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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化学(6008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15801.23 2697.20 1.28 5.88 0
2025-12-03 14920.72 1114.55 3.59 15.47 0
2025-12-02 14789.17 1903.85 3.60 15.48 0.03
2025-12-01 14422.89 1223.89 3.57 14.96 0
2025-11-28 14297.01 440.08 3.60 14.80 0
2025-11-27 14506.77 835.27 3.60 14.58 0
2025-11-26 15181.54 2557.87 3.60 14.62 0
2025-11-25 13963.99 306.87 3.60 14.11 0
2025-11-24 14403.81 507.84 3.60 13.64 0.14
2025-11-21 14297.87 534.43 3.46 13.0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48251.08 43.480
2025-06-30 1 其他 5 53468.67 48.182
2 基金 5 1.70 0.002
2025-03-31 1 其他 5 54597.71 49.199
2024-12-31 1 其他 6 54563.55 49.168
2 基金 8 43.69 0.039
2024-09-30 1 其他 5 55296.92 49.82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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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609 4.44 4.53 -1.99 500.00 222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云际道分公司

20230220 4.01 4.01 0 1342.21 5382.26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云际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6 3.91 3.96 -1.26 111.79 437.1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4 4.04 4.08 -0.98 123.00 496.92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

20230213 4.01 4.07 -1.47 123.00 493.2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9 4.03 4.02 0.25 1432.00 5770.96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渤海化学:关于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渤海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渤海化学:关于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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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23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40 号
────────────────────────
关于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河北海航
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6 号)查明的事实,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或上市公司)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
实
海航石化实际控制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
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渤海化学股票。
海航石化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告知渤海化学当日持股比例低
于 5%的情况不真实,告知的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
郭某亭信用账户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 2023 年 2 月 11 日披露
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超过 1%的提示性公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提示性公告》中权益变动
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海航石化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告知上市公司 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的情况不
真实,减持比例和减持后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
某亭信用账户交易、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 2023 年 2 月 18 日
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结果公告》中减持
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不真实。
(二)持股比例变动超 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
账户组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持股比例持续超过 5%;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6%;
2022 年 9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
2023 年 2 月 22 日约定式购回交易增持“渤海化学”1.66%;2023
年 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03%。
上述期间账户组持有“渤海化学”比例变动 1%以上但未在事实
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三)短线交易“渤海化学”股票
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海
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
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
583,000 股,买入金额 2,380,084 元,卖出 30,307,525 股,卖出金
额 124,182,098.5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
内买入的行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海航石化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
不真实,持股比例变动超 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还存在短线交
易的违规行为。海航石化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海航石化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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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24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航石化短线交易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石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20年12月24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海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股,买入金额2,380,084元,卖出30,307,525股,卖出金额124,182,098.5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航石化六个月内买入卖出“渤海化学”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0月21日

渤海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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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4

处罚对象: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渤海化学编号:临2024-051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航石化”)的通知,海航石化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
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海航石化短线交易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渤海化学)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石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2022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海航石化控
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
“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 股,买入
金额 2,380,084 元,卖出 30,307,525 股,卖出金额 124,182,098.5
第1页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
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航石化六个月内买入卖出“渤海化学”的行为,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
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000 元
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海航石化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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