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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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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沈北平,时任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
沈北平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担任公司
监事。截至2017年6月1日,沈北平未持有公司股份。2017年
6-10月期间,沈北平共计买入公司股票9次,累计买入104,800
股、买入金额885,182元;卖出公司股票4次,累计卖出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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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卖出金额927,275 元。沈北平已将上述股票所产生的收益
40,449元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监事,沈北平在2017年6-10月期间买入又卖出
104,800股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沈北平卖出
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
定。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于2017
年10月13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于2017年
10月28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经核实,沈北平于2017
年8月26日前30日累计买入32,100股、卖出9,700股;2017
年10月13日前10日累计卖出53,700股;2017年10月28日
前30日累计卖出53,700股,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
为。另外,沈北平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
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时任监事沈北平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
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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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沈北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