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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60088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07 148929.29 7600.02 26.66 356.98 0
2026-01-06 161737.14 8045.31 26.99 365.71 0.04
2026-01-05 162011.77 7338.74 28.03 377.00 1.09
2025-12-31 161342.38 8599.33 26.94 363.96 0.38
2025-12-30 166789.42 6937.80 30.24 411.87 0.82
2025-12-29 174457.38 6966.52 38.85 523.31 0.39
2025-12-26 175134.80 12486.01 38.91 535.01 0.38
2025-12-25 173421.37 9102.68 41.40 561.80 3.79
2025-12-24 172863.63 4988.30 46.73 640.20 4.11
2025-12-23 172712.08 6111.58 60.45 823.33 1.9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24747.11 14.083
2 基金 5 4078.09 2.321
2025-06-30 1 其他 9 35202.65 20.033
2 基金 133 5191.45 2.954
3 上市公司 1 2572.84 1.464
2025-03-31 1 其他 8 40077.49 22.807
2 基金 1 1435.80 0.817
2024-12-31 1 其他 9 74520.55 42.408
2 基金 119 4958.66 2.822
2024-09-30 1 其他 6 77679.58 44.206
2 基金 4 2515.10 1.4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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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16 13.88 12.95 7.18 316.80 4397.18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51125 11.85 12.71 -6.77 581.68 6892.91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1031 14.38 13.75 4.58 381.68 5488.56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50807 10.39 10.39 0 542.70 5638.6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50729 9.28 9.92 -6.45 280.25 2600.72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50613 8.74 8.74 0 115.00 1005.1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杉杉股份: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克勤,李凤凤,郑驹,陈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云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炯

杉杉股份: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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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07

处罚对象:

