入资金 2.6 亿元、9.1 亿元、1.3 亿元。经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查明,通策控股集团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同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仍未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财
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4-
另外,2022 年 5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全面核实并全面自查财务资助
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是否按约定等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合规情况等,要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积极采取措施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自查。
但公司未按要求及时、 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财务资
助真实出资情况。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半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并对外披露公告称,各相关方在定期报告披露节点均已达
到同比例资助的协议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
此外,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公司还存在独立性欠
缺问题。在印章管理方面, 公司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方印章管理使用同一个 0A 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
方面, 公司存在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
情况;在资金管理方面, 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公司财务人
员审批的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出资情况及财务
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10.2.4
-5-
条、第 10.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6 年)》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未能督促公司合规运作, 未
能确保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制
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
通过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监管督
促后, 吕建明仍未如实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财务资助真实出
资情况。作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受益方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吕
建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 年》第 1.3 条、第 2.2 条、
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
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及时更正信
息披露并依法合规运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6-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针对关联
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事项, 已对壹号基金的出资行为履
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未参与壹号基金内部决策程序,仅为
财务投资人,对壹号基金内部的资金往来不知情。此外,公司出
资资金的后续使用系依照前期审议情况确定。二是针对出资情况
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公司公告披露内容系按协议约定内容,违规
系由于其他方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导致,而非其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针对财务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公司每年编制定期报
告均在向眼科管理公司了解控股股东具体财务资助情况后披露。
四是针对公司独立性欠缺的违规事项,相关做法是为了节省费用
开支。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所涉违规均经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公
司关联交易出资款经多道转账后被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建明
控制的其他主体,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上述事项构成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 公司披露公告称, 出资及财务资助均为同比例实施,
但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
资者知情权。上述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前期
已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合
同相对方违反协议等不能作为减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合理理
由。 
-7-
二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案涉主体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吕
建明实际控制,违规事项由其主导并实施, 吕建明应对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未能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资
金安全。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未能对公司重大合同与资金
流向保持合理、审慎的关注, 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实际控制人的
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未能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相关规定, 未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前述责任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相关违规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时任董
事会秘书对知悉相关资金后续流向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客观
上存在一定障碍,可酌情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予以
公开谴责,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
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8-
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通策医疗: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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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15

处罚对象:

吕建明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3 号
───────────────
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通策医疗, A 股证
券代码:600763;
吕建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王  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张  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46 号)和《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7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
披露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及有关责任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
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
建明实际控制。9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
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称, 将以 14,326.79 万元货币
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 28.6536%,壹号
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
号基金 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 月 18 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议案》。
10 月 19 日,公司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 14,326.79 万元。
同日,壹号基金将 14,320 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
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12 月 30 日,壹号基金向
公司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 14,326.79 万元。根据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上述交易过程中, 公司对壹号基金的出
-3-
资款 14,320 万元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被用于
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
(二)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前期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
出资”。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向壹号基金出资 1.43 亿元,
吕建明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出资 1.5 亿元;其他方截至 2022 年
7 月 1 日累计出资 1.5 亿元,尚有 5,000 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公
司之外的其他方出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三)财务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
2017 年 12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
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称,拟以自筹资金 1 亿元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管理公
司)的 20%股权。本次总投资规模初步定为 18 亿元,注册资本
为 5 亿元,其余 13 亿元将由股东按比例提供股东借款或者通过
眼科管理公司平台进行融资筹集。按照股权比例,公司、 浙江通
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控股集团) 、其他股东应当
分别投入资金 2.6 亿元、9.1 亿元、1.3 亿元。经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查明,通策控股集团在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同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仍未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财
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4-
另外,2022 年 5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全面核实并全面自查财务资助
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是否按约定等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合规情况等,要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积极采取措施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自查。
但公司未按要求及时、 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财务资
助真实出资情况。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半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并对外披露公告称,各相关方在定期报告披露节点均已达
到同比例资助的协议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
此外,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公司还存在独立性欠
缺问题。在印章管理方面, 公司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方印章管理使用同一个 0A 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
方面, 公司存在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
情况;在资金管理方面, 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公司财务人
员审批的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关联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出资情况及财务
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10.2.4
-5-
条、第 10.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6 年)》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未能督促公司合规运作, 未
能确保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制
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
通过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监管督
促后, 吕建明仍未如实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财务资助真实出
资情况。作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受益方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吕
建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 年》第 1.3 条、第 2.2 条、
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
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及时更正信
息披露并依法合规运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6-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针对关联
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事项, 已对壹号基金的出资行为履
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未参与壹号基金内部决策程序,仅为
财务投资人,对壹号基金内部的资金往来不知情。此外,公司出
资资金的后续使用系依照前期审议情况确定。二是针对出资情况
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公司公告披露内容系按协议约定内容,违规
系由于其他方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导致,而非其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针对财务资助情况披露不准确的事项,公司每年编制定期报
告均在向眼科管理公司了解控股股东具体财务资助情况后披露。
四是针对公司独立性欠缺的违规事项,相关做法是为了节省费用
开支。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所涉违规均经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公
司关联交易出资款经多道转账后被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建明
控制的其他主体,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上述事项构成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 公司披露公告称, 出资及财务资助均为同比例实施,
但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内容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
资者知情权。上述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前期
已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合
同相对方违反协议等不能作为减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合理理
由。 
-7-
二是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案涉主体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吕
建明实际控制,违规事项由其主导并实施, 吕建明应对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未能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资
金安全。 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未能对公司重大合同与资金
流向保持合理、审慎的关注, 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实际控制人的
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未能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相关规定, 未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前述责任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相关违规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时任董
事会秘书对知悉相关资金后续流向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客观
上存在一定障碍,可酌情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吕建明予以
公开谴责,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
毅、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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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
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
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6号(吕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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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7

处罚对象:

吕建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6号(吕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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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建明,男,1965年9月出生,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建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吕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吕建明系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为通策医疗的关联人,通策医疗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9月29日,通策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吕建明实际控制。
???9月30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将以14,326.79万元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28.6536%,壹号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号基金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月18日,通策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
???10月19日,通策医疗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14,326.79万元。同日,壹号基金将14,320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
???12月30日,壹号基金向通策医疗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14,326.79万元。
上述过程中,通策医疗对壹号基金的出资款14,320万元在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用于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吕建明作为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相关资金划转,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财务凭证及银行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吕建明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 ? ? ? ?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 ? ? ? ? ? ? ? ? ? ? ? ?2022年12月22日

通策医疗: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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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24

处罚对象:

吕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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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通策医疗 证券代码: 600763 编号:临 2022-065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先生今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6 号, 现将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吕建明,男, 1965 年 9 月出生,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
医疗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建
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吕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吕建明系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为通策医疗的关联人,通策医疗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2021 年 9 月 29 日,通策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
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称《议案》 ),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妇幼医院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妇幼)股权参与浙江通策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壹号基金)。壹号基金由吕建明实际控制。
9 月 30 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 ,披露将以 14,326.79 万元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占壹号基金出资比例的
28.6536%,壹号基金以同等价格受让通策妇幼股权,实现以子公司股权置换为壹号基2
金 28.6536%股权的交易实质。
10 月 18 日,通策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
10 月 19 日,通策医疗向壹号基金支付出资款 14,326.79 万元。同日,壹号基金
将 14,320 万元转入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经多道转账最终主要用于银行还款。
12 月 30 日,壹号基金向通策医疗支付收购通策妇幼的股权转让款 14,326.79 万
元。
上述过程中,通策医疗对壹号基金的出资款 14,320 万元在 2021 年 10 月 19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间被用于实际控制人吕建明控制的其他主体向银行还款,构成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吕建明作为通策医疗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相关资金划转,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
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协议、财务凭证及银行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吕建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
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吕建明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
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处罚系实际控制人 2022 年 11 月 19 日已披露《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
监立案字 01120220021 号) 相关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系对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行政处
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3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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