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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文化(6008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4912.30 8.783
2 基金 2 1292.45 2.311
2023-12-31 1 其他 3 4469.53 7.991
2 基金 16 1314.24 2.350
2023-09-30 1 其他 2 4435.27 7.930
2 基金 1 791.70 1.415
2023-06-30 1 其他 2 4435.27 7.930
2 基金 14 1064.23 1.903
2023-03-31 1 其他 2 4348.35 7.774
2 上市公司 1 365.47 0.6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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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6-02 5.31 5.26 0.95 227.23 1206.5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3-04-21 5.60 5.67 -1.23 72.40 405.44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21 5.60 5.67 -1.23 218.60 1224.16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18 5.84 6.09 -4.11 342.00 1997.28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12 5.60 6.08 -7.89 30.00 168.00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12 5.60 6.08 -7.89 455.00 2548.00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大晟文化:关于对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王小康、王劲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劲茹,王小康

大晟文化:关于对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王小康、王劲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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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30

处罚对象:

王劲茹,王小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84号
    ───────────────
    关于对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王小康、王劲茹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小康,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王劲茹,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经查明,2021年3月5日,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悦融)于2016年6月以支付现金13,000万元的方式对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曦影业)进行增资,取得康曦影业12.26%的股权。公司于2016年12月与康曦影业股东王小康、王劲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以17,660.70万元收购王小康持有的康曦影业18.99%股权、以4,417.50万元收购王劲茹持有的康曦影业4.75%股权,并于2017年1月完成收购。完成该次收购后,公司持有康曦影业合计36.00%的股权。
    根据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于2016年6月签订的《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及原股东关于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和于2016年12月签订的《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关于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对方王小康、王劲茹承诺,康曦影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7,200万元、9,200万元、10,700万元。
    2018年4月25日,深圳悦融与王小康、王劲茹签订关于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王小康和王劲茹承诺,康曦影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7,200万元、9,200万元、10,700万元、12,000万元、12,000万元。在承诺期间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标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上一年度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公司与原股东共同协商确定。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承诺净利润无法实现的,根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安排,公司有权选择调整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或收回超额支付的增资价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补偿安排,公司有权选择现金补偿或调整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根据2017-2021年间公司每年披露的2016-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康曦影业2016-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为6,060.34万元、2,627.93万元、-10,721.41万元、-51,443.28万元、-8,169.45万元。截至2020年期末,王小康、王劲茹累计承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和为51,100.00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为-61,645.86万元,累计盈利承诺完成率为-120.64%。
    根据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若按照增资协议约定调整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王小康、王劲茹应无偿转让给公司的股权比例累计为4.08%。其中,2016年已选择以收回超额支付的增资价款方式进行补偿,2017年已无偿转让3.61%的股权。
    若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收回超额支付的增资价款,王小康、王劲茹应补偿金额累计为13,000.00万元(不包含超额支付增资价款利息)。其中,2016年已补偿479.70万元,2017年已补偿2,766.00万元(已无偿转让股权);2018年、2019年、2020年应补偿金额分别为3,256.92万元、6,497.38万元、0.00元。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王小康、王劲茹应补偿金额累计为22,078.20万元。其中,2016年已补偿928.47万元(该金额已抵扣股权转让款),2017年已补偿5,354.23万元(已无偿转让股权),2018年、2019年、2020年应补偿金额分别为6,304.53万元、9,490.97万元、0.00元。据此,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累计9,528.40万元,仍剩余25,549.80万元(不含利息)未完成补偿,业绩补偿完成率仅为27.16%。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收购资产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王小康、王劲茹作为本次资产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且实际业绩出现大额亏损后,未能按约定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导致公司支付大额资金收购资产后面临重大亏损,且未能按约定获得业绩补偿,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理信赖。交易对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王小康、王劲茹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未故意违反《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在双方签订增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宏观经济、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更面临新冠疫情等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多部投资电视剧因“限韩令”等政策原因无法如期发行或获取收益。二是其只是对公司负有条件的民事义务主体,既不是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是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与其交易行为属于投资收购行为,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其对公司的业绩承诺只是对公司的相对性合同义务,并非向公众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应被予以纪律处分。三是在市场环境困难的情况下,又加上疫情影响,康曦影业作为中小企业仍在竭力运营,其积极努力寻求业务拓展机会,解决业绩补偿问题,若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部分理由可予以酌情考虑。
    一是根据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由于康曦影业2017年实际完成业绩未达到前期王小康、王劲茹承诺的业绩,2018年4月25日,深圳悦融与王小康、王劲茹签订了关于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将业绩承诺期延长至2020年。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责任人所称“限韩令”等行业变动情况已经发生,责任人应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见相关行业政策变化等情况可能对其业务产生的重大影响,故行业政策等变化并非签订补充协议时完全不可预见的风险,相关责任人不得以此为由完全免除其违规责任。
    二是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相关责任人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属于本所自律监管对象范围。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在签订协议时,公司已就包含业绩承诺条款的相关协议予以公告,市场已对此形成合理预期。标的资产实际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承诺,相关责任人作为交易对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影响投资者合理信赖,故业绩补偿承诺不构成公开承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鉴于标的公司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变化、疫情等因素的客观影响,且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后,交易对方部分履行了补偿义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损失,对于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王小康、王劲茹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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