李克勤,李凤凤,郑驹,陈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6 号
────────────────────────
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杉杉股份,A 股证
券代码:600884;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郑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凤凤,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克勤,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陈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1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及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杉杉控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
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累计占用 17.88 亿元,其中 2022 年 1—6 月资金占用发生
额 8.3 亿元,余额为 0 亿元;2022 年全年发生额 8.3 亿元,余额
为 0 亿元;2023 年 1—6 月发生额 4.5 亿元,余额为 1.71 亿元;
2023 年全年发生额 8.08 亿元,余额为 0.8 亿元;2024 年 1—4 月
发生额 1.5 亿元,余额为 0 亿元。上述 2022 年资金占用利息、
2023 年、2024 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 2023 年
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022 年 1 月
至 2023 年 6 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
编制时 , 遗漏披露了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31,320,394.52 元,需要对 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
正后,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调减 27,756,122.99 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 11.25%。公司
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化繁)4.5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 年 4 月 3 日支付给上海
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7 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
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2023 年 1 月,公司拟以单价不
低于 7.5 万元/平方米、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8.96 亿元购买关联方
宁波化繁持有的君康广场 A 栋办公楼。后因宁波化繁与配资方
出现分歧,导致解质押无法完成,产证分割办理遇到障碍,公司
管理层要求暂停交易并退回预付款,公司先后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和 2024 年 4 月 1 日收回预付款 4.5 亿元和 0.7 亿元。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由宁波化繁控
制,君康广场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君盛通达)6 亿元作为购
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针对前述事
项予以补充披露称,2024 年 1 月,关联方宁波化繁完成配资方
变更,公司重启相关交易,公司于 1 月 25 日与关联方君盛通达
签署《售楼意向合同》,拟以单价不低于 7.5 万元/平方米、预计
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8.96 亿元购买君康广场 A 栋办公楼。其后,
公司再次与对方协商取消交易,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相关预
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导
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
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杉杉控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
长郑驹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李凤凤作为公司相关责任董事,时任财务总监李克勤作
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莹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提出
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提出,资金占用发生后及时归还占用资金
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降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为控股股东,通
过多种方式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后续将加强合规意识,维护
上市公司平稳可持续发展。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提出:一是违规事项系因相关人员法律
风险和规范意识不足,未能有效识别资金占用行为和关联关系导
致,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二是已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全部占用资
金、关联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三是已积极整改,全面规范资金
及关联交易管理,提升人员合规意识,符合从轻、减轻、免除纪
律处分的相关规定。此外,时任董事长郑驹提出未知悉或参与在
任职董事长之前的相关资金占用;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莹提出其不
具有财务会计专业背景,资金占用手段隐蔽,其不知情且难以知
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杉杉控股作为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独立
性,但杉杉控股长期、多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
额达 17.88 亿元,直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
利息,违规事实清楚。经听证查明,杉杉控股对占用违规事实无
异议并承认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等不影
响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
第二,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有效执
行,以保障资金安全、识别关联交易,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对公司资金、
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充分关注,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但公司长
期、多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达 17.88 亿元,
情节严重。另外,公司还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等违规行为。上述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
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未能对资金流向、公司与交易对方关
系等内部控制事项保持合理、审慎的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
司依法合规运作,其提出的合规风险意识不足、不存在主观违规
故意、无专业背景、手段隐蔽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占用资金已偿还等整改情节予以充
分考虑,并综合考虑责任人任职期间涉案金额、职责权限范围等,
合理认定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予以
公开谴责,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郑驹,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李凤凤,时任财务总监李克勤,时任董事会秘书陈
莹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5 日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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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6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杉杉股份”)间接控股股
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022023009 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杉杉控股立案。本次立案系针对杉杉控股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
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发布
的《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0)。
杉杉控股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
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 号),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5)。
2024 年 10 月 25 日,杉杉控股收到了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住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351 号 2 号楼 673-01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杉杉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 30%
2020 年 7 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
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
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
股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宁
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173,840,117 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
的 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 9.84%股份
2014 年 6 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
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
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
持盈 3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 53,516,410 股,占吉翔
股份总股本的 9.84%。2020 年 7 月 30 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
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杉杉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
对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
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 2023 年 2 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
任。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涉及本公司,所涉事项
系其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影响。本事项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
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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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01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公告编号:临 2024-06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杉杉股份”)间接控股股
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022023009 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杉杉控股立案。本次立案系针对杉杉控股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
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发布
的《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0)。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辽宁监管局(下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案,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 30%
2020 年 7 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股
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
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
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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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
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173,840,117 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
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 9.84%股份
2014 年 6 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
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
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
投·持盈 3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 53,516,410 股,占吉
翔股份总股本的 9.84%。2020 年 7 月 30 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
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杉杉控股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 30%,继续进
行收购时,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
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杉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 2023 年 2 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
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实施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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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
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涉及本公司,所涉事
项系其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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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01

处罚对象:

