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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誉远(6007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2 70143.46 1209.02 3.90 74.65 0
2025-12-01 70308.46 1106.20 3.97 77.02 0.06
2025-11-28 71076.17 2765.34 3.91 75.54 0
2025-11-27 70424.32 1395.60 3.93 76.48 0
2025-11-26 70059.07 1986.93 4.00 78.12 0.07
2025-11-25 69977.97 1483.99 3.93 77.85 0.05
2025-11-24 70608.12 1974.23 3.91 77.97 3.69
2025-11-21 71359.36 2427.42 0.22 4.27 0.01
2025-11-20 71162.14 2716.78 0.21 4.09 0
2025-11-19 70130.37 1397.52 0.23 4.4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8557.74 17.483
2 基金 4 1429.94 2.921
2025-06-30 1 其他 4 8425.27 17.212
2 基金 135 2496.40 5.100
2025-03-31 1 其他 3 8163.51 16.678
2 基金 3 819.46 1.674
2024-12-31 1 其他 6 8123.98 16.597
2 基金 38 1594.37 3.257
2024-09-30 1 其他 4 8374.11 17.108
2 基金 6 1341.78 2.7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9 20.66 19.08 8.28 57.20 1181.7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03 18.00 18.22 -1.21 18.93 340.7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313 26.11 26.11 0 16.46 429.7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20240312 26.33 26.33 0 37.90 997.91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09 24.00 25.08 -4.31 35.00 840.00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019 26.80 26.80 0 23.52 630.34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0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乔鑫,刘戈,孙光辉,李瑾,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关于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傅淑红,张斌,张正治,李众,杨红飞,王俊波,赵选民,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2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斌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4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正治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1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27

处罚对象:

乔鑫,刘戈,孙光辉,李瑾,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20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130
号
      
当事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简称利安达)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
  
孙光辉
,
男
,
涉案项目
签字注册会计师
。
  
刘戈
,
女
,
涉案项目
签字注册会计师
。
  
乔鑫
,
男
,
涉案项目
签字注册会计师
。
  
李瑾
,
女
,
涉案项目
签字注册会计师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2005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利安达涉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
誉远
)
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利安达、孙光辉、刘戈、乔鑫、李瑾
的要求
,我会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利安达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利安达为广誉远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广誉远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
“买断式销售”
模式披露不真实,
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与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
,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
同时,
部分
销售费用
会计处理
不符合准则规定。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利安达为广誉远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财务
报表
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收入
合计1,981,132
.0
9
元(不含增值税)。
利安达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光辉为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戈为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乔鑫和李瑾为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二、
利安达在对广誉远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在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
未勤勉尽责
  
利安达在2016
年至
2022
年年报审计中,均将营业收入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并作为特别风险进行应对
。但在审计中
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
  
1.
未按计划及控制流程执行穿行测试、控制测试,
审计证据不足
。在
穿行测试
中,
存在
未获取测试样本
及
测试样本信息不完整
的情形
。在控制测试中,
存在
测试样本量少于内部规定的测试样本量
、
测试样本信息不完整
、
测试样本中业务单据日期存在矛盾
等情形
。利安达在取得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仍得出“控制得到执行且运行有效”的审计结论。
  
2.
访谈
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考虑访谈回复有关退换货及付款条款对营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二是未关注异常访谈回复
,
存在
访谈回复显示的销售数量及金额与当年实际严重不符
的情
况
。利安达未对上述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进一步查验并判断广誉远营业收入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3.
合同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在营业收入细节测试中,利安达抽查了部分购销合同,但
存在以下
未勤勉尽责行为。
一是
年报审计中未关注合同中有关非质量问题可退换货或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付款的条款
对营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
二是
部分
年报审计中未关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购货方提供的货物流向表,未进一步了解下游商业公司实际库存及销售广誉远商品的情况,从而未发现商业公司库存充足、历史销量小,但广誉远仍向其压货的明显异常。三是执行
合同检查流于形式。
存在仅获取框架协议
而
未获取包含相关退换货条款的执行协议
、
未获取执行合同
及
未发现部分合同缺少客户盖章的情况。
  
4.
抽查凭证程序
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按计划执行审计程序。
存在
部分样本未完整获取业务单据
、
部分样本与测试程序不相关的情况。二是未发现测试样本明显异常。
存在
部分样本业务单据明显跨期
、
同一笔业务下各
业务单据关联信息不一致
情形
。利安达对上述情况未予关注,未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仍得出测试有效的审计结论。
  
