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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6009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7 106858.25 2820.93 27.72 407.76 2.40
2024-05-06 106319.25 4808.25 30.07 440.83 3.01
2024-04-30 106462.56 3910.56 38.07 557.34 14.44
2024-04-29 108565.40 14003.62 33.73 502.91 7.39
2024-04-26 103445.08 10983.51 31.90 486.16 6.75
2024-04-25 97880.80 1692.43 27.48 396.26 0.29
2024-04-24 97719.52 890.38 29.66 423.84 2.47
2024-04-23 98748.71 1055.49 28.93 413.41 0.60
2024-04-22 99146.77 2906.53 36.62 526.96 2.60
2024-04-19 98374.39 1834.63 35.36 505.29 1.0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8 534946.46 72.076
2 基金 45 22464.34 3.027
2023-12-31 1 其他 11 531141.28 71.563
2 基金 298 37551.56 5.059
2023-09-30 1 其他 8 534308.13 71.990
2 基金 48 23492.28 3.165
2023-06-30 1 其他 13 533214.61 71.842
2 基金 254 33044.06 4.452
2023-03-31 1 其他 8 531262.47 71.579
2 基金 50 25411.86 3.4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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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2-20 17.57 17.57 0 114.46 2011.06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15 16.06 17.84 -9.98 120.00 1927.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镇西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2-03 17.48 17.48 0 115.50 2018.9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0-27 17.12 17.12 0 87.10 1491.1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0-18 17.49 17.49 0 46.00 804.5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5-19 19.16 19.16 0 114.46 2193.0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尹涛,王志伟
公告日期 2024-0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宗长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宗长玉
公告日期 2023-11-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熊剑涛
公告日期 2023-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建桥)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田建桥
公告日期 2022-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冯富伟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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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30

处罚对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尹涛,王志伟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4〕7 号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
王志伟,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尹涛,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 2 —
2022 年 6 月 27 日,本所受理了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
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为发行人的保
荐人,王志伟、尹涛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招商证券、王
志伟、尹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关联方有关事项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申报文件显示,鄂尔多斯市伊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伊泰投资)于 2018 年 1 月以 4,001.13 万元增资入股发行
人,持股 13.54%,系发行人第三大股东。当年,内蒙古伊泰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相关企业即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
户,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发行人对伊泰集团相关企业实现
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45%、26.30%、
17.83%、16.98%。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称,伊泰投资与伊泰集
团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或控制关系,由于伊泰投资股
东合计持有伊泰集团 10.32%股权,且均在伊泰集团任职,发行人
将伊泰集团及其相关企业认定为关联方。
本所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发行人、伊泰投资、伊泰集团之间
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要求发行人说明与伊泰集团历史上
是否存在协议约定或合作安排、伊泰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等,要
求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除伊泰投资入股等协议外,历史上与伊泰集团及其关联方签署的
协议主要涉及日常购销业务、融资担保;伊泰投资增资入股支付
— 3 —
的股权认购款均为自有资金。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此发表了明
确的核查意见。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伊泰投资入股前,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与伊泰集团签署合作投资意向书,约定伊泰集团拟认购发
行人定向增发股份事宜,但审核问询回复中未如实披露发行人曾
与伊泰集团筹划入股发行人事宜,以及后续改由伊泰投资入股发
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经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公开
渠道查询伊泰集团及其关联方股权结构,了解及查阅发行人与伊
泰集团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核查程序,对发行人与主要关联客户历
史合作情况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未能发现主要关联客户曾筹
划直接入股发行人的异常情况。二是伊泰投资支付的增资入股款
中,有 2,500 万元直接来源于伊泰集团的转款,相关审核问询回
复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查阅伊
泰投资入股的支付凭证、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即发表了认
购资金为伊泰投资自有资金的结论,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八条的要求对伊泰
投资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深入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
到位,发表核查意见不审慎。
二、对发行人运营服务业务核查不到位
本所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运营服务主要项目的合同主
要条款、实际处理水量、结算水量等,并要求保荐人及保荐代表
人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杭锦旗项目 2020 年至 2022
— 4 —
年按照实际水量、固定吨水单价据实结算收入;杭锦旗项目、攀
枝花卓越运营项目、攀枝花柱宇运营项目结算水量与实际处理水
量相同。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前述三个项目按固定吨水单
价方式确认收入 2,779.09 万元、7,257.75 万元、7,291.18 万元、
3,244.01 万元。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此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内前述项目结算水量与实际处理
水量并不一致,杭锦旗项目还存在每月结算水量不同但每月结算
金额相同的情况。现场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提供的材
料显示,业主方在实际水量基础上,通过日常考核扣减等方式得
到结算金额,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吨水单价倒算结算水量。经查,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期间,对发行人运营服务业务执
行了穿行测试,但未完整获取前述项目日记账、系统数据、客户
考核扣减依据等原始资料,未充分核实实际水量与结算水量的勾
稽关系,未发现相关项目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的异常情
况,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准确性发表的核查
意见不审慎。
三、对发行人对赌协议事项核查不充分
申报文件显示,2017 年 11 月,伊泰投资、内蒙古弘瑞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瑞能源)、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
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启迪瑞东)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发
行人的股份。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肖龙博、
陆魁,股东、董事王丙锋,股东、监事夏俊方,于 2017 年与伊泰
— 5 —
投资、启迪瑞东、弘瑞能源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特定
情形下发行人主要股东应当承担现金补偿和股份回购义务,系发
行人及主要股东与相关投资方达成的对赌协议。截至 2023 年 3
月本所现场督导完成,该对赌协议仍未解除,也未在申报文件中
披露。经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发行
人对赌协议事项进行充分核查,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对赌协
议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招商证券、王志伟、尹涛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未按照执业规范和本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对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相关
情况、伊泰投资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发行人运营服务业务、
对赌协议事项等予以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核查
意见不审慎。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保荐代表人王志伟、尹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招商证券、王志伟、尹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招商证券、王志伟、尹涛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6 —
认真履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
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30 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宗长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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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9