张炯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云南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2021]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炯,原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炯内幕交易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炯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20日,郑某刚召集李某华、高某、杨某、穆某光等人开会,会议确定由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项目推进会,李某华、杨某、高某、庄某、穆某光、陈某等人参加会议,会议明确收购意向,商讨收购架构,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对接,要求中介方进场开展工作等。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与BASF项目交流会议,李某华、张炯等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提及杉杉股份已经开始战略重组,购买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2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启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方开始现场工作。
2020年5月26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确定重组方案、定增方案,商讨收购和协议条款。
2020年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本次收购事项并发出通知,将于6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因故推迟至6月9日召开),审议事项包括:收购LG化学下属偏光片业务构成重组相关事宜、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020年6月5日,陈某在“杉杉股份董事会专网”微信群中通知,杉杉股份于6月5日接到LG化学中标通知,确定启动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事宜。
2020年6月9日,杉杉股份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主要内容为LG化学将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持股公司,杉杉股份通过对该持股公司增资的方式取得70%的股权,并通过该持股公司间接购买LG化学旗下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70%的权益。此次交易基准购买价为7.7亿美元,杉杉股份拟定向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6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1.35亿元。6月9日晚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予以公告披露。
上述杉杉股份募集资金购买LG化学偏光片业务,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会议确定由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之时,公开时间为2020年6月9日。陈某、杨某、李某华等人参加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相关会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炯内幕交易杉杉股份股票
(一)张炯与陈某、杨某、李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联络接触
2020年5月20日至6月9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炯与陈某5月21日、22日有微信文字及语音聊天联络,5月22日有早餐见面接触及5月31日共同参加现场会议;与杨某有3次通话联系和5月31日共同参加现场会议;与李某华有5月21日、31日2次共同参加现场会议。
(二)张炯实际使用唐某颖证券账户交易杉杉股份股票情况
2014年8月4日,唐某颖在招商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唐某颖证券账户实际使用人为张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炯使用并操作唐某颖账户于2020年6月4日赎回账户内理财产品获资金359,994.93元,买入杉杉股份股票30,000股,成交金额359,700元,6月5日赎回账户内理财产品获资金418,112.58元,两次买入杉杉股份股票35,000股,成交金额417,800元。经交易所计算上述交易获利734,598.97元。
(三)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张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一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自2020年5月20日内幕信息形成后,张炯一直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投资事项并发出通知6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张炯就在6月4日、5日使用唐某颖证券账户内资金近全额集中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共计65,000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微信聊天截图、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IP及MAC等交易终端电子设备信息、交易所协查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张炯在询问笔录以及张炯与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不认可证据材料第四卷和第五卷相关询问笔录的关联性。
其二,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具有合理解释。一是当时杉杉股份股价比较低;二是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较好,可能会很好地促进杉杉股份的股价,2020年6月份,由于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杉杉股份所处的新能源行业利好信息集中爆发,发展前景向好。自己综合股价、公司业绩、市场及政策等情况而决定买入。为此,提供了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决定新能源车补贴/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的公开报道等3项证据,以证明行业众多利好信息。
其三,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张炯以前也交易过杉杉股份股票,此次买入杉杉股份股票虽然数量较前期明显放大,但当时买入杉杉股份的市值只占账户资产总额的45.51% ,且不存在卖出理财产品、筹集所有可用资金进行集中交易。
其四,张炯已经向调查部门如实陈述事实,将案涉交易所得上交杉杉股份。为此,提供了银行转账电子回执和收据等2项证据。
综上,请求认定张炯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
第一,证据材料第四卷和第五卷陈某、李某华、郑某刚、杨某等人相关询问笔录能够印证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张炯与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和接触,和本案具有关联性。
第二,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没有合理解释。2020年3月中旬至5月底,杉杉股份股价处于10.5元至11.2元之间,6月4日、5日张炯以平均价格11.96元买入,其解释不合理;张炯称自己综合股价、公司业绩、市场及政策等其他有利因素而进行的此次交易,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其称国务院新能源车补贴以及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的决定,2020年3月31日公布,属于公开信息,对投资者都是利好信息,张炯此时没有买入杉杉股份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络接触,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投资事项并发出拟于周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知,张炯就在其后连续2日亦即信息公开前2个交易日放量买入杉杉股份股票。选择时点精准,交易时间与联络、接触时间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以股价较低、公司业绩较好、政策利好等公开信息作为本次交易的解释不具合理性。
第三,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资金使用方面,2020年5月11日至本次交易前,唐某颖证券账户现金资金为1元,持有招商证券“天添利”产品市值920,716.13元。张炯6月4日、5日两日赎回账户内“天添利”产品778,107.51元,占账户内“天添利”产品资产的84.5%,并且近全额使用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具有突击动用账户内资产买入的特征。买入数量和金额方面,张炯两天买入杉杉股份股票65,000股,成交金额777,500元,持仓占比达71.82%,买入杉杉股份股票数量和金额明显比以往放大,具备放量集中买入的特征。张炯称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市值与其账户资产总额占比不高,没有筹集所有可用资金进行交易,不足以否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四,张炯将本次交易所得上交杉杉股份,我局已在处罚告知前纳入案件情况综合考虑。
综上,我局对张炯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炯违法所得734,598.97元,并处2,203,796.9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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