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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6030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6 6399.95 198.09 13.98 133.24 0.58
2024-04-25 6427.80 95.42 14.83 139.26 0.47
2024-04-24 6493.47 89.53 15.56 143.16 0.04
2024-04-23 6495.54 86.83 16.44 151.09 0.92
2024-04-22 6499.31 125.35 15.52 144.19 0.02
2024-04-19 6462.34 76.68 20.07 186.65 1.44
2024-04-18 6512.31 248.97 19.24 178.94 0.68
2024-04-17 6563.14 210.51 18.91 173.98 0.72
2024-04-16 6741.14 389.66 19.74 175.49 1.16
2024-04-15 6558.78 355.77 20.03 184.08 0.5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7000.00 14.425
2023-12-31 1 其他 3 7006.16 14.438
2 基金 77 988.34 2.037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1 7000.00 14.425
2 基金 2 38.82 0.080
3 其他 1 5.33 0.011
2023-06-30 1 上市公司 1 7000.00 14.425
2 基金 50 699.65 1.442
3 其他 2 1.73 0.004
2023-03-31 1 上市公司 1 7000.00 14.425
2 基金 1 -- 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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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2 7.86 8.35 -5.87 100.00 786.0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开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9 10.39 10.39 0 420.01 4363.88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津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3-05-11 10.80 11.50 -6.09 185.00 1998.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10.28 11.20 -8.21 210.58 2164.76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10.28 11.20 -8.21 189.42 1947.26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崇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8 10.50 11.37 -7.65 385.19 4044.50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鹿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巾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18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高献国,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18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三昌,宋丽娟,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建新,朱伟,陈朝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19-07-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勇新,周三昌,宋丽娟,高献国,黄德周,龚卫良,龚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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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18

处罚对象:

高献国,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 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7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1、 因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组继续停牌公告》中承诺不
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但因保密考虑和谈判需要,公
司未披露重组的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且公司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之前,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均未提示重组终止的相关风险。因此
2016 年 6 月 8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41 号),对公司和时任董事
长高献国、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监管关注。
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认真分析学习, 以此
为戒, 并在后续工作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
习,规范运作,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2、 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2016 年阻燃剂的生
产量有误。公司,披露生产量为 69,292.66 吨,相比实际生产量 65,268.16 吨偏
高 6.17%。直到 2017 年 7 月 20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公司才发现上述差
错并公告予以更正。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作为公司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9 月 1 日决定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周三昌、 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 公司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扩大了数据勾稽的范围; 增强了
审核环节; 借助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财务系列报表,减少人为原因的差错。
3、 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7 月 16 日新增及补充质押 14,758,74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的 5.8%。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未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相关股票质押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票质押情况,直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11.12.7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1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临
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 规范运作, 并及时跟踪控股股东等人员的股份质押情况。
4、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
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公司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1-9 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并导致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前三季度财
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因此, 2019 年 4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
号), 对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9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2019〕 48
号), 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
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
责人周三昌及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万盛股份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合规经营,从未发生财务舞弊行为。
本次万盛大伟相关财务事件系万盛大伟原股东于业绩对赌期发生的行为,并非上
市公司主导或参与。考虑到大伟存在业绩承诺期,万盛总部对大伟助剂的经营方
面并未过多干涉, 2017 年 11 月, 公司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会,发现了大伟助剂
存在的舞弊线索, 公司及时主动上报监管部门查处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该事项发生后, 公司增加了大伟助剂及其子公司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
内控环节。 万盛大伟在公司设立之初,设置董事会万盛总部派出人员占多数,董
事长由万盛股份总经理周三昌担任,具体还有派出负责销售的副总、负责财务的
副总、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行政部经理等人,基层关键岗位也加派了人
员;公司总部对大伟助剂违规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对大伟的供应商和客户重新
做了认证和审核,严格审查新开户供应商和客户资信;要求大伟严格执行万盛总
部的内控制度及管理制度, 会计政策将与公司总部保持一致,财务系统向公司开
放; 公司审计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内控的相关规定对大伟的财务进行定期及不定
的审计等整改措施。目前大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整改效果良好。
同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
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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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18