处罚对象:

宗长玉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宗长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宗长玉:
经查,你在担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十部负责人期间,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控制使用“宗某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宗长玉(身份证号码:412************112)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团队负责人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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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28

处罚对象:

熊剑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462	分类	市场禁入;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文号	〔2023〕33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2023〕33号
当事人:熊剑涛,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执行董事兼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从业人员熊剑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剑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熊剑涛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熊剑涛于1995年6月21日入职招商证券,2021年10月7日辞职。
二、熊剑涛通过“熊剑涛”“任某礼”“崔某利”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熊剑涛”证券账户,1993年6月24日开立于平安保险公司蛇口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平安证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任某礼”证券账户,2007年8月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2007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礼”账户外部转入资金2,177万元,其中1,796万元直接来自熊剑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2.50%。
“崔某利”证券账户,2007年9月20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2007年至2019年期间,“崔某利”账户外部转入资金1,536万元,均来源于熊剑涛,其中1,328万元直接来自熊剑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6.46%。
(二)熊剑涛通过涉案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熊剑涛承认其参与涉案账户交易股票行为。从其本人处调取到“任某礼”账户和“崔某利”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手机号。“任某礼”“崔某利”账户与熊剑涛本人招商证券账户存在相同设备交叉登录的情况,涉案账户的网银账户存在相同设备交叉登录的情况。
自2009年至今,“任某礼”“崔某利”账户合计有32个交易日出现有广东省以外的IP地址登录、下单的情况,其中有21个交易日的IP地址归属地与熊剑涛的出差地相同,占比65.63%。
综上,认定“熊剑涛”利用其本人账户交易股票,综合考虑其身份、出差与账户交易重合度,认定“任某礼”“崔某利”账户所涉交易的65.63%为其交易决策的。
三、熊剑涛的盈利情况
1995年6月21日至2009年5月27日,“熊剑涛”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2,969,230.27元,亏损26,549.18元。
2007年8月3日至2021年7月28日,“任某礼”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352,138,358.40元,盈利10,949,429.69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账户持有余股1,601,952股。
2007年9月20日至2021年7月28日,“崔某利”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434,167,899.75元,盈利40,235,361.11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账户持有余股1,961,300股。
根据前述熊建涛对各账户交易决策的比例划分,认定其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519,022,027.49元,盈利33,566,029.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手机取证记录、出差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熊剑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熊剑涛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李某珍”“熊某清”两账户为其父母自己控制使用。第二,“任某礼”“崔某利”两账户为其妻子借用,主要由其妻子本人决策交易,当事人仅参与少量交易,应剔除非当事人决策交易部分,依照当事人自认或者按比例估算涉案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第三,申请按照区分后的违法事实,减少罚款金额,取消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采纳当事人部分参与“任某礼”“崔某利”账户的申辩意见,但不采纳其上述账户主要由其妻子决策交易的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承认其夫妻均有决策交易行为,但无法提供明确区分二人各自决策交易的证据,综合考虑熊建涛的身份、其本人曾承认主要由其作出交易决策、交易IP地址归属地与其出差地相同占比较高等多方面证据,认定熊建涛对两账户所涉交易承担65.63%责任,已在本决定书事实部分予以区分。第二,采纳当事人对其余账户的申辩意见,已对相应数据进行了扣除。第三,当事人时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均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取消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熊剑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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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9

处罚对象:

田建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建桥)
日期:2023-01-09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2〕26号
当事人:田建桥,男,1974年4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田建桥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田建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6月至2020年4月,田建桥先后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行部、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上海投行组)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田建桥在证券从业期间,利用胡某杰在招商证券开立的证券普通账户和证券信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724,215,142.80元,亏损1,827,401.23元(不含待业期间交易和所得金额)。
以上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田建桥借用“胡某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田建桥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监管部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田建桥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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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07

处罚对象:

冯富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8号
当事人:冯某伟,男,199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冯某伟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22年9月,冯某伟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营业部柜台业务岗任职。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冯某伟控制、使用其父冯某声的“冯某声”东莞证券账户,其母梁某梅的“梁某梅”东莞证券账户、“梁某梅”东方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0,598,399.82元,盈利106,148.15元。相关账户均已销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某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冯某伟违法所得106,148.15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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