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2 月 8 日,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成员之一索树
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索树城因在上述滨州市高新区发生危化品运输罐
车爆炸事故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同日,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成员之一李玉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李玉生因在上述滨州市高新区发生危化品运输罐车爆炸事故中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上述行政处罚中,索树城及李玉生被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不属于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之“ 重大事故” 或者“ 特别重大事
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