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浙商证券(6018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6 151861.81 16371.51 97.67 1071.44 62.83
2024-04-25 151412.54 1667.50 40.32 401.99 3.60
2024-04-24 152364.47 3208.61 40.39 404.30 0.53
2024-04-23 152251.06 2140.32 40.93 407.25 0.15
2024-04-22 152207.75 3495.73 41.75 415.00 0.55
2024-04-19 151810.70 2728.14 48.11 483.02 5.46
2024-04-18 153578.74 6351.86 43.77 441.20 4.37
2024-04-17 152472.11 3804.32 53.95 542.74 1.87
2024-04-16 152462.87 3913.05 53.91 530.47 9.53
2024-04-15 153588.32 9361.40 58.85 596.74 6.5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5 296.46 0.076
2023-12-31 1 其他 8 238982.00 61.622
2 基金 212 17284.10 4.457
3 保险 1 1387.95 0.358
2023-09-30 1 其他 6 240147.46 61.923
2 基金 7 8488.21 2.189
2023-06-30 1 其他 9 240395.21 61.986
2 基金 169 15760.41 4.064
3 上市公司 1 1056.07 0.272
2023-03-31 1 其他 7 240307.38 61.964
2 基金 7 8237.58 2.124
3 上市公司 1 1056.07 0.2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8 11.30 11.30 0 20.86 235.7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11 9.40 11.45 -17.90 70.00 658.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8 10.30 10.33 -0.29 34.00 350.2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1 8.11 9.08 -10.68 120.00 973.2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江滨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丹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0 8.02 9.01 -10.99 168.00 1347.36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丹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丹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09 7.98 8.91 -10.44 256.41 2046.15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丹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丹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苏海明)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苏海明
公告日期 2020-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海明)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苏海明
公告日期 2019-1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金瑜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1-08

处罚对象: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2-0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告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资管及相
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2021〕84 号)。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
简称“浙江证监局”)就《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向浙江浙商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出具了《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浙商资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浙商资管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2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
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
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
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
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
收益交易执行权限。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
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1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
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你公司应当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暂停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6 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
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备案)。
    三、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公
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浙商资管相关责任人员相继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浙商资管关于行政监管措施所涉事项的自查及整改情况
    关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所涉及事项的自查及整改情况,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告(公告编号:〔2021〕84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涉产品为
部分私募固收类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经浙商资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
完毕。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对浙商证券合并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
不影响浙商证券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在证监会检查后,浙商
资管已进行了全面合规自查,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
的合规意识,持续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截至目前,《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所涉及合规事项均已整改完成。后续浙商资管将继续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以市场
需求为核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做负责任的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更
好的投资回报。
                                   2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苏海明)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4

处罚对象:

苏海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苏海明)
                 〔2020〕2号
当事人:苏海明,男,1983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海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苏海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苏海明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31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4月12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蒋某玲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在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84******和深圳股东账户0101******),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和顺电气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30日,买入金额共计30,100,036.10元,卖出金额共计28,287,726.00元,亏损670,928.27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2015年12月28日,金某华与苏海明签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协议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8月21日,金某华与苏海明通过《补充协议书》将《投顾协议》不保障金某华本金安全修改为保障本金安全。《投顾协议》形式上是金某华与浙商证券签订的业务合同,但经司法鉴定,协议加盖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证券投顾业务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证券南京大光路营业部章均系伪造,且《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存在多处不规范甚至是保本的违法违规条款,上述协议实质上是金某华与苏海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金某华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金某华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6******和深圳股东账户0192******),买卖中国人寿、四维图新、海得控制、辅仁药业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27日,买入金额共计473,639,594.47元,卖出金额共计405,902,723.87元,亏损22,307,035.74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协议、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情形。苏海明苏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惩。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苏海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1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海明)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4

处罚对象:

苏海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海明)
时间:2020-11-24 来源:
                        〔 2020〕8号
当事人:苏海明,男,1983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海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苏海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苏海明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31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4月12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蒋某玲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在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0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8465****和深圳股东账户010183****),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和顺电气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30日,买入金额共计30,100,036.10元,卖出金额共计28,287,726.00元,亏损670,928.27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2015年12月28日,金某华与苏海明签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协议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8月21日,金某华与苏海明通过《补充协议书》将《投顾协议》不保障金某华本金安全修改为保障本金安全。《投顾协议》形式上是金某华与浙商证券签订的业务合同,但经司法鉴定,协议加盖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证券投顾业务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证券南京大光路营业部章均系伪造,且《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存在多处不规范甚至是保本的违法违规条款,上述协议实质上是金某华与苏海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金某华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金某华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0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656****和深圳股东账户019264****),买卖中国人寿、四维图新、海得控制、辅仁药业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27日,买入金额共计473,639,594.47元,卖出金额共计405,902,723.87元,亏损22,307,035.74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协议、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情形。苏海明苏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1月2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瑜)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20

处罚对象:

金瑜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瑜)
文  号: 〔2019〕130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瑜) 
〔2019〕130号
 
当事人:金瑜,男,1988年10月出生,时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住址:浙江省三门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金瑜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金瑜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金瑜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并于2011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为证券从业人员。
黎某亚与金瑜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17日,“黎某亚”证券账户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6月13日,金瑜将其家庭财产陆续通过其本人以及亲友的银行账户转到“黎某亚”证券账户;自2017年4月4日开始,金瑜通过取现、转至亲友账户及本人账户的方式将“黎某亚”证券账户的收益取出。
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金瑜实际控制并使用“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2,063,953.68元,其中买入金额11,044,185.80元,卖出金额11,019,767.88元,亏损29,881.4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执业证书、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流水、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金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行为违法,但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罚款。其二,转入证券账户的金额并非全部用于操作股票,实际用于操作股票金额为100万元左右,并未扰乱市场,也没有盈利。其三,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本案处罚过重。综上,金瑜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配合调查及家庭情况困难,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二,我会并未认定所有转入金额均用来交易股票,事先告知书中已明确写明涉案股票交易金额,对银行流水的描述仅系对证券账户资金来源、账户控制的事实陈述,对其余情节我会在量罚时均已充分考虑。其三,当事人所引用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情节均不相同,我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事实、情节作出处罚,量罚幅度合理。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金瑜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20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