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81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098135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当事人:
郑海若
,男,1967年
12
月出生,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郑海若
涉嫌
万里股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郑海若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郑海若
控制24个证券账户
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
“
万里股份
”
股票
郑海若控制
郑海若
、
齐某
等
24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万里股份
”
股票。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
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2016年
7
月
7
日至
2025年
5
月
26
日累计买入
“
万里股份
”
股票
162,667,823
股,买入金额
317,049.90
万元,累计卖出
“
万里股份
”
股票
149,133,722
股,卖出金额
295,687.68
万元,无违法所得。
二、
郑海若
未按规定披露持有“
万里股份
”股票信息
(一)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其持股比例每变动
5%
、
1%
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5%
,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1%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30%
后
继续买入股票时,未依法向万里股份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2016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
30%
,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
“
万里股份
”
股票。
以上
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设备信息
、
银行账户资料、
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
郑海若
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
、
依据
《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
对郑海若限制期转让证券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3250万元罚款。
二
、
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
对郑海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
、
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
对郑海若
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法
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上述
三
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对郑海若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4250
万元罚款。
本案
郑海若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规转让金额大,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交易公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
第三条
第一项、
第六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郑海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
,
禁止
郑海若
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3年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
没
款
直接
汇
交
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
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
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