处罚对象:

周三昌,宋丽娟,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 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7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
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1、 因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组继续停牌公告》中承诺不
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但因保密考虑和谈判需要,公
司未披露重组的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且公司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之前,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均未提示重组终止的相关风险。因此
2016 年 6 月 8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41 号),对公司和时任董事
长高献国、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监管关注。
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对监管工作函进行了认真分析学习, 以此
为戒, 并在后续工作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
习,规范运作,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2、 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2016 年阻燃剂的生
产量有误。公司,披露生产量为 69,292.66 吨,相比实际生产量 65,268.16 吨偏
高 6.17%。直到 2017 年 7 月 20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公司才发现上述差
错并公告予以更正。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的规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作为公司定期报
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 年 9 月 1 日决定对公司和时任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周三昌、 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 公司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扩大了数据勾稽的范围; 增强了
审核环节; 借助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财务系列报表,减少人为原因的差错。
3、 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7 月 16 日新增及补充质押 14,758,74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的 5.8%。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献国未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相关股票质押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票质押情况,直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11.12.7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1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临
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献国予以口头警告。
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 规范运作, 并及时跟踪控股股东等人员的股份质押情况。
4、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
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导致公司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1-9 月份合并报表虚增,并导致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及 2017 年前三季度财
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因此, 2019 年 4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
号), 对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9 年 6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2019〕 48
号), 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
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
责人周三昌及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整改措施:万盛股份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合规经营,从未发生财务舞弊行为。
本次万盛大伟相关财务事件系万盛大伟原股东于业绩对赌期发生的行为,并非上
市公司主导或参与。考虑到大伟存在业绩承诺期,万盛总部对大伟助剂的经营方
面并未过多干涉, 2017 年 11 月, 公司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会,发现了大伟助剂
存在的舞弊线索, 公司及时主动上报监管部门查处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该事项发生后, 公司增加了大伟助剂及其子公司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
内控环节。 万盛大伟在公司设立之初,设置董事会万盛总部派出人员占多数,董
事长由万盛股份总经理周三昌担任,具体还有派出负责销售的副总、负责财务的
副总、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行政部经理等人,基层关键岗位也加派了人
员;公司总部对大伟助剂违规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罚;对大伟的供应商和客户重新
做了认证和审核,严格审查新开户供应商和客户资信;要求大伟严格执行万盛总
部的内控制度及管理制度, 会计政策将与公司总部保持一致,财务系统向公司开
放; 公司审计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内控的相关规定对大伟的财务进行定期及不定
的审计等整改措施。目前大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整改效果良好。
同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持续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升规范运作的意
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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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6-23

处罚对象:

张建新,朱伟,陈朝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60 号
───────────────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及时任年审会计师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
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陈朝亮,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师;
朱 伟,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师;
张建新,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2-
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和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
陈朝亮作为公司 2015 年、 2016 年的年审会计师,朱伟作为公司
2015 年的年审会计师,张建新作为公司 2016 年的年审会计师,
对公司上述两年的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 朱伟和张建新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执
行充分合理的审计核查、验证工作和未作出审慎尽责专业判断的
违规行为: 一是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未将并购子公司业
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未将相关营
业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二是对采
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在执行采购和付款环节内控审计
时,未合理关注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同为销售客户)的付
款申请单无采购申请人、无具体货物名称等明显异常情形;未将
采购与付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
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三是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
当。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内控审计时,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
慎,未将销售与收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
-3-
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四是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
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
商(同为销售客户) 2015 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
予函证的理由;未合理关注第一大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未追加
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
朝亮、 朱伟和张建新的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等行为导致未能发现
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舞弊, 公司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 2016
年、 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 813.58
万元、 562.49万,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8.13%、 5.44%、 7.2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
朝亮、 朱伟和张建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
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
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
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并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审计机构, 承担公司及重组标的 2015 年、 2016 年的年度报告
-4-
审计工作;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作为公司及重组标的 2015 年、
2016 年的年审会计师, 时任注册会计师朱伟作为公司及重组标
的 2015 年的年审会计师, 时任注册会计师张建新作为公司及重
组标的 2016 年的年审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未严格按照注册
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必要充分的审计核查、验证工
作,未能发现并纠正重组标的及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导
致其前期出具的审计报告未能准确反映公司及重组标的的财务
状况。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24 条等相关规
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
朝亮、 朱伟和张建新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对公
司审计事项开展了大量审计工作,由于公司管理层刻意舞弊,未
能发现错报; 浙江证监局已就相关违规事实实施了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 二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采
取各项整改措施,制定相关制度、指引,开展业务专项培训; 时
任年审会计师通过整改、学习,充分意识到不足,并已进一步提
升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三是公司重大资产财务顾问主办人已被
予以监管关注, 恳请给予与重组财务顾问同等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 2015 年、 2016 年
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5-
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张建新在执业
过程中存在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
评价不恰当、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对并购子公司
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执业违规行为。相
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 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在较长时间内
均未能发现并纠正重组标的及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相关
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
任注册会计师所称对公司审计事项已开展大量审计工作、因公司
管理层刻意舞弊未能发现错报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 中国
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
任注册会计师已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影响本所基于自律规则开展
的自律管理。 二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
注册会计师所称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系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履行
的补救措施, 并不影响对已经发生的违规事实的认定, 不构成从
轻或减轻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注册会计师和财务顾问的职责范
围和履职要求不同, 已根据各自职责与责任不同进行差异化的责
任区分,并采取不同的自律管理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时任注册
会计师陈朝亮、朱伟、张建新予以通报批评。
-6-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
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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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7-08

处罚对象:

勇新,周三昌,宋丽娟,高献国,黄德周,龚卫良,龚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48号
    ───────────────
    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盛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010;
    龚卫良,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重组标的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勇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标的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股东;
    黄德周,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标的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股东;
    龚诚,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标的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股东;
    高献国,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三昌,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宋丽娟,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向自然人龚卫良、勇新、黄德周、龚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伟助剂)100%的股权。以201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作价3.5亿元,并于2015年11月完成工商过户登记。龚卫良等交易对方承诺,大伟助剂2015年至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万元、5,000万元和5,500万元;大伟助剂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交易对方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应当按照净利润差额比例对交易对价进行补偿。交易完成后,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自2016年10月31日起担任万盛股份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和于2018年4月20日、6月27日出具的相关说明,以及年审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的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和审核意见,公司重组标的资产大伟助剂虚增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3季度净利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交易对方龚卫良等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违规行为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重组收购标的大伟助剂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收入及成本
    2015年至2017年9月,大伟助剂通过与张家港保税区诚之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之信)、张家港保税区蓝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新能源)、张家港保税区均匀日化贸易有限公司和张家港市汉巴杜化工有限公司虚构特种脂肪胺系列等产品销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与诚之信虚构醇类、酸类等原材料采购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其中,诚之信与蓝天新能源是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远房亲属控制的企业。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行为导致大伟助剂2015年1-11月多计营业收入11,801,478.61元,多计营业成本7,315,099.19元;导致大伟助剂及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度、2017年前3季度分别多计营业收入10,437,863.26元、8,553,641.04元、3,289,623.92元,分别多计营业成本4,157,272.34元、2,686,157.53元、1,258,017.08元。
    二、公司重组收购标的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通过承担原材料采购成本少计营业成本
    2015年至2017年9月,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通过诚之信承担了大伟助剂的部分采购成本,以降低大伟助剂原材料采购价格及营业成本。前述行为导致大伟助剂2015年1-11月少计营业成本924,231.39元,导致大伟助剂及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度、2017年前3季度分别少计营业成本385,741.48元、839,560.77元、4,094,305.95元。
    三、公司重组收购标的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通过代付奖金及员工福利少计管理费用
    2015年至2017年9月,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通过个人银行卡向员工支付奖金及员工福利,以降低管理费用。前述行为导致大伟助剂2015年1-11月少计管理费用455,579元,导致大伟助剂及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度、2017年前3季度分别少计管理费用249,857元、1,358,771元、44,661元。
    作为上市公司重组收购标的,大伟助剂的业绩情况对公司重组交易及后续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相关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重组标的和重组完成后公司发展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大伟助剂与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公司重组标的资产大伟助剂通过上述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收入及成本,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龚卫良替大伟助剂代垫采购成本及管理费用,导致大伟助剂2015年至2017年前3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净利润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大伟助剂通过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虚增2015年净利润1,278.24万元。其中,2015年1-11月与上市公司重组合并前虚增净利润586.62万元,导致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信息披露不准确。大伟助剂于2015年12月与上市公司重组合并后虚增上市公司归母净利润691.62万元,分别虚增上市公司2016年、2017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813.58万元、557.98万元,占上市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前3季度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14%、5.44%、5.58%。大伟助剂在重组置入上市公司前已通过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虚增净利润,在与上市公司合并后继续虚增业绩持续近3年之久,持续时间长,影响重大,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以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公司于2018年对大伟助剂开展检查,发现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并于2018年3月13日在2017年第3季度报告中对上述造假事项所致会计差错予以一次性更正调整及披露,影响净利润2,063.18万元,占调整后当年归母净利润的22.65%。大伟助剂及其原控股股东龚卫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引起的净利润会计差错,导致龚卫良等重组交易对方于2015年、2016年分别少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对应金额1926.3万元、1547.26万元,影响2017年业绩承诺补偿对应金额1027.85万元,未及时履行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的对应金额合计为4501.42万元。2018年7月23日,公司以总价1元定向回购龚卫良等重组交易对方相关业绩承诺应补偿的股份并予以注销。
    综上,大伟助剂原控股股东兼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任期2016年10月31日至今)作为重组交易对方之一及原控股股东,直接主导并参与了上述重组标的虚增业绩行为,在实际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严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对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大伟助剂原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作为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在实际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关于大伟助剂财务数据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慎核实重组标的资产真实业绩及财务情况;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献国(任期2013年11月1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三昌(任期2013年11月1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任期2013年11月1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在相当长时间内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全资子公司大伟助剂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诸多错漏之处,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前述责任主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2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高献国、时任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宋丽娟申辩称,上述财务会计差错系大伟助剂及其原控股股东蓄意为之,其对相关情况不知情;公司自查发现违规后,积极聘请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确认违规后及时通报财务顾问和浙江证监局等,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股东已于2018年7月完成业绩不达标的补偿义务;公司已强化内部控制,确保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宋丽娟还申辩称,已勤勉尽责,持续关注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并多次提出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其非财务专业人士,尽管对大伟助剂的经营予以必要关注,但在公司专门聘请专业机构把关也未发现相关违规的情况下,难以独立发现标的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二是大伟助剂原股东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申辩称,大伟助剂重组时业绩真实,但并购后其业绩未达承诺系环保、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导致,目前已复产,未来业绩可持续增长;已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并同意放弃相关会计差错调整形成的债权。此外,勇新、黄德周和龚诚还指出,财务造假行为系龚卫良所为,其并不知情。
    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对大伟助剂原股东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大伟助剂在重组置入上市公司前后进行的一系列财务造假行为,是相关股东为规避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刻意为之,龚卫良、勇新、黄德周和龚诚作为业绩承诺方,且任职大伟助剂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职位,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勇新、黄德周和龚诚所为对龚卫良的财务造假行为不知情的理由难以成立。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的异议理由予以部分采纳。上述主体应当保证交易标的经营数据的的真实、准确、完整,但考虑到其在发现造假线索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坚决查实、主动协调,并重新聘请会计师,积极推进对造假行为的查实和财务信息的更正工作,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业绩承诺方进行足额补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张家港市大伟助剂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兼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龚卫良、原股东勇新、黄德周、龚诚予以公开谴责,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财务负责人周三昌和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及交易对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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