5.
退货检查程序
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按计划执行审计程序。
利安达
对于其收集的退换货样本存在后附业务单据及原始凭证不完整、退换货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合同明确了销售
退回条件
等情况未予关注
,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明显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退换货发生金额显著超过利安达当年设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
利安达未结合广誉远自身库存情况关注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执行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二)在销售费用审计程序中
未勤勉尽责
  
在广誉远201
8
年至2022
年年报审计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中,利安达将销售费用评估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其在审计执行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1.
抽查凭证程序
执行不到位。利安达在
部分
年报审计中
抽取的凭证证据不完整,
无法实现测试目的。同时
未关注到部分测试样本所附业务单据跨期、记账错误等明显异常。利安达未审慎、恰当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关注明显异常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即得出原始凭证内容完整、记账凭证金额相符、账务处理正确的审计结论。
  
2.
未按计划执行分析性程序。在
部分年度
销售费用审计中,
已发现
相关
异常
并在审计底稿中明确需进一步分析变动原因,但实际未予执行。
  
3.
广告费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
部分
年报审计中,
未获取及检查广告合同涉及的广告发布确认书以及各月实际结算单据等资料,在无法验证广告费计提充分性、准确性的情况下,得出了未见异常、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
。
  
利安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0
年修订、
2019
年修订、
2022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0
年修订、
2019
年修
订)
第八条、
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
2010
年修订、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审计对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会认为,利安达作为广誉远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利安达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光辉、刘戈、乔鑫和李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
利安达、孙光辉、刘戈、乔鑫、李瑾
及其代理人提出
业务单据日期矛盾
系企业会计记账时未手工
修改
、
具有
退换货
相关合同条款的客户不超过
5家
且
对确认收入无影响
、
“压货”
相关
收入
确认
无误
、
广誉远收入未发现
跨期
、
单据及凭证不完整
是归档问题
、
凭证后附单据跨期是
广誉远对销售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
、
对2019年销售费
用审计中
所
发现
异常
已实施进一步
审计程序
、
对
广告费查验
有相应的预付
款
函证程序
、
法律适用错误、
量罚
过重
、
部分事实超过
行政处罚时效
等申辩意见
,请求从轻
、
减轻处罚。
  
经复核,
我会认为,
一是
案涉
事实
存在明显异常,
当事人申辩
内容
不足以提供合理解释
。
二是
案涉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
本案法律适用
无误
。
三
是
已综合考虑
案涉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量罚并无不当。
四
是
我会
于
2021年
7
月至
12
月
发现
相关
违法
线索
,
未超出
行政处罚时效。
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981,132.09
元,并处以
7,924,528.36
元罚款;
  
二、对孙光辉给
予
警告,并处以
6
5
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戈给
予
警告,并处以
6
0
万元的罚款;
  
四、对乔鑫、李瑾给
予
警告,并分别处以20
万元的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誉远:关于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15

处罚对象:

