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79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2392474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文号 〔2025〕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当事人:
张沁
,
男
,
19
90
年
9
月出生,住址:四川省
德阳市旌阳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
局
对
张
沁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张沁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沁
于
20
19
年
7
月
至
202
4
年
8
月在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任职
,系证券从业人员
。
2
0
19
年
8
月至20
2
4
年
5
月
,
张沁
私下接受客户胡某翠委托,操作
“胡某翠”东方证券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累计
成交金额
28
3
,
2
27.81
万元
。
张沁通过操作
“胡某翠”证券账户交易所得佣金提成共计
943,887.83
元。
上述违法事实
,有
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流水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张沁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
第
二百一十
条所述
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
第
二百一十
条
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
张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43,887.83
元,
并处以
943,887.83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
2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