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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厦华(60087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2 13158.97 25.151
2 QFII 1 538.38 1.029
2021-12-31 1 其他 2 13158.97 25.151
2 QFII 1 549.87 1.051
2021-09-30 1 其他 3 13639.21 26.069
2021-06-30 1 其他 5 16391.13 31.329
2021-03-31 1 其他 5 17031.36 32.5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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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15 0.64 0.66 -3.03 37.61 24.07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际部

2022-06-14 0.64 0.64 0 44.76 28.65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6-13 0.58 0.58 0 33.58 19.47

买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6-13 0.58 0.58 0 50.00 29.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6-13 0.58 0.58 0 50.00 29.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6-13 0.58 0.58 0 50.00 29.00

买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厦华: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及股权受让方谢荣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春芳,王玲玲,谢荣华,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1-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春芳,王玲玲,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6-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瑞承)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瑞承,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ST厦华: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及股权受让方谢荣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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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20

处罚对象:

王春芳,王玲玲,谢荣华,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64号
    ───────────────
    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及股权受让方谢荣华予以通报批评的的决定
    当事人:
    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王春芳,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玲玲,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谢荣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经查明,2021年7月3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域)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称,2019年6月22日,谢荣华作为受让方,赣州鑫域作为转让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赣州鑫域将持有的59,018,396股公司股份转让给谢荣华,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8%。此后,因谢荣华未依约办理共管账户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于2020年3月30日向谢荣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谢荣华复函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公司公告显示,法院已判决驳回谢荣华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荣华随即提起上诉。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直接影响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持股比例,涉及转让的股权比例达到11.28%,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较大影响。协议各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后续进展。但公司迟至2021年7月3日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才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有关公司股权变动的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是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责任人在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和股权受让方谢荣华未将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和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股权受让方谢荣华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根据规则及协议约定,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组织包括谢荣华在内的相关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自身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也未明确告知其要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不存在拖延作出信息披露的主观故意。二是其已在2020年10月就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明确提及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知组织其配合完成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在无法与赣州鑫域、王春芳、王玲玲通过沟通达到信息披露目的的情况下,其主动采取司法诉讼方式,以求借助司法措施完成信息披露。
    对于股权受让方谢荣华提出的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一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谢荣华作为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其自身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股权转让方及其相关人员是否通知、是否组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谢荣华自身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谢荣华于2019年6月22日即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应当在协议签署后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谢荣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至提起诉讼长达1年多的期间内曾主动联系过公司或股权转让方要求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在2020年提起诉讼并以此方式完成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能作为减免其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王玲玲及股权受让方谢荣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及收购人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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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07

处罚对象:

王春芳,王玲玲,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98号 
─────────────── 
 
 
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赣州
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
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王春芳,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 
 
王玲玲,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18年5月3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厦华或公司)发布相关公告及补充公告称,公司控股
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域)及其一致
行动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昌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和王玲玲计划自2018年5月3日起6个
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超过1.4 亿元人民币、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11月3日,公司披露上述增持计划进展及延
期公告称,上述承诺增持主体拟将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
至2019年5月2日。在此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玲玲仅增持
16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增持金额为39.29万元,
占增持金额下限的0.78%,其余承诺增持主体未增持公司股票。 
2019年4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终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截至公告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玲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36,300股,控股股东
赣州鑫域增持公司股份155,300股,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9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增持金额合计151万元,仅完成承
诺增持金额下限的3.02%,北京德昌行和实际控制人王春芳在此
期间内未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公司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
-3- 
 
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表示经慎重考虑决定不再继续增
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未能完成。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计划是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
承诺,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影响,应当审慎作出并切实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鑫域、北京德昌行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芳、
王玲玲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完毕,实际行
为与其前期增持计划及延期增持计划披露不一致,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
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德昌行(北
京)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
芳、王玲玲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4-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瑞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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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6-03

处罚对象:

李瑞承,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瑞承) 
〔2019〕51号
 
当事人: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集团),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李瑞承,男,1965年3月出生,时任新发展集团总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侨光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发展集团内幕交易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月份,厦华电子重组终止后,一直在寻求重组标的。
2017年3月19日,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次方)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上讨论上市路径,将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借壳作为资本化方向。会后,九次方B轮股东、厦华电子实际控制人王某芳向九次方董事长王某寿提议,可以考虑与厦华电子重组。
2017年4月份的一个周末,王某芳和王某寿开始正式讨论厦华电子和九次方借壳重组的可行性,并建议王某寿和相关股东进行沟通。之后,王某芳和王某寿一般两周沟通一次。
2017年6月29日,王某芳、王某寿二人召开会议,介绍各自公司情况及所属行业情况,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2017年7月22日,由于相关股东意见难以统一,九次方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讨论九次方和厦华电子重组事宜,但未形成统一意见。根据九次方草拟的合作协议,厦华电子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九次方不低于51%的股权。
2017年7月24日,厦华电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自当日起股票停牌。停牌后,九次方股东经过讨论,没有通过重组方案,九次方借壳厦华电子事项终止。
此后,厦华电子继续推进与其他公司的重组方案,“厦华电子”一直处于停牌状态,于2018年4月9日复牌。
厦华电子拟与九次方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30日形成,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王某寿参与商谈重组事宜,为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新发展集团内幕交易“厦华电子”
(一)李瑞承与王某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17年6月份左右,新发展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某林带李瑞承到过王某寿办公室,李瑞承自此认识王某寿。自6月份开始,王某寿和陈某林持续就九次方和新发展(北京)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产业园)合作事宜进行沟通,李瑞承参与。
2017年7月1日,九次方和新发展产业园签署《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书》。7月18日,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书》。两份协议书的签字人均为王某寿、李瑞承。
(二)新发展集团利用相关公司的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厦华电子”
1. 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新发展集团通过关联公司开立的5个法人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投入资金来自其他关联公司,由出纳按照李瑞承的要求划转,每个账户各转入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新发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企业管理)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4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3×××××32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601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59。账户资金6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力新国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新国创),4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圆融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通达)。
(2)北京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房地产)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4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356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99。账户资金1,0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鑫瑞汇通招商顾问有限公司。
(3)北京力新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新微金融)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8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850××××39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45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610。账户资金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圆融通达。
(4)北京恒瑞丰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丰泰)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7×××3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42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731。账户资金1,0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
(5)北京沁园花海苗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园花海)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日开立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资金账号0720××××××67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26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718。账户资金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圆融通达。
2. 涉案账户组实际操作情况
涉案账户组交易“厦华电子”的指令由李瑞承下达,证券部员工负责具体操作。涉案账户组下单电脑MAC地址与新发展集团证券部两位员工电脑的MAC地址一致。
3. 涉案账户组交易情况
“新发展企业管理”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539,652股,成交金额3,944,005.52元;累计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382,500元。
“新发展房地产”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7,600股,成交金额3,479,813.49元。
“力新微金融”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7,400股,成交金额3,473,405元;累计卖出800股,成交金额5,712元。
“恒瑞丰泰”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3,300股,成交金额3,436,773元。
“沁园花海”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33,900股,成交金额3,152,744元。
涉案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厦华电子”2,401,852股,成交金额17,486,741.01元;合计卖出“厦华电子”50,800股,成交金额388,212元。
涉案账户组复牌后卖出所有“厦华电子”,扣除税费后,合计亏损2,011,243.92元。
新发展集团交易“厦华电子”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买入“厦华电子”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二是涉案账户组在两三个月没有交易后,于“厦华电子”停牌前一周突然大量亏损卖出持有的“太阳能”,大量、集中买入“厦华电子”,买入意愿强烈,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三是交易行为与“厦华电子”在此期间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相背离。李瑞承提出的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新发展集团交易的异常性。
以上事实,有厦华电子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相关协议书、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发展集团总裁李瑞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新发展集团交易“厦华电子”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李瑞承对上述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新发展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总裁李瑞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瑞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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