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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股份(6008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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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5588.40 36.457
2 基金 1 2.37 0.015
2025-06-30 1 其他 7 5588.40 36.457
2 基金 21 262.75 1.714
2025-03-31 1 其他 6 5299.49 34.572
2 基金 1 87.70 0.572
2024-12-31 1 其他 7 5299.78 34.574
2 基金 10 85.48 0.558
2024-09-30 1 其他 6 5299.49 34.5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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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2 12.00 13.51 -11.18 44.33 531.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0 12.00 12.80 -6.25 82.82 993.8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

20220712 18.26 19.63 -6.98 25.19 459.9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20712 18.26 19.63 -6.98 23.48 428.7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20627 15.30 16.99 -9.95 21.77 333.0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20623 15.20 16.87 -9.90 110.44 1678.69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郑海若
公告日期 2025-06-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万里股份:关于对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郑海若
公告日期 2022-04-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万里股份: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刘悉承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悉承,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27

处罚对象:

郑海若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81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098135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
郑海若
,男,1967年
12
月出生,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郑海若
涉嫌
万里股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郑海若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郑海若
控制24个证券账户
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
“
万里股份
”
股票
  
郑海若控制
郑海若
、
齐某
等
24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万里股份
”
股票。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
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2016年
7
月
7
日至
2025年
5
月
26
日累计买入
“
万里股份
”
股票
162,667,823
股,买入金额
317,049.90
万元,累计卖出
“
万里股份
”
股票
149,133,722
股,卖出金额
295,687.68
万元,无违法所得。
  
二、
郑海若
未按规定披露持有“
万里股份
”股票信息
  
(一)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其持股比例每变动
5%
、
1%
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5%
,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1%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30%
后
继续买入股票时,未依法向万里股份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2016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
30%
,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
“
万里股份
”
股票。
  
以上
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设备信息
、
银行账户资料、
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
郑海若
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
、
依据
《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
对郑海若限制期转让证券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3250万元罚款。
  
二
、
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
对郑海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
、
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
对郑海若
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法
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上述
三
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对郑海若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4250
万元罚款。
  
本案
郑海若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规转让金额大,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交易公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
第三条
第一项、
第六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郑海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
,
禁止
郑海若
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3年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
没
款
直接
汇
交
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
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
5
年
6
月
16
日

万里股份:关于对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27

处罚对象:

郑海若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31 号
────────────────────────
关于对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郑海若,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 2 号) 查明的事实,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万里股份或公司) 股东郑海若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2-
郑海若曾因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及控制齐立、 李梅、 高天雨、
刘超等 4 个证券账户超比例持有“万里股份” 股票未按规定报告、
限制转让期内买卖“万里股份” 股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 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 101
号))。 郑海若受到处罚后未改正违法行为。
( 一) 郑海若控制 24 个证券账户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万
里股份” 股票
郑海若控制郑海若、 齐某、 张某东、 刘某、 蔡某晶等 24 个
证券账户( 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万里股份” 股票。 期间, 账
户组持有“万里股份” 股票比例最高达到 37.45%。 郑海若控制
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 未按规定进行报
告和公告, 在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累计买入“万
里股份” 股票 162,667,823 股, 买入金额 317,049.90 万元, 累计
卖出“万里股份” 股票 149,133,722 股, 卖出金额 295,687.68 万
元, 无违法所得。
( 二) 郑海若未按规定披露持有“万里股份” 股票信息
1.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
其持股比例每变动 5%、 1%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
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5%。 郑海
若作为持有“万里股份” 股票 5%以上的股东, 持该上市公司已-3-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未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
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1%。
郑海若作为持有“万里股份” 股票 5%以上的股东, 持该上市公
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 未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
30%后继续买入股票时, 未依法向万里股份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
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
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 30%。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
在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30%时, 未按规定发
出收购要约, 并继续买入“万里股份” 股票。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郑海若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第三十八条、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3.4.1 条、 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且-4-
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 违规转让金额大, 前期因同类违法行为曾
受行政处罚但未改正, 违规情节严重。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
视为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
并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3 年。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 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5-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7 日

万里股份: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刘悉承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18

处罚对象:

刘悉承,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34 号
───────────────
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
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和原
实际制人刘悉承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原控股股东;
刘悉承,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2018 年 7 月 20 日,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显示, 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
-2-
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和原实际控制人刘悉承与
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及相关附属协议,就公司现有业务的业绩承诺和经营管理及
资产置出安排作出如下约定:一是就公司现有业务的业绩承诺和
经营管理事项, 约定在股份转让完成后 3 年内,刘悉承将继续负
责公司现有的铅酸蓄电池的制造和销售业务及公司现有的其他
全部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刘悉承同时承诺, 在业绩承诺期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内,公司现有业务相应年度扣非前后净利
润孰低者均为正。二是就公司资产置出安排事项, 约定在股份转
让完成后 3 年内,南方同正或其指定的其他主体应当受让现有的
业务及所有资产,受让价格不低于 6.8 亿元,且南方同正和刘悉
承不得以届时资产价格变化或公司未能审议通过等任何理由拒
绝购买; 同时,若因非家天下方的原因导致公司现有业务无法按
约定按时置出的,则业绩承诺期将延长至公司现有业务全部置出
之日; 业绩承诺期内的任意一个年度公司现有业务发生亏损的,
南方同正和刘悉承应当连带地以无偿捐赠方式补偿公司亏损部
分。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
-15,640 万元、 -91.22 万元和-209.87 万元。 2021 年 9 月 24 日,
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南方同正和刘悉承应当补偿公司
15,556.79 万元,最终补偿金额以截至实际置出时的累计应补偿
亏损金额为准。
2021 年 8 月 9 日, 资产置出及业绩补偿承诺期限届满,南
-3-
方同正和刘悉承未履行资产置出承诺,也未进行业绩补偿。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南方同正、刘悉承与家天下签
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约定南方同正或其指定方延期 6 个月
履行受让公司原有业务和资产。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承诺延期事项, 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股东大会再度审议上述承诺延期事项,
并通过将承诺期限延至 2022 年 2 月 9 日的议案。 2022 年 2 月 9
日,承诺延期时限届满, 南方同正和刘悉承仍未履行资产置出及
业绩补偿承诺, 已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及原有所有资产的置出承诺对上市
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 并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后续开展。公
司原控股股东南方同正和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就相关事项向市场
公开作出承诺后,理应在承诺期限内履行,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但南方同正和刘悉承未能按期履行承诺,在承诺延期后仍未履
行, 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等规
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
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4-
实施标准》(2020 年制定) 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和原实际控制人
刘悉承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履
行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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