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湖滨东街证券营业部
买方:机构专用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9
广安一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安一新《新增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新报批了GY01等4个产品,但环评文件要求新建的污水处理站一期废气处理设施等还未建成,就已经生产了GY01、GY05等产品,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广安一新作出广市环罚[202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8万元。
广安一新原料库中盛装“2-溴噻吩”等物料桶被贴上“丙三醇”的虚假标签,并在接受调查时提供了虚假的生产情况统计等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广安一新作出广市环罚[2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2.12万元。
广安一新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生产GY69(2-(4-氟)-苯基噻吩)产品产生的罐体清洁水排入稀废管网,再进入公司内部的污水处理站后外排,未按照环评要求采用污水罐收集,定期转运至高浓废水处理站处置,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广安一新作出广市环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6.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