傅淑红,张斌,张正治,李众,杨红飞,王俊波,赵选民,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68 号
────────────────────────
关于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广誉远, A 股证
券代码: 600771;
张斌,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
傅淑红,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2-
总经理;
王俊波,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正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红飞,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
李众,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选民,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
号、 2 号、 3 号、 4 号、 5 号、 6 号、 7 号、 8 号)和《市场禁入
决定书》(〔 2024〕 1 号)( 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广
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或公司) 2016 年
至 2021 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
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 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
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
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
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
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3-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70,748,070.1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7.55%;虚增销售费用 18,581,208.6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
用的 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43,828,310.5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39%。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31,646,374.6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1.26%;虚减销售费用 89,846,071.44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
费用的 17.42% ;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 , 虚增利润
201,467,835.0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6.18%。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324,392,699.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20.04%;虚减销售费用 64,265,132.36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
费用的 10.22% ;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 , 虚增利润
334,429,315.6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3.95%。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195,012.5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17%;虚减销售费用 66,896,836.19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
用的 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73,380,326.7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6.45%。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592,427.9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95%;虚减销售费用 24,208,565.4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
用的 4.1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21,062,335,9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0.29%。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238,882,495.0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27.96%;虚增销售费用 104,439,733.9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4-
费用的 13.35% ;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 , 虚减利润
270,314,078.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76.66%。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136,025,768.3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3.68%;虚增销售费用 60,833,876.87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
费用的 7.13% ;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 , 虚减利润
154,849,788.2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87%。
2023 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 29,709,286.59 元,占当期披露
营业收入的 4.48%;虚增销售费用 14,375,400.71 元,占当期披露
销售费用的 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4,084,687.3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69.8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6 年至 2022 年定期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定期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张斌,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斌对广
誉远股份的经营管理拥有决策权,直接管理销售业务,为实现业-5-
绩承诺, 组织、决策、实施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达成“产品发生
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利用公司“出库即确认收入”
的会计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知悉山西广誉远未按规定记录销售费
用或大量跨期记录销售费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违法情节较为
严重。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傅淑红,对广誉远股份披露
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傅淑红作为财务总监对广誉远股份财务工
作怠于管理,对于山西广誉远业务规模急速增长背景下“出库即
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的匹配度未保持应有关注,对销
售费用跨期确认、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未
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山西广誉远经典国药事业部医学总监、总经理张
正治,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正治参与“产
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决策,是压货业务
的主要执行者,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
实质不适配问题、销售费用大额跨期问题未充分关注,未勤勉尽
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6-
时任财务总监王俊波,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王俊波作为广誉远股份财务梳理和会计差错更正工作
的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山西广誉远历史业务行为和财务处理
异常,未及时完成会计差错更正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
份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杨红飞, 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杨红飞虽不管理销售业务,但对广誉远股
份存在的滥用会计政策、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
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19 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分管山西广誉远经典国药事业部副总经理李众,对广誉远股
份披露的2019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
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李众知悉“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
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及压货情况,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
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不匹配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未勤勉
尽责,是广誉远 2019 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选民,对广誉远股份披
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
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选民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7-
未对广誉远股份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
施予以核查,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
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
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
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张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
总经理傅淑红,时任财务总监王俊波,时任监事张正治,时任董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杨红飞, 时任副总经理李众,时任独立董
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选民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
张斌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西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5 日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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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2

处罚对象:

张斌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斌,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0,748,070.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虚增销售费用18,581,208.6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43,828,310.5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46,374.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6%;虚减销售费用89,846,071.44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01,467,835.0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8%。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24,392,699.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04%;虚减销售费用64,265,132.36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334,429,315.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95%。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195,012.5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7%;虚减销售费用66,896,836.19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73,380,326.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45%。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592,427.9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5%;虚减销售费用24,208,565.4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1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1,062,335.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
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238,882,495.0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虚增销售费用104,439,733.9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270,314,078.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36,025,768.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68%;虚增销售费用60,833,876.87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54,849,788.2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87%。
2023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29,709,286.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增销售费用14,375,400.71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4,084,687.3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斌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斌对广誉远股份的经营管理拥有决策权,直接管理销售业务,为实现业绩承诺,组织、决策、实施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达成“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利用公司“出库即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知悉山西广誉远未按规定记录销售费用或大量跨期记录销售费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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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2

处罚对象:

张正治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正治,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监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正治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正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0,748,070.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虚增销售费用18,581,208.6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43,828,310.5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46,374.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6%;虚减销售费用89,846,071.44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01,467,835.0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8%。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24,392,699.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04%;虚减销售费用64,265,132.36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334,429,315.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95%。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195,012.5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7%;虚减销售费用66,896,836.19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73,380,326.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45%。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592,427.9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5%;虚减销售费用24,208,565.4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1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1,062,335.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
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238,882,495.0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虚增销售费用104,439,733.9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270,314,078.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36,025,768.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68%;虚增销售费用60,833,876.87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54,849,788.2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87%。
2023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29,709,286.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增销售费用14,375,400.71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4,084,687.3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正治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监事,先后担任山西广誉远经典国药事业部医学总监、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正治参与“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决策,是压货业务的主要执行者,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不适配问题、销售费用大额跨期问题未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正治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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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2

处罚对象: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广誉远股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誉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0,748,070.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虚增销售费用18,581,208.6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43,828,310.5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46,374.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6%;虚减销售费用89,846,071.44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01,467,835.0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8%。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24,392,699.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04%;虚减销售费用64,265,132.36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334,429,315.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95%。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195,012.5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7%;虚减销售费用66,896,836.19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73,380,326.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45%。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592,427.9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5%;虚减销售费用24,208,565.4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1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1,062,335.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
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238,882,495.0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虚增销售费用104,439,733.9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270,314,078.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36,025,768.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68%;虚增销售费用60,833,876.87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54,849,788.2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87%。
2023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29,709,286.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增销售费用14,375,400.71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4,084,687.3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广誉远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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